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火灾,货物留置权,适用法律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论文文献综述
余妙宏[1](2019)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火灾”事故适用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海上运输途中货物发生火灾,造成船舶与货物的损失,除非能证明承运人本人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对火灾所致的货物单独海损免除责任,因火灾所致的共同海损由各受益人分摊,但承运人能否就火灾给船舶造成的损失向收货人索赔或者主张货物的留置权要根据货方有无责任而定,行使货物留置权需要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当海上运输货物发生火灾危及船货安全时,船方应及时宣布共同海损,同时船货双方应本着合作态度尽快明确火灾原因以分清责任,承运人宜接受担保,应避免行使货物留置权。(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李剑[2](2019)在《货运代理合同中付款条件条款的效力分析——上海英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月恒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商事合同更强调商主体的意思自治。在货运代理合同中,以案外人向债务人付款作为债务人的付款条件的约定,系商主体根据交易实际对相关风险的分配,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受其约束。因案外人破产重整未向(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9年01期)
张姗姗[3](2018)在《集装箱提单项下不知条款效力分析——环球斯皮德公司诉沛华运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集装箱提单项下不知条款通常是由提单正面的保留性批注和载明的"不知条款"构成的,保留性批注有效的前提是承运人"没有适当的方式核对"。不知条款的效力应当结合主客观因素,在个案中具体判断。主观方面,应当判断承运人是否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客观方面,适当的核对方式不仅应从现实可行性角度考虑,还应当考察其在经济上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8年04期)
徐玮,王冰[4](2018)在《未达减损预期的合理减损费用由违约方承担——镇江通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货损,非违约方为减少货物损失而采取合理减损措施,实际上虽未达到减损预期,但由此产生的减损费用应由违约方来承担。案情原告:镇江通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捷公司")被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谷公司")2016年11月,通捷公司受镇江昊通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通公司")委托,向中谷公司托运一批铝制品自江苏镇江至广州新港,收货人为广州中粮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8年03期)
陈汉瑛[5](2018)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下货方诉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单的物权性与债权性之间的关系、缔约托运人以外的第叁人取得运输合同下诉权是否需要突破合同相对性等等问题,一直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货方诉权问题研究中的争议不断的核心论题。合同相对性作为一项合同原则,反映了合同的本质特征,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构成的逻辑形式,离开相对性,合同难再被谓之以合同;相对性是合同客观内在规律,是不可能被突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不是孤立的存在,它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提单法律关系、托管关系相互交叉渗透,呈现出独具的特征。为第叁人利益说、合同转让说、证券关系说都能在某种程度上揭示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不同侧面的法律性质。本文即是本着以上的研究思路,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为货方诉权寻找法理依据。第一章,简单介绍诉权概念理论,对什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货方诉权”作出解释。第二章,通过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海运提单的衔接关联,从更加宽广的视角去观察和分析提单转让在海运合同中的意义,对提单法律关系下和海运合同关系下各自的权利义务作出区分,对提单性质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性质作出准确认定。第叁章,分析了托运人在提单内、外的合同诉权,在FOB术语下的不同托运人取得合同诉权的可能性,并建议对托运人在立法上作出细分和定义。第四章,论述了提单持有人与收货人的转换关系,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是怎样与承运人发生违约或侵权关系的。并提出对有关诉权立法模式的看法。(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王爱玲[6](2017)在《目的港收货人拒绝提货纠纷民事责任的司法审查——对泛太集运公司诉青岛诺克来公司、乐克来公司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曾经与承运人沟通提货事宜,最终拒绝提货的现象并不鲜见。承运人大多转而向托运人索赔目的港费用,那么如何审查此类纠纷的民事责任。本文认为责任主体为托运人而非收货人,当契约托运人与交货托运人并存时,共同对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物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对滞箱费的标准按照约定说、租金说、集装箱重置价格说叁个层次审查。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不存在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关系,各自按照其与无船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14期)
杨婵[7](2016)在《台风免责抗辩的司法审查——湖南中联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诉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海商法》下的"天灾、海难"免责抗辩不应等同于"不可抗力"抗辩。对台风免责抗辩的司法审查,"可预见性"不应作为决定因素,重点要审查海况的恶劣程度是否属于正常的海上风险。风力及持续时间、浪高及船舶吨位是两组重要的指标,能见度、横摇角度以及本船及附近他船的受损程度等可以作为辅助指标。"天灾、海难"免责抗辩常与船舶适航性、管货义务及管理和驾驶船舶过失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因此在认定(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6年04期)
张蕾[8](2016)在《我国《海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海商法》确立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采取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原则的制度。在《海商法》创立之初,这个原则有效地促进了海上贸易、航运业的发展,同时深刻影响了我国《海商法》的制定与完善历程。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原则也逐渐显露很多弊端,承运人的利益得到了多于托运人的利益的关注。为了促进我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我们必须意识到对该原则进行重新思考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3期)
井俊男[9](2016)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承运人责任制度是整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核心内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完善对于国际海运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相关国际公约以及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的规定存在差异。这些不同的规定往往导致相同的案件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很多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海运实践发展需求,这就推动了《鹿特丹规则》的产生。作为最能代表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理念的海运公约,其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某些规定,很大程度上对我国《海商法》的修订与完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我国《海商法》自1993年施行至今,大量司法审判实践表明,其存在许多不足,特别是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当代海运实践发展的现实需求。因此,结合国内外实际情况,通过参照几个传统的海运公约,尤其是《鹿特丹规则》,修改我国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了。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对承运人责任基本问题进行论述,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承运人责任的法律含义,即承运人责任在法律上应当如何界定,其在法律上具有哪些内涵,其产生与存在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第二,承运人责任的法律性质,即承运人责任在法律上应当属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还是处于二者之间的竞合状态,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第二章对承运人责任主体问题展开了探讨。第一节分析了承运人责任主体的理念,随着海运实践发展、海运公约的修订也不断走向成熟与完善,承运人责任主体的范围被界定得越来越明确、具体。随着承运人责任主体相关制度的规范化,其法律适用性也越来越强,从而实践中更有利于承运人责任的践行与货方利益的保护。第二节主要论述了承运人责任主体的识别问题,即损害发生之时尽快确立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从承运人识别、实际承运人识别与特殊主体的识别叁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第叁章是关于承运人的责任认定问题。分为叁部分,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有关承运人责任认定的一些概念性问题,通过对承运人的归责原则与责任基础这组概念进行区分和比较,肯定了承运人的归责原则在承运人责任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第二节主要论述了承运人归责原则的类型,即归责原则先后经历了哪些阶段的发展演变,对不同时期的责任认定形式予以分析评价;第叁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归责原则的形成依据,并对其未来发展趋势做出了分析。第四章是关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除了承运人的一般赔偿责任以外,本章将承运人责任简单地划分为两种:第一种责任是承运人的最低限度之责任,首先从法律角度对最低限度之责任的历史演变进行了论述与分析。然后分别从“适航”、“管货”两方面对承运人最低限度之责任的具体内容展开分述。第二种责任是承运人的举证责任。主要就叁种不同情形下举证责任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具体分配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五章提出了修改与完善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一些建议。首先分析了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责任制度修改的必要性。然后分别从法律条文本身在设置与表述上、承运人归责原则、承运人责任期间以及举证责任这四个方面分别提出了相对应的一些修改建议。(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6-05-01)
卢宇婷[10](2016)在《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承托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13年起,作为全球第一贸易大国的中国,同时也成为了世界重要的海运大国。航运业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着我国海运事业的发展速度。然而,在海运贸易蓬勃发展的今日,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以下简称危货海运)作为世界海运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有着它极大的特殊性,这之中包括载运货物的危险性以及海洋环境的复杂性,对此国际上和内国立法都做了特别规定,但内容上的差异使得危货海运在此条件下的规定参差不齐,其中涉及的诸多问题也引起了航运界以及海商法理论界的激烈探讨。本文从危货海运的相关立法入手,以我国《海商法》、《合同法》为基础,运用了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同时对比《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叁大公约在危货海运方面的特殊和一般规定,参考海运比较发达的国家的内国法以及国际危货海运中的一些经典判例,进而分析危货海运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在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的特殊问题。另外,本文着重对危货海运的相关立法、危险货物承托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及归责原则这几个问题进行系统的阐述,分析我国《海商法》在这方面的不足来提出建议。具体来讲,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有关危险货物以及承托双方的界定以及在国际公约和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上的规定,对比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特殊规定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和变化趋势;第二章系统阐述了危货海运承托双方在立法上的特殊义务,特别是对托运人的比较重要的通知义务进行细致阐述,并结合相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议;第叁章深入地分析了危货海运中有关承托双方的归责原则以及双方具体的特殊责任承担问题,并将实际承运人作为一个特殊方面与承运人进行区分分析;第四章对我国《海商法》中第68条针对承托双方责任义务方面相关规定提出问题和修改建议。期望在此所做的分析与研究能够有助于海运贸易下的平衡船货双方的利益与风险,使义务责任分配更趋于合理化,提高危货海运的安全,促进危货海运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29)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提要〗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商事合同更强调商主体的意思自治。在货运代理合同中,以案外人向债务人付款作为债务人的付款条件的约定,系商主体根据交易实际对相关风险的分配,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受其约束。因案外人破产重整未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论文参考文献
[1].余妙宏.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火灾”事故适用法律研究[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
[2].李剑.货运代理合同中付款条件条款的效力分析——上海英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月恒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J].航海.2019
[3].张姗姗.集装箱提单项下不知条款效力分析——环球斯皮德公司诉沛华运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J].航海.2018
[4].徐玮,王冰.未达减损预期的合理减损费用由违约方承担——镇江通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J].航海.2018
[5].陈汉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下货方诉权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6].王爱玲.目的港收货人拒绝提货纠纷民事责任的司法审查——对泛太集运公司诉青岛诺克来公司、乐克来公司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的分析[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
[7].杨婵.台风免责抗辩的司法审查——湖南中联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诉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J].航海.2016
[8].张蕾.我国《海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
[9].井俊男.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6
[10].卢宇婷.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承托双方的义务和责任[D].西南政法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