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制度比较论文-阎慧鸣

无效婚姻制度比较论文-阎慧鸣

导读:本文包含了无效婚姻制度比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无效婚姻,中韩,制度比较

无效婚姻制度比较论文文献综述

阎慧鸣[1](2014)在《中韩无效婚姻制度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制度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而无效婚姻制度更是婚姻制度中的中流砥柱,其决定着婚姻是否有效。本文将通过对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分析,与韩国的相关制度进行对比,相互借鉴,为我国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的意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10期)

李霞[2](2013)在《港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港澳属于不同的法域,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具体表现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原因、法律后果和法律程序等方面。港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于完善大陆无效婚姻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本文来源于《韶关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吴国平[3](2009)在《海峡两岸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比较与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立法均设立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且各具特色。但大陆地区的相关立法还存在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过于单一、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分等不足,需要通过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规定无效婚姻宣告制度、细化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强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等来加以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3期)

方雪花[4](2009)在《中韩无效婚姻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系男女的社会关系,是维持社会的最基本的单位。婚姻不是单纯的男女结合,而是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为了男女的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社会所承认的结合。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但是,婚姻的成立以法律的承认为前提。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所谓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无效婚姻制度是对违法婚姻法律后果的规范化,制度化的一种表现。无效婚姻制度作为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公民的结婚行为,保护当事人及子女利益,促进公民建立合法婚姻关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如何完善成为当前无效婚姻制度丞待解决的问题。本论文首先论述了无效婚姻制度的基本理论,以便能够对无效婚姻制度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对两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全面的介绍,为两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比较作铺垫。论文在介绍中韩无效婚姻制度时,主要围绕中韩两国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具体内容,全面介绍中韩两国无效婚姻制度,即历史沿革、构成要件、处理方式、法律后果等相关理论。通过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和韩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指出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在借鉴韩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一些建议和构想。总之,缺少无效婚姻制度规范体系的婚姻法体系不是健全的婚姻法律制度的体系。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外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来健全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09-05-01)

刘雪飞[5](2002)在《我国内地与澳门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内地 (以下简称内地 )和澳门婚姻法律都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但两地关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以及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方面 ,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澳门的有些规定 ,对内地有很大的借鉴作用。(本文来源于《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2年04期)

黄丽娥[6](2002)在《海峡两岸无效婚姻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陆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颁行的新婚姻法,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从而填补了大陆立法的一个空白。无效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公民的结婚行为,保护当事人及子女利益,促使公民建立合法婚姻关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进行海峡两岸无效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于深化两岸婚姻家庭的理论认识,正确处理涉台婚姻纠纷也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根据无效婚姻制度的内涵及其外延,就海峡两岸无效婚姻制度立法中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理由、无效婚姻的认定、无效婚姻的后果等问题作一比较研究。 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古代法。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而只是简述违法婚姻的一个特定概念,指的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大陆新婚姻法用了叁个条文,台湾民法亲属编用了九个条文相应规定各自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两岸无效婚姻制度都依其效力不同相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即绝对无效婚姻和相对无效婚姻。 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理由,可分为违反实质要件的无效婚姻和违反程序要件的无效婚姻。重婚由于严重冲击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为海峡两岸立法所共同认定为绝对无效婚姻,但两地对重婚不论在其民事认定上,还是刑事处罚上都有很大不同。近亲婚也为两岸立法所共同认定为绝对无效婚姻。但台湾禁止近亲结婚的范围比大陆更为严格,也更为明确,不仅直系血亲和一定范围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而且直系姻亲及一定范围的旁系姻亲也不得结婚。而大陆只规定直系血亲和叁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疾病婚、早婚,大陆立法规定为使婚姻绝对无效的理由,而台湾立法只认定为使婚姻相对无效的理由。而且两岸关于何谓疾病,何谓早婚的条件也有很大不同。胁迫婚因违背双方合意,为两岸立法共同认定为手!丁对一无效婚姻另外台湾还明确规定欺作婚、违反监护关系及违反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结婚为相对无效女条姻,不合程序婚为绝时无效婚姻,大陆时此未为明定、、 关于无效丧杳姻的认定。。在台湾关于绝时无效婚姻为一般无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主张,也无须经法院判决宣洁预条姻无效。而对于相对无效长奋姻则依据使婚姻无效的理由不同,而规定有不同的请求权主体,赋予不同的请求期限,由法院宣告撤销丧昏姻效力。在大陆不论绝对无效婚姻还是相对无效婚姻,立法中都明定请求权人,并且在认定程序上都采宣告制,宣告机关也与台湾立法不同,一可为法院,二可为女昏姻登记管理机关。 关于无效婚姻的效力。对于绝对无效婚姻两岸立法都认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而对于相对无效婚姻,台湾立法认定其从宣告被撤销之日起不具有丧昏姻效力,无溯及力,大陆立法则认定为自始无效。关于丧备姻无效时财产的处置。大陆立法采取处理非法同居关系财产的处置方式,而台湾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处置方式、另外台湾还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损害赔偿制度,及聪养费给付制度,大陆立法时此未为明定、关于父母子女关系。不论是绝对无效女杏姻,还是相衬无效婚姻,在大陆其子女都为非婚生子女,但法律规定其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r、而台湾相对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而绝对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除非经准正或生父认领后才视同婚生子女。(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02-04-01)

黄丽娥[7](2002)在《海峡两岸无效婚姻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无效婚姻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大陆新婚姻法首次规定的制度。本文作者主要从确认婚姻无效的理由和无效婚姻的处置上对海峡两岸的无效婚姻制度作了比较 ,意在两岸相互借鉴各自立法的优点 ,相互取长补短 ,从而进一步完善两岸的婚姻家庭法规。(本文来源于《叁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2年01期)

屈茂辉,尹海文,佘佐鹏[8](1999)在《大陆与港台无效婚姻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详细比较中国大陆与香港、台湾叁地无效婚姻的形态、认定程序和法律后果后,分析了祖国大陆、香港和台湾无效婚姻制度的各自合理性。认为我国大陆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中应借鉴和完善无效婚姻制度,严格结婚条件,使婚姻家庭法科学化、现代化。(本文来源于《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1999年03期)

无效婚姻制度比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港澳属于不同的法域,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具体表现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原因、法律后果和法律程序等方面。港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于完善大陆无效婚姻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无效婚姻制度比较论文参考文献

[1].阎慧鸣.中韩无效婚姻制度比较[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2].李霞.港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比较研究[J].韶关学院学报.2013

[3].吴国平.海峡两岸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比较与思考[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

[4].方雪花.中韩无效婚姻制度比较研究[D].延边大学.2009

[5].刘雪飞.我国内地与澳门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比较研究[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6].黄丽娥.海峡两岸无效婚姻制度比较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2

[7].黄丽娥.海峡两岸无效婚姻制度比较研究[J].叁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

[8].屈茂辉,尹海文,佘佐鹏.大陆与港台无效婚姻制度比较研究[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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