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受益人之指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财产保险,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权利义务一致
受益人之指定论文文献综述
王婷[1](2019)在《财产保险中指定受益人效力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财产保险中指定受益人的合同条款效力问题,本文列举了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案例以及当前学界关于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的不同观点。对判定合同条款效力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因为私法自治有限,因此在裁判中否定合同的条款效力并不会违反契约自由原则。依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保险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标的实质等得出结论:财产保险中指定受益人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指定受益人的保险模式满足保险补偿原则的要求;受益人和被保险财产之间具有相当的利害关系,可以将其称之为保险利益,因此受益人应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这类指定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的实质标的是一种保险利益;通过以上,论证了财产保险中受益人存在的合理性。通过对受益人特征和性质的分析,与被保险人以及抵押权人的特点和作用进行区别,虽然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部分特点和被保险人十分相似,但是受益人的存在仍旧不能被被保险人的概念所吸收,否则将产生保险当事人权利义务界定不明的问题;虽然在经济作用方面,受益人和抵押权人基本一致,但是仍然存在差别。受益人不能直接套用抵押权人的相关规定,需要针对受益人的存在逐渐完善相关规定;指定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合同和利他合同仅在形式上存在部分相似性,在实质方面有很大差别,不能将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和利他合同中的第叁人归于一类。在分析受益人存在的理论基础过程中,需要正式通过立法来推广这一制度,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面临一些的问题。本文将分析问题关键点,并作出立法建议,找出较为合适的处理办法。承认受益人权利后,被承认的权利和已有请求权的权利顺位问题也需要解决,虽然现行有些法律文件对特定领域的财产保险做出了规定,但是相互之间或者和上位法之间存在冲突。关于权利顺位,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应当根据合理期待原则,在裁判时针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承认受益人地位后还应当对相应的利益保护作出规定。在其他主体故意破坏保险关系时,保险人可以赔付但是应当向投保人追偿;财产保险中指定受益人制度可能会成为转移财产的一种方式,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要加强在签订这样类型保险合同过程中的审查,即受益人必须对被保险的财产具有一定的保险利益。总之,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承认,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拥有保险金请求权,同时要尽快加强相关领域的立法,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李霞[2](2018)在《重视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实践中,对于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会选择法定受益人,忽视了指定受益人的法律价值。随着社会对保险功能认识的提高,指定受益人不失为一种更为自主的财产权益安排。本文从一起司法判决出发,探讨指(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8-08-08)
林刚[3](2018)在《对人身保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的法律思考 兼谈司法解释(叁)第九条第叁款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归属于谁是人身保险的真正目的所在,人身保险的保险金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生存保险金,另一种是身故保险金。当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给付了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即归于消灭。生存保险金除非有特别约定,一般应归属于被保险人,而身故保险金因被保险人死亡,其已无法获得该保险金,因此一(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8年01期)
潘婷[4](2017)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须明确》一文中研究指出李某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如自己发生意外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王某某,是被保险人的配偶”。后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因受益人王某某不是李某某的配偶,王某某在保险金理赔过程中,与李某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李某发生争议,双方遂诉至法院(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7-07-12)
丁达人[5](2017)在《人身保险受益人指定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身保险受益人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契约过程中所约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受益主体,是保险契约中提前明确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最终得利者。而受益人的指定规则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确定何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法定规则。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指定规则的规定有着从粗到细逐渐完善之过程。例如指定受益人的限定规则、关于受益人指定不明致保险金遗产化的规定、关于受益权指定顺序和份额的规定都不断得到完善和进步。2015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叁)》的规定,明确了部分人身保险受益人指定规则争议问题。即便如此,现有的规定并不是完美和详尽的,折中指定模式合理性存疑;受益权指定顺序、份额分配的规定忽视被保险人真意;现行“具名指定”兼“类名指定”变更规则欠妥;遗嘱指定效力存疑;保险金遗产化缺陷明显;法定受益人制度急需构建等问题均争议颇多、没有定数。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详细的从应然或实然的层面去分析,找出关键争议点之所在,并提出如下建议去试图解决问题,进而完善受益人指定规则:适用被保险人指定模式指定受益人;对于受益份额、受益顺序分配的规定须明确被保险人真意;受益人一栏仅填写“身份”需要统一处理;“具名指定”兼“类名指定”的变更以“具名指定”为准;肯定遗嘱指定受益人方式的效力;构建法定受益人制度(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7-03-07)
李芳[6](2016)在《论保险金受益人抽象指定之推定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人身保险大多具有期间跨度长的特点,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情感关系在保险期间发生变动层出迭见,惟被保险人或囿于种种原因在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后未及时明确抽象指定之受益人,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抽象指定的推定标准方面疑义迭生。新近《保险法司法解释(叁)》第9条第2款规定了保险受益人抽象指定的推定规则,采"订约时"与"保险事故发生时"双重判断标准之方式,且缺乏对个案被保险人内心真意之尊重。参考美国与中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先进理论与实务,以"实质遵从原则"为基础,采"订约时"之身份关系为确定,更符合我国保险法"被保险人中心主义"的立法原则。(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樊启荣,张晓萌[7](2016)在《论保险受益人指定不明之解释——评《保险法司法解释(叁)》第9条第2款的妥适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法司法解释(叁)》第9条第2款对受益人指定不明的叁种情形作出了相应解释,然其解释是否妥适则须进一步斟酌。在我国保险金遗产化的立法背景下,将"法定"的情形解释为"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实易造成法律逻辑上的混乱,故倘若释清保险金遗产化的疑义,宜解释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不明;对受益人仅指定身份关系的,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同一主体为标准而区分处理即非妥当,宜解释为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而无庸区分处理;而对受益人的指定包括姓名与身份关系的,认为未指定受益人亦非恰当,宜解释为以指定的姓名确定受益人。(本文来源于《保险研究》期刊2016年06期)
丁颖娜[8](2016)在《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兼谈司法解释(叁)第九条的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受益人制度是保险法上非常重要的制度,而在该制度中受益人的指定是基础性问题。但由于法律的疏漏,在保险实务中关于受益人的认定很容易产生争议。新施行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叁)也对受益人的指定做了规定,然而效果未必尽如人意。本文主要研究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问题以及对司法解释(叁)第九条的规定进行评析,进一步再阐释观点。(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7期)
沙银华[9](2016)在《谁有权指定人身保险受益人》一文中研究指出寿险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保障的同时,也拉开了寿险领域中保险金"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巨额的死亡保险金成为犯罪标的,不论是有预谋的,还是临时起意的,都对寿险经营的基本理念形成了挑战。这场无硝烟的争斗至今没有落幕,仍在继续上演。君不见,有人可以为金钱,不顾人伦亲情、朋友之情,铤而走险,违法犯险。而保险公司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从保险销售制度上去控制这种道德风险(Moral hazard)的发(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6年05期)
朱振颖[10](2016)在《浅谈不婚主义下保险“受益人”的指定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人们发现,越来越多届于婚龄的都市男女迟迟没有跨入婚姻这道门槛,而这群人中又以"白领"居多。日益增多的"不婚"现象已俨然成为一道都市风景,一种盛行于全国的流行通病。本文主要分析了不婚主义下保险"受益人"的指定问题。(本文来源于《企业导报》期刊2016年10期)
受益人之指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实践中,对于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会选择法定受益人,忽视了指定受益人的法律价值。随着社会对保险功能认识的提高,指定受益人不失为一种更为自主的财产权益安排。本文从一起司法判决出发,探讨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受益人之指定论文参考文献
[1].王婷.财产保险中指定受益人效力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9
[2].李霞.重视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权利[N].中国保险报.2018
[3].林刚.对人身保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的法律思考兼谈司法解释(叁)第九条第叁款的法律适用[J].上海保险.2018
[4].潘婷.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须明确[N].江苏经济报.2017
[5].丁达人.人身保险受益人指定规则研究[D].华侨大学.2017
[6].李芳.论保险金受益人抽象指定之推定规则[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6
[7].樊启荣,张晓萌.论保险受益人指定不明之解释——评《保险法司法解释(叁)》第9条第2款的妥适性[J].保险研究.2016
[8].丁颖娜.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兼谈司法解释(叁)第九条的规定[J].法制与社会.2016
[9].沙银华.谁有权指定人身保险受益人[J].上海保险.2016
[10].朱振颖.浅谈不婚主义下保险“受益人”的指定问题[J].企业导报.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