破坏监管秩序罪论文-汪宇堂

破坏监管秩序罪论文-汪宇堂

导读:本文包含了破坏监管秩序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犯罪事实,公诉意见书,补强证据,驻所检察,起诉书,破坏监管秩序罪,移送起诉,逮捕措施,管理秩序,提起公诉

破坏监管秩序罪论文文献综述

汪宇堂[1](2019)在《监室霸凌的代价》一文中研究指出“该案的《公诉意见书》论述充分,条理分明,说理清晰,尤其是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后,办案检察官严格审查,补强证据,出庭公诉据理力争,让两被告人同时受到了与其犯罪事实相一致的法律严惩,体现了员额检察官的责任担当。”近日,在河南省南阳市检察院案件评查情况反馈(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0-17)

李红佳[2](2018)在《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社会,我国对待服刑罪犯的政策是依法强制对其进行教育改造,那么,有强制力存在的地方必定会有反强制、反监督,因此,在服刑场所经常会出现罪犯抗拒改造、违反监规纪律的恶性事件。一方面,出现个别“牢头狱霸”,对监管秩序的正常运转造成巨大冲击;另一方面,时有虽不触犯刑事法律但却公然抗拒改造、小错不断的罪犯,长期影响监管场所秩序稳定。然而,仅通过监管机关采取行政手段惩罚这些罪犯是远远不够的,不能对其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运用刑罚手段维护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已迫在眉睫。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了破坏监管秩序罪,为我国监管机关教育改造在押服刑罪犯提供了立法保障,也为惩治打击妨碍监管机关正常监管秩序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监管机关的监管工作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同时,也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一项空白,加快了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但是该罪名增设20年以来,由于其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等方面存在立法缺陷,加之实践中存在一些适用难题,导致该罪名的适用率较低,适用范围较窄。此外,我国学术界对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关注和研究也少之甚少,该罪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处于被遗弃的状态。然而,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对社会各个领域秩序的有序发展提出新要求,监管秩序也越来越受到普遍关注和重视。近年来,为了肃清监管场所不稳定因素,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我国监狱系统将打击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列为一项重点工作,开展各项专项活动,狱内侦查部门移送的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犯罪案件呈现增长态势。这就迫切要求完善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相关立法,一方面惩治打击罪犯提供充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为所有服刑罪犯营造良好的改造环境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对破坏监管秩序罪的适用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立法完善进行论述,正文主要包括四部分,总体思路是:第一章介绍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法沿革以及中外比较,对该罪的古今中外发展情况予以了解;第二章介绍该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具体表现为适用率低、适用范围窄。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一是该罪立法起步较晚;二是现行法律存在立法缺陷;叁是随着社会发展,服刑罪犯的反改造手段呈现新变化,对司法实践者的法律适用提出新挑战;四是受历史因素影响,利用刑罚手段解决狱内再犯罪意识不足;第叁章从立法视角展开,结合司法案例,对我国破坏监管秩序罪存在的现行立法缺陷予以论述,具体表现在:法律之间衔接不畅,实践可操作性低;法定情形规定过窄且部分情形已失去现实意义;该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范围较窄;量刑幅度较低;第四章针对第叁章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法建议,具体包括:做好《刑法》与《监狱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树立法律权威;增加法定情节并调整部分法定情节在法条中的表述;将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参与实施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普通社会成员纳入到该罪的主体范围;提高并优化本罪的量刑幅度。希望通过本文对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研究,能够对我国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法完善起到一定积极意义,进而使我国监管机关能够充分发挥职能,确保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得以正确实施,进而维护我国监管场所秩序安全稳定,保障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工作顺利进行。(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郭清君,黄万成,蒋长顺[3](2018)在《破坏监管秩序怎么能算“确有悔改”》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郭清君 通讯员黄万成 蒋长顺)近日,湖北省襄南监狱采纳了襄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建议,撤销了服刑人员王某2016年2月和5月的嘉奖以及白某2016年11月的嘉奖。该院建立视频检视回放制度和重点服刑人员数据库,通过监控录像巡查和数据监控进一步强化对(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1-19)

刘瑶[4](2017)在《论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如今在押人员的反监管、反强制、反改造的手段和行为呈水涨船高的态势,特别是监管场所出现触及刑事犯罪的在押人员,以及那些虽不触及刑法但小错不断,公开抗拒改造的罪犯也是逐年增长。在行政手段对罪犯威慑力有限的情况下,以法律武器维护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已经成为监管机关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应当怎样立足于现实,为监管改造工作创造有序的法治环境已经非常迫切。本文拟对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法缺陷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完善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构想,从而为依法监管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7年01期)

罗晶晶[5](2015)在《罪犯狱内冲动伤人》一文中研究指出核心提示 罪犯在被关押期间,故意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并造成轻伤结果的时候,其行为同时触犯了破坏监管秩序罪和故意伤害罪,属刑法中的想象竞合犯,应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不适用数罪并罚。 案件回放 李某与张某同为监狱服刑人员,二人(本文来源于《河南法制报》期刊2015-01-08)

赵彩云[6](2013)在《破坏监管秩序罪司法适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破坏监管秩序罪在我国1997年刑法中首次予以规定,颁布后对于打击监内破坏监管秩序行为有一定效果。然而该罪自明文规定至今,在现实监管过程中的运用和实施较少,以致在押犯人对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依然我行我素,监管方对该类行为也拿不出有效的惩治措施,这给营造良好的监管秩序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当前,在依法治监的法治环境下,对执法工作者的执法要求日趋严格,而在押人员的反监管、反改造的手段和行为表现更日益多样化。因而如何利用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改造秩序,是国家监管机构亟待解决的严肃问题。文章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适用现状着手,分析了实践中本罪低适用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原因所采取的解决措施。主要从以下叁方面进行阐述:一是分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适用现状,找出本罪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分析本罪适用现状形成的原因,主要包括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过窄、立案标准不明确、反改造形式发生变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缺乏必要衔接以及执法主体刑事追究意识和能力的欠缺。叁是针对以上原因寻求对策,通过扩大主体适用范围、合理界定本罪内涵与外延、强化执法主体的法制意识、建立违规在押人员跟踪档案制和证据收集体系来加强本罪的适用。笔者希望通过扩大破坏监管秩序罪的适用,以促进和保障国家监管机构日常的管理和改造工作得到正常有序的开展,切实发挥刑罚执行机构的惩戒、教育、改造之作用和目的,最终实现依法管理,这是国家立法、司法、执法的目的和需要,也是广大执法人员和积极求改造的被监管人的迫切需求,符合大力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的客观要求。(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3-06-05)

钟波,赵学云,宋剑峰[7](2012)在《破坏监管秩序罪之完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确保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场所的稳定及正常管理秩序,我国刑法第315条规定了破坏监管秩序罪。基于实践中出现的刑罚适用等问题考虑,笔者认为,该条规定的范围、内容构成和量刑幅度上有必要进一步细化。    一是条文内不宜再用“罪犯”字样。监狱在押人员(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2-07-02)

陶新胜[8](2011)在《狱内侦查目标:减少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发生——论狱内侦查制度与立法建设(四)》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制度和立法的层面,明确狱内侦查的职能、目标、和手段,是监狱开展狱内侦查活动,预防和打击狱内违规违法行为,维护监狱管理和刑罚执行秩序上的迫切需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33期)

雷晴,陶红[9](2011)在《服刑犯殴打牢友罪上加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新闻速读 25岁的服刑犯人王青松因殴打同监室犯人罪上加罪,被盘龙区检察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提起公诉,昨日,此案在看守所开庭审理。检察院监所科负责人说,将大力查办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    “没想到打人后果会那么严重,以后我会好好遵守监规,好好服刑……”(本文来源于《昆明日报》期刊2011-07-21)

李艺,龙刚,双羽[10](2010)在《纳雍县政法委集思广益 开展打击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时报讯(李艺 龙刚 双羽为您报道) 10月19日,纳雍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赵成勇与纳雍县政法几家有关领导召开会议,要求认真开展打击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工作。 当前该县严打整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会议要求公、检、法叁机关密切配合,切实加大(本文来源于《经济信息时报》期刊2010-10-27)

破坏监管秩序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前社会,我国对待服刑罪犯的政策是依法强制对其进行教育改造,那么,有强制力存在的地方必定会有反强制、反监督,因此,在服刑场所经常会出现罪犯抗拒改造、违反监规纪律的恶性事件。一方面,出现个别“牢头狱霸”,对监管秩序的正常运转造成巨大冲击;另一方面,时有虽不触犯刑事法律但却公然抗拒改造、小错不断的罪犯,长期影响监管场所秩序稳定。然而,仅通过监管机关采取行政手段惩罚这些罪犯是远远不够的,不能对其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运用刑罚手段维护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已迫在眉睫。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了破坏监管秩序罪,为我国监管机关教育改造在押服刑罪犯提供了立法保障,也为惩治打击妨碍监管机关正常监管秩序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监管机关的监管工作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同时,也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一项空白,加快了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但是该罪名增设20年以来,由于其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等方面存在立法缺陷,加之实践中存在一些适用难题,导致该罪名的适用率较低,适用范围较窄。此外,我国学术界对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关注和研究也少之甚少,该罪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处于被遗弃的状态。然而,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对社会各个领域秩序的有序发展提出新要求,监管秩序也越来越受到普遍关注和重视。近年来,为了肃清监管场所不稳定因素,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我国监狱系统将打击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列为一项重点工作,开展各项专项活动,狱内侦查部门移送的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犯罪案件呈现增长态势。这就迫切要求完善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相关立法,一方面惩治打击罪犯提供充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为所有服刑罪犯营造良好的改造环境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对破坏监管秩序罪的适用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立法完善进行论述,正文主要包括四部分,总体思路是:第一章介绍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法沿革以及中外比较,对该罪的古今中外发展情况予以了解;第二章介绍该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具体表现为适用率低、适用范围窄。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一是该罪立法起步较晚;二是现行法律存在立法缺陷;叁是随着社会发展,服刑罪犯的反改造手段呈现新变化,对司法实践者的法律适用提出新挑战;四是受历史因素影响,利用刑罚手段解决狱内再犯罪意识不足;第叁章从立法视角展开,结合司法案例,对我国破坏监管秩序罪存在的现行立法缺陷予以论述,具体表现在:法律之间衔接不畅,实践可操作性低;法定情形规定过窄且部分情形已失去现实意义;该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范围较窄;量刑幅度较低;第四章针对第叁章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法建议,具体包括:做好《刑法》与《监狱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树立法律权威;增加法定情节并调整部分法定情节在法条中的表述;将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参与实施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普通社会成员纳入到该罪的主体范围;提高并优化本罪的量刑幅度。希望通过本文对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研究,能够对我国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法完善起到一定积极意义,进而使我国监管机关能够充分发挥职能,确保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得以正确实施,进而维护我国监管场所秩序安全稳定,保障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工作顺利进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破坏监管秩序罪论文参考文献

[1].汪宇堂.监室霸凌的代价[N].检察日报.2019

[2].李红佳.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D].吉林大学.2018

[3].郭清君,黄万成,蒋长顺.破坏监管秩序怎么能算“确有悔改”[N].检察日报.2018

[4].刘瑶.论破坏监管秩序罪[J].智富时代.2017

[5].罗晶晶.罪犯狱内冲动伤人[N].河南法制报.2015

[6].赵彩云.破坏监管秩序罪司法适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D].湘潭大学.2013

[7].钟波,赵学云,宋剑峰.破坏监管秩序罪之完善建议[N].检察日报.2012

[8].陶新胜.狱内侦查目标:减少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发生——论狱内侦查制度与立法建设(四)[J].法制与社会.2011

[9].雷晴,陶红.服刑犯殴打牢友罪上加罪[N].昆明日报.2011

[10].李艺,龙刚,双羽.纳雍县政法委集思广益开展打击破坏监管秩序行为[N].经济信息时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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