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起诉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当起诉,诉的利益,起诉制度,民事诉讼
民事起诉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李培民[1](2019)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日益受到国家、社会的重视和青睐。立案登记制与法定起诉条件两者紧密相关,相互联系,是当事人提起诉求能否启动诉讼程序的重要评价依据。同时,立案登记制度是一把双刃剑,给予当事人便利的起诉与保障的同时,不当起诉也伺机借此闯入人们的视野。本文基于立案登记制实施的背景以及民事起诉的现状,对民事起诉制度进行探讨。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五个章节:第一章,主要阐述我国民事起诉现状以及介绍现行积极和消极民事起诉制度设计的现状,以不当起诉为切入点,引出当前民事起诉制度尚存在未要求起诉具备诉的利益导致不当起诉进入法院,以诉的利益驳回起诉缺乏法律依据,且缺乏对不当起诉的认定与区分,以及诉的利益难以兼容起诉制度的问题,表明司法实践中因缺乏“诉的利益”作为审查依据而存在处理乱象,亟需解决。第二章,主要阐述大陆法系的德、日、法叁国,以及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的域外起诉制度,将起诉的要求以及审查内容进行对比,借鉴国外起诉的形式审查先进理念,明确起诉的诉讼系属,引入并完善诉的利益审查。第叁章,该部分主要探讨我国起诉制度重构的思路。主要阐述简化法定起诉条件的设定,将起诉的实质审查内容与形式审查内容相分离,将实质审查内容增设为诉讼要件,并将“诉的利益”引入诉讼要件加以完善。并据此对现行诉讼法进行调整。第四章,首先阐述不当起诉的内涵,对不当起诉进行界定;其次探讨不当起诉的特性为不具有诉的利益,并依据司法实践的案例归纳和总结不当起诉的具体表现形式,为排除不当起诉设立补充依据进行铺垫。最后,将不当起诉与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进行比较,叁者在法律规范适用、隐蔽性、主观意图、法律责任存在差异,并将不当起诉的表现形式补充为排除诉的审查依据。第五章,探讨起诉制度的保障。分离诉讼要件的审查主体、增加法官释明内容以及修改裁定适用情形和调整起诉程序救济规则,以此提高起诉制度的保障。据此,最终将研究成果以法条修改建议稿的方式呈现,力求为不断完善我国起诉制度奉献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5-01)
翟俊义[2](2019)在《宋代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依照一定程序将其纠纷诉诸司法机关,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在中国古代,虽“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形式上并无专门的诉讼法典,更没有像现代的民事诉讼法,但是却存在于其它法律之中,并且在具体司法实践之中亦能找到其踪迹,包含于其中的民事起诉制度亦是如此。民事起诉制度作为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解决民事纠纷的起点,对于民事纠纷能否通过国家公权力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但在中国古代社会,贱于讼、耻于讼观念的盛行、以和为贵传统文化的影响,特别是以农为本的生产方式等诸多因素无不渗透着自然经济下人们对民事纠纷解决的诉讼价值取向。因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制度严格规定相关的民事起诉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民事起诉制度的干预性与强制性,这与中国古代的刑事起诉制度有着鲜明区别。中国古代的民事起诉制度萌芽于先秦时期,发展于唐宋时期,完善于明清时期,特别是其中的宋代起诉制度,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大环境: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统治者对民间“细故”的重视、民事主体范围的扩大等等使得民事纠纷愈加频繁、复杂,这就决定了传统的民间民事解纷方式已不能解决、不能适应日益增多的民事纠纷,不得不将民间“细故”等纠纷通过民事起诉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予以解决,对宋代民事起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形成了相对发达、完备的民事起诉制度。本文紧紧围绕宋代民事起诉制度,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宋代民事起诉的概说、内容等方面详细阐述宋代的民事起诉制度,剖析宋代民事起诉制度背后所隐藏的民事诉讼价值取向,深入分析宋代民事起诉制度产生的历史原因与具体运作实效,展现法律史视野下的宋代民事起诉具体形态。(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孟子寻,张宇帆[3](2017)在《论日本民事起诉制度及其对我国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参考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案登记制作为降低起诉限制条件、保障当事人诉权的重要改革举措,极大地缓解了立案难的问题。但立案登记制改革并非一劳永逸,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对当事人起诉的限制性条件。日本作为大陆法系中立法经验相对成熟的国家,其民事起诉制度具有不对起诉设定较高的限制、严格区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等特点,充分体现了便利当事人起诉的原则,为我国立案登记制的进一步改革(如放宽法院受理诉讼的条件限制、区分诉状的必要和任意记载事项、将诉讼要件交付法庭进行实质审理等)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湖北文理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鄢焱[4](2016)在《论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起诉制度及其对我国大陆地区立案登记制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大陆地区目前正在全力推进的立案登记制改革对于破解过去的"立案难"问题确实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但因与之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完全契合,不能称其为已臻完善。基于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地缘、文化与法系上的相近性,可以借鉴其民事起诉制度的合理设计,为我国大陆地区立案登记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起诉制度未对原告的起诉设置"高门槛",无论诉讼要件还是本案要件均在起诉后由审判庭作实质审理。我国大陆地区应适时修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取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主管及对原告适格的限制性规定,将符合第一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按驳回起诉处理,严格限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案件类型,对诉状有欠缺的原则上也由审判庭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将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并交审判庭作实质审理。(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吴天野[5](2013)在《论我国现行民事起诉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第二次修正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有不少的亮点,但是,在理论界一直呼声很高的解决我国"起诉难"的问题上,除了相关条文顺序的变化外,在实质层面没有作出更改。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为最终裁决,民众为解决纠纷,会通过正当的方式去寻求解决,但当很多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却因现行民事起诉制度的问题被阻挡在司法大门之外。如果民众连法院的门都进不了,连诉讼程序都无法启动,谈何司法对权利进行保护?那么民众只能通过其他手段进行私力救济,如此一来,社会秩序必定混乱,这与我们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背离。因此,为解决"起诉难"问题,重构我国的民事起诉制度已成为一项紧迫任务。(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8期)
黎卫棠[6](2013)在《浅析检察机关的民事起诉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发展,很多社会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但这种公共利益与某个具体的人,利害关系又不甚明确。这些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没有直接的诉讼提起者,公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面对越来越多侵害公共利益的出现,如果不进行法律上的解决,将导致更大量的公共利益被侵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期刊2013年05期)
李小娟[7](2013)在《检察机关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发展,已经步入小康社会,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社会高速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普遍,如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环境问题,社会公共利益问题越来越突出,受到理论界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在现代社会如何更好的解决上述问题将是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纵观国外各国惯例,这些问题都属于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而我国检察机关只有在民事裁判已经发生效力以后,对于出现错误的生效裁判以审判监督的方式提起抗诉,因而对上述问题并没有起诉权。然而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某些地区的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国有资产利益,遏制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确实以原告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并且胜诉,在结果上实现了实体正义。为何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会有所冲突?主要在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法律跟不上现代经济发展的速度,许多新型问题游离在法律之外。对此的解决之道就是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学习国外先进经验,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起诉的权利,一方面可以更好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权,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的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本文主要从以下角度给予论述: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检察机关民事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从概念和特征入手,结合学界的理论争议分析了我国检察机关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国外检察机关民事起诉制度的考察,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具体制度,为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民事起诉制度提供了借鉴。第叁部分,对我国检察机关民事起诉制度司法运行的反思,揭示了我国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诉讼时遇到的问题及其成因,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建设该制度十分必要。第四部分,对我国检察机关民事起诉制度的建构。该部分论述了检察机关民事起诉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案件范围和几个具体的程序性问题,如可否反诉,调解等问题。(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3-05-01)
吕肖红[8](2011)在《论我国民事起诉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随之产生,而且出现了新颖化、深度化、边缘化等新的特征。同时随着人们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人民开始寻求通过社会的力量获得救济。毫无疑问,法院就成为了“救世主”。但让人尴尬的是,人们抱着很大的期望起诉到法院后,却发现很多纠纷因为现行民事起诉制度的局限而被阻拦在司法大门之外。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应当肩负起社会司法保障的使命,最大程度地吸纳化解矛盾纠纷。而我国的民事起诉制度还不够完善,无形中为起诉设置了苛刻的条件,“起诉难”、“立案难”使得人们难以接近司法,无法保障民众的法律权益。本文试图以保障民事起诉权利为基础对民事起诉制度进行一些探究。从我国民事司法“起诉难“这一现状引出问题,首先对我国民事起诉制度所涉及的一些理论进行研究;其次是对比国外民事起诉制度的情况及探讨其借鉴意义;其次是对我国民事起诉制度的现状进行剖析并分析原因;最后谈改革我国民事起诉制度的一些构想,使人们更容易接近司法,更大限度的保障民众的诉讼权利,增强司法的公信力。(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1-11-01)
廖秀[9](2011)在《论民事起诉证据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争取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而当事人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对于当事人能否真正跨进诉讼的门槛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阶段当事人为证明自己享有诉权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提交的证据材料就是学理上所称的起诉证据。起诉证据没有明确纳入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也不是法定的证据分类,虽然没有被严格制度化,但是起诉证据却是始终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并被法院具体操作运用,它的存在无论是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实现,还是对法院立案受理制度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2007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再审、执行等程序中有了重大变大,但对学术界讨论较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立案受理制度没有丝毫改动。理论界、司法界、律师队伍对起诉证据是否应该存在有着褒贬不一的说法。理论界认为为了使当事人充分行使其诉权,应该逐渐取消对起诉证据的要求,采用“诉状一本主义”。法院作为享有审判权的职能主体,为了有效控制滥诉和高效解决纠纷,仍然一贯坚持对起诉证据的要求,而且这也是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立案审查制度相一致的。而律师作为特定的职业群体,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普遍认为由于缺乏统一和明确的标准,法院在对起诉证据进行审查时自由裁量权过大,使一些案件在诉讼程序启动时就会碰壁。鉴于我国立法规定不完善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起诉证据做深入的探讨。本文拟从对起诉证据的界定入手,对起诉证据和胜诉证据两者进行分析,更进一步了解起诉证据的特点。然后对我国关于起诉证据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状态做出全面的阐述,并结合国外的规定进行比较。起诉证据的存在必然有其现实需求和理论基础,是和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相关联的。文章重点分析了起诉证据的范围和对起诉证据审查的叁个原则——形式审查、适当审查和程序审查原则。尽管起诉证据存在有其必然性,但还是有大量的弊端存在,因此有必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完善法律规定,并对法院的职权行为进行规范和完善。(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1-06-02)
王洪克[10](2010)在《论我国民事起诉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起诉是引起诉讼程序的前提。民事起诉权的行使,是人们寻求权利救济的重要措施。为了合理、有效地保障民事起诉权,本文分析了我国民事起诉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民事起诉制度的措施。(本文来源于《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6期)
民事起诉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依照一定程序将其纠纷诉诸司法机关,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在中国古代,虽“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形式上并无专门的诉讼法典,更没有像现代的民事诉讼法,但是却存在于其它法律之中,并且在具体司法实践之中亦能找到其踪迹,包含于其中的民事起诉制度亦是如此。民事起诉制度作为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解决民事纠纷的起点,对于民事纠纷能否通过国家公权力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但在中国古代社会,贱于讼、耻于讼观念的盛行、以和为贵传统文化的影响,特别是以农为本的生产方式等诸多因素无不渗透着自然经济下人们对民事纠纷解决的诉讼价值取向。因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制度严格规定相关的民事起诉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民事起诉制度的干预性与强制性,这与中国古代的刑事起诉制度有着鲜明区别。中国古代的民事起诉制度萌芽于先秦时期,发展于唐宋时期,完善于明清时期,特别是其中的宋代起诉制度,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大环境: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统治者对民间“细故”的重视、民事主体范围的扩大等等使得民事纠纷愈加频繁、复杂,这就决定了传统的民间民事解纷方式已不能解决、不能适应日益增多的民事纠纷,不得不将民间“细故”等纠纷通过民事起诉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予以解决,对宋代民事起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形成了相对发达、完备的民事起诉制度。本文紧紧围绕宋代民事起诉制度,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宋代民事起诉的概说、内容等方面详细阐述宋代的民事起诉制度,剖析宋代民事起诉制度背后所隐藏的民事诉讼价值取向,深入分析宋代民事起诉制度产生的历史原因与具体运作实效,展现法律史视野下的宋代民事起诉具体形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起诉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李培民.民事起诉制度研究[D].广西大学.2019
[2].翟俊义.宋代民事起诉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9
[3].孟子寻,张宇帆.论日本民事起诉制度及其对我国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参考意义[J].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17
[4].鄢焱.论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起诉制度及其对我国大陆地区立案登记制的启示[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
[5].吴天野.论我国现行民事起诉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6].黎卫棠.浅析检察机关的民事起诉制度构建[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
[7].李小娟.检察机关民事起诉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8].吕肖红.论我国民事起诉制度[D].黑龙江大学.2011
[9].廖秀.论民事起诉证据制度[D].湘潭大学.2011
[10].王洪克.论我国民事起诉制度[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