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责任的性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纯粹赠与型附赠,独立买卖型附赠,组成买卖型附赠
民事责任的性质论文文献综述
王旭[1](2019)在《论附赠的法律性质及瑕疵致损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附赠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是经营者经常采取的营销策略。然而附赠并非总是纯粹的赠与,其有时可能为买卖。因此在确定附赠法律性质时,有必要抛弃传统一刀切定性的做法,结合经营者的附赠目的对附赠在法律上作类型划分,从而确定每种类型附赠的法律性质。当附赠物品因瑕疵自损或者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根据每种类型的法律性质,探寻消费者可向经营者主张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从而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不会给经营者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本文来源于《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周昀[2](2019)在《略论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是指发起人违反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对公司承担的交付出资财产义务的行为。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会产生对其他守约发起人、公司以及特定情形下的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从现行民商事立法看,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性质上并非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而是一种公司法上的特殊的独立的债不履行责任。当然,如果将来相关民商事立法有较大的修订则另当别论。(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张玉静[3](2017)在《竞价排名的性质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承担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初魏则西事件引发全民对竞价排名服务及搜索引擎关于法律规制缺失的质疑。法学界对竞价排名、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有冲突。笔者认为,竞价排名本质上属于广告,因此竞价排名服务商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当纳入广告规制法律体系中,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文从一般网络用户和竞争关系企业的角度,探讨搜索引擎服务商对竞价排名的运营应遵守《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诉讼中援引上述法律、部门规章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但同时搜索引擎服务商事先形式审查及民事责任的有限承担是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价值选择,既有利于搜索引擎服务商健康发展,也符合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本文主要结构、内容如下:第一章,背景与问题。由魏则西事件说起,提出竞价排名性质及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民事责任范围的论题。第二章,互联网竞价排名及搜索引擎服务商概述。首先归纳学说观点及经典案例,再从广告法角度分析竞价排名属于广告,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广告发布者。第叁章,互联网竞价排名法律规制的现状。从广告规制法律体系中《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视野,分析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及责任边界。第四章,魏则西事件中百度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魏则西事件中,假设一般网络用户或竞争关系企业向百度提起民事诉讼,百度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最后在经济学语境下从成本收益最大化的角度,分析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有限民事责任的科学性。(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7-05-26)
王智浩[4](2017)在《论网络食品微商的法律性质与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时下网络食品交易规模越来越大,以微商为典型的新型交易模式,为食品交易提供便捷同时也存有法律规制的空白,容易损害消费者的权益。食品微商交易的法律性质尚未明确,导致法律责任的模糊。通过分析食品微商的法律属性,明确不同运作模式的微商在食品交易中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03期)
邓蕊,李文华[5](2016)在《论医师“走穴”的法律性质及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走穴"是医师在业余时间,利用专业技能为其他医疗机构的患者实施诊疗的行为,与外出会诊、非法行医有着严格区别。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建立医疗合同关系,与"走穴"医师建立雇佣合同关系,但是,医师与患者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在医疗损害中,经常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由权利人选择一种责任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承担完赔偿责任后,再根据雇佣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确定两者之间责任的分配。(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1期)
杨蕴慧[6](2016)在《未定状态下的民事责任性质——附延缓条件合同中,条件成就与否未定前的责任性质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附条件合同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条件的合同,由于其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对违反附条件合同应该承担何种民事责任,还未定性。本文从叁个方面入手:未定状态下的法律约束力,未定状态下存在的权利义务,以及结合前两方面尝试着简单探讨了未定状态下,一方当事人由于过失造成相对人利益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性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3期)
冯静[7](2015)在《抽逃出资民事责任的性质及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第14条第2款规定了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该责任的法律性质并非债权人代位权,也非第叁人侵害债权,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调整对象上可能存在重合之处,但并非同一制度。抽逃出资民事责任系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为商法上特有的制度,并不依附于现有的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在其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和证明责任的分配上皆有特别之处,应与其他民事责任制度相区别。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实缴制转变为法定认缴制之后,抽逃出资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大为缩小,在司法实践中应予以谨慎认定,以避免背离公司法修改之立法目的。(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5年06期)
陈国树[8](2013)在《论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责任性质及救济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本叁原则对我国公司组织而言其依然是公司取得公信力的基础。股东抽逃出资是被禁止的,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亦进一步明确了其民事责任,然而在法律体系和实践层面对抽逃出资责任性质进行梳理,明确其中的救济途径依然是必要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12期)
范振男[9](2013)在《董事对第叁人的民事责任必要性及责任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对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相对完整的规定。但是对董事对第叁人的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立法的探讨,探讨董事对第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责任属性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3年19期)
张晶[10](2013)在《抽逃出资行为性质的认定及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通过抽逃出资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的安全和稳定,损害公司利益,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文中笔者分别从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角度分析了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性质,以及对应的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以期通过制度的完善来实现对公司、善意股东及市场交易主体的保护,实现经济秩序的稳定、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3年23期)
民事责任的性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是指发起人违反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对公司承担的交付出资财产义务的行为。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会产生对其他守约发起人、公司以及特定情形下的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从现行民商事立法看,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性质上并非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而是一种公司法上的特殊的独立的债不履行责任。当然,如果将来相关民商事立法有较大的修订则另当别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责任的性质论文参考文献
[1].王旭.论附赠的法律性质及瑕疵致损的民事责任[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2].周昀.略论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
[3].张玉静.竞价排名的性质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承担的民事责任[D].上海交通大学.2017
[4].王智浩.论网络食品微商的法律性质与民事责任[J].法制博览.2017
[5].邓蕊,李文华.论医师“走穴”的法律性质及民事责任[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6].杨蕴慧.未定状态下的民事责任性质——附延缓条件合同中,条件成就与否未定前的责任性质探讨[J].法制博览.2016
[7].冯静.抽逃出资民事责任的性质及认定[J].法学.2015
[8].陈国树.论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责任性质及救济途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9].范振男.董事对第叁人的民事责任必要性及责任性质[J].知识经济.2013
[10].张晶.抽逃出资行为性质的认定及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J].现代商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