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论文-王梓

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论文-王梓

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合理价格,行使期限

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王梓[1](2019)在《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旨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免受大股东的侵害,然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有关规定,这一制度尚存在诸多问题亟须解决,例如"异议股东"范围存疑、如何确定股份合理价格、行使期限存在障碍等,在实践中易发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以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北方金融》期刊2019年03期)

蔡超[2](2018)在《浅析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存在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新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第一百四十叁条之规定,清楚的指出新修改的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制度。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断在进步、不断在发展、不断在完善,也是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在进步的一个具体表现。对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理解,应当从多个角度去理解分析,例如有巨大资产在出售的情况、公司合并或是分立的情况,当这些重要的决策使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的利益都被影响时,公司应当以公平的价格,收购少数存在异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使其退出公司的权利,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4期)

高珺[3](2018)在《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依据是股东出资额或所持股份,公司大股东往往会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将其个人意思外化为公司的行为,侵害到中小股东的利益。2005年我国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定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赋予了中小股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权利,这体现了我国公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但是该制度在我国立法以来,问题层出不穷,在实践中具有局限性。本文将通过整理统计所选取的样本案例,结合基础理论和立法规定,提出该制度相关的完善建议。第一部分,阐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基础理论。虽然该项权利名为请求权,但是从法律条文和行为规则两方面来分析它应当属于形成权。该制度的理论依据是股东平等理论和资本多数决理论,其适应了国际上保护中小股东的价值趋向、满足了中小股东的期待利益和提高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在我国该项制度仅适用于叁种法定情形,并且要按照“先协商后诉讼”的程序进行股份回购。第二部分,分析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现状,并得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对中国裁判网2013年至2016年的相关案例样本进行整理统计和实证分析,并对该制度本身的设计进行理论反思。第叁部分,认为应该分别从基本原则的明确、权利行使的完善和股份评估机制的建立叁个方面来完善该制度。我国应当明确利益平衡原则和穷尽内部救济原则,以便指导解决实践中层出不穷的问题。在适用情形方面,应采用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把不利于公司发展或股东利益的其他重大决议事项包含在内;在适用主体方面,可以把在股东会召开前以书函形式明确反对该项决议,但未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扩大在内,他们也应当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在界定主要财产方面,主要从量和质两方面来考量,可以参考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在经营期限未届满即决议延期经营方面,我国应增加规定异议股东可以在公司经营届满时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但要以在法定的日期内向法院起诉为前置程序。建立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机制则分别从确定启动主体、费用的承担、基准日和评估方式四方面来分析,重点在于股份的评估方式。股东、公司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股份评估机制的启动主体,同时确立股份评估费一般情况由公司承担,在异议股东非善意或者武断的情况下则由股东承担的规则。为遵循风险自担原则,将股东反对股东会决议的事由交易完成之日作为股价评估的基准日更能兼顾股东、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关于股份评估的方法不应该是单一的,可以采用多种方法,我国可以综合采用综合评估法、财产价值评估法、现金流折现法和收益价值法对股份进行评估。(本文来源于《江西理工大学》期刊2018-05-27)

田蕾[4](2017)在《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改革开放逐步扩大,公司注册条件放宽,我国目前的公司队伍更加壮大,涉及领域也越来越广。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1月发布的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报告,我国目前实有户数突破7000万,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全国新登记企业就有358.33万户。可见,我国企业队伍之庞大,而且还有继续增长的趋势。因此,不仅公司的发展需要得到重视,股东的利益是否得到很好的维护更是重中之重。公司在成立之初,采取的议事规则是全体一致原则的“一票否决权”,后来为了使公司的决策制定的更有效率,使得公司能够获得最大化利益,便采取了资本多数决制,拥有资本越多,话语权便越大。随着公司的发展,股东之间对于公司发展的期望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多样化,一些小股东由于不能够影响公司的决策,自己的利益便受到侵害,而此时又没有退出机制。由此,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便诞生了。该项制度最早源于美国,我国于2005年引进该制度。然而十多年来,国内各类型的公司成立的越来越多,公司的队伍不断壮大,问题不断出现,却不见该项制度的改进完善,现有规定依然不健全。自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以来,有关部门对执行部门法律法规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较多修改意见,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对诸多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但目前对《公司法》中关于解决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方面的规定仍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因此,应同样引起高度的重视。本文便是在此基础上,主要针对我国规定现有的问题,结合国外经验的借鉴,分开讨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完善。第一章分为两个部分,首先阐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产生背景,从“一致同意”原则到“资本多数决”,再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产生。其次阐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设立的意义,从股东和公司的角度分别进行讨论。第二章分为叁个部分,开始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开始讨论。首先在适用主体上,从公司范围和股东类型两个角度分别进行阐述,主要探讨各类公司及不同身份的股东,在这一制度中的适格问题;其次在适用情形上,从宽泛主义和狭窄主义的角度,对各个国家关于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情形的规定进行分类与阐述,再对我国的规定进行分析;最后,基于上述分析,对完善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思考。第叁章分为两个部分,进入对制度适用程序的讨论。首先是关于国外和国内对于这一问题在立法上的不同规定的分析,比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在各个国家中所呈现的不同特色;最后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我国规定现存的问题,提出笔者对于规范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行使程序的思考。第四章分为两个部分,针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中存在的两个细节性问题进行探讨。首先是对于股份回购价格的确定,分别从确定主体、评估模式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再提出完善我国规定的思考;其次是对债权人保护的问题,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对债权人的影响出发,提出对于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的思考。(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7-05-20)

李冉冉[5](2017)在《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本多数决原则”是现代公司决策的通用原则,其采用的“一股一权”和“少数服从多数”表决模式,在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和经营能力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这种表决模式容易导致大股东的“多数暴政”,一些大股东凭借自身的资本优势,操纵公司决策方向和经营计划,甚至不惜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来满足自身的欲求。为此,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创设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以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先天缺陷。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但由于我国引入该制度较晚,相关立法经验缺乏,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和简单。《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仅仅列举了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份的几种适用情形,对于股份回购的价格的确定、权利行使的程序等问题都没有涉及。国外对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立法较早,并随着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日趋完善。尤其是在确认回购股份的价格和解决异议股东和公司之间的纠纷方面,已经形成了完善的机制。我国应对其进行学习和借鉴,在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对该制度进行完善。本文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发展历史出发,分析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基本范畴,讨论了该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形,论证了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对该制度进行重新构建的问题。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分析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定义与基本性质、发展历史、理论基础,是对该制度在一个总体上的把握;第二章主要剖析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适用问题,大致介绍了适用的公司类型、适用的主体、适用的具体程序以及适用的具体情形。是对该制度的进一步详细分析;第叁章重点分析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影响,比如权利主体不明确、合理价格认定不清等,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异议股东在保护自身权益时受到重重阻碍;第四章主要针对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并通过与国外先进立法进行对比来寻求解决对策,对明确权利的行使主体、确立“合理价格”的评估机制、规范权利行使的合理程序等等问题提出创新性解决办法。目的在于构建一个合理的股东回购股权机制,以更好地保护异议股东在公司的利益,并促进公司与股东利益的平衡,推动我国公司制度的良性发展。(本文来源于《江苏大学》期刊2017-04-01)

马鹏飞[6](2017)在《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是针对以资本多数决原则为标准的表决机制受到公司股东滥用时,法律对其进行的一种有效纠正。当股东会会议针对公司目前的情况,作出可能会导致公司运作等产生根本变化的决定时,对此类决定表示不同意的中小股东可能会因其不占优势的地位而被迫接受公司作出的诸如收购合并、买卖对公司运作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对公司章程的增减或者修订等决定,因此该制度通过对反对股东当前持有股票进行合理救济的方式使其退出公司,一方面既维护并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体现实质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使公司能够按照大多数股东的意志作出决策,符合市场效率原则。早在1927年,美国就制定了关于该请求权的法律,并在该权利如何产生、应用以及在适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步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明确的立法,对世界其他国家立法均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该制度,但由于该制度规定过于模糊且可操作性不强,仍然面临着立法和实践层面的诸多问题。从立法层面来说,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向公司提出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收购其持有股份时合理价格的标准、是否存在适用的限制性条款等问题均未作出详尽的法律指引。从实践层面来看,我国关于该制度的实际运作存在问题。一是触发事由欠缺操作性,如“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不仅要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达到分配利润的条件,还要求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规避,使少数股东的权利沦为一纸空文。二是行使主体在实践中的多样化,如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往往不仅只存在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还存在一些因其他原因产生的隐名股东、继受取得的股东、无表决权的股东等,这类特殊主体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能否实际适用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丞待解决。为凸显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为核心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在实际适用中所应发挥的作用,在对美国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关于反对股东的股份评估权制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后,本文主要从下述叁个侧重点提出了如何修改并改善我国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路径,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一是明确触发事由的相关规定,对“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主要财产”等进行确定性解释,增加其他触发事由,如资产重组、主要资产抵押和质押等。二是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将隐名股东、继受股东、出资瑕疵股东和无表决权股东在符合特别条件的情况下纳入该制度的行使主体范围。叁是完善行使程序的体系化,明确异议股东与公司在行权期间的权利义务,制定回购股权合理价格的标准,增加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对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易凡[7](2016)在《论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了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概念及重要意义。其次,集中分析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立法上的不足。最后,重点讨论了如何就这些不足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主要立足于主体资格、适用情形、价格认定标准以及回购程序这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31期)

李志玉[8](2016)在《论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公司法改革或者说公司法的现代化呈现出一些明显的趋势,如从偏重对效率的关注发展到逐渐更加兼顾公平、将股东权利义务明晰化、相关法律责任精细化。本文对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研究,也建立在上述公司法发展趋势的基础之上。本文首先论述了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基本理论。最先明确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概念及性质,接下来将讨论该制度的传统功能及现代功能。在传统功能的分析中本文依托公司治理从“一致同意原则”转变为“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时代背景,突出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流动补偿功能。在现代功能的分析中,依托功能主义的分析方法,强调该制度事前事后的“监督功能”,随后依托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探寻该制度在解决“代理问题”上所具有的“激励功能”。在接下来的内容里,本文将对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中的适用范围,价格评估机制,权利行使程序展开详细的论证分析。首先,对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考察,从比较法角度对该制度所适用于的股东范围、公司类型及适用情形进行详细的论述,还将检讨该制度在我国适用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以期发现我国尚可完善之处。其次,在股份回购价格评估机制的考察中,最先讨论股份回购“合理价格”的含义及确定标准,并从比较法视角论述股份回购价格的评估方式,包括公司与股东协商确定回购价格,会计专家确定回购价格,司法估价确定回购价格叁种评估方式。另外,本文亦对我国股份回购价格评估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之后,是对股份回购请求权之权利行使程序的分析,其主要包括公司内行使程序与司法程序两方面的内容。就公司内行使程序而言,主要应对以下几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告知股东异议的权利、股东表示反对、提出回购股份请求、股份回购价格的确定、支付回购价款和处分回购股份。就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司法程序而言,考虑到我国现有的司法资源及自由裁量水平,本文认为司法程序的启动模式宜采用公司请求型的方式。股份回购价格的司法评估是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司法程序中的关键内容,为了使司法评估能更有效的获得“合理价格”,其一股份回购价格司法评估程序中法官应该被赋予更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其二在确定回购价格过程中应着重参考专业评估人员的意见。此外,司法实践应重视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法官应运用自由裁量权,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将诉讼成本负担向司法评估程序中的强势一方倾斜。以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产生的机理与功能、国外比较法的相关考察以及对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和立法实践的分析为基础,本文在最后就如何完善我国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进行了分析论证。笔者认为,首先应鼓励并引导以公司章程的方式对我国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进行私人安排,在章程中进一步细化该制度的适用程序,合理价格评估标准以及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不仅可以为此类纠纷解决提供重要依据,并且极大的节约了我国本就紧张的诉讼资源。其次,我国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适用范围应在股东范围和适用情形两方面进行扩大。再次,应当明确权利的行使程序,尤其是在公司内行使该权利的程序规则,公司法可就此制定选择性规范以引导公司作出合理的私人安排。最后,应当完善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价格评估机制,明确“合理价格”的标准,并就股份回购价格的司法评估作出更细致的安排。(本文来源于《山东财经大学》期刊2016-05-01)

周生龙[9](2016)在《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出现为现代公司提供了高效率的问题解决方案,是在围绕民主平等理念的核心级价值体系下,对资本平等在公司重大事项决定和公司经营策略重大影响的恰当体现。对现代商业市场而言,是公司制度得以发挥经营优势,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平衡投资者权益,实现效率与利益最优化的有力助推。不可否认的是,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其都将主导公司制度的存在与发展,然而不可忽略的是,“资本多数决”同其他制度设计一样,必然存在自身的不足和缺陷,也就是政治领域中探讨的多数人暴政借助资本形式的重演,导致中小股东权益面临高受损风险。既然“资本多数决”暂时不能舍弃,只有采取制度完善弥补设计漏洞。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对现代公司经营中“资本多数决”原则带来弊端的补救机制,也是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权利之一,它起源于美国,并于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修订时引入。虽然该项权利涉及法条内容不多,但其在我国在立法层面上的从无到有这一过程,侧面反映了我国对股东权益日趋重视的态度转变,标志着我国商事立法法治进程的又一项重大进步。文章从介绍现代公司制度相关背景,以资本多数决优越性下掩盖的风险漏洞为引,探求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产生的历史必然入手,按照认知事物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逻辑顺序,在明确该项权利概况基础上,结合现实案例展开深度的学理剖析。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进行拆解后,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立法实践的横向比较,以期借鉴域外先进的立法观念。最后,落脚我国立法现状,本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在我国立法层面现实问题加以分析和提出的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6-05-01)

王苑兵[10](2016)在《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公司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合理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保障。伴随着公司治理中的“全体一致决”向“资本多数决”转变,为保护持不同意见的股东的其他权利而逐渐催生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但其产生和发展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大多数国家对于此制度从最初的绝对禁止,到后来的允许例外,直至现在有些国家原则允许。如英国早期对公司回购自有股份持禁止态度。之后逐渐认识到此制度的客观必要性才立法建立。美国则是原则上允许公司回购自有股份,但也有限制条款。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此项制度是对“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叁原则的突破,所以大部分国家持“原则上禁止,允许例外”的态度。就我国而言,也基本秉承此态度。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自建立以来,在保护股东权利,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协调内部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因法律规定有些粗陋,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在引起大批学者关注的同时也引来许多批判。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10年里,国内各类公司激增的同时使得法律制度的漏洞更加明显,这些缺点成为此项制度继续发展的束缚,阻碍了公司制度的完善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少难题。笔者采用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相结合,分析该制度的基本理论,结合搜集到的司法案例分析,并结合基本理论分析案例中出现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总结我国在制度设计中的弊端。最后笔者综合上述分析阐述个人建议,如明确公司重大行为的特征,将公司对外提供巨额担保纳入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范围。讨论了在公司没有召开股东会即作出决策的情况下,异议股东是否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等问题,并且提出法律所规定的期限起点可改为自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等。笔者希望通过提出个人浅薄观点为该制度的完善贡献一份力。(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6-04-01)

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新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第一百四十叁条之规定,清楚的指出新修改的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制度。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断在进步、不断在发展、不断在完善,也是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在进步的一个具体表现。对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理解,应当从多个角度去理解分析,例如有巨大资产在出售的情况、公司合并或是分立的情况,当这些重要的决策使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的利益都被影响时,公司应当以公平的价格,收购少数存在异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使其退出公司的权利,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王梓.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J].北方金融.2019

[2].蔡超.浅析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存在价值[J].法制博览.2018

[3].高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研究[D].江西理工大学.2018

[4].田蕾.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7

[5].李冉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研究[D].江苏大学.2017

[6].马鹏飞.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2017

[7].易凡.论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6

[8].李志玉.论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D].山东财经大学.2016

[9].周生龙.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6

[10].王苑兵.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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