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法社会学论文-韩冰丽

纯粹法社会学论文-韩冰丽

导读:本文包含了纯粹法社会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布莱克,纯粹法社会学,方法论,社会空间结构

纯粹法社会学论文文献综述

韩冰丽[1](2015)在《作为科学的法社会学》一文中研究指出布莱克创立了纯粹社会学,旨在使社会学脱离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法律现象是布莱克最先关注的对象,纯粹法社会学是纯粹社会学的重要内容。布莱克追求法社会学的科学化,旨在建立能够与自然科学相媲美的法社会学。为了实现法社会学的科学化,布莱克在方法论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不仅把价值判断从法社会学的研究中祛除,还试图消灭人本身。本文意图从布莱克构建的纯粹法社会学理论中挖掘其独具特色的方法论内涵,并与伯克利学派及舒伯特的方法论进行比较,阐明这一方法论的纯粹性特征。第一部分论述了纯粹法社会学方法论的理论渊源、内涵、目标追求和总体策略,重在对纯粹法社会学方法论进行界定。纯粹法社会学方法论是指,把法律看作可观察的行为,进行定量研究,考察法律的量与社会生活其他方面(分层、形态、文化、组织性和社会控制)之间的变化关系,进而预测和解释法律的运行轨迹的一种方法论。第二部分主要阐释纯粹法社会学方法论之反规范性特征,该特征在布莱克与伯克利学派的方法论之争中有突出体现。与强调价值分析的规范性研究方法相比,纯粹法社会学方法论具有反规范性特点。反规范性是指,在研究过程中排除价值判断因素,不考虑法律本身及法律效果的优劣,仅对法律现象进行实证地观察和描述。纯粹法社会学之所以纯粹,原因之一就在于其方法论上的反规范性。第叁部分主要通过布莱克与舒伯特的方法论比较,突出纯粹法社会学的另一重要特征——纯粹性之人的剔除。人的剔除是指,把人从传统的解释行为的模式中剔除,把人的行为视为社会行为,用行为所处社会的空间结构来加以解释。人被剔除之后,法律行为不再被看作个人的行为,而被视为法律自身的行为,从而简化了对法律行为的研究。与舒伯特的社会心理学解释模式相比,布莱克的社会空间结构解释模式更简便,也更容易得到规律性的结论。第四部分是对布莱克方法论的评述。一方面,纯粹法社会学排除研究中的价值判断、对法律进行量化分析并把法律当作社会行为来研究,这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以庞德为代表的社会学法学。另一方面,这一方法论在排除价值判断及对法律进行定量研究方面超越了一定的限度,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17)

冯雨璇[2](2014)在《论唐纳德·布莱克纯粹法社会学思想》一文中研究指出布莱克纯粹的法社会学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现实主义法学的承继,同现实主义法学一样研究的是动态中的法律,关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的实施,将法律视为一种实际的行为而不是一种书面上的规则,探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在方法论上深受行为主义法学的启发,他们都崇尚科学,重视对法行为的研究,而不是将研究目光局限于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则。布莱克纯粹的法社会学理论开创了一种新的法社会学研究范式,主张像研究自然现象那样研究法律现象,构建了一种运用几何学的方式方法解释和预测法律行为的理论。在研究中剔除价值判断,排除心理因素、目的因素甚至是人自身,更是把行为科学的研究方法推向了极致。他的法律行为理论从社会生活的几个方面出发,研究了法律与社会各个方面的关系,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命题。随后他又将他的法律行为理论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去,创设了案件社会学这一研究角度,从独特视角发现了司法差别待遇的存在并提出了其存在的原因,进而又提出了消除司法差别待遇的司法改良方案。应当说纯粹法社会学理论以政府的控制行为作为研究对象,从社会异质性中探讨社会因素对法律量和样式的影响。我们应当肯定其方法论和理论成果为法社会学研究开创了新的研究进路,但也不能忽略对其所主张的科学化和纯粹化的进一步考察,布莱克理论命题的可行性仍有待实践的验证。(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4-06-30)

罗冠男,王小刚[3](2012)在《论布莱克纯粹法社会学及其理论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纯粹法社会学将可检验性、一般性、简明性、有效性和原创性作为理论科学性的判准。排斥心理学、目的论和人的因素的纯粹科学是其方法论上的核心追求。文章依据其理论逻辑,分析其理论建构过程,认为其对法的概念界定、法的类型区分及计量标准建构和运用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理论限度。这些限度表明,纯粹法社会学片面强调科学性是值得商榷的。分析布莱克纯粹法社会学理论限度,对于将法规则和人的行动纳入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学术论坛》期刊2012年12期)

张凌鹰[4](2009)在《布莱克纯粹法社会学理论概要及其借鉴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行为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和"纯粹法社会学"的创始人,布莱克为唤起人们对一种"科学的"法社会学理论的注意力,而把抽象的理论公式运用于对社会生活的解释和分析中,做出了引人注目的贡献。当前的中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已经注意到了"西方"制度和"本土"文化之间的冲突。如何能把制度置于实践的检验之下,在外来制度与本土环境的互动中,寻找到一个最佳的契合点,并以此为根据来建立行之有效、适应国情的法律制度,实现原初的立法目的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09年02期)

李文锋[5](2008)在《布莱克纯粹法社会学思想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布莱克是当代美国着名法社会学家,纯粹法社会学的代表人物。布莱克—反传统的法社会学研究模式,认为以往的法社会学以政策为目的和导向,混淆了科学与政策。布莱克从纯粹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待法律,把法律从价值研究和规则研究中分离出来,主张在研究中超越价值判断、排除心理因素、目的因素甚至“人”自身,把法律现象视为一种自然现象加以考察。通过把心理学和目的论从法社会学中排除,像研究自然现象那样研究法律现象,提供一整套用以分析、解释和预测法律变化的客观而又普遍的方法和理论,从而建立一种类似自然科学理论的纯粹法社会学理论。在其代表作《法律的运作行为》中,布莱克从社会生活的几个方面出发,在宏观上研究了法律与分层、形态、文化、组织和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关于法律自身运作行为的一系列命题。这些命题具有布莱克所追求的科学性,能够比较好地预测和解释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布莱克认为社会是异质性的,从而法律也不过是有利于强者而不利于弱者。在《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一书中,布莱克把他的法律运作理论加以运用,开创了案件社会学这一微观研究领域。布莱克指出,正是由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社会结构的差异,造成了司法的差别待遇。因此,为了减少和消除司法中的差别待遇,就必须平衡案件的社会结构。布莱克提出了几种司法改革方式:法律合作社团、法庭的非社会特征化和社会的非法律化。布莱克的纯粹法社会学理论具有科学理论的一般特征:可证伪、具有普遍性、简洁、真实、新颖。虽然为了过于追求“纯粹”反而显得矫枉过正,但也开法律社会学研究新气象,给法学研究注入新的活力,扩展了法学研究的范围,提醒人们不仅要法律的规范性研究,更要注意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究竟是如何运作的,从而为法治的发展提供更加全面的智识支持。布莱克的贡献是巨大的。本文是对布莱克纯粹法社会学理论的解读,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西方法社会学的历史变迁和布莱克纯粹法社会学理论的形成。介绍了布莱克的学术生涯,并通过对西方法社会学发展的梳理,介绍了布莱克的思想背景和理论渊源,以及他理论的形成过程。第二部分是对布莱克的代表作《法律的运作行为》的详细解读。布莱克把社会生活分为五个基本方面—分层、形态、文化、组织和社会控制,并使之转换成一组普遍变量,用以预测和说明法律的变化。分层标志着社会纵向关系和社会资源的等级性分配。形态标志着社会横向关系和分工、亲密度、团结性等人员分布的状态,它的普遍变量是关系距离。文化体现了社会的象征性方面,而法律具有象征功能,因此法的变化与文化的发达程度成正比。组织体现了社会的集体性方面,集体之间的协调需要政府的规则和管理职能。社会控制标志着社会生活的规范性。布莱克对法律进行类型化,大体分为刑罚性、赔偿性、治疗性和调解性四种,又把每一形态都转换成普遍变量。第叁部分是对《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的解读和评价。布莱克把他的法律的运作理论运用于司法实践,开辟了案件社会学的领域。他认为司法中的差别待遇,是由案件的社会结构所决定的。案件的社会结构包括:对手效应、律师效应、第叁方效应和法庭表达方式。要消减司法的差别待遇,就要平衡个案的社会结构的差异,如组织法律合作社团、法庭的非社会特征化和社会的非法律化。第四部分是对布莱克纯粹法社会学的评价。本章从纯粹法社会学理论的方法论和追求,布莱克的司法改革措施的启发和缺陷等入手,详细分析和评价了布莱克的贡献和不足。最后,分析了布莱克的理论对我国法学研究和司法改革的意义。(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8-04-01)

罗冠男[6](2008)在《论纯粹法社会学之行为方法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布莱克首倡“纯粹(法律)社会学”,主张“行为方法论”,即将社会生活作为本体,对其在社会空间中的运行予以量化和样式化、几何化,形成可检测性理论命题的社会学方法。“行为方法论”以价值中立的科学知识为范型,以社会空间的设计为桥梁,以自然的社会生活为本体。布莱克的“行为方法论”遭遇到许多批评和赞扬。本文主要从法律社会学不可以忽视人之行动的立足点出发,分析和质疑布莱克的“行为方法论”的设计,分别针对方法论的知识论/本体论基础、对于法律现象的定义处理、法律的量化和样式化以及社会空间等四个方面进行论述。本文第一部分论述布莱克的“行为方法论”追求具有可检测性、一般性、有效性、简明性和原创性的科学理论性质的社会理论,将社会生活看成是自成一体的研究对象,运用社会空间的策略,研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生活在社会空间中的运行规律。第二部分论述,布莱克将法律定义为“政府的社会控制”,区别于其他人类学和社会学概念,区别于罗斯、庞德和现实主义法学的法律界定。但是这种定义本身无法达到科学的普适性要求,同时因为忽略规则在法律运行的地位,致使许多法律现象被忽略,重要的理论论题被排除。第叁部分论述,在量化标准的确立和样式化都存在可能需要参照行动者心理的必要。第四部分论述,社会空间的建构过程中,一方面其解释模式无法给我们解释为什么法律如此运行的答案,另一方面,其量化建构过程需要对行动者的行动意义进行理解。据此认为,分析法律现象,规则、行动者的存在是不可以忽略,行为方法论本身并不足以向我们提供理解不同文明体之法律生活的恰当的分析工具。(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8-03-25)

于妙妙[7](2007)在《反传统的纯粹法社会学》一文中研究指出唐纳德·布莱克(Donald Black),美国当代着名的法学家,行为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行为主义理论反对把法律当作有效的规则或有约束力的律令,而认为法律是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等各种法律主体的行为,强调“法存在于可以观察到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法律是法律主体的行为,法社会学的任务就是研究法律行为。而布莱克更是把行为主义推向极至,不仅观察研究各种法律主体的行为,而且把法律本身的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在30多年中,他始终坚持不懈地追求一个目标,即像研究自然现象那样研究法律现象,提供一整套用以分析、解释和预测法律变化的客观而又普遍适用的方法和理论。主张在研究中超越价值判断,排除心理因素、目的因素甚至“人”自身,像物理学和天文学那样完全客观的观察和分析法律及一切社会现象,被称为“纯粹法社会学”。布莱克认为以往的法社会学以政策为目的和向导,混淆了科学与政策。他的目标是追求科学性,认为科学无从识别价值判断,价值的客观性与法律现象的科学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布莱克不仅对法律的运作行为做了公式式的研究,而且把他的研究成果运用到司法过程。分析了各种社会因素对司法判断的影响,揭示出司法运作中不可避免的事实,并提出他所构想的解决方法,他希望通过一些改革措施来减少甚至消除不同案件间的社会差别:一种是允许普通公民成立一定形式的组织(法律合作社团),并为之提供便利条件;另一种则是消除案件自身的社会特征(即非社会特征化)。他的法社会学理论受到美国经验社会学传统的启发,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以行为主义法学为其方法论,在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基础上产生了发展起来。布莱克的理论排除目的论、心理学,甚至没有以往法学研究中的特定分析单位,具有简洁性、一般性、可以被经验事实检验,是新颖的、具有创造性的,他对法社会学做出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他那种追求超越价值判断、主张纯科学的方法论是对美国所盛行的实用主义潮流的反叛,虽有些矫枉过正,但也开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新气象,给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尽管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比如对法的定义本身,但是布莱克的着作还是富于启发的,大大扩展了法学研究的范围,人们不再局限于法条主义的机械性、规范性研究,而更加关注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究竟是如何运作和发挥作用的。他的理论对于司法活动尤其具有重要的价值。正如季卫东先生评述的:他以最简明、最优雅的表述为认识和预测法与社会的变化关系提供了分析的框架,为有关法律制度的历史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的研究奠定了概念基础。对布莱克着作的研读和分析将使笔者深入系统的了解布氏理论,了解行为法学和纯粹法社会学的精髓所在,进而认识法学的一种全新的发展方向和研究进路。对布莱克理论的研究和将这样的理论在司法中的运用都很有价值。(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7-03-20)

肖际红[8](2006)在《布莱克纯粹法社会学理论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布莱克所创建的纯粹法社会学理论追随自然科学的榜样,试图用几何学的话语和方法构建一种能够预测和解释法律行为并能广泛适用的研究范式。这种法律理论以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行为作为研究对象,根据行为人在社会空间中的位置、距离以及行为的指向,从社会异质性中探讨社会结构与法律的相关性,追寻法律的量与法律的样式这两个变量的运行轨迹,在社会空间的坐标轴上勾画了法律运作行为的几何图。这一理论只致力于研究法律的现实,对有争议的问题不予置评。纯粹法社会学理论对社会异质性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分析细致入微,这一理论特殊的研究视角和方法也有助于在法律规则的逻辑分析与法律的思辨性研究之外深入认识法律自身不可回避的社会属性。它向法社会学研究的传统思维方式提出了挑战,为法律生活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理解。它的科学方法一改以往将价值、功能、利益或规则的分析作为法社会学研究基础的方式,力图消除心理学因素对法社会学研究的影响,它对法律所进行的几何学描述令人耳目一新。然而,纯粹法社会学理论在追求科学目标的历程中也暴露了其对法律进行“纯粹”社会学研究背后的种种困惑。通过对布莱克的纯粹法社会学理论的解读,我们可以从一个新的视角来看待法律,从中也可以发现社会生活中的许多因素带给法律的影响。本文从分析纯粹法社会学理论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入手,梳理纯粹法社会学理论的主要渊源,归纳、提炼这一理论的中心内容,并探讨其科学的方法在法社会学研究中的得失。(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06-05-01)

李晖[9](2005)在《存在纯粹的法社会学吗——评唐纳德·布莱克的《法律的运作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纯粹法社会学是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学理论和方法论模式,布莱克的《法律的运作行为》是纯粹法社会学的必读经典之一。布莱克主张使法成为可以数学性处理的一项变量,对法律行为进行量化的纯科学的研究,用一些命题说明法律在每种情况下的量和样式,并说明法律和社会生活其他方面,即分层、形态、文化、组织和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命题只陈述社会生活而不涉及个人本身,它说明法律的行为,仅此而己。但问题是存在纯粹的法社会学吗?(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1期)

朱景文[10](1993)在《论布莱克的纯粹法社会学(续)》一文中研究指出叁、法律改革方案布莱克在《司法社会学》中,根据纯粹法社会学关于法的量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关系的一系列公式,针对当代西方社会法律生活中的大量的不平等现象即歧视,提出了进行法律改革的叁个方案:法律集体主义、法的非社会化和社会的非法律化。1.法律集体主义这是布莱克根据法的量与组织性的公式所提出的改革方案。如上所述,布莱克认为,在(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1993年04期)

纯粹法社会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布莱克纯粹的法社会学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现实主义法学的承继,同现实主义法学一样研究的是动态中的法律,关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的实施,将法律视为一种实际的行为而不是一种书面上的规则,探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在方法论上深受行为主义法学的启发,他们都崇尚科学,重视对法行为的研究,而不是将研究目光局限于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则。布莱克纯粹的法社会学理论开创了一种新的法社会学研究范式,主张像研究自然现象那样研究法律现象,构建了一种运用几何学的方式方法解释和预测法律行为的理论。在研究中剔除价值判断,排除心理因素、目的因素甚至是人自身,更是把行为科学的研究方法推向了极致。他的法律行为理论从社会生活的几个方面出发,研究了法律与社会各个方面的关系,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命题。随后他又将他的法律行为理论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去,创设了案件社会学这一研究角度,从独特视角发现了司法差别待遇的存在并提出了其存在的原因,进而又提出了消除司法差别待遇的司法改良方案。应当说纯粹法社会学理论以政府的控制行为作为研究对象,从社会异质性中探讨社会因素对法律量和样式的影响。我们应当肯定其方法论和理论成果为法社会学研究开创了新的研究进路,但也不能忽略对其所主张的科学化和纯粹化的进一步考察,布莱克理论命题的可行性仍有待实践的验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纯粹法社会学论文参考文献

[1].韩冰丽.作为科学的法社会学[D].西南政法大学.2015

[2].冯雨璇.论唐纳德·布莱克纯粹法社会学思想[D].暨南大学.2014

[3].罗冠男,王小刚.论布莱克纯粹法社会学及其理论限度[J].学术论坛.2012

[4].张凌鹰.布莱克纯粹法社会学理论概要及其借鉴意义[J].经济研究导刊.2009

[5].李文锋.布莱克纯粹法社会学思想初探[D].西南政法大学.2008

[6].罗冠男.论纯粹法社会学之行为方法论[D].吉林大学.2008

[7].于妙妙.反传统的纯粹法社会学[D].山东大学.2007

[8].肖际红.布莱克纯粹法社会学理论探析[D].湘潭大学.2006

[9].李晖.存在纯粹的法社会学吗——评唐纳德·布莱克的《法律的运作行为》[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

[10].朱景文.论布莱克的纯粹法社会学(续)[J].当代法学.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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