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决事实论文-马贵翔,欧阳平平

已决事实论文-马贵翔,欧阳平平

导读:本文包含了已决事实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已决事实,免证,待证事实,程序相当

已决事实论文文献综述

马贵翔,欧阳平平[1](2019)在《已决事实免证规则的构成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已决事实免证规则是已决事实在后诉中免证适用的具体规则,是指已为前诉法院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与后诉待证事实属于同一事实时,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后诉法院可以依据前诉裁判直接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的除外。已决事实免证在后诉中正确适用前提是已决事实与待证事实属同一事实且前后诉程序相当,其主要规则是待证事实与已决事实证明标准层次性的正确把握。此外,也应当设置已决事实免证适用的程序规则。(本文来源于《兰州学刊》期刊2019年11期)

闫岩[2](2019)在《论生效裁判文书已决事实的适用规范》一文中研究指出已被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在后诉中可以直接适用,当事人无须举证。通过检索裁判文书发现,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较为频繁。已决事实并非绝对真实,其在后诉中的直接适用也不应是无条件的。已决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一种,在符合一定的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的前提下,才可以在后诉中直接适用。(本文来源于《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期刊2019年04期)

黄锡鑫[3](2018)在《论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在关于已决事实效力的规定上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为代表的对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的相关规定,虽存在名不副实且易造成适用冲突等诸多问题,但其在经过中国"特殊化"改造后,已为处于司法前线的法官所接受。若轻易将其全盘否定并引进新体系取而代之,则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不相适应。应在厘清预决效力与既判力等其他理论关系的基础上,对接有关预决效力与积极既判力的最新法律规定,力求能在同一民诉法律体系中统一解释。(本文来源于《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尚玉瑜[4](2018)在《论刑事已决事实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已生效裁判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特别是刑事已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在参照已有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刑事已决事实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情况进行了剖析,对刑事已决事实的内涵和效力加以明确,并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出了设想,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本文由四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和问题的提出。该部分以最高人民法院刑民交叉的裁判意见汇编中的黑龙江省麟源米业有限公司与中粮绥化有限公司、赵中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入手,通过对案例中原被告争议事实的认定及法院判决理由的分析指出刑事已决事实的内涵和对民事诉讼的效力是本文研究的重点。第二部分是刑事已决事实的界定及效力论争。该部分通过文献分析法针对目前理论界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不同观点进行研究后认为将其称为已决事实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对既判力、证明效、预决效力叁种观点的对比认为刑事已决事实在民事诉讼具有相对预决效力。第叁部分是我国刑事已决事实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现状及存在问题。该部分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梳理指出我国刑事已决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的作用范围和及于的主体,并针这些现状指出了当前刑事已决事实在民事诉讼适用中存类型混乱、客观范围及主观范围混乱、救济渠道缺失等四个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内容是完善我国刑事已决事实在民事诉讼中效力的设想。该部分针对第叁部分提出的问题并结合本文案例中出现的情形,提出了刑事已决事实适用的客观范围既包括判决主文也包括判决理由,但其适用方式上应有区别;且司法实践中应当规范裁判文书的写作,将判决主文和理由部分加以区别。主观范围不仅包括当事人还包括案外人,但应在后诉中应给案外人提供相应的保障性措施等设想。在判决类型方面,主张无罪判决在后续民事诉讼中的效力也应有例外规定。最后针对刑事已决事实在民事诉讼中产生效力后发现确有错误时应该如何救济的问题提出应当根据后续民事诉讼中提出的新证据的证明效力的高低采取不同的救济手段。(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8-06-01)

余雪平[5](2018)在《环境公益诉讼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的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已决事实预决效力条款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第1款第4项和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30条与《民事证据规定》的规定并不一致,相对于一般民事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选择了更加有利于原告的预决效力扩张模式,进一步明确了预决效力的主、客观范围。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适用预决效力条款时并未局限在生效裁判已确认事实的免证效力上,反而往往与既判力的积极作用相混淆。前诉裁判已决事实对后诉的预决效力既不同于既判力,也有别于间接禁反言规则和争点效理论,它是我国民诉法上一项具有免证效力的特殊制度,属于判决效力制度的一部分。与预决效力条款相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30条虽在此基础上前进了一步,明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的主客观范围,但依然未明确后诉在适用预决效力时应考量的具体的限制性规则,环境公益诉讼领域也未对环境刑事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已决事实对后诉产生预决效力的规则作出规定。在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已决事实预决效力制度时,可以遵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30条的思路,对预决效力的适用范围进行限缩,一方面合理划定预决效力作用的主客观范围,另一方面明确具体的限制条件,并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结合限制条件具体判断其已决事实预决效力对在后环境诉讼的适用情况,进而规范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的具体适用。(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8-05-01)

李露[6](2017)在《民事诉讼中已决事实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已决事实效力制度不仅涉及重要的民事诉讼理论,而且作为证据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已决事实效力性质的界定观点不一,关于已决事实效力制度的具体构建也有待于完善。而对比域外立法和实践,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对已决事实效力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使该制度在理论和适用上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虽然各国的法治环境不同,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结合当前我国法律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实际情况,借鉴域外一些优秀的立法经验。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总结我国立法、理论以及实践中有关已决事实效力的内容,并梳理域外相关法律制度,对我国已决事实效力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一些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已决事实效力的制度现状。主要包括现有民事诉讼法对已决事实的规定、已决事实的概念,以及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第二部分是介绍域外关于已决事实的理论和制度,其中理论部分包括既判力理论和“争点效”理论;而制度部分主要涉及美国间接禁反言规则和日本“争点效”的适用条件。第叁部分则梳理了学界对于已决事实效力的不同观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辨析,在否定将已决事实效力界定为预决效力和法定免证效力的同时,提出已决事实具有证明效力的观点。第四部分是关于已决事实效力制度的构建。在将已决事实效力界定为证明效力的前提下,阐述已决事实效力制度的适用,其中包括该效力的主观范围、时间范围、客观范围,以及适用条件与保障。(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7-06-04)

蒋貌[7](2017)在《我国知识产权救济程序中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已决事实预决效力是不同于既判力的独立效力。现行法下知识产权案件纠纷救济程序具有复合性的特点,形成行政和司法双轨救济保护机制,当事人既可寻求行政保护也可寻求司法保护。在双轨保护机制下,同一知识产权案件可能历经多个救济程序,势必出现同一事实在不同救济程序中的认定和裁判的问题。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通说虽然限定在法院裁判理由部分认定的事实,但知识产权行政救济程序中确认的事实在后续救济程序中并非完全不具有任何预决效力。在行政救济程序中,为尊重行政权威,保持行政执法的统一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生效的决定或裁定中确认的事实应对后续行政保护程序同一事实认定应具有一定拘束力;具备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救济程序所确认的事实对后续司法救济程序中同一事实的认定应具有一定拘束力。同时,知识产权案件纠纷交叉主要集中在侵权纠纷领域,在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程序中,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于民事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而低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般而言,经充分程序保障的生效刑事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对后续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产生预决效力,行政诉讼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对后续民事诉讼产生预决效力,民事诉讼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对后续行政、刑事诉讼不产生预决效力。但具有例外,刑事、行政诉讼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构成的事实对后续诉讼程序不当然产生预决效力;行政确权诉讼确认的权属及权利是否有效的事实对后续民事、刑事诉讼产生预决效力,民事诉讼生效裁判确认的侵权构成及权属的事实对后续行政执法诉讼及刑事诉讼产生预决效力。因此,不同救济程序之间已决事实是否能相互援引,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不同救济程序的特点、已决事实性质和证明标准等因素确定。(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7-06-02)

李文龙[8](2017)在《论已决事实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已决事实的效力分为两个层面,其一是法律效力表现为既判力与程序内确定力。既判力及于裁决书中主文中的事实,而程序内确定力及于裁决书理由部分的事实。其二,已决事实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具有作为证据的潜能,常常体现为一种书证,具有证明力属于在事实方面的效力。既判力是通过诉讼程序,经由裁判产生的对诉讼争议的处理结果的一种确定力是一种保持诉讼争议的处理结果的状态不变的内在作用力。程序内确定力则是程序内阶段性事实判断的拘束力,被闭锁在程序之内。两者皆表现为诉讼法上的效果,发生根据则是诉讼法的实现即诉讼法被有效实施。因此,实体法上不当的判决依然获得既判力。因为实体法在既判力的发生根据中并无立足之地。另外,既判力的发生根据不同突破既判力的根据。再审的实质是对已经获得既判力的裁判予以推翻,其发生并非因既判力没有获得。突破既判力的依据包括诉讼程序上的不当以及实体法上的不当。而已决事实的事实方面的作用与其说是效力不如说任何一种存在事物所具有的秉性---作为潜在的证据。由于已决事实既有法律效力又存在事实层面的效力,因此在实践中其表现为什么性质的效力则要具体分析。而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则与已决事实法律效力及事实效力有着重大关联。具有既判力的事实才具有绝对的预决效力,相对预决效力则与某些已决事实具有较高证明力相联系。由于已决事实效力在后诉中表现样态的复杂性,故而由立法规定则显得力不从心。(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7-04-10)

张新[9](2016)在《论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此做出规定,而仅仅是在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应进一步厘清预决效力制度的理论基础、性质、内涵、主客观范围以及适用规则,并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明确已决事实产生预决效力的条件和救济途径。(本文来源于《新西部(理论版)》期刊2016年05期)

段文波[10](2015)在《预决力批判与事实性证明效展开:已决事实效力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确定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对后诉的效力,学说上有预决力、非预决力以及证明效叁种观点。我国理论实为承袭苏联法"预决性"的概念躯壳,以免证效力为内实,本质上系法定证明效。该规定弊端丛生,损害了法官认定事实的独立性,褫夺了后诉当事人的接受裁判权且有违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就利用方法而言,判决书可作为书证,对后诉法官认定事实理应产生一定影响,但不宜由法律硬性规定其证明力强弱。从立法论上来说,今后应当废除已决事实免证效力规定,将已决事实评价放归法官自由心证评价。(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5期)

已决事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已被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在后诉中可以直接适用,当事人无须举证。通过检索裁判文书发现,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较为频繁。已决事实并非绝对真实,其在后诉中的直接适用也不应是无条件的。已决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一种,在符合一定的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的前提下,才可以在后诉中直接适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已决事实论文参考文献

[1].马贵翔,欧阳平平.已决事实免证规则的构成探析[J].兰州学刊.2019

[2].闫岩.论生效裁判文书已决事实的适用规范[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19

[3].黄锡鑫.论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4].尚玉瑜.论刑事已决事实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D].山西大学.2018

[5].余雪平.环境公益诉讼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的适用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8

[6].李露.民事诉讼中已决事实效力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7

[7].蒋貌.我国知识产权救济程序中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研究[D].湘潭大学.2017

[8].李文龙.论已决事实的效力[D].烟台大学.2017

[9].张新.论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J].新西部(理论版).2016

[10].段文波.预决力批判与事实性证明效展开:已决事实效力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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