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构成论文-丁鹏

股东构成论文-丁鹏

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东构成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职务侵占罪,公司财产,占为己有,股权,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行为方式,财产犯罪,犯罪对象,实物出资

股东构成论文文献综述

丁鹏[1](2019)在《公司股东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一文中研究指出2006年2月范某等四人以实物出资成立A有限公司并分别担任A公司股东。2008年7月范某在股东梁某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其他股东一起伪造梁某在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将A有限公司各股东股权分别转让给B有限公司,范某担任B公司的经理兼执行董事。201(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09-26)

刘诚达[2](2019)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大股东构成与企业绩效——基于企业规模门槛效应的实证检验》一文中研究指出多个异质大股东并存的股权构成对公司治理和绩效有着重要的影响,这是国有企业混合制改革过程中常常被忽视的深层次结构化问题。以2011年至2016年上市的国有竞争类公司为样本,整合前十大股东中的国有、外资、民营和自然人四类股东的持股比例,选择企业规模作为异质门槛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发现非国有大股东集中度和制衡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都存在双重门槛效应,且从正到负地递减,结果显示:混改能促进改善大部分国企的绩效,但提升集中度和制衡度对于较大规模的国企绩效产生不利影响。研究结论为国企混改的顶层设计和分类指导提供了理论支持,丰富了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影响的相关研究。(本文来源于《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刘平凡,李栋明[3](2019)在《股东私自处置公司财产极易构成职务侵占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冯某为A公司股东(占股49%),职务为销售经理。同时冯某又为B公司股东(占股100%),B公司欠C公司240万人民币,已到期未清偿。冯某安排A公司仓管人员,向C公司发送了价值240万元的产品,用来抵消B公司欠C公司的240万元(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4-18)

姚翔宇[4](2019)在《股东账外收取回扣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对于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其工作人员身份应根据权利的来源加以辨别。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司控股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账外收取回扣,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号一审:(2012)宁刑二初字第18号二审:(2013)苏刑二终字第0033号申诉复查:(2017)苏刑申226号;(2018)最高法刑申911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02期)

姜楠[5](2018)在《两公司股东违规买卖股票 构成短线交易》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3月16日至3月22日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对2宗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并对12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另发出年报问询函7份、重组问询函3份、关注函12份、其他函件49份。其中,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0%以上的股东浙江祥云科技股份有限公(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8-03-24)

邢萌[6](2017)在《新黄浦股东上海领资易主 交易所穿透信托资金构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上市公司新黄浦突然连发四条公告,表示第二大股东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因受让方“具体增持计划尚未明确”而停牌。值得注意的是,新黄浦二股东背后实质是两个信托计划,此次股权变动,实质上是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而由于信托计划背后的实际出资情况不透明,新黄(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7-11-17)

郝旭辉[7](2017)在《向股东支付公司货款不构成有效履行》一文中研究指出白某系德胜公司股东,受该公司委托出售混凝土制品,后白某与高某签订《混凝土制品买卖合同》,合同对供应材料强制等级、方量、单价均作出明确约定。德胜公司完成供货后,高某向德胜公司出具《混凝土制品结算单》一支。结算单载明德胜公司向高某供应了价款为67575.00(本文来源于《榆林日报》期刊2017-09-23)

谷枫[8](2017)在《“叁类股东”再露面 频繁交易历史不构成障碍》一文中研究指出包括叁类股东、股东人数超200人,以及在新叁板挂牌后频繁交易是否会影响IPO似乎仍是未知的因素。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到,近期的IPO审核动态中,出现了两例具有参考意义的IPO公司案例。其中长川科技(300604.SZ)的案例同“叁类股东”相(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期刊2017-04-20)

涂君[9](2016)在《童某与谌某、游某、邹某、广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出资人按照公司章程、出资协议书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是否构成股东出资行为?是否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一文中研究指出出资人按照公司章程、出资协议书的约定而完成出资义务,该出资已构成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非经法定方式和程序,股东不得要求返还。出资人间具有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事实以及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条件下,非商事登记记载的出资人构成隐名持股。(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6年04期)

朱万平[10](2016)在《多名股东疑构成一致行动人 武昌鱼领上交所问询函》一文中研究指出9月28日,武昌鱼(600275,SH)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上交所问询函,上交所要求公司核实第二大股东武汉联富达以及多名个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每日经济新闻》注意到,本次被问询的武汉联富达正是在9月24日长金投资宣布举牌武昌鱼(本文来源于《每日经济新闻》期刊2016-09-29)

股东构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多个异质大股东并存的股权构成对公司治理和绩效有着重要的影响,这是国有企业混合制改革过程中常常被忽视的深层次结构化问题。以2011年至2016年上市的国有竞争类公司为样本,整合前十大股东中的国有、外资、民营和自然人四类股东的持股比例,选择企业规模作为异质门槛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发现非国有大股东集中度和制衡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都存在双重门槛效应,且从正到负地递减,结果显示:混改能促进改善大部分国企的绩效,但提升集中度和制衡度对于较大规模的国企绩效产生不利影响。研究结论为国企混改的顶层设计和分类指导提供了理论支持,丰富了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影响的相关研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东构成论文参考文献

[1].丁鹏.公司股东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2].刘诚达.混合所有制企业大股东构成与企业绩效——基于企业规模门槛效应的实证检验[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19

[3].刘平凡,李栋明.股东私自处置公司财产极易构成职务侵占罪[N].中国商报.2019

[4].姚翔宇.股东账外收取回扣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J].人民司法.2019

[5].姜楠.两公司股东违规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N].证券日报.2018

[6].邢萌.新黄浦股东上海领资易主交易所穿透信托资金构成[N].证券日报.2017

[7].郝旭辉.向股东支付公司货款不构成有效履行[N].榆林日报.2017

[8].谷枫.“叁类股东”再露面频繁交易历史不构成障碍[N].21世纪经济报道.2017

[9].涂君.童某与谌某、游某、邹某、广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出资人按照公司章程、出资协议书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是否构成股东出资行为?是否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J].法治论坛.2016

[10].朱万平.多名股东疑构成一致行动人武昌鱼领上交所问询函[N].每日经济新闻.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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