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和限制的法规论文-刘川川

许可和限制的法规论文-刘川川

导读:本文包含了许可和限制的法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专利许可,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规制,法律责任

许可和限制的法规论文文献综述

刘川川[1](2014)在《专利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的合法垄断权,其可以自己使用专利,也可以许可实施。通过专利许可制度,专利权人不仅可以获得经济回报,而且专利许可制度可以激励创新,推动技术进步,同时也可以使市场竞争更加繁荣。但是,专利权是一种天然的垄断性权利,在专利实施的过程中表现很大的排他性。因此,在专利许可协议中专利权人经常会对对被许可人设置很多的限制。在这些限制中,有的是为了给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划定被许可专利的适用范围,这些限制总体来说是合理的,但是在一些专利许可中,专利权人也会做出很多不合理的限制行为。这些不合理的限制会对被许可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同时也会对市场的竞争秩序产生不利的影响,因而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笔者将这些行为统称为专利许可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专利许可中的限制竞争行为既可能是通过达成垄断协议的形成的,也可能是因为许可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前者往往表现为当事人通过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竞争的行为,包括回授、产量限制、价格限制、分割市场、交叉许可与专利联营等等;后者则包括搭售、拒绝许可、价格歧视、不质疑条款等。为了维护竞争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笔者展开对专利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深入研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对专利许可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建议。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论述反垄断法对专利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第一部分介绍了专利许可的概念,对合理的限制性行为与不合理的限制性行为进行了区分,指出反垄断法对专利许可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整的必要性及演变;第二部分简单介绍了反垄断法对专利许可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判断的方法,在此基础上展开对专利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深入研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对专利许可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应采取合理分析方法的建议;第叁部分以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框架为基础,列举了专利许可中垄断协议类限制竞争的典型行为,并简要分析对每种行为进行规制的方法或条件;第四部分主要列举对专利许可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典型并进行简单分析,但是在这之前首先对相关市场进行了简单的界定,提出专利许可中的相关市场主要是指技术市场,而创新市场虽然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但其只是理论上的概念,在具体运用上有很大难度,所以只能作为技术市场的辅助工具;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反垄断法在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规定方面的粗浅建议。民事责任方面,提出认定受反垄断法规制的专利许可合同的效力时不能全盘否定而应结合同的目的和效果具体分析其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在行政责任方面提出适用强制许可并且慎用的建议,提出了适用强制许可的限制性条件。(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4-04-05)

钱文婕,朱理翔[2](2013)在《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REACH)》执行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加强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欧盟在《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并正式出台了REACH法规。欧盟REACH法规涉及面广且数量大,注册年限明确,费用昂贵,并改变了责任主体。因此,其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另外,REACH法规在执行方面不尽如人意,为此,欧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不同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对我国而言,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盟联合执法的做法,另一方面更要重视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绿色"产品。(本文来源于《海关法评论》期刊2013年00期)

郑鹏程,肖小梅[3](2013)在《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的基本立场——兼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国反垄断法采取什么态度规制知识产权许可限制,与该国的贸易类型密切相关。一般而言,技术出口型国家对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的态度较为宽容,而技术进口型国家对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的态度较为严厉。目前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对外技术依赖度高,属于技术进口型国家,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限制应采取严厉态度,对知识产权许可领域中部分对竞争损害较为严重的限制行为,应运用"本身违法"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13年03期)

于荣[4](2009)在《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及限制法规》中注册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及限制法规》(以下简称欧盟REACH法规)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此法规涉及面极广,将涵盖几乎所有的商品,影响绝大多数企业,所以对于国际贸易而言,它将掀起新一轮的技术贸易壁垒大战。注册制度是该法规的基础,最能体现该法规技术贸易壁垒的实质,也是我国企业在应对REACH时面临的第一道也是最大的一道难关,为此企业应全面了解欧盟REACH法规注册制度,理论界也应对它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从WTO协议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欧盟REACH法规注册制度的阐述,揭示其技术贸易壁垒的实质以及其对TBT协议基本原则的违背,分析它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进而提出应对措施。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欧盟REACH法规注册制度,介绍了它的定义及特点、注册物质的范围及例外、所涉当事人权利义务、注册程序等。第二部分将它放到TBT协议的视角下,重点介绍注册制度违背TBT协议基本原则之处。第叁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分析注册制度对我国对外贸易及企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以期待我国企业在对欧贸易中争得主动权,有效的降低欧盟REACH法规注册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09-04-20)

王宇[5](2008)在《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的立场》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那就是鼓励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的福利。知识产权法通过保护创新者的权利来实现这一目的,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来实现这一目的。但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垄断限制竞争之法,反垄断法是保护竞争限制垄断之法,因此两者又天生存在着矛盾与冲突。一旦在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知识产权人滥用其权利并因此造成市场竞争秩序扭曲时,反垄断法就将进行干预。授权他人使用是知识产权行使的一种最为常见的方式,在许可过程中许可方可能给被许可方设定种种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有可能具有反竞争的特质,因此,知识产权许可限制行为也被反垄断法所关注。一国反垄断法采取什么态度规制知识产权许可限制行为,与该国的贸易类型密切相关。一般而言,技术出口型国家的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的态度较为宽容,而技术进口型国家基于增进消费者福利、培养民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维护本国经济安全的需求,其反垄断法往往对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的态度较为严厉。目前,我国仍处在技术进口型国家阶段,对外技术依存度高、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外国企业在华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比比皆是,突出表现为拒绝许可、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专利联盟和不质疑条款等多个方面。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创新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为此,我国亟需采取严厉的反垄断法态度对知识产权许可限制行为进行规制。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反垄断法》,但是其规定的内容仍过于宽泛,需要制定一部类似美国、日本等国的反垄断法指南使我国的《反垄断法》能够达到预期的规制效果。借鉴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处于技术进口型阶段的法律相关规定,我国至少应当在专利联盟、搭售、独占性回授、不质疑条款等四个方面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08-11-20)

白俊辉[6](2006)在《欧盟《关于化工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法规》对我国锑及锑制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介绍2003年欧盟提出的《关于化工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法规》,简称欧盟“REACH”法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和特点,指出该法规部分条款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技术贸易壁垒协定》有关规定,将会对全球化工品生产和贸易产生深远的的影响。我国锑及锑制品是我国传统优势出口商品,属于“REACH”法规中重新评估风险的产品。以该行业为例,根据其实际现状,在应对欧盟“REACH”法规过程中,所采取的积极措施和对策,旨在激烈的国际贸易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使我国锑行业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06-05-01)

周展[7](2006)在《论对限制竞争行政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限制竞争行政许可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有学者开始研究限制竞争行政许可了。在对限制竞争行政许可研究时,是把其纳入行政垄断一并进行考察的,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全面、深入地从反垄断法角度对其研究的,还很少见。本文的基本观点是把限制竞争行政许可作为一种特殊行政垄断来论述的,以反垄断法的视角从四个方面对限制竞争行政许可进行研究的。 第一部分通过对限制竞争行政许可相关概念的分析,主要的目的在于厘清行政许可和行政垄断与限制竞争行政许可之间的关系。通过比较,可以更好的把握限制竞争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为对其研究提供更多的理论指导。本部分还对限制竞争行政许可的表现形式、成因及危害进行了分析,找出原因,便于针对不同表现形式,制定不同的措施来对其进行规制,消除限制竞争行政许可带来的危害。 第二部分从经济角度对限制竞争行政许可进行了分析,揭示了限制竞争行政许可形成的经济动因。通过对“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比较研究,探索出对限制竞争行政许可规制的最佳途径,节约社会成本,消除限制竞争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造成的危害,维护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第叁部分通过对国外规制限制竞争行政许可制度的比较研究,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规制我国限制竞争行政许可的行为,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现有规制限制竞争行政许可的法律制度研究,指出了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规制限制竞争行政许可的不足,结合《反垄断法》(草案)的内容,在WTO体制框架下,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构建出我国规制限制竞争行政许可的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06-04-22)

孙嫱[8](2005)在《专利许可协议中限制竞争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经济的到来使得专利权这种知识产权格外引人关注。由于专利权法定垄断权的性质使得其垄断权容易被用于限制竞争,因此在专利许可协议中出现了众多限制竞争的条款。本文第一章首先分析了专利许可协议中限制竞争条款的产生原因,进而对专利许可协议中限制竞争条款的不利影响以及专利与技术标准及其垄断的关系进行了简单分析。在第二节中,作者将专利许可协议中的条款分为一般条款和限制竞争条款,在一般条款中通常包括技术条款和商业条款,在限制竞争条款中列举了 16 种表现形式。第二章首先从专利法与反垄断法制度价值的对立和统一论述对专利许可协议中的限制竞争条款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可行性,进而对专利许可协议限制竞争条款的规制方法进行比较,分析反垄断法规制的必然性,得出可以反垄断法对专利许可协议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结论。第叁章从实证的角度,首先分析了我国面临的专利形势,其次对各国对专利许可协议进行反垄断规制进行概述,再次对以反垄断法规制的专利许可协议的表现形式和规制路径进行了分析。第四章对我国规制专利许可协议限制竞争条款提出立法建议,认为必须加紧出台反垄断法,设置专门的反垄断主管机关,并出台规制专利许可协议中限制竞争条款的反垄断法规。我国面临严峻的专利形势和沉重的经济转型和发展任务,应当及时出台反垄断法,设立专门的反垄断主管机关并制定规制专利许可协议限制竞争条款的规章,为我国科学研究的进步、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国民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应有的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5-04-01)

许可和限制的法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为加强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欧盟在《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并正式出台了REACH法规。欧盟REACH法规涉及面广且数量大,注册年限明确,费用昂贵,并改变了责任主体。因此,其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另外,REACH法规在执行方面不尽如人意,为此,欧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不同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对我国而言,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盟联合执法的做法,另一方面更要重视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绿色"产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许可和限制的法规论文参考文献

[1].刘川川.专利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4

[2].钱文婕,朱理翔.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REACH)》执行问题研究[J].海关法评论.2013

[3].郑鹏程,肖小梅.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的基本立场——兼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J].河南社会科学.2013

[4].于荣.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及限制法规》中注册制度研究[D].暨南大学.2009

[5].王宇.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的立场[D].湖南大学.2008

[6].白俊辉.欧盟《关于化工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法规》对我国锑及锑制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贵州大学.2006

[7].周展.论对限制竞争行政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D].安徽大学.2006

[8].孙嫱.专利许可协议中限制竞争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D].中国政法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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