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权利论文-苏今

财产性权利论文-苏今

导读:本文包含了财产性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数据,信息,信息集合,大数据生命周期

财产性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苏今[1](2017)在《大数据时代信息集合上的财产性权利之赋权基础——以数据和信息在大数据生命周期中的“关系化”为出发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大数据时代下,对数据、信息的概念及其相互之间关系的明确具有重要的法学研究价值。这种价值不仅仅是在概念的明晰上,更重要的是通过对数据、信息在大数据时代的再认识,结合数据、信息本身在大数据周期中"关系化"的过程,来探讨在数据信息资源之上赋予财产性权利的正当性问题。数据在大数据生命周期中转化为信息,信息在新一轮的大数据生命周期中作为数据进行转化,成为新的信息。数据不断的"关系化"为信息的过程,是数据使用价值提升的过程,而提升数据的使用价值,是大数据时代价值流转的根本原因。促进数据开放的同时,对能够提升数据使用价值的市场主体赋予一定的财产性补偿,是大数据时代平衡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唯一路径。(本文来源于《清华知识产权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魏程琳[2](2016)在《非财产性权利:农村宅基地的属性与价值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自由流转并非是单纯的经济或私人权利问题。宅基地的自然、社会和政治法律等多重属性决定宅基地是非完整商品,不能自由流转。95%的农村宅基地由于不具备交易的市场和条件而没有交换价值,因而,即使放开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也不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在实践中,农民和国家分别基于长远生计保障和社会稳定的考虑,共同选择了作为保障性权利而非财产性权利的宅基地使用权。综上可以得出,我国政府坚持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无疑是明智稳妥之举。(本文来源于《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张玲玲[3](2014)在《表演者不能单独主张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 在着作权与邻接权的保护上,着作权法保护的重心是着作权,对邻接权的保护不能超越着作权。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方法,既然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相关作者都不能对该作品行使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性权利,表演者当然也(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4-12-26)

刘嘉玥[4](2014)在《论新型财产性权利:农民财产收益权的实现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民土地财产收益权是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受制于城乡土地二元结构和农村土地制度的障碍,一直以来,农民土地财产收益权的实现受到很大限制。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总体方向,并提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收益权,要破除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的魔咒,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配套机制,保障农民在改革中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市场论坛》期刊2014年12期)

刘武俊[5](2014)在《依法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务之急是要明确承包经营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内容、性质、内涵及法律关系。    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农民承包经营权可抵押。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2014年一号文件。文件确定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坚持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首次提出(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4-01-22)

刘武俊[6](2014)在《依法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备受关注的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既要充分发挥中央政策的指引作用,也要高度重视发挥国家法律的保障作用 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农民承包经营权可抵押。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2014年一号文件。文件确定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坚持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加(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4-01-21)

顾美英[7](2011)在《完善犯罪被害人财产性权利保护机制的改革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被害人财产性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主要应从现有的保护模式的优化组合和新的保障制度创设两个方面进行努力。现有保护模式的优化组合应坚持"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为主、以刑事和解模式为辅、保留赃款赃物的退赔返还模式、以独立民事诉讼模式为补充"的原则。新的保障制度创设重在创建国家补偿制度、创建被害人保险制度以及尝试刑事损害赔偿刑罚化等。(本文来源于《湖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4期)

顾美英[8](2011)在《犯罪被害人财产性权利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犯罪被害人财产性权利保护最常见模式。但具体司法实践中,这一模式常受到保护范围和诉讼程序方面因素的制约,表现为精神损害和间接损害赔偿不充分及犯罪被害人知情权、庭审质证和辩论权、最后陈述权、刑罚执行阶段的参与权等难有保障。(本文来源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2期)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师安宁[9](2008)在《非货币财产性权利的出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以非货币财产性权利出资的效力及可行性在公司法及司法实务中是存在争议的。笔者认为,只要不违反公司货币资本最低信用制度,则无论是以债权、股权或租赁权等非货币财产性权利出资均具有效性。 关于以“债权”作为投资的支付手段在公司法实务中已经出现了相应(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8-08-17)

财产性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自由流转并非是单纯的经济或私人权利问题。宅基地的自然、社会和政治法律等多重属性决定宅基地是非完整商品,不能自由流转。95%的农村宅基地由于不具备交易的市场和条件而没有交换价值,因而,即使放开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也不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在实践中,农民和国家分别基于长远生计保障和社会稳定的考虑,共同选择了作为保障性权利而非财产性权利的宅基地使用权。综上可以得出,我国政府坚持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无疑是明智稳妥之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财产性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1].苏今.大数据时代信息集合上的财产性权利之赋权基础——以数据和信息在大数据生命周期中的“关系化”为出发点[J].清华知识产权评论.2017

[2].魏程琳.非财产性权利:农村宅基地的属性与价值辨析[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3].张玲玲.表演者不能单独主张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性权利[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

[4].刘嘉玥.论新型财产性权利:农民财产收益权的实现路径[J].市场论坛.2014

[5].刘武俊.依法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N].证券时报.2014

[6].刘武俊.依法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N].法制日报.2014

[7].顾美英.完善犯罪被害人财产性权利保护机制的改革构想[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

[8].顾美英.犯罪被害人财产性权利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

[9].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师安宁.非货币财产性权利的出资效力[N].人民法院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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