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法律制度论文-梁志刚

共享法律制度论文-梁志刚

导读:本文包含了共享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共享单车,市场准入,法律监管,市场退出

共享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梁志刚[1](2019)在《我国共享单车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共享单车发展迅速,其以“低碳环保,便利出行”的优点受到广大市民的青睐,有效地缓解了公众的出行压力。共享单车企业以收取押金作为营运的模式是其发展的一大特点。然而,共享单车市场在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准入制度、押金监管、市场退出及相关法律制度设计方面。准入制度方面的主要问题有主要存在准入门槛过低、法律保障不足、市场准入主体过多;押金监管方面的主要问题有监管主体不明确、押金管理混乱、未设立专门账户保管,押金与企业财产混同的现实问题;市场退出方面的主要问题有市场退出程序不合理、善后处理机制缺失、经营者责任追究不到位;法律制度设计层面的主要问题有法律位阶低,缺乏权威性、缺乏强制性规范,法律后果不明确、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这些问题亟需得到正确审视并有效解决。研究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建议:在准入制度方面,须提高准入门槛、完善法律的保障、依照市场需求准入;在押金监管方面,应明确押金监管主体、建立押金公示制度、建立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双轨监管机制、实行信用免押金制度;在市场退出方面,应该明确市场退出标准和建立事先公告程序、建立完善的善后处理机制、建立经营者责任追究制度;在法律制度设计层面,须制定高层次的立法、制定强制性规范,明确法律后果、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旨在健全和完善共享单车市场监管,以期达到共享单车企业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和保护用户的财产权益之目的。(本文来源于《兰州财经大学》期刊2019-05-31)

薛众元,阳娇娆[2](2018)在《共享单车制度的法律完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共享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一个蓝海经济,其前景广阔,作为其代表共享单车则趁此潮流发展壮大。但是其中存在着法律关系不清,立法不足,民事责任承担比例难以确定,行政处罚责任对象难以确定等问题,既有政府宏观调控的不足,也有作为服务提供者的运营平台自身服务的缺失,而作为服务接受者的用户,其素质问题也是目前行业发展的难题之一。通过剖析共享单车中的法律关系,分析其法律性质,共享单车平台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基础上,对共享单车的法律关系做出一个简要的概述。而后分别举出了共享单车在民事、行政、刑事叁个方面目前存在的典型问题并加以分析,归纳其原因。最终从政府、运营平台、用户叁个角度对目前共享单车所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华劼[3](2018)在《共享经济视域下重混创作版权法律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重混创作泛指通过数字技术手段对在先作品进行改变和转换并融合进新的创作形式中。重混创作是共享经济与共享文化的产物,其存在对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与繁荣有着积极意义。目前,我国重混作品引发的侵权纠纷频发,而我国现行版权法律制度对重混行为及重混作品却没有明确规定,重混作品受版权法保护的依据不明确,这将挫伤重混创作者的积极性。本文旨在从理论探讨和制度设计上对此问题做出回应,通过分析重混创作者享有权利的理论依据,提出合理使用制度是判定重混创作是否合法的法律依据,亟需构建与重混创作相适应的合理使用和侵权救济制度。(本文来源于《南京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9期)

王雷涛[4](2018)在《我国民宿共享短租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享经济的崛起,正影响着人们消费方式,悄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共享经济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以使用权分享为主要特征,整合海量、分散化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共享经济在短短几年内涉及金融、租车、短租等行业,并非单单是将传统的商品或者服务放在共享交易平台上经营的商业模式,在给社会公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传统的以政府为主体的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民宿共享短租,是指城乡居民借助互联网共享平台发布其自有或者合法占有的闲置民宿住宅信息,需求方根据需要筛选,并通过该平台以天为单位向信息发布方支付部分或者全部标的额的一种共享经济住宿模式。民宿共享短租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宿共享短租包括“企业对个人”(B2C)模式和“个人对个人”(C2C)模式,狭义的民宿共享短租仅指“个人对个人”(C2C)模式。“个人对个人”(C2C)模式的民宿共享短租是符合共享经济初衷的典型的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本文采用其狭义概念,仅研究“个人对个人”模式下的民宿共享短租的监管法律制度。共享经济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之间的界限,从民宿共享短租行为的本质来讲,更符合商事行为的性质。由于民宿提供方和共享短租平台企业非为同一主体,二者与需求方一同构成叁方结构。这种叁方结构不同于转让所有权的网络交易中形成的叁方结构,并且不同于我国网络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也不同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居间人的法律地位。民宿共享短租的发展对于我国房地产行业“去库存”,推动供给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不同于其他的共享经济,民宿共享短租的标的物是现实中的不动产,且交易发生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对于发展实体经济有促进作用。尤其是具有地方特色的民宿,不仅能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更有望成为旅游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可以将其视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一种新途径。从这点来讲,正符合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策略的要求。为了促进共享经济及民宿共享短租的发展,国务院各部委在短短叁年内出台了近十个促进共享经济及民宿短租行业发展的规范性法文件。但是,目前对我国民宿共享短租起到实际监管的作用的依然是传统的条块分割式的监管体系。而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法律规范多为指引性规范,在民宿共享短租发展中起到的监管作用的少之甚少。本文旨在探究民宿共享短租发展中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创新驱动发展的理念下尝试提出解决建议。文章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文献研究法等方法。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组成,正文又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概述了民宿共享短租及民宿共享短租监管的基础理论。首先从法学的角度上对民宿共享短租的概念做出了界定,并简要对民宿共享短租的法律关系进行阐述,并将其与相近概念加以区分。其次是对民宿共享短租监管的内涵进行界定,在分析民宿共享短租的监管对象和监管方式的基础上分析了其监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民宿共享短租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阐述我国民宿共享短租监管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从法律法规的制度层面、信用监管、税收征收监管等方面归纳了我国民宿共享短租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列举了国际上民宿共享短租发展较为领先国家的监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美国、英国和日本叁个国家,并通过对这叁个国家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总结出值得借鉴的完善我国民宿共享短租监管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第四部分,通过对前文叁个部分的梳理和总结,认识到我国民宿共享短租监管法律制度中的不足。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情况,尝试着提出了几点不成熟的完善建议:第一,完善民宿共享短租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二,确立多元化的监管主体;第叁,完善民宿共享短租的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第四,加强民宿共享短租平台的监管能力;第五,完善参与主体的信用监管与税收制度。(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1)

王文华[5](2018)在《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共享经济”,也称为“分享经济”,本意是指“通过闲置资源的共享并将其与有短期使用需求的用户之间实现匹配,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使用者可通过较低的价格享有服务,而资源占有者则可以通过提供闲置资源给他人“共享”而获得收益,是“双赢”格局,智能手机以及移(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4-22)

盖建华[6](2018)在《共享经济下“类劳动者”法律主体的制度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共享经济以互联网为依托,形成了自由灵活的用工关系。这种新型用工形式给经济发展带来活力的同时,也给劳动法规范中劳动主体的"二分法"体系带来较大冲击,继而使政府监管面临一定困境。从平衡共享经济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理念出发,有必要在我国增设"类劳动者"这一法律主体,从而为政府包容审慎监管提供便利。"类劳动者"介于劳动者和劳务者之间,其在人身从属性上弱于劳动者,在经济从属性上则强于劳务者。因此,政府对"类劳动者"进行的倾斜保护应当弱于标准劳动关系,而高于具有更高自主性的劳务关系。在具体的保护方式上,政府可以先明确一些通用性的保护措施,然后再根据实践情况探索具体的突破性措施。(本文来源于《改革》期刊2018年04期)

李玉虎[7](2017)在《分享经济与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应对——以共享单车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借助于移动互联网技术,分享经济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在我国,分享经济在合作消费领域发展势头迅猛,尤其在公共交通方面得以体现。从互联网预约出租车到共享单车,都体现出分享经济的商业模式。从分享经济的实践看,它不仅具有一般商业活动的特征,而且具有金融活动的某些属性。本文以共享单车为例,分析分享经济对现行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提出的新任务,以及共享单车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和经营行为、竞争制度,押金规则等方面的经济法应对。(本文来源于《经济法研究》期刊2017年02期)

赵晶晶,贾怡,张楠楠[8](2017)在《国外国防科研设备设施共享管理制度与法律基础浅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当前,为促进国防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世界各国都从自身国情及需求出发开展了积极探索。国内常说的科研设备设施及科研仪器平台等,在西方发达国家一般被称为科学研究设施或共享仪器设施,并将这些科研基础设施定义为科学界在各自领域开展高水平研究活动所用到的研究设施、资源及相关服务。由于国外科研设备设施没有明确的国防属性,由国家投资的科研设备设施都可以承接军方的项目,而国防实验(本文来源于《中国航天》期刊2017年11期)

何宇霏[9](2017)在《第叁方涉税信息共享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如西方谚语所说的那样,"税收像死亡一样不可避免",对现代国家来说,稳定有序的税收管理活动是国家机器良性运转的前提和保障。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信息时代的到来,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日益扩大的信息差距成为当前税收征管面临的最大难题,也是造成当前我国纳税遵从度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考虑到纳税人"理性经济人"的角色与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的限制,与第叁方合作,共享涉税信息成为消除当前信息不对称现象的一个比较可行的路径。第叁方涉税信息,顾名思义,是指在税收征管活动中由征纳双方以外的第叁人掌握的涉税信息。而税务机关能否获取较为全面的信息,关键在于对"第叁方"的界定。同时,任何制度的构建离不开理论的支撑,建立第叁方涉税信息共享制度也需要信息不对称、最优税制、税收遵从、新公共管理等理论作为基础。除了深厚的理论基础,以法律制度保障涉税信息的共享还具有防止税款流失、提高征管效率、实现税收正义的现实必要性。加上现行税收法律的保障、国外丰富的实践经验与日益发达的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我国的第叁方涉税信息共享制度并非天方夜谭。第叁方涉税信息在我国税务征管中的运用并非空白。一方面,当前立法体例中存在一些相关的法律规范对信息共享活动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很多地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极践行十八届叁中全会倡导的税收共治理念,如走在全国前列的"山东青岛模式"。但是,其中也暴露出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法律供给严重不足、现行信息报告制度过于笼统单薄、共享制度缺乏有效性等,难以提高征管效能,制约了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放眼国际,发达国家很早就开始运用第叁方涉税信息来加强税收征管,同时大多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来指导实践。譬如,美国在上世纪60年代就开始探索建立第叁方信息报告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相当完善。域外的成功实践为我国涉税信息共享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丰富的经验,结合这些有益的经验,构建我国的第叁方涉税信息共享制度应遵循以下思路:首先,构建第叁方涉税信息共享法律体系,在修订《税收征管法》的基础上完善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其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扩大信息共享范围、细化信息共享规则、明确法律责任追究并设置信息反馈程序;最后,通过建立税收信息化平台、保障纳税人参与权及监督程序的设立,强化信息共享的有效性。(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7-05-01)

杨思齐[10](2016)在《绿色专利共享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工业革命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物质利益和精神文化享受,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各种环境污染问题。面对日益严峻的生存环境,人们开始重视环境、保护环境,而绿色专利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是现在环境保护中的关键一环。目前,大多数国家正面临着不同程度的环境问题,但是对环境保护有重大积极意义的绿色专利技术却得不到广泛的应用和推广。一方面是由于专利制度赋予了专利权人极大的垄断权,这使得部分专利权人为了个人利益拒绝去分享绿色专利技术;另一方面是由于绿色专利研发的高成本性,最终导致绿色专利不能较好的推广和应用。而要想解决上述两种困境,其本质在于如何寻求公共利益与专利权人的私益之间的平衡。文章不主张以牺牲任何一方的利益为代价的前提下,坚持利益平衡,适当偏向公共利益的原则,来构建适合我国的绿色专利共享法律制度,推进绿色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以解决或减轻现代技术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利益的协调发展。(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6-06-01)

共享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共享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一个蓝海经济,其前景广阔,作为其代表共享单车则趁此潮流发展壮大。但是其中存在着法律关系不清,立法不足,民事责任承担比例难以确定,行政处罚责任对象难以确定等问题,既有政府宏观调控的不足,也有作为服务提供者的运营平台自身服务的缺失,而作为服务接受者的用户,其素质问题也是目前行业发展的难题之一。通过剖析共享单车中的法律关系,分析其法律性质,共享单车平台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基础上,对共享单车的法律关系做出一个简要的概述。而后分别举出了共享单车在民事、行政、刑事叁个方面目前存在的典型问题并加以分析,归纳其原因。最终从政府、运营平台、用户叁个角度对目前共享单车所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共享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梁志刚.我国共享单车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研究[D].兰州财经大学.2019

[2].薛众元,阳娇娆.共享单车制度的法律完善建议[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8

[3].华劼.共享经济视域下重混创作版权法律制度的构建[J].南京社会科学.2018

[4].王雷涛.我国民宿共享短租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8

[5].王文华.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保障[N].检察日报.2018

[6].盖建华.共享经济下“类劳动者”法律主体的制度设计[J].改革.2018

[7].李玉虎.分享经济与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应对——以共享单车为例[J].经济法研究.2017

[8].赵晶晶,贾怡,张楠楠.国外国防科研设备设施共享管理制度与法律基础浅议[J].中国航天.2017

[9].何宇霏.第叁方涉税信息共享法律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17

[10].杨思齐.绿色专利共享法律制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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