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7)
摘要:我国经济法经由四十年的发展,在理念、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达成了诸多的价值共识,经济法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但是,在经济法基本原则方面仍存在探讨的空间,本文通过分析,试图总结出经济法具体的基本原则,即适当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适应性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标准;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律规则、经济法宗旨和价值的集中反映与表达,是经济法本质与精神的高度抽象,在整个经济法中处于核心地位,对整个经济法的理论构建与经济法的实施起着本源性的指导作用。鉴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能是盲目的、任意的,必须依据一定的方法或标准,否则既不能反映出经济法的本质,又失去了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有的指导性与准据性。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张守文教授提出了三个确立标准,即“高度标准”、“普遍标准”和“特色标准”[1];史际春教授提出了四个确立标准,概括为“属于法的原则性规范”、“不能与经济法的宗旨或特性相混淆”、“属于经济法特有原则”、“需贯穿于整个经济法”[2]。从以上学者所确立的标准来看,不难发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应为,第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法律原则,这是区别于法律原则与非法律原则的关键;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属于经济法特有的原则,这是区别于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原则;第三,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整个经济法领域的原则,这是区别于反不正当竞争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反垄断原则等局部性法律原则。由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以这三个标准为纲领,总结归纳出能够充分体现经济法理念、功能和本位的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背后渗透着经济法基本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判断。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部门法地位的确立,也取决于它具有独立部门法意义的基本原则[3]。因为一个法律部门之所以独立存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还在于这个法律部门有区别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
经济法的本性就是国家干预之法。经济法产生的原因之一便是“市场失灵”,为了弥补市场调节所带了不足,国家权力机关会以间接宏观调控和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方式来对市场进行干预,使既有经济关系得到矫正,恢复正常的运行状态。适度干预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的原则。这里的适度干预应当从干预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这两个层面来理解。所谓正当性,强调的是干预主体在对干预受体进行干预时,应当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所谓合理性,强调的是干预主体在对干预受体进行干预时,必须控制在一定合理限度之内,否则干预过多,市场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市场失去活力;干预不足,则无法妥当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二)社会本位原则
部门法律的本位思想,是其法益保护目标或法律宗旨所决定的。作为社会本位之法的经济法,在维护以整体利益为核心内容的实质公平方面有着独特的价值。实质公平不同于形式公平,形式公平追求的是一种普遍的、抽象公平,强调同种情况同样对待;实质公平追求的是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公平,追求全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福祉,既关注一般性也关注特殊性。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并不是单纯追求实质公平,忽视或抛弃形式公平,其只是侧重实质公平。
(三)适应性原则
顾名思义,经济法适应性原则就是经济法应高度回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准确把握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改革的时代脉络。民商法自其产生至今,其调整的内容几乎固定不变,即使是人工智能时代所带来的挑战,也只是在主体上的变化,其所调整微观领域的经济关系这一核心要素仍未发生改变。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活动,那么行政法必然多以强硬的服从性命令作为调整手段,以国家强制作为执行服从性命令的保障,命令性、强制性始终都是其显著特征。国家行政活动与国家的政治职能密切相关,自近代以来,国家政治职能几乎没有发生过扩张或限缩,即行政法调节的内容也始终没有发生变化。所以,相比较而言,民商法和行政法是“静态”的,其权利和规范具有性对的稳定性,其基本精神也是相对稳定的。经济法则不然,国家对整个市场的干预(调节)是个动态过程,是互动交融的过程,这就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内容具有鲜明的变动性,始终处于发展变化过程中的。如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措施的方式、形式、手段的柔和程度等自然是随着经济体制的发展而灵活变动;再如,由于经济具有周期性,所以国家势必会根据经济周期中所出现的不同经济表现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以满足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需求。所以,经济法适应性原则就是为了能够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政治发展形势,与时俱进,准确、及时、敏锐地回应整个社会经济法发展现实需求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结语
任何部门法律基本原则都是作为该部门法律统领性、根本指导性、贯穿于整个部门法的决定性规则,经济法基本原则也不例外。其是经济法的精神核心,是蕴藏经济法基本价值理念、调整对象、保护法益、宗旨的关键之所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准确归纳,不仅有助于经济法基本理论与制度的构建,更有助于指导经济法律规则的使用,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学科版).2003(3):84.
[2]史际春、邓峰.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J].法商研究,1998(6):11.
[3]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