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抵押论文-沈明堂

集合抵押论文-沈明堂

导读:本文包含了集合抵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商贸流通企业,银行资金,国际商贸城,杠杆效应

集合抵押论文文献综述

沈明堂[1](2014)在《我市首推中小微商户无抵押集合融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沈明堂)日前,蚌埠义乌国际商贸城的6户经营户在市商务局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帮助下,向民生银行合肥分行申请的总计750万元贷款获批,为商户扩大经营实现更大发展增添了动力。今年以来,我市在全省商务系统首创推行中小微商户无抵押集合融资模式,着(本文来源于《蚌埠日报》期刊2014-07-16)

王仰光[2](2012)在《动产浮动抵押抑或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对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的理解》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动产浮动抵押及特别动产集合抵押。产生这两种观点的原因在于对浮动抵押制度界定的差异。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在于标的物的浮动性、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自由及可转化为固定抵押,依据这叁个特征可以确定,我国《物权法》的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为动产浮动抵押。创设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制度并不利于我国对这叁个条款所规范内容的理解及适用。(本文来源于《南都学坛》期刊2012年06期)

王仰光[3](2012)在《动产浮动抵押抑或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对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的理解》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动产浮动抵押及特别动产集合抵押。产生这两种观点的原因在于对浮动抵押制度界定的差异。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在于标的物的浮动性、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自由及可转化为固定抵押,依据这叁个特征可以确定,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为动产浮动抵押。创设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制度并不利于我国对这叁个条款所规范内容的理解及适用。(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2年11期)

蔡云舟[4](2011)在《模式创新 我市担保行业解企业发展之难》一文中研究指出担保机构正成为我市民间融资的“排头兵”。昨日从成都市金融办了解到,1—9月,全市139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累计提供融资性担保566.2亿元,同比增加237.1亿元,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5.57亿元,实现净利润4.88亿元。目前,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总在保户数(本文来源于《成都日报》期刊2011-11-30)

瞿子涵[5](2010)在《论我国《物权法》中的特别动产集合抵押》一文中研究指出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对融资的大量需求,促进了现代担保制度的发展,同时对担保法律体制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要求。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资金融资和商品流通的需求,立法和实践中对引入英美法浮动抵押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物权法》以第181条为核心效仿浮动抵押制度设立了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制度。但从学者建议稿到《物权法》颁布,第181条经历了独立成节到散见于一般抵押制度的变化,经历了学者在《物权法》第181条抵押形态立法过程中态度的重大变化,这种变化是现代化思维模式与现实性思维模式的妥协。以第181条为核心的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是一种全新的制度,但由于我国信贷市场环境的缺陷,社会信誉体系的尚待改进,以及动产抵押制度本身固有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变动性等因素,第181条的规定就略显粗糙和随意,诸多方面尚待修正和完善。较之浮动抵押制度健全的国家,我国的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存在着诸多缺陷。本文旨在对第181条演进路径进行比较分析,分为叁大部分,以特别动产集合抵押的“范围(scope)—设立和公示(attachment and perfection)—优先次序(priority)—实现(enforcement)”的演进路径展开,将我国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制度与英国、美国等国成熟的浮动抵押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以试图解决第181条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对第181条进行拓展以发挥物权“物尽其用”的立法思想。第一部分,重点提出了在对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衡平的基础上要求修正抵押主体范围,以及修正抵押客体范围使之更具有担保力的观点。我国的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制度存在着:抵押人范围过于宽泛,虽不及美国法中的主题范围,但相比较英国的浮动抵押,则明显有所扩大;抵押物范围过于狭窄,不仅排除了建筑物及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还排除了抵押人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对第叁人债权等权利利益的缺陷。因此在与英美法抵押范围的比较分析上提出,应结合本国实际进行利益平衡而对抵押主体范围作一限制,同时扩大抵押客体范围使其更具担保力。第二部分,重点论述了抵押的设立公示,和界定“正常经营活动”,在经营者使用处分抵押物、保护“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善意第叁人的利益,以及保护抵押权人受偿权叁者之间如何取得平衡点的重要问题。我国的特别动产集合抵押缺乏对特别动产集合抵押的具体登记的程序性设置,抵押的公示性不够,不能有效地阻止善意第叁人的出现,与《担保法》及其解释在登记制度和实现顺序上也存在着冲突;另外,基于现实中经营者对于自身经营情况总是比抵押权人有更为全面的了解,故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经营者就有可能因出现了较大的经营风险或其他原因而利用“正常经营活动”、“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等法律范围的模糊性,而在抵押权人知悉之前处分抵押财产,使抵押权人处于较大的风险当中,也导致了交易的不安全。故如何修正抵押登记制度使其更具有公示力,并对“正常经营活动”进行界定,明确对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保护的实行和限制尤为关键。第叁部分,重点讨论特别动产集合抵押的行使和效力问题。我国该项制度无执行程序设计、未对特别动产集合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进行规定,未规范抵押权实现的法律程序;也未对抵押权受偿优先次序进行规定,大大降低了该制度的可操作性。应当以司法解释或单行法规赋予以第181条为核心的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制度独立的立法地位;公权力应当参与认定抵押财产固定化的程序;规范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和法律程序;对“严重影响债权实现”之情形予以明确,使之更具有操作性;明确抵押权受偿优先次序的问题,明确其实现顺位;应吸取破产财产管理人制度的经验,规定抵押财产管理人;对限制性条款应当有进一步规定。(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0-04-23)

徐亢美[6](2009)在《“杨浦创业板”再添融资新渠道》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传统工业杨浦”向“知识创新杨浦”加快转型的过程中,如雨后春笋般生长出来的3600家创新型企业,组成了“杨浦创业板”。为有效帮助它们做大做强,杨浦区积极尝试金融创新。昨天从区金融办获悉,几个月来该区连推叁个金融创新品种,为中小企业再添融资新渠道。$(本文来源于《文汇报》期刊2009-12-09)

张晓娟[7](2009)在《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浮动抵押源于英美法系,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对新型担保制度的需要而产生的。以其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可以未来财产作抵押,且允许担保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财产为显着特征,被称为最具包容力且最为便利的一种担保手段。由于浮动抵押灵活的制度价值和对融资金融的益处,我国《物权法》在借鉴英美浮动抵押基础上,结合我国实践需要而创设了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制度。作为一种新的担保制度,必然跟传统的担保制度有诸多不同,在实践中也会遇到各种问题。文章通过对特别动产集合抵押提出的背景、发展、特征、构成要件和实现程序进行分析,深入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本意,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吸收借鉴先进经验,以期使相关制度和理论对我国实践和发展有所裨益。全文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对特别动产集合抵押的源起与发展入手,回顾了特别动产集合抵押概念提出的历程和背景,分析了特别动产集合抵押与一物一权原则、物权客体特定性理论的冲突及冲破。文章第二部分则从特别动产集合抵押与浮动抵押的对比出发,详细考究了浮动抵押制度的起源、概念和特征,以及浮动抵押制度与各国法律制度的融合和浮动抵押在我国的现状;结合与传统担保制度的比较,分析了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制度的特征。第叁部分通过对特别动产集合抵押的生效要件、无效认定及重要的非构成性要件的分析,阐述了特别动产集合抵押的构成要件。第四部分是特别动产集合抵押的实现,通过对特别动产集合抵押的确定、实现程序、财产管理人制度和优先权规则的分析,基本廓清了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实现的相关制度和程序。第五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通过前四部分对特别动产集合抵押的源起与发展、特征、构成要件及实现程序的等方面内容的阐述,分析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制度的价值,及存在的问题和缺憾。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依照立法者的本意,吸取英美浮动抵押在实践和制度中可供借鉴的经验和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制度的若干建议。包括限制设押主体范围、明确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建立和完善财产管理人制度、规范抵押权受偿规则、科学选择立法体例、明确特别动产集合抵押的确定认定方式等。(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09-04-01)

张圣[8](2008)在《动产集合抵押制度及其施行》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08年11期)

梁慧星[9](2007)在《特别动产集合抵押》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物(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7-09-13)

集合抵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动产浮动抵押及特别动产集合抵押。产生这两种观点的原因在于对浮动抵押制度界定的差异。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在于标的物的浮动性、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自由及可转化为固定抵押,依据这叁个特征可以确定,我国《物权法》的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为动产浮动抵押。创设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制度并不利于我国对这叁个条款所规范内容的理解及适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集合抵押论文参考文献

[1].沈明堂.我市首推中小微商户无抵押集合融资[N].蚌埠日报.2014

[2].王仰光.动产浮动抵押抑或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对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的理解[J].南都学坛.2012

[3].王仰光.动产浮动抵押抑或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对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的理解[J].法治研究.2012

[4].蔡云舟.模式创新我市担保行业解企业发展之难[N].成都日报.2011

[5].瞿子涵.论我国《物权法》中的特别动产集合抵押[D].华东政法大学.2010

[6].徐亢美.“杨浦创业板”再添融资新渠道[N].文汇报.2009

[7].张晓娟.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09

[8].张圣.动产集合抵押制度及其施行[J].人民司法.2008

[9].梁慧星.特别动产集合抵押[N].人民法院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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