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好意施惠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无偿性,好意施惠行为,价值判断,利益衡量方法
好意施惠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梁薷一[1](2018)在《民法视野下的好意施惠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由出生到死亡必然都生活在群体之中,无法避免的与他人有社交往来的互动,其内容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好意施惠行为便是其中一种不损己利人或者损己利人的社交往来,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生活事实,不受法律所调整。其当事人分别为施惠者与受惠者。施惠者仅仅为了增进双方的情谊而无偿的与受惠者往来,没有寄希望于此来增加自己经济利益的意思。例如司机为上完晚自习的孩子照亮夜路、公交车司机抱老人上下车。这样的善意行为在法律上被评价为具有无偿利他等特点。但是,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会意外的产生法律后果,这时就需要法律的介入。好意施惠行为属于生活事实领域,如果法律过度干预会对社会规则破坏殆尽。所以,法律在介入时应当小心而谨慎。首先要理清哪些被认可为法益并部分的对其保护,哪些仍然停留在纯粹生活事实领域并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对其中各种价值冲突进行取舍和排序。另外,还需要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权衡和考量不同的因素。为此,笔者在研究民法视野下的好意施惠行为时,重点将各类好意施惠行为进一步类型化,同时理清好意施惠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边界,并在接下来进一步查明民事法律行为的实定法规则是否以及多大程度上可以适用于好意施惠行为领域。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好意施惠行为的概述,包括其定义、性质和特征;第二部分是介绍好意施惠行为进入法内空间的因素,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第叁部分列举了情谊合同、无因管理、民事侵权行为以及身份情谊行为,四者都是好意施惠行为转化为民事行为的常见类型,通过对它们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处理该类案件时,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安排给出一个公平智慧的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8-06-01)
韩二园[2](2015)在《好意施惠行为的民法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好意施惠是“乐善好施”的重要体现,其目的在于加强人们之间的情感。一般情况下,这一类行为属于社会层面的一种道德情谊行为,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民法对该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少学者对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界定、是否属于民法的范畴、以及好意施惠行为发生侵权时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等等这些问题都发表了一些自己的观点。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好意施惠行为的概述入手,从好意施惠的概念、特征及它与相近概念的比较等叁方面进行阐述,论述了国内外学者们对好意施惠行为的观点。紧接着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认为好意施惠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是事实行为,不是民事侵权行为,也不是合同、契约行为,它是一种道德情谊行为。文章第叁部分通过分析好意施惠行为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最后把立足点放在了好意施惠行为有其他相关因素介入时的责任分担情况,认为一般情况下民法对好意施惠行为不作调整,但好意施惠行为实施过程中有其他相关因素介入时,可能就会受到民法的调整。(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5-05-21)
李扬[3](2015)在《好意施惠行为法律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好意施惠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是极其常见的,它本身是一种社会层面的行为,虽然它不是法律层面的概念,但在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造成一些让人踌躇的难题,也会引发一些如侵权纠纷这样的进入法律规制范围的问题,实践中亟待通过对它的深入研究以寻找解决具体问题的办法和途径。本文从好意施惠的基础介绍入手,一步步分析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并对好意施惠造成难题的两种情况分别作了详细分析,细致剖析了好意施惠行为在履行时和履行过程中分别造成纠纷的情况,并对这些纠纷的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致力于在完善好意施惠行为理论体系的同时,找到一种对解决实际问题较为稳妥且稳定的方法,并在文章中提出笔者对于司法实践的一些简单构想和建议,以便可以对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帮助和支持。(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5-05-19)
许婕[4](2014)在《浅析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交叉共存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好意施惠是一种符合人与人之间互为帮助的道德情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且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同时,因其引发的纠纷在生活中也很常见。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理论研究,人们对于因好意施惠所引起的纠纷常常感到困惑。因此,笔者尝试就好意施惠的概念、特征、性质等方面初步探究如何处理由其引发的纠纷,并提出可以采用一种既使用违约责任也使用侵权责任的混合责任,使违约和侵权各自在其独有领域发挥作用,同时,对二者交叉的领域则由法官和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4年06期)
何春燕[5](2012)在《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好意施惠是一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由于对好意施惠在理论上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法律上也缺乏对好意施惠的明确定性,所以人们在面对好意施惠问题时往往与其他行为发生混淆,导致在处理关于好意施惠的纠纷时也会模糊不清。好意施惠行为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当然地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务中,应当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衡量双方利益和交易习惯,根据个案情况确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34期)
张赛[6](2012)在《好意施惠行为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以增进私人情谊为目的,或者基于善良风俗而为他人无偿提供物质或者服务的行为,正常情况下这一行为只受道德约束而不需法律介入。这一行为本是善举,却往往在实际生活中引发事与愿违的纠纷,对簿公堂。虽然屡屡发生此类棘手的状况,但是在理论界尚没有引起对好意施惠行为过多的研究,我国民法上也没有规定,因此也成为法院断案判案的难题。法官怎样评判将影响到人们的态度,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导向性的作用,举足轻重,所以对好意施惠行为的定性及责任分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具体来说,本文的思路如下:首先对国内外学者针对好意施惠行为的界定情况进行一个综述,归纳总结出好意施惠行为所具有的特征。根据梅迪库斯对好意施惠行为的划分种类,笔者进一步细化将其分为叁个种类,即“纯粹的好意施惠行为”,“模糊的好意施惠行为”和含有好意因素的法律行为。通过举例和对比好意施惠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区别来说明好意施惠行为本身是不需要法律介入的。另外,笔者运用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有关好意施惠行为的判定标准进行综述,在此基础之上形成具体可操作的判定标准。其次,通过假设和举例来说明好意施惠行为过程中可能产生两种责任,一种是如约履行的请求权,即契约责任。通过对比分析好意施惠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区别指出好意施惠行为欠缺效果意思,来说明其只具有契约之形而不具备契约之实。另一种就是在施行的过程中导致的侵权责任。将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类推适用于好意施惠行为,这里指出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在过错的认定上。由于好意施惠行为的特殊性,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仅指重大过失。接着介绍了好意施惠行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通过逐个对比分析各项归责原则的优缺点,得出过错责任原则是作为唯一适用的归责原则。最后是先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介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一般侵权责任的注意义务以及注意义务的违反标准,来说明好意施惠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应该是“理性人”注意义务。好意施惠行为人在施惠过程中违反此项注意意义将有可能导致侵权责任的成立。在本文的最后讨论好意施惠行为侵权责任的减免情况,包括法定排除、约定排除和受害人自甘冒险。(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2-04-13)
曹艳[7](2012)在《好意施惠行为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可见助人为乐的行为,例如让人搭顺风车,帮助邻居照看小孩,邀请熟人参加宴会等等,这类行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行为人的目的只在于增进相互之间的情谊或基于道德的内在约束。学者将这类出于善意的行为通常称为好意施惠行为,虽然这类行为都是出于善意而为的,但是好心办坏事的现象却也屡见不鲜。常见的如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惠人人身出现伤亡,邀请朋友参加宴会发生意外的等。该类事件引发的纠纷该如何处理?通常状态下,这类行为应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并不涉及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不受法律的调整。但当出现了损害结果时就涉及到责任承担问题,就可能进入到法律的调整空间,此时对施惠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施惠人对致损结果的责任承担,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合法合理平衡,以及如何使法律和道德和谐以达到受害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这些都是非常现实和不容忽视的问题,对它们的探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的意义。本文将通过四部分对好意施惠这一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够给好意施惠行为的研究提供一点帮助。第一部分引入案例,从案例的争议热点引出好意施惠这一研究对象以及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二部分为好意施惠相关法律问题的辨析。这部分从好意施惠的基本理论出发,着重辨析了好意施惠与无偿委托合同、无因管理的异同以及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认为好意施惠既不是法律行为也不是事实行为,而是属于“社会层面的行为”,只有在出现损害结果时才会进入法律调整的空间。第叁部分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分析。这部分主要是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出发分析好意施惠行为致损的侵权性,然后探讨好意施惠人所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和在我国私法中的相关来源,断定好意施惠人应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第四部分是好意施惠侵权纠纷的处理机制。这部分通过前面对好意施惠性质的确定以及致损结果的分析来确定好意施惠行为的归责任原则以及责任的承担。(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2-04-01)
董方[8](2012)在《论好意施惠中的侵权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好意施惠行为在生活中大量存在,但是它的法律性质却不明确,相关的责任承担往往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从好意施惠行为与合同关系、民事行为的比较,分析了好意施惠的法律性质,再对其可能转化为侵权行为的定性与责任分担方面进行了假设性的法律构建。(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2年S2期)
马彬[9](2011)在《无因管理与好意施惠行为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法学研究的深入,人们对好意施惠行为逐渐有所认识。好意施惠行为与无因管理行为有许多相似之处,本文对这两种行为加以辨析,并探讨如何解决由好意施惠行为引发的一些问题,如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处理问题。(本文来源于《出国与就业(就业版)》期刊2011年12期)
杨波[10](2010)在《好意施惠行为性质的法律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好意施惠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良好动机为他人提供某种利益的行为。就行为性质来看,好意施惠可分为不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层面行为与受法律调整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判断好意施惠行为是否为法律行为,关键在于判断该行为中是否存在意思表示,如无法认定,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状态,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照顾交易习俗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法律义务。判断好意施惠行为是否为事实行为,应以好意施惠行为是否符合该类事实行为的要件为准。(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3期)
好意施惠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好意施惠是“乐善好施”的重要体现,其目的在于加强人们之间的情感。一般情况下,这一类行为属于社会层面的一种道德情谊行为,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民法对该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少学者对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界定、是否属于民法的范畴、以及好意施惠行为发生侵权时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等等这些问题都发表了一些自己的观点。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好意施惠行为的概述入手,从好意施惠的概念、特征及它与相近概念的比较等叁方面进行阐述,论述了国内外学者们对好意施惠行为的观点。紧接着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认为好意施惠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是事实行为,不是民事侵权行为,也不是合同、契约行为,它是一种道德情谊行为。文章第叁部分通过分析好意施惠行为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最后把立足点放在了好意施惠行为有其他相关因素介入时的责任分担情况,认为一般情况下民法对好意施惠行为不作调整,但好意施惠行为实施过程中有其他相关因素介入时,可能就会受到民法的调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好意施惠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梁薷一.民法视野下的好意施惠行为[D].山西大学.2018
[2].韩二园.好意施惠行为的民法探析[D].新疆大学.2015
[3].李扬.好意施惠行为法律问题探究[D].新疆大学.2015
[4].许婕.浅析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交叉共存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
[5].何春燕.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J].法制与社会.2012
[6].张赛.好意施惠行为民事责任研究[D].南京大学.2012
[7].曹艳.好意施惠行为的法律分析[D].兰州大学.2012
[8].董方.论好意施惠中的侵权行为[J].商品与质量.2012
[9].马彬.无因管理与好意施惠行为辨析[J].出国与就业(就业版).2011
[10].杨波.好意施惠行为性质的法律初探[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