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的实质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陪审员制度,审判长指示制度,陪审实质化
法的实质化论文文献综述
唐红,匡佐民[1](2019)在《陪审何以实质化:审判长指示陪审员制度系统建构之进路——以《人民陪审员法》第20条规定为视角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5月以来全国部分法院推行的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表明,在案件审理中审判长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法律指引,对实现陪审员回归角色和化解我国当前"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是一个有益的路径探索。对此,《人民陪审员法》也予以了立法回应,在第20条明确规定了审判长对陪审员的指示义务,寄希望通过审判长的指示促使陪审员实质参审,从而有效破解陪审功能虚化之痼疾。然而与域外的法官指示制度相比较,我国当前的审判长指示制度存在适用空间狭窄、指示内容简单、指示方式抽象、指示权力缺乏有效制衡、权利损害缺乏救济及合议僵局无法合理破解等问题,限制了审判长指示制度作用的发挥。为消弭当前审判长指示制度运行中的重重困境,在当前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变革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在指示能度提升、指示限度突围和合议僵局突破等叁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审判长指示制度加以系统建构,以期保障该制度价值功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最大的发挥。(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陈宝军[2](2019)在《民事庭审实质化的法教义学实现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推进庭审实质化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相关研究表明,民事庭审实质化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推进民事庭审实质化,并不一定要改变现有的诉讼体制,它更需要现有庭审制度的落实及完善实施保障,因此可以借助法教义学知识和工具推进民事庭审实质化。法教义学的解释、建构和体系化工具,可以为推进民事庭审实质化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撑,进而促进民事庭审制度的发展,并确保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按照民事庭审实质化的目标指向,对照我国民事庭审虚化的问题表现,可以从强化法官释明、开展二次争点整理、推进当庭宣判等方面推进民事庭审实质化。(本文来源于《天府新论》期刊2019年04期)
曹坚[3](2018)在《刑法实质化认定须重视个案法条解释立场》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实质化认定必须遵循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事谦抑等基本原则,同时在办理复杂具体个案中也不断提炼出客观、理性、周密的解释原理。笔者在实务工作中,深感掌握刑法实质化解释原理之重要,不深入分析案情,不科学提炼解释的方法,仅仅从法条的字面意思出发作肤浅理解,抑(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6-04)
刘宏明[4](2018)在《坚持问题导向 提高审判质量》一文中研究指出3月23日,由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大同市公安局叁机关联合推进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座谈会召开,会后就刑事案件证据要求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等关键环节、关键事项的基本规程,有助于解决庭审虚化、非(本文来源于《山西法制报》期刊2018-04-09)
赵春艳[5](2017)在《最高法印发“叁项规程” 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赵春艳)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简称“叁项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7-12-30)
刘金鑫[6](2016)在《刑事审判实质化改革中独立量刑程序的探索适用——以华师法硕中心开展实证法务教学为案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华师法硕中心开展实证法务教学实践过程中,通过体验式、互动式、对抗式模拟庭审教学,旁听审判,亲身模拟,使得参与者身临其境感受法律实务与审判程序,可谓受益良多,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发现现有的刑事审判程序缺乏独立的量刑程序,量刑仅仅是依附于定罪。刑事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与之对应,庭审实质化也应包括定罪审理实质化和量刑审理实质化,但是长久以来量刑程序依附于定罪,此种审理模式量刑程序由于被定罪程序湮灭并未实现实质化,因此有必要探索适用独立量刑程序。(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7期)
刘翀[7](2014)在《论现代形式法的实质化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形式法范式在欧陆与美国的出现和发展,是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在完成对自然的征服与改造之后向社会生活领域蔓延的结果,其本身也构成了现代性图画上最令人眩目的色彩。但现代性本身所蕴藏的分裂与冲突因素导致了形式法发展的危机,促使形式法开始朝着实质化的方向发展,而福利国家的兴起则对形式法的实质化发展作出了实践上的推动。实质化的法对法律采取工具主义态度,视法律为在具体情境之下为达致特定政策与目标及落实国家价值偏好之手段。(本文来源于《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2期)
李叶欣[8](2012)在《浅谈经济法的实质化风险与程序法的化解》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法程序是一种新的模式,它通过民众直接参与的民主形式,来解决国家干预经济时产生的经济法风险。改革传统经济法,在回应、开放、个别、创新里实现经济法中实体与程序间的和谐发展,通过合理处理法律确定性与变动性、封闭性与开放性、普遍性与个别性、正当性与国家干预合法性的相互关系,从而促进经济法运行的科学化、效率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2年05期)
竹下贤,李桦佩[9](2009)在《环境法的体系理念与法治主义的实质化》一文中研究指出1993年制订的日本环境法,其保护对象存在着生活环境以及地球(自然)环境的二元性。本文从"法治主义"与其实质化的学说史出发,首先指出文中的"法治主义"是用于对比德国的"法治国家"与英国的"法支配"的概念,后两者是基于历史演化立足于现实制度而形成的历史性概念。其次,论及"法治国家"在从"形式上"向"实质上"的转换过程中,解释该转换是以确保基本人权的保障为目的,并将两者进行有机联系。再者,概观日本环境法的发展及其体系,环境基本法融合了公害对策立法与自然保护立法,同时环境基本法也是自然环境保护法的上位法。最后,将其与围绕法治主义的学说史联系起来,透过环境法目的理论这一侧面的论证,谋求生活环境与地球(自然)环境的结合,寻获关于日本环境法政策上的新展望。(本文来源于《太平洋学报》期刊2009年07期)
王充[10](2006)在《论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实质化倾向——以梅兹格(Mezger)的犯罪论体系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主要代表,梅兹格的犯罪论体系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梅兹格发现了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从而使构成要件发生了主观化、规范化的转变;其次,随着构成要件的转变,构成要件成了违法性的存在根据,而违法性也具有了实质化的倾向;第叁,由于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变化,在责任层面规范责任论替代了意思责任论成为主流。总之,梅兹格的犯罪论体系是新康德主义二元论思想在犯罪论体系中的集中体现,反映了犯罪论体系的实质化倾向。(本文来源于《浙江社会科学》期刊2006年02期)
法的实质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推进庭审实质化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相关研究表明,民事庭审实质化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推进民事庭审实质化,并不一定要改变现有的诉讼体制,它更需要现有庭审制度的落实及完善实施保障,因此可以借助法教义学知识和工具推进民事庭审实质化。法教义学的解释、建构和体系化工具,可以为推进民事庭审实质化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撑,进而促进民事庭审制度的发展,并确保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按照民事庭审实质化的目标指向,对照我国民事庭审虚化的问题表现,可以从强化法官释明、开展二次争点整理、推进当庭宣判等方面推进民事庭审实质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的实质化论文参考文献
[1].唐红,匡佐民.陪审何以实质化:审判长指示陪审员制度系统建构之进路——以《人民陪审员法》第20条规定为视角展开[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
[2].陈宝军.民事庭审实质化的法教义学实现途径[J].天府新论.2019
[3].曹坚.刑法实质化认定须重视个案法条解释立场[N].检察日报.2018
[4].刘宏明.坚持问题导向提高审判质量[N].山西法制报.2018
[5].赵春艳.最高法印发“叁项规程”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
[6].刘金鑫.刑事审判实质化改革中独立量刑程序的探索适用——以华师法硕中心开展实证法务教学为案例[J].法制博览.2016
[7].刘翀.论现代形式法的实质化发展[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8].李叶欣.浅谈经济法的实质化风险与程序法的化解[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
[9].竹下贤,李桦佩.环境法的体系理念与法治主义的实质化[J].太平洋学报.2009
[10].王充.论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实质化倾向——以梅兹格(Mezger)的犯罪论体系为视角[J].浙江社会科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