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解释体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律解释,程序,规范
法律解释体制论文文献综述
杨永海[1](2019)在《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及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目前的法律解释体制在弥合法律漏洞和普及法律知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目前的法律解释体制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数量少,难以及时回应实际需要;司法解释呈现"立法化"趋势;行政解释权与实践脱节;地方立法解释权缺乏规范。法律解释体制的进阶之路在于提高立法解释的及时性,规范司法解释"立法化",划定行政解释主体的范围,规范地方立法解释,建立法律解释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邱全[2](2018)在《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当下构造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解释在当代法学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其是立法的补充,司法的依据,沟通着立法与司法,是法治实践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当前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是以立法解释为主导、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并行的法律解释体制,即将法律解释权分别配置给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呈现法律解释主体多元化的特征。根据法律规定,立法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具有最高法律解释权威,但在实践中,作为主导地位的立法解释却处于“缺位”状态,司法解释有“越位”嫌疑,二者呈现倒置性;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之间也存在矛盾冲突;同一法律解释机关制定的法律解释同样会发生冲突。同时,我国法律解释的制定程序和表现形式都存在缺陷和漏洞。因此,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变得尤为重要。为此,需要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是强化立法解释的核心地位,保证立法解释的权威,论证了其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对完善机制方面提出建议;其次是限制行政解释,通过法律化规定限制行政解释的滥用;再次是规范司法解释,使其回归司法解释本位,主要从防止司法解释越位、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司法解释冲突、以及指导性案例的司法解释化叁个方面进行规范;最后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解释法》,全面系统地对法律解释进行规定,解决目前法律解释依据散落于各个法律法令中的问题状态。最终得以完善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发挥法律解释功效,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04-14)
刘志刚[3](2018)在《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法理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包括常规意义上的法律解释体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体制。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构建了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框架,但学界对其中的一些结点问题,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所拥有的法律解释权的性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其他国家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的正当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作补充规定的正当性等存在理解上的歧义。2000年《立法法》和2015年对《立法法》的修改相继完善了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但又衍生出了《立法法》和《决议》在适用上的问题。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体制是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重要环节,但学界对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性质、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方式及依据等问题存在争议,应当加以厘清。(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张立刚[4](2015)在《法律解释体制四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下,行政解释、检察解释都具有溢出效力,因而行政机关、检察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易导致其权力的闭合运行,破坏法制统一,违背法治原则,不利于人权保障,且其存在已于法无据,所以应取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法律解释权符合人大制度逻辑要求,且其法律解释就解释场景来说也是应用解释而非立法,所以应当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为主体重构法律解释体制,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律解释的监督者,法律解释权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2期)
梁锡峰[5](2013)在《我国立法体制下的法律解释的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是一元两级多层的立法体制,这种立法体制在建立之初为我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他的各种问题也日渐浮现,尤其是限制法律解释的发展和完善,造成了法律解释的制定适用的混乱。本文旨在通过对立法体制对法律解释影响的角度来探究现行我国立法体制存在缺陷和不足,为立法体制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投资》期刊2013年S1期)
魏治勋[6](2013)在《法律解释体制与法官的法律解释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解释权是法律制度赋予法官行使司法职权的基础与前提。从体制上看,中国法律上并未明确授予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而从现实视角观察,法官尽管讳言但却日常地行使着法律解释权在我国是一个普遍事实。从历史必然性、现实必要性和制度合理性叁个维度综合审视,都应当授予法官个体解释法律的权力。而不承认法官裁判解释的权力与效力,就无异于弃法律的生命实现与法官的职业诉求于不顾,那么对司法正义的追求就只能是缘木求鱼。基于此,应尽快授予法官法律解释权。(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3年03期)
张立刚[7](2013)在《回归与发展:立法法对法律解释体制重构的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中国历部宪法都对法律解释体制作了原则性规定和安排,1955年《关于法律解释问题的决议》对法律解释体制作了初步展开,但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却使其发生较大变化。2000年《立法法》以专节规定法律解释问题,变相否定了现行法律解释体制,还原宪法对法律解释体制的安排并进行了充实和发展,其基本内容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法律解释的最终决定权,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活动;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个案解释权和统一司法解释权,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解释活动,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行使个案解释权;其他有关机关则享有提出解释要求等权力,以作为对法院行使解释权的制约。立法法体制应当成为法律解释体制重构的基本方向。(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3年02期)
魏圣香,王慧[8](2013)在《从产品标准的解释看环境税在WTO体制下的法律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从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环境与贸易案件的解释来看,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相同产品"概念的解释和"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概念的解释都朝着扩大解释的方向迈进,这有利于人们将环境保护议题纳入WTO规制之内。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对GATT第3条产品标准的扩张解释,逐渐认可了环境保护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合法地位,承认了作为国内税收措施和政府规制措施的环境税在WTO规则中的合法性地位。(本文来源于《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期刊2013年01期)
张立刚[9](2012)在《决议体制与立法法体制:法律解释的缺陷与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有决议体制和立法法体制。决议体制是一种放权模式,产生了不少问题;立法法体制有收权倾向,也存在缺陷。由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在法律实施中形成了体制间冲突的多元格局和混乱局面。体制变革方向是通过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为主体构建法律解释法,从而解决这种冲突,改变混乱格局,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本文来源于《广东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5期)
张立刚[10](2012)在《论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缺陷与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是按照 1981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构建的,是分权体制,由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在法律实施中形成了法律解释体制的多元格局和混乱局面。《立法法》意图规范法律解释体制的混乱局面,但由于法律规定存在缺陷而未对法律解释实践产生影响。由于两种解释体制都存在诸多缺陷,又相互冲突,应当通过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为主体构建法律解释法解决这种冲突,改变法律解释的混乱格局,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2年02期)
法律解释体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律解释在当代法学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其是立法的补充,司法的依据,沟通着立法与司法,是法治实践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当前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是以立法解释为主导、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并行的法律解释体制,即将法律解释权分别配置给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呈现法律解释主体多元化的特征。根据法律规定,立法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具有最高法律解释权威,但在实践中,作为主导地位的立法解释却处于“缺位”状态,司法解释有“越位”嫌疑,二者呈现倒置性;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之间也存在矛盾冲突;同一法律解释机关制定的法律解释同样会发生冲突。同时,我国法律解释的制定程序和表现形式都存在缺陷和漏洞。因此,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变得尤为重要。为此,需要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是强化立法解释的核心地位,保证立法解释的权威,论证了其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对完善机制方面提出建议;其次是限制行政解释,通过法律化规定限制行政解释的滥用;再次是规范司法解释,使其回归司法解释本位,主要从防止司法解释越位、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司法解释冲突、以及指导性案例的司法解释化叁个方面进行规范;最后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解释法》,全面系统地对法律解释进行规定,解决目前法律解释依据散落于各个法律法令中的问题状态。最终得以完善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发挥法律解释功效,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解释体制论文参考文献
[1].杨永海.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及进路[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9
[2].邱全.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当下构造及其完善[D].黑龙江大学.2018
[3].刘志刚.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法理分析[J].法治研究.2018
[4].张立刚.法律解释体制四题[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5].梁锡峰.我国立法体制下的法律解释的困境[J].中国投资.2013
[6].魏治勋.法律解释体制与法官的法律解释权[J].东方法学.2013
[7].张立刚.回归与发展:立法法对法律解释体制重构的意义[J].西部法学评论.2013
[8].魏圣香,王慧.从产品标准的解释看环境税在WTO体制下的法律地位[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3
[9].张立刚.决议体制与立法法体制:法律解释的缺陷与冲突[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
[10].张立刚.论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缺陷与冲突[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