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能惩罚婚外情吗?

法律能惩罚婚外情吗?

一、法律能惩罚婚外情吗?(论文文献综述)

任照祝[1](2021)在《限制“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研究——以涉婚外情案件裁判现状为视角》文中提出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具有概括性和灵活性,能有力地填补法律漏洞。但公序良俗原则也有模糊性,对该原则的适用更多地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使公序良俗原则在判案中使用频率走高,在涉婚外情及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尤甚,然而简单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易导致不公正的审判。未来应该规范公序良俗的适用,有限制地将其适用在涉婚外情及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当事人赠与财产时的主观意愿及目的、第三者是否是善意、诉讼主体范围、各方过错及原被告主张的其他事由。此外,可适当引用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保障善意第三者的利益、援用夫妻一方隐藏转移财产的规定来惩罚给付方,保障给付方配偶的合法权益。

李耀宗[2](2021)在《《列那狐传奇》作为世俗讽刺的野兽诗歌:列那狐与伊森狼(二)》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列那狐传奇》是欧洲中世纪的一朵奇葩,开创了古法语诗歌的新文类。本文讨论它对世俗封建法律与男女性关系的讽刺特性,并依循诗人提示的方向,把列那先和埃尔森通奸然后强奸她的故事放在当代的世俗与宗教文学的语境里,考察他们的性关系及其法律后果。除了讽刺当时的宫廷时尚,诗人们重复叙述强奸案难以成立,以之讽刺当时受害者不能从封建法和教会法讨到公道。他们不只精确模仿,还歪曲嘲讽教会对性生活的管制来纾解由与日俱增的约束造成的心理压力,用诗歌逗引发笑来突破一切对想象力和乐趣的枷锁。

邓欣[3](2020)在《论略萨小说中的身体书写》文中指出马里奥·巴尔加斯·略萨(1936-)是拉丁美洲文学爆炸的代表人物,其作品荒诞幽默,艺术技巧多变,叙事立场宏大,思想丰富深刻,具有强烈的现实批判意义。小说中的身体书写也是略萨创作中的显着特色。本论文从身体书写视角切入,立足于拉丁美洲文化时代背景,结合略萨本人的创作观点、个人经历,分析其小说中身体书写的内容,讨论身体书写的成因,最后联系身体书写的文化内涵对其进行反思。首先,本论文对略萨作品中的身体书写进行了梳理,通过权力等级层次,将身体书写依次分为种族视域下的身体、政权视域下的身体和家庭视域下的身体三种身体景观。在种族关系视域下,略萨坚持反对殖民主义,塑造了一系列身体状况不佳的殖民者形象,他们在原始森林中处处碰壁,与被殖民者的身体形成鲜明对比。在政权关系视域下,略萨本着反对独裁和暴力的原则,突出了暴力机器的非法滥用,以及暴力革命的双重困境。在家庭关系视域下,略萨从反对男权中心主义的立场出发,强调了传统婚姻、代际关系和婚外情中的男性话语,以及其中的反叛迹象。其次,就身体书写成因而言,略萨的个人经历培养了其叛逆性格,使得他对男权和家庭的感触颇深,这是略萨身体书写的主观因素。而拉丁美洲特殊的文化背景,比如西班牙的殖民统治,以及土着意识的觉醒,是构成身体书写的客观原因。此外,在文学渊源方面,略萨的身体书写还受到了福楼拜和福克纳等人影响,形成了独特的文学观念。略萨小说中的身体书写的价值主要体现为深刻的人文关怀,他呼吁文化多元,反思工业文明引发的道德危机,批判秘鲁军事独裁,关注个人生存困境。略萨通过批判现实,赋予了身体书写丰富而独特的内涵和意义。与此同时,身体书写也暴露了略萨本人的思想局限,受西方意识形态影响,他对秘鲁本土文化存在误解,导致土着人身体变形。此外,他还流露出传统男性意识,免不了对女性身体的“情欲化”处理,缺乏对心理机制的有效研究。由此可见,略萨小说中的身体书写再现了20世纪拉丁美洲的苦难命运和时代变幻,身体在此被符号化,是反映权力话语、社会发展面貌和文人思想意识的重要载体。

排日代姆·麦麦提[4](2020)在《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离婚率有逐年增高的趋势。大部分家庭都是因为配偶一方出现通奸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最终导致婚姻破裂。因此,为了维持稳定的婚姻关系,现实生活中的夫妻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纷纷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以此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固性。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关于忠实义务相关的立法情况来看,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及其相关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对忠实义务的性质,界定都没有作具体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出现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件时,各地法院的审判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尽管中国现行的《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和要求赔偿的权利,但这些规定过于模糊,无法实施。因此,忠诚协议只要是双方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的,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约定内容明确、具体,具备可操作性,就是有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忠诚协议属于一种特殊契约,它是涉及人身性质的契约,应由婚姻法调整,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法解释来规范忠诚协议,以更好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对忠实义务和忠诚协议的概念、特征等问题作了理论探讨;其次,通过分析裁判结果有较大差异的案例进而引出争议焦点;再次,讨论有关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国内外学说及立法现状;随后讲解配偶知情权与配偶隐私权、第三者隐私权的冲突等问题;最后提出应对配偶隐私权做合理保护、还对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单独可诉性进行了讨论、最后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作出了实现性建议。夫妻忠诚协议也可以说是与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基本要求相吻合,更有意义的一点是,其可以在根本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对于不忠行为的逐步增长而带来的各种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根据、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婚姻的观念渐进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更加稳定,以及对于婚姻家庭的维护有着非凡的意义。

王源平[5](2020)在《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早在《婚姻法》2001年修订时,对于是否应当增设夫妻忠实义务的相关内容进入其中曾在学术界引起不小的争议,各方观点不一,难有定论。至于到《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后,在其草案修改过程中呈现出了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两极分化的态度,首先是在最初的草稿中认可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表述为“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不过在后来的草案中又推翻此条,对因夫妻忠诚协议提起的案件和离婚诉讼中通过夫妻忠诚协议主张相应权利的,表达了不予支持的态度,我们已经知道,随后的《婚姻法解释(三)》也回避了这个问题。目前的现状是,《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内的婚姻家庭法律,都没有对夫妻忠实义务和夫妻忠诚协议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婚姻危机在当代社会似乎成为了一个见怪不怪的现象,根据《人民日报》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自2003年起,离婚率保持了连续15年的增长,婚姻稳定成为社会生活中一个突出的话题。2019年12月24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有委员建议,婚姻家庭编草案中涉及的“离婚冷静期”适用应当设立甄别机制,引起社会的热议。而夫妻忠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约定的一种“保险机制”,自从2002年全国第一起夫妻忠诚协议案在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曝光后,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与其它相关问题也一直争论至今。本文从实践案例出发,在整理分析目前不同理论学说的基础上,探讨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法律适用等问题问题,并以期达成以下研究目标。首先,了解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性质、类别,对当下夫妻忠诚协议盛行的社会环境进行分析,了解其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目前的司法状况。其次,深入研究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探讨目前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是本文的核心要点,笔者会查找有关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不同学说,在整理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最后,探寻夫妻忠诚协议目前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试图对司法操作的完善提供一点可借鉴之资。

赵梓晴[6](2019)在《夫妻忠诚协议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国内的离婚率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离婚纠纷也日益增多,与离婚相关的诸多问题也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如何应对日益增多的离婚纠纷,解决离婚纠纷中的现实问题,优化相关案件的审理,实现判决的公正成为学界需要直面的问题。在这些与离婚相关的问题中,由夫妻忠诚协议催生出的相关问题尤为引人注目。如何确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厘定其在司法裁判中的地位以及功能,成为学界的研究热点。夫妻忠诚协议命题不仅具有学术上的研究价值,而且该命题本身还蕴含了巨大的社会功利,对于这一命题的有效回应无疑对与之相关纠纷的审理具有重要的价值,也可以提高伦理道德与司法条例两个层面的契合度,最终助推中国婚姻司法体系的创新发展。夫妻忠诚协议是一个涉及法律、道德等多个领域的复杂命题。在研究的过程中,为了增强研究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本文从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入手,重点考察学界在夫妻忠诚协议研究中所形成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凝练域外立法和理论界的共识,形成夫妻忠诚协议法律上的表达。其后,本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立足于夫妻忠诚协议所引发的纠纷,考察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性质、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认识,提炼“司法智慧”,挖掘法院在实践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最后,结合立法、司法、理论的现状,针对因夫妻忠诚协议所引发的诸多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具体的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主要特征等方面进行分析,从生活层面、道德领域以及法律界定等角度进行分析,重点是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概念以及性质定位等方面进行研究,以补齐学术研究和相关法律中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性质、效力方面并没有准确的定位的短板,助力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执行及落实。第二部分,主要针对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展开研究。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在约束夫妻双方关系的基础上,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契约,但是法律视角下,人身关系及人身权是以法律进行规定,所以并不能严格按照合同法的基本要求进行处置和管理。结合国内现有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说”“无效说”的观点,对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可以纳入合同的范围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性及契约价值,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状态、签订方式与合同的拟定及签订之间存在相似之处,虽然两者之间的法律性质存在差异性,但是,仍然坚持夫妻忠诚协议需要纳入合同范围的观点。将夫妻忠诚协议视同合同,用以增强夫妻忠诚协议的约束性,在原有道德义务的基础上,可以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体现及契约性提高等方面提供有力依据。第三部分,重点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无效方面进行分析。为提高这一部分的有效性及研究价值,本文以司法数据为依据,并对不同的夫妻忠诚协议应用、婚姻纠纷类案件、判决结果等信息数据进行汇总,以此作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无效的判定依据。支持无效说的观点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4条以个人权益保护为主,坚持夫妻忠诚协议应该以道德义务为核心。持有效说的观点在研究该协议时,是站在协议的契约性、忠实义务履行以及司法效力提升角度,进而体现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第四部分,从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律判定依据等角度,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应用效果以及实际应用效果等方面进行研究。在以唯物辩证理念为依据的前提下,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提高夫妻忠诚协议的司法地位,这对夫妻纠纷出现后的人身关系明确、合法权益保护、财产合理划分等方面有积极作用。第五部分,在对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司法有效等方面进行辩证分析的前提下,将夫妻忠诚协议纳入到合同法、相关婚姻法律保护中,是在落实夫妻忠诚协议道德属性的前提下,提高夫妻忠诚协议的司法价值及法律定位效果。为进一步强化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对夫妻忠诚协议是否要纳入民法典方面进行研究,民法典是体现公民合法权益并保证公民权利执行的基础性法律。针对夫妻忠诚协议如何融入到民法典中、民法典对夫妻忠诚协议如何进行规定等方面进行研究,提出在坚持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坚持一夫一妻制度,并从婚外性行为、感情关系、夫妻之间相互帮助、经济相互扶持等角度进行落实,进而实现将该协议纳入民法典,提高其司法效力。最后对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研究观点进行汇总,以期为婚姻及夫妻纠纷审理等方面的司法判断依据方面提供助力。

胡小敏[7](2019)在《浅议特殊情感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婚外情是一种特殊的情感,其对婚姻幸福家庭和睦、子女健康成长而言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不可低估的因素。虽然当前已有针对婚外情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体系,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对无过错配偶权益的保护力度和对婚外情过错方的惩罚力度均不足。文章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提出婚外情法律责任制度完善的思考,以期促进对婚外情的正确认识和妥善应对。

陈英杰[8](2019)在《我国通奸罪存废的历史考察及现实启示(1912-1997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通奸罪由来已久,历史上诸多国家都曾以法律手段对通奸行为进行规制。我国古代各个朝代的法纲都明确指出,男女通奸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最早的相关法律条文撰写于周朝时期,并且该条文也明确指出“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众多东西方国家尤其是有宗教信仰的国家和地区对通奸行为的惩罚尤其严厉。虽然在进入现代文明之后,一些国家纷纷予以废除,但某些国家和地区仍存在通过刑事或民事手段规制通奸行为的情形,但我国无论是刑法抑或民法,都未规制通奸行为。自古以来,我国深受儒家思想熏陶,广大人民群众也基本上都有着很强烈的性道德意识,深深鄙视不正当的通奸行为。包括韩国地区,也是深受儒家文化的熏陶,直至2015年才废除刑法中有关通奸罪的规定,而台湾至今都有通奸罪的法规存在。作为道家、儒家思想等发源地的中国为何早在上个世纪就废除了通奸罪的规定呢?如今社会两性问题及其衍生问题突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如何规制两性问题,尤其是曾被纳入犯罪的通奸行为,成为了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热点。本文将以法社会学为研究视角,从我国社会历史文化及相关司法传统的角度来对我国通奸罪的存废作一个历史的考察。对于历史考察部分主要是分为三个历史时期进行探究,分别是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以及改革开放以后,考察了这三个时段关于通奸罪存废的历史发展。通过对通奸罪存废的历史考察来探寻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种种联系,从历史中探寻通奸罪废除的合理性所在,以回应如今纷纷而起的通奸入刑的呼声,并且从法与道德、法与社会的理论中出发对现如今社会中复杂混乱的两性问题予以启示。

唐伟元[9](2019)在《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分析》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夫妻忠诚协议成为了婚姻家庭领域的热点问题,由于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审判指导的缺位也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司法界对此莫衷一是,在上海法院首次承认这类协议效力之后,各地法院曾纷纷效仿,认为这类协议应当有效。而后由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给出了不予受理的明确意见后,司法界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开始发生转变,出现了承认效力、否定效力和不予受理三种不同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保持了沉默。类似的案情,法官的态度却截然不同,使得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争议成了“同案不同判”的典型。而学术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更是褒贬不一,有学者认为忠实协议本质上只是道德问题,道德的问题应当回归道德,法律不应予以评价,也有学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法律未禁止下的自由行为。夫妻忠诚协议出现的本由是为了维持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然而争议的不断产生和发酵,使得协议无法产生其该有的作用,甚至引发了新的纠纷。这种情况下,理清忠诚协议的概念,对协议的效力做出正确的分析,明确好忠诚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对于这类案件的顺利审理,发挥法律定纷止争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从搜索到的案例中选取了三个典型案例,前两个得到了法院的承认,“不忠赔偿”和“空床费”也是常见的忠诚协议违约责任约定,最后一个案情与前两个类似,法院却驳回了当事人的诉求。从同案不同判,以及案例出现后学界的争论发现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是核心的争论焦点。因而,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第二部分,案件审理和学者研讨过程中对于忠诚协议效力存在的争议。第一,审判过程中各地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不同态度。通过对各地法院相关规定和做法的归纳,发现司法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态度主要有:承认其效力、否定其效力、不予受理。第二,学术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不同学说和评析。通过对学术界不同学说的总结,发现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有:有效说、无效说、二元说和自然债务说。同时,结合笔者自己的理解对不同的学说给出相应的评议。第三部分,争议原因的分析。在对司法界和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进行分析后,归纳出产生争议最主要的两个原因:夫妻忠诚协议的外延和内涵理解不同,夫妻忠实义务的定性不同,并给出本文对应的解读。第四部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分析思路。通过对司法界和学术界对于忠诚协议不同态度和观点的归纳与分析,给出本文的观点:结合协议具体内容分析其效力,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若其约束的身份权当由法律规定和调整,则该协议无效,涉及财产关系的协议,经过前提性条件的审查可承认其效力。同时兼具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内容的协议,根据其是否可分具体分析其效力。若不可分,则系部分的效力决定协议整体的效力,若可分则单独评价和分析各部分的效力。第五部分,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司法建议。从司法依据和司法调整两个角度入手。司法依据部分,本文跳出束缚于单行法的思维定式,认为可以《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的规定调整夫妻忠诚协议。司法调整的角度,夫妻忠诚协议不应当具有单独可诉性;当赔偿金约定按照相关标准衡量后确实过高,应当首先由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可参照《合同法》的规定,由当事人申请,法官酌情裁定是否核减;当过错方的行为既与忠诚协议相悖,又属于可以诉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如果属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当由夫妻忠诚协议规制,而不能再提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属于“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则忠诚协议和离婚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杨银[10](2019)在《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致离婚损害赔偿类案例分析》文中研究说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权利救济制度,对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保障婚姻家庭的美好与和谐有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例偏低,最终确定的赔偿数额也较低,为了使该制度能够得到更有效的落实,我们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研究与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文章由三个典型案例入手,从案情及法院的判决结果出发,整理出三个主要争议点,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外的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情形能否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第三者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时能否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再结合实际情况和理论知识对争议点进行评析后,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出于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理应将其作为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并且第三者与过错方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侵犯了夫妻配偶权,违背了婚姻家庭道德,理应承担责任,从行为性质来看该行为是一种过错行为,如果在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形下,不论过错大小,直接判定为不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则违背了公平价值理论,是不可取的。因此,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比域外的相关立法及判例,在对上述问题有了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以后,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一些相应的解决方案。建议从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中对过错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增加过错相抵原则的适用规范;通过司法解释对同居的概念给予扩大解释或者通过立法添加兜底条款将其它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情形纳入到法定情形内;通过增加配偶权的概念,使其成为扩大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法理依据,结合侵权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配偶权给予保护。

二、法律能惩罚婚外情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律能惩罚婚外情吗?(论文提纲范文)

(1)限制“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研究——以涉婚外情案件裁判现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涉婚外情财产纠纷案件判决现状
    (一)司法判决现状
    (二)司法判决分析
三、公序良俗原则滥用之弊端
    第一,同案不同判。
    第二,过于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
    第三,法律守护者变身道德审理者。
    第四,助长不良风气,甚至导致有违公序良俗的结果。
四、限制公序良俗原则在涉婚外情案件中的适用
    (一)限制公序良俗适用的范围
        1.区分给付动机和目的
        2.考虑各方主观过错程度
        3.区分原告主体
        4.考虑第三者损失及共同生活支出
    (二)适当引入不法原因给付制度
    (三)配偶的损失由给付方赔偿
五、结语

(2)《列那狐传奇》作为世俗讽刺的野兽诗歌:列那狐与伊森狼(二)(论文提纲范文)

(3)论略萨小说中的身体书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0.1 选题缘由及选题意义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0.3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
    0.4 核心概念界定
第1章 种族关系视域下的身体书写
    1.1 文明人的身体衰弱
    1.2 野蛮人的身体反抗
第2章 政权关系视域下的身体书写
    2.1 被暴力机器迫害的身体
    2.2 被暴力革命误解的身体
第3章 家庭关系视域下的身体书写
    3.1 被传统婚姻禁锢的身体
    3.2 被代际关系隔阂的身体
    3.3 被婚外情利用的身体
第4章 略萨小说中身体书写的成因
    4.1 个人经历影响
    4.2 拉美文化滋养
    4.3 文学观念使然
第5章 略萨小说中身体书写的反思
    5.1 深刻的人文关怀
    5.2 优越的俯视者姿态
余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及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4)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域内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学说
        1.2.2 域外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规定
    1.3 研究方法
2 夫妻忠诚协议概述
    2.1 夫妻忠诚协议的界定
        2.1.1 夫妻忠诚协议的含义
        2.1.2 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
    2.2 夫妻忠诚协议产生的原因和作用
        2.2.1 忠诚协议产生的原因
        2.2.2 忠诚协议产生的作用
3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学说争议与域外立法现状
    3.1 域内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学说争议
        3.1.1 有效说
        3.1.2 无效说
        3.1.3 两种学说之评析
    3.2 域外立法现状
        3.2.1 大陆法系
        3.2.2 英美法系
        3.2.3 域外立法现状与我国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比较与启示
4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相关问题
    4.1 配偶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4.1.1 配偶知情权与配偶隐私权的冲突
        4.1.2 配偶知情权与第三者隐私权的冲突
    4.2 第三者与离婚损害赔偿
5 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基本建议
    5.1 对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进行合理保护
    5.2 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5.2.1 将第三者纳入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对象
        5.2.2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5.3 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
    5.4 夫妻忠诚协议的公证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5)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其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的研究方法
    五、论文架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夫妻忠诚协议概述
    第一节 夫妻忠诚协议的社会背景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产生原因
        二、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象
    第二节 夫妻忠诚协议的内涵与类别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内涵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分类
        (一)人身类忠诚协议
        (二)财产类忠诚协议
        (三)混合类忠诚协议
        三、配偶权研究
第二章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争议分析
    第一节 有效论及其理论学说
        一、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
        二、《婚姻法》抽象原则的具体化
        三、体现了合同的属性
    第二节 无效论及其理论学说
        一、人身权具有法定性
        二、忠诚义务的道德属性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非道德性和不可执行性
    第三节 其他观点
    第四节 本文观点
第三章 协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节 实体法规制问题
        一、《婚姻法》规制
        二、《合同法》规制
        三、《侵权责任法》规制
    第二节 协议的单独可诉性问题
    第三节 协议约定赔偿金额调整原则
    第四节 夫妻忠诚协议与离婚损害赔偿
结语
参考文献

(6)夫妻忠诚协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意义与价值
    三、选题背景
    四、研究方法及内容
    五、存在的创新点
第一章 夫妻忠诚协议的界定
    第一节 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活理解
    第二节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界定
        一、“忠诚”的论辩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争辩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道德论争
        四、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范围
        五、夫妻间忠诚协议的功能认知
第二章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属性
    第一节 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合同属性的证成
        二、“身份关系协议”的辨析
        三、学界认为夫妻忠诚协议非合同的另外理由
        四、夫妻忠诚协议与合同约定内容有别
        五、夫妻忠诚协议的合同属性符合合同法理论
    第二节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属性的司法实践认定
        一、涉及夫妻忠诚协议的实证考察
        二、部分法院认可夫妻忠诚协议的合同属性
    第三节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属性之我见
        一、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广义契约、无名契约
        二、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复合性契约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设立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第三章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第一节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经验考察
        一、从数据看夫妻忠诚协议的现实价值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的案例解析
        三、夫妻忠诚协议签订的必要性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不同观点
        一、认可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案例及理由
        二、否认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案例及理由
    第三节 理论界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
        一、夫妻忠诚协议无效说
        二、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说
    第四节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不同学说评析
        一、有效说之评析
        二、无效说之评析
        三、承认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社会意义
    第五节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必要延展
第四章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限制
    第一节 人身关系约定的法律限制
    第二节 财产自由处分的限度
        一、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性质分析
        二、夫妻财产性质判断
        三、赠与的排除
        四、婚内财产约定以不可撤销为原则,可撤销为例外
        五、财产判罚
第五章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未来立法走向
    第一节 夫妻忠诚协议设立的现实环境
        一、法律的比例原则审查
        二、合意订立的程序
        三、更适当的治理设计
        四、诉讼爆炸的克服
    第二节 夫妻忠诚协议应当明确立法
        一、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二、夫妻忠诚协议并未损害公共利益
        三、夫妻忠诚协议可以明确立法
    第三节 夫妻忠诚协议如何明确立法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立法原则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立法结构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致谢

(7)浅议特殊情感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婚外情刑事责任制度及其完善
    (一)重婚罪的认定
    (二)重婚罪司法审判情况
    (三)重婚刑事案件反映出的问题
        1. 低知人群重婚折射出离婚难现实
        2. 高知人群重婚但难于追究的困局
    (四)婚外情引发的犯罪量刑减轻是否适当的问题
二、婚外情民事责任制度及其完善
    (一)婚外情出轨方与无过错配偶之间的民事责任
        1. 离婚及损害赔偿
    (二)与婚外第三者有关的民事责任
        1. 解除同居关系
        2. 侵权责任
        3.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监护问题
    (三)建立配偶权侵权责任制度之必要
三、婚外情行政责任制度及其完善
    (一)相关行政责任主要体现
    (二)应统一婚外情行政处罚体系
五、结语

(8)我国通奸罪存废的历史考察及现实启示(1912-1997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的缘起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现实意义
第一章 民国时期对通奸罪的保留
    一、民国前期关于通奸罪的规定
    二、民国时期对通奸罪的继承与改革
        (一)北洋政府时期:固有法与继受法的博弈(1912 年—1928 年)
        (二)国民政府时期:通奸罪的延续(1928 年—1949 年)
    三、民国时期通奸罪保留的道德考量
        (一)法律与伦理道德的融合
        (二)伦理色彩浓厚的性犯罪立法传统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对通奸行为的规制
    一、通奸行为法律规制的路径考察
        (一)《婚姻法》的颁布
        (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奸的指示、批复
    二、通奸行为的司法实践
    三、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通奸罪废除的新道德观
        (一)道德伦理观的提升
        (二)妇女权力意识的觉醒
        (三)革命文化的产生
第三章 改革开放后通奸罪的正式废除
    一、79刑法典——通奸罪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二、通奸行为与流氓罪
        (一)犯罪构成比较
        (二)流氓罪对通奸行为的吸纳
    三、通奸罪存废之争
        (一)通奸行为应纳入刑法范畴
        (二)通奸行为应纳入私法范畴
        (三)通奸行为应纳入道德范畴
    四、通奸罪在我国废除的必然性
第四章 通奸罪存废的现实启示
    一、法与道德的关系
    二、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
    三、法律惩治还是道德调整
        (一)法律规制婚外情问题的现实困境
        (二)规制婚外情的理性选择——加强道德建设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9)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提出问题
    (一)典型案例简介
    (二)典型案例引发的夫妻忠诚协议效力问题
二、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争议
    (一)司法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不同态度
    (二)理论界学说及评析
三、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产生争议的原因分析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外延和内涵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定性
四、不同视角下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判定
    (一)人身关系协议效力的判定
    (二)财产关系协议效力的判定
    (三)兼具人身、财产关系协议效力的判定
五、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法律适用的司法建议
    (一)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司法依据
    (二)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司法调整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10)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致离婚损害赔偿类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2 研究动态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框架与主要研究方法
第2章 样本选择与案件基本情况
    2.1 样本选择及其总体情况
    2.2 样本案例统计数据结果
    2.3 典型案例基本案情及法院的审理情况
第3章 样本案件争议点整理
    3.1 出轨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
    3.2 第三者能否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3.3 过错方能否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第4章 样本案件争议点分析
    4.1 出轨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分析
        4.1.1 出轨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符合立法目的
        4.1.2 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应予以惩罚
    4.2 第三者可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分析
        4.2.1 扩大责任主体范围是婚姻家庭道德的必然要求
        4.2.2 第三者的行为侵犯了配偶权
        4.2.3 第三者的行为符合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4.3 过错方能否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分析
        4.3.1 扩大请求权主体范围是公平价值对立法的必然要求
        4.3.2 学界对无过错方的解释存在争议
第5章 基于样本案件争议焦点的引申问题
    5.1 建立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救济制度
    5.2 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5.3 增加过错相抵原则的适用规范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样本案件信息汇总表
致谢

四、法律能惩罚婚外情吗?(论文参考文献)

  • [1]限制“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研究——以涉婚外情案件裁判现状为视角[J]. 任照祝. 黑河学院学报, 2021(06)
  • [2]《列那狐传奇》作为世俗讽刺的野兽诗歌:列那狐与伊森狼(二)[J]. 李耀宗. 中世纪与文艺复兴研究, 2021(01)
  • [3]论略萨小说中的身体书写[D]. 邓欣. 湘潭大学, 2020(02)
  • [4]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D]. 排日代姆·麦麦提. 新疆师范大学, 2020(06)
  • [5]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研究[D]. 王源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夫妻忠诚协议研究[D]. 赵梓晴. 吉林大学, 2019(02)
  • [7]浅议特殊情感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J]. 胡小敏. 法制与经济, 2019(09)
  • [8]我国通奸罪存废的历史考察及现实启示(1912-1997年)[D]. 陈英杰.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3)
  • [9]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分析[D]. 唐伟元. 吉林大学, 2019(10)
  • [10]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致离婚损害赔偿类案例分析[D]. 杨银. 湖南大学, 2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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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惩罚婚外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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