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东利益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合并,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信息披露制度
股东利益法律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杨钦喆[1](2015)在《公司合并过程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公司合并现象日益增多,而在此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股东的利益也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完善立法和司法程序,运用法律手段在公司合并中切实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值得我们深入讨论研究。在公司合并时对小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我国在保护小股东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存在司法救济程序缺失的情况,使小股东维权面临诸多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应从公司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异议股东持有效异议和异议股东申请法院裁定股份价格的程序等多角度来解决。另外信息披露制度和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也是公司合并中的常见问题,也亟需完善。本文试从两个典型的公司合并案例出发,就案例中出现的影响小股东利益的争议,结合目前我国公司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引出对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并着重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进行了分析,最后就回购请求权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异议股东申请法院裁定股份价格程序问题,提出了若干有利于完善我国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经济发展过程中弱势群体小股东们的利益起到一定作用。(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5-04-20)
刘光波[2](2013)在《论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法律保护机制——以债权人权益保护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尽快出台《公司债权人法》,使得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同时,确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与责任制度。现代公司作为最灵活有效和最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现代公司是一把双刃剑,我们不得不关注其良性发展,在保护股东利益同时,也需要保护其他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经验严重不足,尤其是目前我国关于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理论尚处于不(本文来源于《甘肃金融》期刊2013年10期)
刘思思[3](2011)在《论要约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世界范围内,要约收购中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早已不是新鲜的话题,日本、德国、英国、美国和欧盟都对其有相关立法,而美国与英国则更加全面与完善,我国法律对此也有相应规定。从南钢股份收购案开始,要约收购案件不断增多,加之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中小股东已经被推置公司收购大潮的风口浪尖处。对于这种态势,我国必须将更多的目光投注于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上,完善相关立法以配合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从收购方、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叁个方面进行考量,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提出完善建议。第一部分阐述了要约收购与中小股东保护的一般理论,明确要约收购的含义与特征,分析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及其成因,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对中小股东利益进行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我国要约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所存在的问题,本文从信息披露制度、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以及反收购的法律规制叁个实体法的方面及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两个程序法的方面进行探讨。实体法方面,对于信息披露制度,本文从收购方、目标公司董事会和中介组织叁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收购方的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的不够充分、大股东信息披露持股变动比例过高等问题。对于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我国《证券法》对“触发点”的规定有失偏颇,“继续进行收购”一词无形中提高了要约收购的启动标准,不利于保护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反收购活动的法律规制中,我国同样存在着董事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缺失、反收购决策权未明确等问题。在程序法方面,本文对涉及要约收购中中小股东诉讼的常见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股东直接诉讼机制的被告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中小股东进行诉讼;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并不能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诉讼权利等问题。第叁部分,我国要约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法律保护的完善。这一部分主要是对第二部分提出的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实体法部分,提出了应当降低大股东的信息披露标准;对《证券法》中强制要约收购“触发点”的规定也应予以改进,去掉“继续进行收购”一词;而反收购的决策权应当授予目标公司股东会等建议。程序法部分,本文对于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范围,提出应将收购方规定其中;对于独立董事,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确定是否应当列为被告;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应当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等。(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1-05-01)
郑瑞平[4](2010)在《论隐名股东利益之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隐名出资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如何保护隐名股东的利益已成为学界研究的重点。本文从隐名股东的特征出发,分析了隐名出资的成因,剖析了隐名出资的利与弊,主张加强对隐名股东的立法保护,并提出了确认隐名股东的资格与法律地位的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0年05期)
郝英慧,姜小鹏[5](2009)在《论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制度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现行《公司法》确立了对中小股东的民事赔偿制度和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有效监督制度,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加以规范。但在保护中小股东的相关制度、权利救济等方面仍有不足,需进一步完善,真正形成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本文来源于《改革与战略》期刊2009年03期)
王海霞,王化成[6](2008)在《债权人法律保护对控制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影响——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为控制性股东侵占外部人利益提供了动机和便利,这类公司存在更大的代理问题,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机制是加强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通过拓展LLSV对债权人法律保护的评价体系,可以发现我国债权人法律保护正在逐步加强。以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状态衡量上市公司代理成本的高低,实证研究发现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公司有更低的银行负债增长率、更高的利息支付成本,说明随着债权人法律保护的加强,银行能够对控制性股东利用债务进行利益侵占的行为有一定的限制作用。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总体偏低的银行长期负债率和高代理成本公司偏高的负债存量,也反映了我国债权人法律保护当前仍处于较低的水平。(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08年06期)
赵学刚[7](2007)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预期利益的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法律形态,通过从典型的人合企业到纯粹的资合性企业的过渡,拓展了投资者选择的空间。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经济的发展贡献巨大,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但是,相对于其他企业法律形态漫长的演变历史,这一百多年实在短暂;而且,在这一百多年中,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甚至弊端,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当性总是不断的受到理论的质疑,有限责任公司在理论上总是徘徊于存与废之间。在全球公司法修改浪潮的背景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律制度再次面临存与废的考验。因此,理性的诠释有限责任公司、检讨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构建不仅对于公司法制的完善,而且对于公司之于社会和经济的功能意义重大。有限责任公司在创设之始即吸纳了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部分属性,从而在实践中表现出形态上的优势,而这种形态上的优势,恰恰契合了特定投资者的特定需求。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供给,其实施的功效正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为投资者所选用,以实现投资者的预期利益。因此,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充分的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预期利益,从而使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法律形态在企业组织形式“生态”中发挥重要的功能。投资者选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的组织形式,不仅仅局限于考虑风险与责任的直接利润回报,还包括为企业所雇佣的雇佣利益,以及参与企业的管理利益。而投资者对有限责任公司寄托的预期利益,是建立在有限信息基础之上对于公司未来经营的主观预测、评价与期待;而且,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局限性、股东的利益冲突,所以,预期利益的实现并非自然的正常过程。相反,制度和实践中存在众多干扰预期利益实现的障碍。因此,法律必须在平衡与股东预期利益相关的各种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的保护和实现股东的预期利益。尽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基于自治而解决其利益冲突,但是,法律保持适当的干预是必要的。所以,在自力救济的能力和范围之外,法院也必须提供适当的救济。德国在司法实践中仅仅把强制解散作为最后的救济方式,而通过判例发展了退股和开除两种方式。而美国同样也将强制解散公司作为最后的救济方式,并在司法中拓展了买断、信义义务、仲裁等多种方式作为替代性救济方式。两大法系救济的实质都是平衡公司中存在的各种利益,立法和司法给股东预期利益提供救济的评判标准就是利益平衡基础之上保护股东的合理预期。为了充分发挥有限责任公司的效用,我国同样也必须以合理预期作为利益平衡和裁判的标准,完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以此视角检讨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首先在立法上必须正视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从而限制国家的过度干预,应当尊重投资者,即以投资者为本位;在司法中必须谨慎而妥当的解决股东的利益冲突。其次,在具体制度的建构上,必须通过制度激励股东自觉的维护公司中与公司之外的利益平衡,最大限度的实现所有股东的预期利益。与股东预期利益保护最直接相关的制度是利润分配制度和公司僵局的救济制度。利润分配压制使被压制股东的预期利益落空,由于股权转让的限制,股东难以充分有效的退出公司,其在公司的投资和收益被锁定。公司僵局不仅使所有股东的预期利益可能遭受不可避免的损失,而且,也抑制了有限责任公司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可能。因此,在微观上,为保护股东的预期利益,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必须完善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和公司僵局的救济制度。(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07-04-01)
汪梅东[8](2007)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成熟有赖于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和参与以及投资行为的理性化。因此,各国公司法和证券法无不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宗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源于股权平等原则,是指公司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一切法律关系中,不得在股东之间实行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并应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的性质和数额实行平等待遇的原则。(本文来源于《党政干部论坛》期刊2007年03期)
栗希荣,赵桂英[9](2006)在《浅谈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加强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公司发展的一个重要主题,为此,通过了解股东利益保护现状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设计一些特殊的保护机制,从法律上给予中小股东各种支持。(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06年02期)
易仁涛,董菁菁[10](2005)在《论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以《OECD公司治理原则》之修订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地位营利性是公司的本质特性之一,股东作为投资者出资设立公司,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公司获取利润。换言之,股东是公司经营活动的最终受益者,公司经营与其切身利益休戚相关。因此,有效保护股东权益是公司法的终极目的之一。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来源于《特区经济》期刊2005年02期)
股东利益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尽快出台《公司债权人法》,使得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同时,确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与责任制度。现代公司作为最灵活有效和最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现代公司是一把双刃剑,我们不得不关注其良性发展,在保护股东利益同时,也需要保护其他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经验严重不足,尤其是目前我国关于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理论尚处于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东利益法律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杨钦喆.公司合并过程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D].黑龙江大学.2015
[2].刘光波.论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法律保护机制——以债权人权益保护为例[J].甘肃金融.2013
[3].刘思思.论要约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D].辽宁大学.2011
[4].郑瑞平.论隐名股东利益之法律保护[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
[5].郝英慧,姜小鹏.论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制度及其完善[J].改革与战略.2009
[6].王海霞,王化成.债权人法律保护对控制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影响——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
[7].赵学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预期利益的法律保护[D].重庆大学.2007
[8].汪梅东.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刍议[J].党政干部论坛.2007
[9].栗希荣,赵桂英.浅谈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J].商场现代化.2006
[10].易仁涛,董菁菁.论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以《OECD公司治理原则》之修订为例[J].特区经济.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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