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创制论文-胡兴东

判例创制论文-胡兴东

导读:本文包含了判例创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元朝,判例法,创制程序

判例创制论文文献综述

胡兴东[1](2010)在《元朝判例法创制程序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元朝是中国古代判例法最为发达的时期。元朝的先例创制机制是相当有特点的。元朝的判例创制程序可以分为两部分:正常创制程序和特殊创制程序。正常创制程序是指由地方相关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发现法律上存在问题而呈请上级司法机关进行判决而产生的程序过程;特殊创制程序是指由监察部门,当时是御史台、行台和监察御史等在检查案件时发现某一案件判决存在问题,提起改判等司法动议而导致先例创制的程序。同时,元朝在司法程序上是有相应的制度设置来协调不同创制程序带来的问题的。(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1期)

毛晓云[2](2009)在《我国判例制度的创制及其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判例不是我国法官裁决时可以援用的法律渊源,但先前案例对待审案件有切实影响。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增进司法一致性的作用,我国司法解释应当判例化。我国判例制度的创制构思包括明确判例的创制主体和规范判例的创制程序,对于其未来适用则需要构思其适用的原则、条件、过程及规避。(本文来源于《广东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3期)

罗正德[3](2006)在《论我国行政判例法的创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当案件性质和案件事实大体相同的行政案件中,在不同的地方人民法院审理的结果出现了极大的差异。毋庸置疑,这种行政裁判的非统一性,直接影响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这种客观存在性,为了提高我国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有必要创制我国的行政判例法,以便在全国审判机关中确立相对统一的行政裁判尺度。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本文来源于《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2期)

张建[4](1999)在《论我国判例法的创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古代主要以成文法为本位,但亦有判例法的传统。根据目前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状况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很有必要创设判例法制度,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以成文法系为主轴,以判例法系为次轴的共栖法律体系。(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期刊1999年06期)

冯军[5](1999)在《论刑法判例的创制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刑法判例的创制刑法判例的创制,是指刑法判例的创制主体在生效的刑事判决基础上,选取那些对定罪量刑有指导意义的判决,依照特定程序制作具有一定格式的刑法判例的活动。刑法判例的创制是实现其功能的首要环节,只有制作符合要求的刑法判例才会对刑事审判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1999年01期)

卫星,晏筠[6](1996)在《创制中国“判例法”的途径──兼谈中国立法建设面临的主要任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创制中国“判例法”的途径──兼谈中国立法建设面临的主要任务卫星,晏筠采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以完善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呼声,在80年代中后期曾在学术界响成一片,以后便渐渐只剩得余音绕梁。今日旧话重提,就判例法制度及其如何在中国生成等问题略陈思考所得。一...(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1996年04期)

余明永[7](1996)在《试论我国行政判例法的创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试论我国行政判例法的创制余明永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运行中有这样一种现象:由于诸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案件性质和案件事实大体相同的行政案件,在不同地域的法院审理,其裁判结果往往出现极大的差异。这种行政裁判的非统一性,既有悖于司法统一的法制原则,又直接影响行...(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期刊1996年01期)

何勤华[8](1991)在《“司法超前”与判例创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讨论立法超前问题时,有些同志提出了司法可以超前的观点。对此,笔者不能苟同,理由是:立法与司法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是一种将社会客观规律转化为人的行为规范的活动,是一种从无(法律)到有(法律)的创造性过程,其前提是人们对社会客观规律运行的正确认识和把握,因此,可以具有超前性;而司法(包括执法与守法)则是一种将法律规范予以贯彻、实施的活动,是一种从有(法律)到动(法律实施)的操作性过程,它的前提是必须有法律的存在。因此,司法不具有超前性,否则,它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1991年05期)

判例创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判例不是我国法官裁决时可以援用的法律渊源,但先前案例对待审案件有切实影响。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增进司法一致性的作用,我国司法解释应当判例化。我国判例制度的创制构思包括明确判例的创制主体和规范判例的创制程序,对于其未来适用则需要构思其适用的原则、条件、过程及规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判例创制论文参考文献

[1].胡兴东.元朝判例法创制程序问题研究[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

[2].毛晓云.我国判例制度的创制及其适用[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9

[3].罗正德.论我国行政判例法的创制[J].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06

[4].张建.论我国判例法的创制[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

[5].冯军.论刑法判例的创制与适用[J].当代法学.1999

[6].卫星,晏筠.创制中国“判例法”的途径──兼谈中国立法建设面临的主要任务[J].政法论坛.1996

[7].余明永.试论我国行政判例法的创制[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

[8].何勤华.“司法超前”与判例创制[J].法学.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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