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成都610072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人们更为注重权利的保护,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得到了觉醒。然而,当人们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用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时,却发现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却存在一定的困难。基于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收集的特点,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收集存在案件办理专业难度大、固定证据不确定性强、篡改销毁资料的几率高的困境。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普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意识、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制度,从而引入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人才,规范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制度。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据收集证据保全公证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精神文明生活不断丰富,人们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也更加注重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以其丰富的形式出现在我们身边,例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著作权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权。一般认为,对于证据的收集仅需要排除合理怀疑即可。但在当代时兴的网络条件下固定证据并不像传统案件中固定证据那样轻松,它要求与时俱进的收集相关证据的方法。这使得我们不禁思考: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具有什么样的特点?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收集存在哪些困境?有哪些途径可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收集?
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及时性。离案发时间越近,就越容易发现并且固定相关证据,当事人或者办案人员的记忆也更加清晰。其二,客观性。证据应当是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其三,全面性。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应具有全面性意指收集到的各项证据之间应当相互联系、相互证明。这样形成的完整的证据链条更好地反映事物之间的联系,相对更完整地展现法官对于时间真相的理解。其四,合法性。一方面,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的内容应当合法;另一方面,证据的收集手段和收集程序应当合法。
三、基于知识产权的特点给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收集带来的困境
(一)案件办理专业难度大
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本质上还有垄断性的特点,这些都意味着知识产权诉讼中在证据收集上的难度会很大。首先,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涉及到各个专业领域,而办理案件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尽管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但对于知识产权所涉及到的具体的专业领域的知识却不一定了解,更别提达到精通的程度。其二,知识产权的网络载体也给知识产权留下了难题。网络的迅速传播性以及快速的更新性,不利于被侵权人在固定侵权人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据。其三,纵使拥有法律专业的人员学习知识产权所涉及到的具体领域的专业知识,并且达到精通的程度,其所涉及到的时间成本和效力成本也是值得考虑的。
(二)固定证据不确定性强
侵犯知识产权的方式已经不再限于传统侵权中的简单盗取或者窃取、假冒或者剽窃等方式,还包括在网页上的复制、粘贴、转载,甚至是发行等手段。网络与知识产权都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具体的固定证据也因此具有了不确定性。首先,知识产权的证据收集过程中,要将相关的证据及时固定下来要求办案人员有多种知识产权领域侵权方式的知识储备。其二,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多样,在办案过程中不能仅对复制件进行处理,而应该从侵权的源头进行处理。
(三)篡改销毁资料的几率高
知识产权的具体应用必然会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同时也给不法分子篡改销毁资料提供了一定的空隙,这也是目前我国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在商业领域广为传播,却很难得到保护的原因之一。一方面,知识产权在具体应用中具有外部性,使得知识产权的存在形式具有可复制性,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相关的产品知识进行复制。另一方面,国民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意识不高,知假买假的数量大,滋生了较高的篡改销毁资料的几率。
四、完善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收集途径的探索
(一)普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意识,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参与积极性
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就应当普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意识。其一,知识产权是权利人智力结果的固定化,相比仅存在于人脑中的形式,更加容易被侵犯。其二,普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意识,使其知道通过积极主张权利可以给侵权人带来不利后果,可提高其的诉讼参与积极性。
(二)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制度,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的综合能力
知识产权具有专业性,这对于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相关人员也有很高的要求。无论是航空、化学技术,还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不但要求办案人员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求对相关的专业领域的知识不只有了解的程度,甚至是达到熟练的程度。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网络技术变化很快,相关的办案人员还应当具有灵活的应变能力以及不断完善自己知识储备的自学能力。要能够跟上这个瞬息万变的社会,应变能力以及自学能力亦尤为重要。
(三)引入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人才,规范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制度
“唯有不断创新公证方式,规范公证程序,提高公证水平,方能有效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作用。[倪晨华.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J].才智,2012(22):5-6.]”知识产权具有专业性,建立规范的公证制度能够将本身比较难以固定的证据以合法有效的形式固定下来。其一,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专业性是对于公证员的严格要求:公证员需要不仅熟悉与自己有关的专业领域的知识,还需要对于自己即将鉴定的专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具有同样精通的专业知识。其二,经公证认定的材料,在诉讼中除非出现强有力的相反证据外,可以直接认定为定案的依据。由于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公民自己私人的财产,公证机关应当确保证明的客观公正性。其三,专业化的证据公证能够成为今后公证制度的航向标。政府以及教育机构注重兼有法律知识以及知识产权某一专业领域的鉴定的人才培养,将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收集问题的解决路径之一。
结论:
近年来,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觉醒,往往引起了诸多的知识产权侵权之诉。但人们在收集相关证据的过程中发现: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本质上还有垄断性的特点,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在证据收集上的难度会很大,使得案件办理专业难度大;由于网络与知识产权同时都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侵犯知识产权的方式已经不再限于传统侵权中的简单盗取或者窃取、假冒或者剽窃等方式,还包括在网页上的复制、粘贴、转载,甚至是发行等手段,固定相关的侵权证据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由于知识产权的具有形式性,其具体应用必然会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同时也给不法分子篡改销毁资料提供了一定的空隙,这也是目前我国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在商业领域广为传播,却很难得到保护的原因之一。基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基于以下方式来解决知识产权侵权之诉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普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意识,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参与积极性;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制度,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的综合能力;引入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人才,规范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制度。
参考文献:
1、沙建嵩.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的辩方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J].电子知识产权,2018(2):102-107.
2、郭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诉讼程序的缺陷及完善[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3):29-34.
3、倪晨华.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J].才智,2012(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