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论文-朱晓喆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论文-朱晓喆

导读:本文包含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存款货币,占有即所有,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论文文献综述

朱晓喆[1](2018)在《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上实物货币或现金货币原则上适用动产物权的法则,货币"占有即所有"仅发挥有限的推定作用。存款货币是存款人根据存款合同而对银行享有的债权,与现金货币一样发挥着记账和支付结算的功能,因此很多学者和法院将现金的"占有即所有"法则转用于存款货币,以解决存款的归属和返还问题。对我国司法实务中采用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解决纠纷的案件进行类型化的梳理,可归纳出借用账户、错误转账、专户存款叁类案件。在这叁类案型中,无一需要借助"占有即所有"法则即可解决相应的问题。借用他人账户存入资金案型中,根据账户户主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即可认定户主为存款货币权利人,原权利人不可主张物权性返还请求权。在错误转账案型中,受款人根据银行转账而没有法律根据地取得他人财产,错误付款人针对受款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商事金融交易领域中的保证金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根据专门账户、资金特定化来判定该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存款货币的权属认定和返还请求权不宜作统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就不同的存款货币纠纷案型,依各该领域的具体法则判定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及其返还请求权的相应效力。(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张沛[2](2014)在《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冲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继承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会明文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使及效果,这对于保障继承人利益、维持经济秩序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继承法》并未明文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只是在第8条及其司法解释对继承权纠纷的时效制度做出规定法律规定的空缺对于继承人行使回复继承权的制度带来不便,也无法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两个案例的分析,发现继承回复请求权时效规定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规定之间的冲突,对于二者的关系及应该如何协调适用,理论界并未形成一致意见,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也不统一。基于上述矛盾,本文欲通过对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及时效制度的界定,分析其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间关系,再结合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先进司法经验,对两种制度规定的矛盾之处作以探讨,试图找出适用冲突的解决办法。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问题的提起。《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之后,只要继承人没有明确提出放弃继承,就认为继承人接受继承,遗产就当然的转归继承人所有,此时物权发生变动,如果同时存在多个继承人,那么在遗产处理前所有继承人对于所继承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第8条规定继承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之内起诉,并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随之产生的问题是继承人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数年之后主张遗产的回复,依照《继承法》规定会因时效已过而得不到救济,但是按照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的规定,其永远可以要求侵权人返还财产。第二章:司法实践的应对。对于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冲突,法院的做法并不一致,一部分适用继承回复请求权,另一部分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同案不同判的做法不仅无法使当事人信服,而且不能公平公正的保护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同时还会损害法律尊严,因此对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第叁章:国内学界的立场。明确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是分析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关系的前提,理论界对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有形成权说、请求权说和折衷说,本文支持独立请求权说。我国学者对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存在不生竞合说、法条竞合说和请求权竞合说叁种主要立场。第四章:台湾法及日本法的启示。台湾地区及日本的立法规定与我国类似,都是通过单一的法律条文对继承回复请求权加以规定,因此对这两个地方的理论学说及司法实践的探讨有助于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第五章:本文立场。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二者时效制度的差异上,前者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后者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分析法律对继承回复请求权时效制度规定的不足之处及设置时效限制的意义对认识继承回复请求权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认为规定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民法通则是一般法,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继承法是特殊法,因此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继承回复请求权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同时还可以从其他学说的缺陷及法条竞合说的合理之处两方面论证。对于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冲突的解决应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非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应该适用继承回复请求权,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少有,更多的冲突存在于共同继承人之间,因为共同继承人之间共同共有全部遗产,所以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更加合理。最后,本文在结语中还提到另一种解决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冲突的途径,即设立取得时效,但按照现有理论及学者构想,取得实效的期间定会远远长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有待将来继续探讨。(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4-04-18)

魏振瀛[3](2011)在《论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 兼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应当区分返还财产与返还原物,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方式中的返还财产解释为返还原物。我国民法与德国民法的立法模式的基础不同,体系与内容不同,是由两国不同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关系决定的。我国民法严格区分义务(债务)与责任,是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理论根据。将物权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优点:有利于充分保护民事权益;有利于简化立法,便于司法;使物权法与债法的界限更加清晰;有利于发挥我国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的功能。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叁:①请求权的主体是某物的所有人;②请求权的相对人是对该物的无权占有人;③无权占有人违反不得侵害他人所有权义务。(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1年06期)

张练[4](2011)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范围之类型化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在第叁章"物权的保护"第34条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德国民法典于第985条规定了返还请求权,同时在第985条以下作详细规定,本文将结合中国与德国的规定,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的适用范围进行类型化分析,(本文来源于《今日财富(金融发展与监管)》期刊2011年07期)

毋国平[5](2008)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对《物权法》相关规定的体系化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在两处规定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具体内容。对于这些规定,有必要运用体系化解释的方法加以系统化,以便发现其中的模糊之处和法律漏洞。为了做到这一点,还有必要参考外国的相关学说和司法实践。我们发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完全可以在"所有权人—占有人"的框架下,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及其附带产生的其他权利加以说明。(本文来源于《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08年06期)

张玉霞[6](2007)在《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由所有权所派生的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本文依据有关学说及国内外立法,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条件、效力及权利限制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科教文汇(中旬刊)》期刊2007年03期)

刘文莉[7](2004)在《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物上请求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物权法制定中必须研究的课题。本文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行使、举证责任以及货币返还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相关条款进行了评价和建议。(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6期)

程啸[8](2004)在《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所有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无权占有其物或侵夺其物的人返还该物的请求权。当物的所有人与占有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如租赁合同)时,占有人可以基于有权占有而享有阻却此项物权请求权的抗辩。但是,当该合同关系终止之后(如合同被解除、合(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4-04-02)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继承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会明文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使及效果,这对于保障继承人利益、维持经济秩序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继承法》并未明文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只是在第8条及其司法解释对继承权纠纷的时效制度做出规定法律规定的空缺对于继承人行使回复继承权的制度带来不便,也无法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两个案例的分析,发现继承回复请求权时效规定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规定之间的冲突,对于二者的关系及应该如何协调适用,理论界并未形成一致意见,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也不统一。基于上述矛盾,本文欲通过对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及时效制度的界定,分析其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间关系,再结合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先进司法经验,对两种制度规定的矛盾之处作以探讨,试图找出适用冲突的解决办法。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问题的提起。《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之后,只要继承人没有明确提出放弃继承,就认为继承人接受继承,遗产就当然的转归继承人所有,此时物权发生变动,如果同时存在多个继承人,那么在遗产处理前所有继承人对于所继承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第8条规定继承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之内起诉,并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随之产生的问题是继承人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数年之后主张遗产的回复,依照《继承法》规定会因时效已过而得不到救济,但是按照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的规定,其永远可以要求侵权人返还财产。第二章:司法实践的应对。对于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冲突,法院的做法并不一致,一部分适用继承回复请求权,另一部分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同案不同判的做法不仅无法使当事人信服,而且不能公平公正的保护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同时还会损害法律尊严,因此对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第叁章:国内学界的立场。明确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是分析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关系的前提,理论界对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有形成权说、请求权说和折衷说,本文支持独立请求权说。我国学者对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存在不生竞合说、法条竞合说和请求权竞合说叁种主要立场。第四章:台湾法及日本法的启示。台湾地区及日本的立法规定与我国类似,都是通过单一的法律条文对继承回复请求权加以规定,因此对这两个地方的理论学说及司法实践的探讨有助于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第五章:本文立场。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二者时效制度的差异上,前者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后者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分析法律对继承回复请求权时效制度规定的不足之处及设置时效限制的意义对认识继承回复请求权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认为规定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民法通则是一般法,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继承法是特殊法,因此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继承回复请求权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同时还可以从其他学说的缺陷及法条竞合说的合理之处两方面论证。对于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冲突的解决应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非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应该适用继承回复请求权,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少有,更多的冲突存在于共同继承人之间,因为共同继承人之间共同共有全部遗产,所以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更加合理。最后,本文在结语中还提到另一种解决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冲突的途径,即设立取得时效,但按照现有理论及学者构想,取得实效的期间定会远远长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有待将来继续探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论文参考文献

[1].朱晓喆.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J].法学研究.2018

[2].张沛.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冲突分析[D].南京大学.2014

[3].魏振瀛.论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兼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比较研究[J].中外法学.2011

[4].张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范围之类型化分析[J].今日财富(金融发展与监管).2011

[5].毋国平.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对《物权法》相关规定的体系化解释[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

[6].张玉霞.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J].科教文汇(中旬刊).2007

[7].刘文莉.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J].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4

[8].程啸.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关系[N].人民法院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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