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家伦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重塑,路径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孟鹏程[1](2019)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中的国家伦理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各国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态度并不明朗,理论界也争议颇多。目前由于缺乏国家伦理,导致国际环境立法缺乏强行性和执行力,严重影响了国际环境保护的进一步发展,这与国家伦理的缺失有很大关系。本文论述了国家伦理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之间是辩证统一性的基础上,提出用国家伦理重塑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原因。最后从国际国内两个层次着力,结合中国国情提出自己的浅薄之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2期)
谢淑君[2](2019)在《论气候治理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全球气候变暖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发展,人类知道潜在的灾难离我们不远了,而科学界已经将问题的严重性从“人类是否加剧气候变化”变成了“我们到底会面临什么样的灾难”。目前人类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且人类是非常善于解决问题的,特别是这些问题是人类自己引发的,我们将不得不处理温度持续升高的长期问题。国际社会在处理全球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做了许多努力,形成了多个气候治理的国际法律文件,其中叁个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国际法律文件分别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这几个文件的指导性原则,并且该原则还在《巴黎协定》中发生了转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一项重要的原则,随着气候治理的向前推进原则本身的应用更加灵活,内涵更加丰富。中国从一开始就致力于推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确立,同时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面临的减排任务十分严峻。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一共分为四章论述该原则。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历程;然后介绍了原则中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的含义以及两者的联系;最后论述了共区原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以及污染者自负原则的关系;该章主要是对原则有一个系统的介绍。第二章首先介绍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上述叁个法律文件中的体现;接下来讲述原则在《巴黎协定》中的转型,从各方面进行论述,最后得出结论该原则更加趋向于共同责任,区别责任不断弱化。第叁章主要介绍该原则在欧盟、日本以及澳大利亚叁个缔约国的实践情况,从政策到立法再到各国的减排情况;从以上国家的治理结果来看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能发挥效用的,该原则需要继续实行下去发挥更大作用。第四章首先介绍了中国和该原则的发展关系,中国一直都对该原则持支持的态度;其次介绍了日后气候减排过程中我国所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通过这个文章,更加全面的了解该原则的内涵以及日后我国从各个方面更好的加入到温室气体减排中来。(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9-06-06)
张学静[3](2019)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适用对中国的挑战及其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影响着人民的根本利益,全球各个国家应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基础上各尽其能,为了地球长期的、可持续的发展做出贡献。我国始终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为环境保护做出了应有的努力,但是我国对该领域的相关的认识还不够完善,面临的压力也极其巨大,对该原则的发展仍然任重道远。(本文来源于《河北农机》期刊2019年02期)
袁雪[4](2018)在《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国际海运减排领域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BDR)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气候变化领域广泛适用,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框架下气候谈判的基础。国际海事组织(IMO)根据UNFCCC《京都议定书》的授权从事国际海运减排工作,其确立的平等减排原则与CBDR原则在海运减排适用中的冲突成为了海运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分歧的焦点。2016年11月4日生效的《巴黎协定》中的CBDR原则要求缔约国全员自主减排与IMO要求的所有缔约国的船舶平等减排的理念和方法越来越接近,冲突不断弥合。国际海运业应当充分利用《巴黎协定》生效后全球气候治理的新机遇,认识到CBDR原则适用于海运减排的可行性,在坚持IMO减排思路的基础上,采用基于市场的措施,引入清洁发展机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等手段,作为整合CBDR原则与平等减排原则的冲突以及将该原则融入到国际海运减排领域的可能路径。(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8年03期)
马国飞[5](2018)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可行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长期的气候谈判中探索出来的、适合双方当前国情的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合作方式。发展中国家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视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强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治理中必须遵循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在当前条件下应当承担主要的全球气候治理的主要责任,并且有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的义务。它们分别从为什么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属于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符合气候正义、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角度展开论述。与之相对的是,发达国家不仅不承认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国家环境法中基本原则的地位,同时在气候治理中也突出强调“共同责任”,有意忽视“区别责任”。它们分别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诞生时间短,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不能具有法律效力以及按照该原则分配责任容易导致多数国家“搭便车”等角度阐述当前应当强调突出强调“共同责任”,而非“区别责任”。由于发达国家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责任分配方式上的不满,导致在具体落实该原则的过程中困难重重。发达国家通过拒绝履行承诺目标、迟延资金援助、设置技术转让壁垒等方式逃避实质责任,从而导致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过程中面临“名存实亡”的困境。在通过比较分析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有关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争议基础上,归纳出当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并非不适应当前气候变化的需要,只是需要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进。最后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漏洞总结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了一些适应当前全球气候治理的可行性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胡辰怡[6](2018)在《气候治理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气候变化是受关注度较高的全球性问题。“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治理原则,具有法理和道义上的合理性。“共区原则”下减排责任的分摊也是历次气候大会的争论焦点。随着气候治理的深入,科技和经济的进步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格局的变化,“共区原则”也发生了一定变化。在具体履约的过程中逐渐弱化了“区别的责任”,更加强调“共同的责任”。一些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例,对于“区别责任”的认同度和履行程度很低,对“共同责任“的内化也不够;发展中国家以中国为例,其气候政策中对于“共同责任”的认同度和履行程度则较高,也能根据自身能力,为欠发达国家提供资助。本文梳理了“共区原则”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至2015年《巴黎协定》签署后所发生的变化。一方面,运用国际关系理论叁大范式从理论上分析了该原则的实现的可能和演化原因,并用分析折中主义的研究路径分析结构、制度和身份认同呈何种组合时对“共区原则”产生的影响最大。另一方面,本文从国际政治现实考察推动该原则发展的动力因素——全球变暖现实、减排技术的进步以及各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分析了中美两国在气候治理中的同质性,和在历史排放、发展程度、能源结构、技术研发能力和制度成熟度上的异质性;并在“共区原则”的语境下,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考察了公约附件一国家(以美国为例)和非附件一国家(以中国为例)在实际履约上对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体现。发现自1992年以来,发达国家的气候政策中对“区别责任”的履行越来越少,发展中国家较好地履行了“共同责任”,但并未获得根据“区别责任”应获的资助和减排空间。最后,本文为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提出了政策意见。(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李慧明,李彦文[7](2017)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巴黎协定》中的演变及其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全球气候治理的核心原则与法律支柱。虽然《巴黎协定》仍然强调遵循该原则,继续视其为新气候治理体制的核心原则,但与京都时代、后京都时代相比,"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动态演变:缔约方的责任日益趋同,以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决定贡献"取代"有区别"的责任;缔约方的分类由京都时代的"二分法"(附件一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演变为实质上的"叁分法"(发达国家,最不发达国家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其余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责任划分的基础从静态的"历史责任+经济能力"向动态的"历史责任+现实责任+经济能力"转变。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一项核心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后巴黎时代的全球气候治理中仍然具有关键意义,其形式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但是,各方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解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重新法律化的过程依然充满了激烈的政治博弈。(本文来源于《阅江学刊》期刊2017年05期)
易在成[8](2017)在《欧盟“航空减排指令”及中国的应对之道——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气候容量资源有限的的前提下,如何界定公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直是气候国际公约的目标。对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来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具有法律拘束力。这一原则在最新的气候变化《巴黎公约》中得到坚持和强调。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一问题上,中国有权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张承担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减排责任。鉴于欧盟"航空减排指令"并不符合该原则,中国可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提议修改该指令。新的指令应当尊重国际民航组织议定的效果标准。在效果等同的情况下,应赋予航空器飞离国以优先管辖权。与此同时,中国应建立总量控制和交易制度,以兼容欧盟的排放权交易体系。(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4期)
孙玉中[9](2017)在《论我国区域环境治理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内区域环境治理和全球环境治理同样面临责任区分问题。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合理的全球环境治理责任分配范式,有效引导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参与。国内环境治理基于环境问题产生的历史根源、各自能力区别以及环境问题的严峻性而在不同区域之间存在着共同责任与区别责任。在环境法中确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并据此完善生态补偿、环境税收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有利于实现区域环境治理目标,践行环境正义,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本文来源于《云南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王珊[10](2017)在《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气候变化法律机制中的转型》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之一。与《京都议定书》“自上而下”和“两分化”的严格共区原则模式不同,2015年12月通过、并于2016年11月正式生效的《巴黎协定》采用了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自下而上”的减排模式,摒弃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两分化的区别路径,同时在减缓、适应、资金、透明度、能力建设等不同方面细化体现了共区原则。共区原则的转型并非是其本身的自我矛盾,而是随着国际格局变迁中缔约国历史排放责任和各自能力等因素的演变而转型,是概念本身在实践中的解释发生了动态变化。而共区原则在气候变化法律机制中的转型的动因,一方面源自京都机制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则是在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和排放大国出现的背景下,不同国家集团内部利益诉求的转变和立场的分化所致。共区原则在气候治理机制中的转型既有中国这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的推进作用,反过来也对中国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一定挑战。在《巴黎协定》新共区原则机制下,中国既面临着未来的温室气体排放空间受到大幅限制、进而掣肘国内经济发展的困境,也面临着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进一步施压的挑战。有鉴于此,中国一方面要利用新机制的平台,积极构建和完善国内气候治理制度体系,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碳交易市场机制以降低国内减排成本;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在未来的国际谈判中坚持保留共区原则的立场,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在气候治理领域的合作,重视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援助,并在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构建中推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治理机制的妥善结合,同时为发展中国家争取一定的减排过渡期以实现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7-06-06)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全球气候变暖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发展,人类知道潜在的灾难离我们不远了,而科学界已经将问题的严重性从“人类是否加剧气候变化”变成了“我们到底会面临什么样的灾难”。目前人类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且人类是非常善于解决问题的,特别是这些问题是人类自己引发的,我们将不得不处理温度持续升高的长期问题。国际社会在处理全球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做了许多努力,形成了多个气候治理的国际法律文件,其中叁个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国际法律文件分别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这几个文件的指导性原则,并且该原则还在《巴黎协定》中发生了转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一项重要的原则,随着气候治理的向前推进原则本身的应用更加灵活,内涵更加丰富。中国从一开始就致力于推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确立,同时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面临的减排任务十分严峻。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一共分为四章论述该原则。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历程;然后介绍了原则中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的含义以及两者的联系;最后论述了共区原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以及污染者自负原则的关系;该章主要是对原则有一个系统的介绍。第二章首先介绍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上述叁个法律文件中的体现;接下来讲述原则在《巴黎协定》中的转型,从各方面进行论述,最后得出结论该原则更加趋向于共同责任,区别责任不断弱化。第叁章主要介绍该原则在欧盟、日本以及澳大利亚叁个缔约国的实践情况,从政策到立法再到各国的减排情况;从以上国家的治理结果来看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能发挥效用的,该原则需要继续实行下去发挥更大作用。第四章首先介绍了中国和该原则的发展关系,中国一直都对该原则持支持的态度;其次介绍了日后气候减排过程中我国所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通过这个文章,更加全面的了解该原则的内涵以及日后我国从各个方面更好的加入到温室气体减排中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孟鹏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中的国家伦理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9
[2].谢淑君.论气候治理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D].南昌大学.2019
[3].张学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适用对中国的挑战及其对策[J].河北农机.2019
[4].袁雪.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国际海运减排领域的适用[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8
[5].马国飞.全球气候治理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可行性研究[D].吉林大学.2018
[6].胡辰怡.气候治理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发展[D].上海师范大学.2018
[7].李慧明,李彦文.“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巴黎协定》中的演变及其影响[J].阅江学刊.2017
[8].易在成.欧盟“航空减排指令”及中国的应对之道——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为视角[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9].孙玉中.论我国区域环境治理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7
[10].王珊.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气候变化法律机制中的转型[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