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519015
摘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
关键词:商品房,工程质量,行政诉讼,竣工验收备案
引言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管的重要措施,目前竣工工程审核存在一些普遍问题,还存在许多的工程项目并没有验收备案已投入使用,导致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现就我备案办办理的两个商品房验收备案项目诉讼案例谈谈竣工验收备案应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一
1.1简介
原告马某向某小区开发商B房产开发公司购买该小区5#楼一套商品房,商品房合同约定交楼时间是2012年12月31日,以开发商已取得5#楼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为交楼条件之一,双方另签有违约赔偿金额约定。2012年12月,开发商B房产公司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公室申请办理小区5#楼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我办公室按备案要求收讫相关资料经审核后予以同意备案,备案时间2012年12月27日。
2013年1月,小区5#楼的部分业主认为B房产公司在建设时使用的玻璃不符合相关建筑安全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要求,缺乏产品合格证书及验收记录文件,并向法院提请诉讼。
原告马某等三人认为行政主管部门方面在办理涉事小区5#楼的竣工验收备案时,未处理小区5#楼的玻璃质量问题,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涉事小区5#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2该案件审理情况
(1)B房产公司在申请办理涉事小区5#楼竣工验收备案时所提交的材料,符合市建设局印发的珠建建[2004]122号《关于公布珠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的通知》的规定,验收备案办公室在收讫全部材料后同意涉案工程项目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2)《建筑玻璃光学热工性能检验报告》和涉事小区工程中对使用的玻璃进行检验及收集建筑材料出厂合格证等材料,不属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马某等人将竣工验收环节的规定适用到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环节,是对相关法规的误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分部验收”是建设领域的三个不同环节,三者概念不同,实施主体、审查的容也不同。
(3)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竣工验收备案仅是对建设单位自主组织的竣工验收行为等进行程序性、形式性的审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责任。且竣工验收备案登记针对的是建设单位,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作出限定或损害。
二、案例二
2.1简介
原告王某2013年3月向某花园商住楼开发商F公司购买第5栋其中一套商品房。该工程于2012年3月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五方责任主体共同验收合格。2012年6月F公司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按当时的验收备案要求提交相关文件,但未见提交由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6月6日,验收备案办公室在备案表上已出具“同意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意见。2012年8月在收到F公司的收楼通知后,王某拒绝收楼,并与F公司产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3年10月王某在与F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讼案中,对《备案表》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律师发现2004年9月原市建设局印发的珠建建[2004]122号《关于公布珠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的通知》并未要求提交“由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2.2一审法院认为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1999]154号《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有特别规定,环保部门在房地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验收时不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正式验收的情况下,F公司难以取得环保设施的验收文件,故市住建局没有要求F公司提交环保验收文件合法有据。
(2)F公司按照122号通知的要求提交相关备案文件,无证据显示F公司提交虚假证明文件。
故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服诉。
2.2二审法院认为
(1)《室内空气质量检验报告》并不等于竣工备案时必须由环保部门出具的文件,122号通知将“应当由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剔除在外,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
(2)原告王某既不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相对人,也没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法律特别规定的利害关系,本案诉讼带有公益性质。
(3)F公司依据122号通知的规定没有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不存在“备案表虚假”的事实,被诉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并未使王某权利受损,也没有增加其义务。王某的诉求源于民事合同,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4)一审超审限结案,但实体处理并无不当。
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工作方法
3.1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办要对备案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如果发现违法情形将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2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档案资料
案例中两个备案项目当时都是按照市住建局的[2004]122文件要求收取的备案资料,其中没有收取环保验收文件(准许使用文件),这次成了诉讼争议的焦点。但从法律上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地方政府部门的文件通知应保持与上位法规定一致,备案办应按照建设部第2号令或粤建管字[2001]35号文的规定收讫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备案办对外公示的内容属于一种政府承诺,具备法律效力,应保持一致,如有修改应注明起始时间。
3.3竣工验收后按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针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办理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备案办会发函给建设方催办验收备案,告知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方式,每个月会统计一次未按规定验收备案的项目上报住建局,目前备案率明显有所提高。
自2000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成为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后,强化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结果的监督管理,使工程从立项到开工,从施工到竣工,从验收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始终在质量监督控制下,真正保证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结束语:要想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及建设单位的共同努力,遵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认真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强化备案管理水平,让验收备案工作在工程质量监管中发挥出其应有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窦红艳.如何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
[2]金花.浅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J].科技传播,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