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论文-刘万春

非法拘禁罪论文-刘万春

导读:本文包含了非法拘禁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袁州,宜春,传销组织,非法拘禁,江西省宜春市,湖南省长沙市,打着,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犯罪集团

非法拘禁罪论文文献综述

刘万春[1](2019)在《92名被告人在宜春袁州法院出庭受审》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8月20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及非法拘禁案,92名被告人出庭受审。经公诉机关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陆某等叁人先后在他人的诱骗与胁迫下加入了窝点位于湖南省长沙市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8-22)

涂恺威[2](2019)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认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在我国被民众普遍的认同。同时,其中所蕴含的财产性权利也被我国法律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的程度保护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向好、向上发展,商贸活动、人们之间的经济交易日益频繁,因此而引发的借贷纠纷或其它形式的债权、债务纠纷则越来越多。由于实践中诉讼成本较高与执行难,加之法律意识的淡薄,部分债权人会放弃求助于法律,选择以私力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来实现债权。此类犯罪的行为表现与“勒赎型”绑架罪极其相似,但考虑到其的确事出有因,而将其拟制为非法拘禁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即“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但由于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少且不具体,导致司法人员在实务中处理复杂案件时无所适从,相类似案情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定罪量刑有着较大的差异。为了厘清本罪在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进一步分析理解法条与司法解释,以立法者的立法本意为基础,结合本罪与“勒赎型”绑架罪的差异:首先明确债务的范围,尤其是司法解释中“法律不予保护债务”的内涵;然后限制非法拘禁、扣押行为的程度以及对象的范围;最后对实务中发生概率较高的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析,借此希望能对该罪在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上能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9-06-01)

冷琪[3](2019)在《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S省M市发生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真实案例,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非法拘禁罪之基本犯构成要件、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构成要件展开论述,以求论证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的司法认定逻辑,进而对实务中办理非法拘禁过程中出现加重结果尤其是死亡结果的案件产生裨益。全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包括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判决事实、诉辩意见等;第二部分,案例评析。即对罗某、许某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之基本犯和罗某、许某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的定性予以分析。第叁部分,思考与建议。即非法拘禁罪罪与非罪界限以及如何通过缜密的司法认定逻辑将实质主义刑法观在非法拘禁案件中贯彻。(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何荣功[4](2018)在《专家点评 软暴力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规避刑法打击,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对被害人采取"软暴力"方式剥夺和限制其人身自由,能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我认为要具体分析:第一,成立非法拘禁罪,行为人不一定要使用暴力。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达到刑法处罚的程度,即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使用的是"软暴力",还是"硬暴力";是无形的行为,还是有形的行为;是作为,还是(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8年05期)

阮舒琪[5](2018)在《非法拘禁罪中“致人死亡”的司法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致人死亡"是中性客观的描述,造成了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认定困境。基于注意规定的观点,非法拘禁行为人实施暴力,过失致人死亡的,依结果加重犯处理;故意伤害被拘禁人,过失致其死亡的,定故意伤害致死;实施暴力直接导致被拘禁人死亡结果出现的,定故意杀人罪。并且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拘禁行为与"致人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和时空连续性时,非法拘禁罪中"致人死亡"的规定才得以适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7期)

周含颖[6](2018)在《索债型绑架和非法拘禁罪的界分》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各种民间债务种类的增加,契约精神也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是违背契约精神的索债方式也随之增加,出现了暴力索债。在索债的过程中,经常会使用暴力拘禁被害人的情形,法院通常会定性为非法拘禁罪。但是索债有时候确实超出了非法拘禁罪的暴力程度,从行为手段来看,与绑架罪存在着很高的相似性。可绑架罪却很少被适用在这类型的案件中,除非确实没有债务存在,连非法债务也找不出来,出现了审判实践的司法乱象。这样看来,实践中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以及健康和生命的伤害程度大小在索债型拘禁案件中并不是第一要素,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已经实际取得了财物。这有违定罪中唯犯罪构成论的观点,且与绑架罪优先保护人身法益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这样一来,很容易将两罪的区分点落在了对财物性质的认定上,即如果是索债行为,即说明行为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不存在债务,即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构成绑架罪,这将出现由于是否存在债务而使得两罪在刑罚上有着巨大差异的现象。虽然理论上对两罪进行了看似较为清晰的界分,但司法实践中对索债型拘禁案件的认定并不一致,同案异判现象较为突出。尤其在两罪具备相类似的行为手段时,界定索取的是否为债务则决定着案件的定性。2000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将为索取非法债务,包括高利贷、赌债等等在内的也属于债,而用拘禁扣押手段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拘禁罪,扩张了"索债"的范围。审判实践中,对"索债"更是进行了极度扩张的解释。例如,男女朋友分手后,拘禁对方索要分手费的、被骗传销组织后,关押"上线"索要"入伙费"的、委托他人理财亏损了,索要损失的、索要明显超出本金的高利贷的、索要毫无理由,主观上自认为是"债"的、索要不确定状态或毫无理由的债的等等,在审判实践中都被认定为非法拘禁中的"索债",从而排斥绑架罪的适用而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导致这一乱象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是绑架罪的法定刑畸重,使非法拘禁罪得到扩张适用;其二是案外因素被过度考虑,是否存在债务以及债务发生的原因与行为本身是否具有牵连性,在选择法律适用时都被过多地考虑,影响了案件定性的准确性;其叁是实践中量刑反制定罪思维的影响,这导致实践中许多行为认定上已经满足了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出于绑架罪过重的法定刑考虑,选择了法定刑相对轻缓且行为性质也符合的非法拘禁罪,出现了以量刑反制定罪的现象,即根据案情优先考虑适当的刑罚再选择罪名。需要严格限制索债的范围,从立法上明确索债中债的具体所指,将债的内容清晰化和统一化,从而纠正索债型拘禁案件实践中为了适用量刑轻缓的非法拘禁罪而回避绑架罪适用的做法。同时降低绑架罪的法定刑,首先降低绑架罪的起刑点,其次给绑架罪配置相应梯度的刑罚,并增设法定刑梯度内的必要量刑情节,以完善法定刑的适用条件,达到量刑均衡的效果。还需要及时出台相关的指导性案例,明确索债型拘禁案件的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对以往存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清晰全面的释法说理。(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1)

王景磊[7](2018)在《索取债务型非法拘禁罪相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纠纷逐年增多,越来越多的债权人选择采取非法的方式索取债务。针对这种情况,1997年《刑法》首次将索取债务型非法拘禁罪入刑,最高人民法院面对这种情况,在2000年颁布了一部司法解释,即《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这部司法解释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债务,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扣押、拘禁,将会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前述这些债务被称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犯罪人索取这些债务,都会被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但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并未完全解决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因此遭到了理论界人士的诟病。上述司法解释没有完全分清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债务的性质,而在实践中债务的种类千差万别,司法工作人员在选择适用法条时亦存在一定障碍。另外,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许多犯罪相比,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必须做出准确区分。基于上述原因,作者希望能通过本文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本文将从以下叁个方面进行探析:首先,非法拘禁罪相关概念阐述。首先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历史沿革进行探究,分析本罪的历史背景,通过相关历史情形对比,探究本罪的由来。其次分析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规定,探究现行刑法作此规定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再次,作者将会探究本罪的相关要件要素,从构成本罪所需时间、对于“他人”的界定以及违法性认识入手,分别进行分析,进而能够分析本罪的具体特征。其次,关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债务的区分。作者首先将进行本罪中债务的分类,实践中债务的形式多种多样,作者将之分为四种类型的债务,首先是合法债务,此类债务有其产生的合法依据;其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这类债务在实践中具有存在的客观因素,但并不受法律保护;最后是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债务以及难以查清的债务。在此基础之上,分别分析不同类型的债务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在认定方面的影响。最后,本文将对本罪的特殊形态进行研究。分别研究本罪的结果加重犯、转化犯以及共同犯罪的情形。拘禁行为以外的故意伤害行为,将会涉及到转化犯的问题,另一方面,作者将会研究本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本罪多是共同犯罪,因此需要根据罪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别对待。(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8-05-19)

许雅璐[8](2018)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界定并不清晰,留有很大的解释空间,也不能起到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作用,尤其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的争议。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应综合债务性质、犯罪对象、行为手段叁个方面进行讨论:首先,权利行使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以索债为目的的,不具有绑架罪勒索财物的主观目的。但权利行使行为要求权利必须具有正当来源,非法“债务”必然不属于本罪债务的范畴,且手段行为的非法性并不能改变债务本身的性质,不能仅凭手段行为的非法性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此外,索要超额“债务”也会影响主观方面的认定。其次,对于犯罪对象“他人”范围认识的不一,也导致了本罪界定的模糊。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对犯罪对象作出严格限制,有力观点也仅将其限定在与债务人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叁人的范围内。但若将不负有清偿义务的第叁人纳入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对第叁人人身权利保护的减损,且行为人主观上也可能具有将第叁人作为人质的目的,因此拘禁对象应仅限于债务人,但索债对象可以包括与债务人有特定关系的第叁人。最后,非法拘禁罪的手段行为一般不具有严重暴力性,但暴力程度并不以伤害结果为评价标准,以杀害、伤害被拘禁人相威胁而向第叁人索取债务的,应以绑架罪论处。(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8-05-01)

周洁[9](2018)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构成》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非法拘禁罪是一种典型的持续犯,其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应持续一定时间,且非法拘禁行为应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对于拘禁时间不足24小时的索债型非法拘禁,以殴打、侮辱行为入罪的,殴打、侮辱情节的轻重应当纳入罪与非罪的考量标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05期)

杨丹旻,杨伊凡[10](2018)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定性问题之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该款规定是提醒司法工作人员注意的注意规定。因此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进行解释时应依照非法拘禁罪的一般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非是定性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关键要素。但认定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推定非法拘禁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此外,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对象应当限制解释为债务人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亲密关系的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4期)

非法拘禁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在我国被民众普遍的认同。同时,其中所蕴含的财产性权利也被我国法律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的程度保护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向好、向上发展,商贸活动、人们之间的经济交易日益频繁,因此而引发的借贷纠纷或其它形式的债权、债务纠纷则越来越多。由于实践中诉讼成本较高与执行难,加之法律意识的淡薄,部分债权人会放弃求助于法律,选择以私力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来实现债权。此类犯罪的行为表现与“勒赎型”绑架罪极其相似,但考虑到其的确事出有因,而将其拟制为非法拘禁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即“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但由于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少且不具体,导致司法人员在实务中处理复杂案件时无所适从,相类似案情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定罪量刑有着较大的差异。为了厘清本罪在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进一步分析理解法条与司法解释,以立法者的立法本意为基础,结合本罪与“勒赎型”绑架罪的差异:首先明确债务的范围,尤其是司法解释中“法律不予保护债务”的内涵;然后限制非法拘禁、扣押行为的程度以及对象的范围;最后对实务中发生概率较高的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析,借此希望能对该罪在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上能有所帮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法拘禁罪论文参考文献

[1].刘万春.92名被告人在宜春袁州法院出庭受审[N].人民法院报.2019

[2].涂恺威.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认定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9

[3].冷琪.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西南科技大学.2019

[4].何荣功.专家点评软暴力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8

[5].阮舒琪.非法拘禁罪中“致人死亡”的司法适用研究[J].法制博览.2018

[6].周含颖.索债型绑架和非法拘禁罪的界分[D].江西财经大学.2018

[7].王景磊.索取债务型非法拘禁罪相关问题研究[D].新疆大学.2018

[8].许雅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D].苏州大学.2018

[9].周洁.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构成[J].人民司法(案例).2018

[10].杨丹旻,杨伊凡.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定性问题之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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