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假索赔应否获得双倍赔偿之我见(论文文献综述)
何凯彪[1](2021)在《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困境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马晓媛[2](2020)在《格式化管辖协议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格式化管辖协议的定型化和规模化特点为现代社会大规模生产消费提供了重要保障,尤其在电子商务合同当中更是充分发挥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显着优势。格式化管辖协议的广泛应用有赖于其现实交易的迫切需要,但也因此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越来越多。《民诉法解释》第31条在程序上对格式化管辖协议问题作出了规制,但由于主体内容的审理离不开相关实体法的配合,在实际运行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如有些法院认为单位属于消费者范围,有些认为消费者的概念中不应包括单位;有些法院对职业打假人表示支持,认为其属于消费者的一部分,有些法院则认为消费者的概念中不应包括职业打假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因依据的法律条款过多,不同法院对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中的合理方式认定标准不尽相同,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案异判现象屡见不鲜;确认无效的启动主体仅限消费者的规定是否合理存有疑问。为解决现有问题、充分实现制度初衷,本文将采取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通过对问题成因进行详细分析,以期明确制度疏失之处,为制度完善提供可行思路。消费者主体资格混乱是其外延界定不明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主体资格确认标准不统一和行为目的判断有争议两方面;合理方式的认定规制缺失是法院认定标准不一的首要原因,体现在法律规制缺失、经营者事前预防的规制工具运用不足以及经营者滥用管辖异议权;立法者过度倾斜保护消费者导致确认无效的主体仅限消费者。应保持对格式化管辖协议有效适用的理性思考,《民诉法解释》第31条中消费者之外延应与我国《消保法》中关于消费者的外延有所区别,其外延应更小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单位和职业打假人应从消费者的概念中剥离出去。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中认定方式的合理性应从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两方面细化;提请消费者注意是经营者应尽的责任,而且对消费者不利的重要条款必须以主动提醒与被动回答相结合才算达到提请注意标准;在审理管辖权异议问题的过程中发现大都是因为经营者未尽到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义务而导致管辖协议无效,故法院可根据对多起案件的审判经验总结,向经营者发出司法建议,让其在提醒方式上加以改正,尽可能实现格式化管辖协议有效的目的;格式化管辖协议案件相似度极高,其为同案能够同判提供了很好的先天条件,故针对此类案件应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或者推广先例判决的方式处理,以便防止同案异判。确认无效的启动主体应在一定条件下将法院纳入其中,并给予经营者相应的救济途径。《民诉法解释》第31条规定消费者是格式化管辖协议无效的唯一启动主体,该规定太过绝对化。应考虑到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以及情势变更有可能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从而使经营者也陷入弱势地位,此时又该如何救济,该解释在这方面缺少相应的救济途径。将确认无效的启动主体扩至法院并根据情势变更原则给予经营者一定救济。此作法并不会影响倾斜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初衷,只因根据司法实践需要,设定这种特殊情况的救济途径是有必要的,故对确认无效的启动主体应扩大,并给予经营者相应的救济途径,为以后解决这类案件留下法律适用的空间。
柴燕婷[3](2020)在《职业打假的法律再造》文中认为职业打假是一个由法律引发,涉及到社会管理、经济平衡等多方面的复杂社会现象。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职业打假人开始出现在大众面前,成为了一个新的标签。职业打假人运用法律赋予的多倍赔偿规则,在市场上知假买假,以期获得高额利益,引起了各界的争论。在实践中,各地执法机构、法院处理规则也大相庭径。其中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支持原告的“三倍赔偿”或“十倍赔偿”的,也有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职业打假存在异化的倾向。职业打假呈现手段专业化、团队程序化和目的利益化三大特点。目前我们整体的法律环境既有利于职业打假的一面,也存在不利的一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六个相关法律法规对职业打假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通过统计2008年1月1日至今关键词为“职业打假”的裁判文书以及梳理职业打假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在总体上存在一种不断反复的不稳定状态,各地态度不一,差异较大,争议不断。实际上职业打假正负效应明显,针对职业打假负面效应,应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从职业打假身份地位、职业打假损害赔偿制度以及职业打假路径三个方面进行再造。就职业打假人身份地位的争议,难以根据一般规则通过认定是否属于“生活消费”来判断是否属于“消费者”。职业打假人不能轻易被界定为敲诈勒索者,他们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者。当前环境下将职业打假人认定为消费者是十分必要的,同时需要对消费者概念进行再造,去除“生活消费”的困扰。职业打假引入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打击制假售假的同时给予了职业打假人牟利的空间,但其正当性备受争议;再加上欺诈行为在很多情况下是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前提条件,但人们对欺诈行为的认识存在着明显的冲突。这需要对职业打假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再造。在寻找补偿性赔偿制度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之上,区分“欺诈”和“欺诈行为”,摆脱民法中的“欺诈”概念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行为”的影响。同时区分实质性经营欺诈行为与宣传性经营欺诈行为,对于宣传性欺诈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食品领域的打假行为,建议考虑优先适用惩罚性赔偿。为了平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争议,职业打假应确立惩罚性赔偿的公益分配机制。职业打假的路径有司法路径和执法路径之分。现有的职业打假过于依赖司法路径,执法机关对于职业打假设置了诸多的障碍,执法路径没有发挥应有的价值。我们应再造职业打假路径,发挥执法机关对于职业打假的引导作用,实施举报奖励制度与惩罚性赔偿并行处理模式,同时支持公共激励。
贾凯凯[4](2019)在《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文中提出消费者领域内的维权一直以来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由此在消费者领域内产生了一批职业打假人。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于人大代表阳国秀的回复中,提出要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表示对于职业打假人的否定态度,这让知假买假人的争议也再次回归到人们的讨论范围。自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由于第55条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进一步提高赔偿金额,这提高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让违法的经营者付出了代价。到底该不该让知假买假人获得惩罚性赔偿,这在实践中引起了广泛争议。因此研究此问题对于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修改后的法律也让知假买假人以此牟利,主要表现为购买假货以及有瑕疵的产品,比如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产品的成分。如果发现商品有上述的问题,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来进行三倍的索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知假买假人索赔问题,即知假买假人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各地法院有不同的判决标准。有的法院认为知假买假人是消费者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有的法院认为知假买假人不是消费者不能够获得惩罚性赔偿。除此之外,各地法院也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中“欺诈行为”的条件构成以及“损失”的认定有不同的理解。上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法条理解的不同,造成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同,不利于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本文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出发,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于该法条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进行归纳。后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对于该法条的法律适用争议进行解决。明确提出了应运用客观行为标准对于消费者范围进行判断,肯定知假买假人只要购买的商品没有进行二次销售就是消费者。在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上,提出应该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判定也应该严格遵守四要件理论。在对于该条款“损失”的认定上,提出需要对于第一款以及第二款涉及的“损失”应该有所区别。希望对于将来的司法实践活动能够有所帮助。
齐湘泉[5](2008)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97)贸仲裁字第0517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0517号裁决)在美国申请承认和执行过程中提出了惩罚性的外国仲裁裁决能否承认及执行这样一个法律问题,该法律问题在中国是第一次提出,在美国,从检索的资料来看,此法律问题是第二次提出。第一次提出惩罚性的外国仲裁裁决能否承认及执行案件是美国佐治亚州法院纽南分院审理的美国Southwire公司诉法国LTCL公司惩罚性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该案中的仲裁裁决是国际商会仲裁院1979年作出的,裁决中裁定Southwire公司支付LTCL公司未付货款及利息,支付逾期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罚息。佐治亚州法院纽南分院审理认为,国际商会仲裁院依据法国法律裁决Southwire公司支付罚息属惩罚性仲裁裁决,惩罚性裁决部分不予承认及执行。1980年1月18日,佐治亚州法院纽南分院作出判决,不予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书中的惩罚性裁决部分,创制了惩罚性裁决不予承认及执行的判例。第二起案件是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案提起仲裁时该公司的名称为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公司)诉美国利莱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利莱公司,化名)仲裁裁决执行案,仲裁案中,仲裁庭依据中国法律裁决利莱公司双倍返回定金。美国地区法院加利福尼亚北区分院审理认为,双倍返回定金是惩罚性裁决,执行惩罚性仲裁裁决不违反美国的公共秩序,2001年6月1日,美国地区法院加利福尼亚北区分院判决0517号仲裁裁决在美国具有执行的效力,否定了Southwire公司诉法国LTCL公司案确立地惩罚性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及执行原则。本案在美国司法史上也是开创性的,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意义。本文以曙光公司诉利莱公司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案为基础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重点探讨了外国惩罚性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法律问题。全文除导言外分为3章:第一章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律制度,该章分为3节,第一节探讨了外国仲裁裁决的界定,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法文件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界定和各国国内立法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界定;第二节研究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律制度,论述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与法律基础,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立法;第三节阐述了我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立法与实践。研究结果表明,以《纽约公约》为核心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体系自1958建立以来,经过50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法律制度,公约裁决在世界范围内几乎都可以得到承认及执行,第二章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件法律问题探讨,该章分为2节,第一节探讨了与提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诉讼相关的法律问题,提出了提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诉讼之前所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第二节研究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条件中的法律问题,重点探讨了仲裁协议效力和公共秩序制度。第三章为惩罚性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该章分为3节,第一节探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重点介绍了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介绍了0517号裁决执行案提出了惩罚性仲裁裁决可执行性问题;第二节研究了惩罚性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考察了仲裁员是否有作出惩罚性仲裁裁决权力的理论与实践以及美国对仲裁员作出惩罚性仲裁裁决权力的否定与肯定,考量了惩罚性仲裁裁决执行与不予执行的博弈,博弈的结果是在曙光公司诉利莱公司仲裁裁决执行案中确立了惩罚性仲裁裁决具有执行性:第三节研究了中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外国惩罚性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及执行问题,探讨了中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定金是否属于惩罚性赔偿,仲裁员是否有作出惩罚性仲裁裁决的权力,我国是否应承认及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仲裁裁决等法律问题。
周伦文,王建平[6](2005)在《对知假买假是否适用双倍赔偿的再思考》文中提出知假买假的双倍赔偿这种理性的“残缺美”是可取的,法律的最根本目的还是在于应用而不是束之高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而法制和信用的建设绝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它需要社会各界的力量,从方方面面入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知假买假者在打假中谋利的同时也促进了法制的发展和诚信的建设。
沈仲衡[7](2005)在《价值衡量法律思维方法论》文中认为法律思维方法是职业法律人尤其是法官实践法律这门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和法律争讼的思维方式、思维手段和思维工具,是法律人必备的职业技艺和职业技能。价值衡量法律思维方法发端于对形式主义法律思维方法的质疑和反思,它是职业法律人尤其是法官在面对和解决疑难案件时,取向于特定的法律价值标准为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以价值判断为指南对法律进行创造性解释和适用,以价值判断为基础选择和运用适当的法律推理方法,对法律结论进行充分的正当性法律论证的创造性法律思维方法。价值衡量在本质上是一种致力于实现普遍形式正义与个案实质正义和谐统一,对竞争与矛盾的法律价值进行衡平与选择的创造性法律思维方法。
闫兵[8](2004)在《买假索赔应否获得双倍赔偿之我见》文中研究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护弱者和动员各方面力量同制假售假行为作斗争,赋予受到欺诈的消费者获得双倍赔偿的权利。买假索赔者获得双倍赔偿同样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应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必要修改,明确赋予买假索赔者获得双倍赔偿的权利。
胡佳,丛中笑[9](2004)在《“双倍赔偿”制度之我见》文中研究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我国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亦即“双倍赔偿”制度。
刘灵芝[10](2001)在《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及我国对策的研究》文中提出本文就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及我国应采取的对策进行论述。 首先,论述驰名商标的一般理论问题,包括驰名商标的概念、法律特征,驰名商标的分类与认定及保护驰名商标的意义等,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其次,通过引证、分析相关资料,论述了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简要阐述了发达国家保护驰名商标的有益经验;阐明了对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的认识。 最后,通过对我国保护驰名商标的立法与实践现状的分析,指出与国际公约规定的差距和不足之处,提出了我国建立和完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在立法与实践方面应采取的若干对策。
二、买假索赔应否获得双倍赔偿之我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买假索赔应否获得双倍赔偿之我见(论文提纲范文)
(2)格式化管辖协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一、格式化管辖协议的特征 |
(一) 由经营者一方预先拟定 |
(二) 可以重复使用 |
(三) 不与相对方协商 |
(四) 当事人地位客观上不平等 |
二、格式化管辖协议的规范分析 |
(一) 消费者的外延界定 |
(二) 合理方式的认定 |
(三) 确认无效的启动主体 |
三、格式化管辖协议的实践难题 |
(一) 消费者外延界定不明 |
(二) 合理方式认定标准不一 |
(三) 确认无效的启动主体仅限消费者 |
四、格式化管辖协议之实践难题的成因分析 |
(一) 消费者主体资格混乱 |
1. 主体资格确认标准不统一 |
2. 行为目的判断有争议 |
(二) 合理方式的认定规制缺失 |
1. 法律规制缺失 |
2. 事前预防的规制工具运用不足 |
3. 经营者滥用管辖异议权 |
(三) 过度倾斜保护消费者 |
五、促进格式化管辖协议有效适用的理性思考 |
(一) 合理确定消费者的外延 |
1. 单位不列入消费者范围 |
2. 应把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费者之外 |
(二) 细化格式化管辖协议中合理方式 |
1. 合理方式宜达到一般消费者注意标准 |
2. 法院可向平台经营者发出司法建议 |
3. 法院应防止同案异判 |
(三) 扩大确认无效的启动主体 |
1. 法院可依职权启动 |
2. 经营者可主动启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3)职业打假的法律再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2 职业打假的法律环境 |
2.1 职业打假的界定 |
2.2 职业打假的法律规定 |
2.3 职业打假案件统计和典型案例分析 |
2.3.1 职业打假案件统计 |
2.3.2 职业打假典型案例分析 |
2.4 职业打假的正负效应 |
2.4.1 职业打假的正面效应 |
2.4.2 职业打假的负面效应 |
3 职业打假人身份地位的再造 |
3.1 职业打假人与消费者地位的争议 |
3.1.1 关于消费者概念 |
3.1.2 职业打假人消费者地位的争议 |
3.2 职业打假人不能轻易界定为敲诈勒索者 |
3.3 职业打假人法律地位的再造 |
3.3.1 职业打假人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者 |
3.3.2 消费者概念的再造 |
4 职业打假损害赔偿制度的再造 |
4.1 职业打假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争议 |
4.1.1 职业打假与补偿性赔偿制度 |
4.1.2 职业打假与惩罚性赔偿制度 |
4.2 职业打假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争议 |
4.2.1 职业打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不同态度 |
4.2.2 职业打假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欺诈行为 |
4.3 职业打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再造 |
4.3.1 欺诈行为的再认识 |
4.3.2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有区分度 |
4.3.3 职业打假应确立惩罚性赔偿的公益分配机制 |
5 职业打假路径的再造 |
5.1 职业打假执法路径的障碍 |
5.2 职业打假执法路径的困惑 |
5.3 强化职业打假执法路径 |
5.3.1 举报奖励制度与惩罚性赔偿并行的处理模式 |
5.3.2 支持公共激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选题来源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和价值 |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 |
第二章 知假买假人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问题 |
第一节 知假买假人的身份认定 |
一、法律关于消费者资格的规定 |
二、消费者资格的司法实践认定 |
第二节 知假买假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
一、法律关于欺诈的规定 |
二、司法实践中对于经营者“欺诈”的认定 |
第三节 知假买假中“损失”的认定标准 |
一、法律关于“损失”的规定 |
二、司法实践中关于消费者“损失”的实际认定 |
第三章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问题的规范分析 |
第一节 知假买假人消费者资格的身份分析 |
一、对于“生活消费”的判定 |
二、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
三、知假买假人消费者资格的确立 |
第二节 知假买假中欺诈行为的规范分析 |
第三节 知假买假中获得赔偿金标准的规范分析 |
第四章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消费者的范畴 |
第二节 明确的欺诈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明确规定是否应该以实际损失为赔偿标准 |
第四节 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界定 |
一、国际条约、国际法文件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界定 |
二、各国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界定 |
三、我国界定外国仲裁裁决标准与实践困惑 |
四、界定仲裁裁决国籍标准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律制度 |
一、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与法律基础 |
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立法 |
三、《纽约公约》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 我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立法与实践 |
一、我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立法 |
二、我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实践 |
第二章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件法律问题探讨 |
第一节 与提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诉讼相关的法律问题 |
一、提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院 |
二、提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时效 |
三、提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需提交的法律文书 |
四、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诉前救济措施 |
五、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
第二节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条件中的法律问题 |
一、仲裁协议的存在及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问题 |
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中的公共政策 |
第三章 惩罚性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一、0517号裁决执行案提出惩罚性仲裁裁决可执行性问题 |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起源 |
三、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
第二节 惩罚性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 |
一、仲裁员作出惩罚性仲裁裁决权力的否定与肯定 |
二、惩罚性仲裁裁决执行与不予执行的博弈 |
第三节 中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外国惩罚性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及执行 |
一、中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定金是否属于惩罚性赔偿 |
三、仲裁员是否有作出惩罚性仲裁裁决的权力 |
四、我国是否应承认及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仲裁裁决 |
参考文献 |
(6)对知假买假是否适用双倍赔偿的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消费者概念作广义界定 |
二、从立法之宗旨和法益之保护角度分析 |
三、从经济学角度分析 |
四、从社会的角度分析 |
五、知假买假的理论误识和批判 |
1.对生活消费的理解。 |
2.诱发道德风险。 |
3.知假买假具有谋利性质。 |
4.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弱者, 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的宗旨。 |
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建议 |
1.明确消费者的概念, 扩大消费者的范围。 |
2.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
3.对一些大宗商品买卖中的欺诈行为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
4.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进行修订。 |
(7)价值衡量法律思维方法论(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章 价值衡量的理论前提反思 |
第一节 利益衡量论的理论批判对象——法律形式主义 |
一、概念法学 |
二、传统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
三、法律形式主义的理论贡献及局限 |
第二节 利益衡量论的形成——从目的法学、利益法学到价值法学、社会学法学 |
一、耶林和霍姆斯 |
二、利益法学 |
三、自由法学 |
四、评价法学 |
五、庞德 |
六、卡多佐 |
第三节 价值衡量论的发展——现代与当代法律思维方法论 |
一、主观主义与怀疑主义理论进路 |
二、新实用主义进路 |
三、新分析实证主义进路 |
四、法律诠释学进路 |
五、论辩理论进路 |
第四节 利益衡量论在日本、台湾和中国大陆的发展 |
第五节 对利益衡量论的理论总结与反思 |
一、利益衡量论的基本理论主张 |
二、利益衡量论的理论贡献 |
三、利益衡量论的理论局限 |
四、对利益衡量论的创造性发展 |
第二章 疑难案件与价值衡量 |
第一节 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 |
一、疑难案件的类型 |
二、疑难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其认定 |
三、疑难案件的作用 |
第二节 价值衡量法律思维方法提出的根据和理由 |
一、法律思维方法论上的根据和理由 |
二、法律体系论上的根据和理由 |
三、法律要素论上的根据和理由 |
四、法律运行论上的根据和理由 |
五、法律价值论上的根据和理由 |
六、价值衡量的限制 |
第三节 价值衡量的操作过程及思维要素分析 |
一、价值衡量法律思维方法的操作过程 |
二、价值衡量法律思维方法的思维要素 |
第三章 价值衡量与法律思维方法 |
第一节 法律思维方法释义 |
一、法律思维 |
二、法律方法 |
三、法律思维方法 |
四、法学方法与法律思维方法 |
第二节 法律思维方法的理想模型 |
一、法律的理想模型 |
二、法律思维方法的理想模型 |
三、法治史上的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 |
第三节 法律思维方法的基本问题与主要矛盾 |
一、法律思维方法的基本问题 |
二、法律思维方法的主要矛盾 |
第四节 价值衡量是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方法 |
一、价值衡量与法律思维方法基本矛盾的和谐统一 |
二、价值衡量法律思维方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
三、价值衡量与法律方法的界分和整合 |
第四章 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 |
第一节 利益与利益衡量 |
一、利益范畴解析 |
二、利益的交叉重叠与矛盾冲突 |
三、利益关系与利益衡量 |
第二节 价值与价值判断 |
一、价值释义 |
二、价值判断释义 |
三、价值判断的向度 |
第三节 价值判断的性质 |
一、价值判断性质的学说考察 |
二、法律价值的体系性 |
三、法律价值的矛盾性 |
四、价值判断的性质 |
第四节 疑难案件中价值衡量的规则 |
一、价值判断的一般性准则 |
二、价值判断的特殊性准则 |
三、价值衡量的具体操作性规则 |
第五章 价值衡量与法律解释 |
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
一、法律解释理论的历史发展及不同进路 |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及目标 |
三、事实与规范及其互动 |
四、解释者的先见或前理解 |
第二节 价值衡量与法律解释方法 |
一、各种法律解释方法 |
二、价值衡量与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 |
第三节 价值衡量与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
一、法律漏洞补充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
二、价值衡量法律思维方法下的法律漏洞补充方法 |
第四节 价值衡量与价值补充 |
一、价值补充的必要性 |
二、价值补充的操作程序和规则 |
第五节 疑难案件法律解释的范例 |
一、语言解释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 |
二、处理结果有争议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 |
三、规则未明确规定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 |
四、规则规定相冲突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 |
第六章 价值衡量与法律推理 |
第一节 法律推理的内涵及其理论发展 |
一、法律推理的内涵 |
二、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之间的关系 |
三、法律推理理论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价值衡量与演绎法律推理 |
一、演绎推理的逻辑形式、逻辑结构、公理基础和逻辑规则 |
二、演绎推理在法律问题上的应用 |
三、演绎法律推理的作用及局限 |
四、价值衡量与演绎法律推理的结合应用 |
第三节 价值衡量与类比法律推理 |
一、类比推理的思维模式及作用 |
二、类比法律推理在两大法系国家及中国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
三、类比法律推理的思维模式及过程 |
四、类比法律推理的特征、作用及局限 |
五、价值衡量与类比法律推理的结合应用 |
第四节 价值衡量与实质推理 |
一、辩证推理的学说考察 |
二、辩证推理的内涵 |
三、辩证推理的特征 |
四、辩证推理的操作程序和规则 |
第七章 价值衡量与法律论证 |
第一节 法律论证的必要性及其内涵、特征 |
一、法律论证的必要性 |
二、法律论证的内涵 |
三、法律论证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论证的几种理论进路及法律论证的基本理论架构 |
一、对规范性命题进行论证的几种思路 |
二、法律论证的基本理论框架 |
三、本文的观点与思路 |
第三节 价值衡量法律思维方法下法律论证的程序、规则和方法 |
一、演绎逻辑的形式主义法律论证 |
二、有关法律推理前提的法律论证 |
三、有关价值判断的法律论证 |
四、法律论证框架内的普遍实践论证 |
第四节 法律论证与法律结论 |
一、关于法律结论的不同理论主张 |
二、价值衡量法律思维方法下法律结论的正确性 |
三、价值衡量与最终法律结论的作出 |
结束语 价值衡量的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成果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10)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及我国对策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序言 |
第1章 驰名商标的一般理论 |
1.1 驰名商标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
1.1.1 商标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
1.1.2 驰名商标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
1.1.3 普通商标权与驰名商标权的关系 |
1.2 驰名商标的分类与认定 |
1.2.1 驰名商标的分类 |
1.2.2 驰名商标的认定 |
1.3 保护驰名商标的意义 |
第2章 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
2.1 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现状 |
2.1.1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成为热点的历史背景 |
2.1.2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理论基础 |
2.1.3 国际公约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 |
2.1.4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实现的途径 |
2.1.5 若干发达国家保护驰名商标的有益经验 |
2.2 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 |
2.2.1 科学技术现代化将带来驰名商标立法的现代化 |
2.2.2 经济全球化将引起驰名商标保护立法的国际化 |
第3章 适应国际趋势、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
3.1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 |
3.1.1 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状况 |
3.1.2 保护驰名商标的实践状况 |
3.2 适应国际趋势、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
3.2.1 驰名商标的立法层次有待提高 |
3.2.2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不尽合理有待完善 |
3.2.3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应扩及到法院 |
3.2.4 应明确界定相关公众的范围 |
3.2.5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加以规定 |
3.2.6 应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
3.2.7 驰名商标的反向假冒应禁止 |
3.2.8 驰名商标的域名抢注应加以规制 |
3.2.9 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应加大 |
3.2.10 应当规定驰名商标的权利限制 |
3.3 加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进一步思考 |
3.3.1 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法律意识 |
3.3.2 企业应克服短期行为 |
3.3.3 企业应慎重进行品牌延伸 |
3.3.4 企业应及时给商标申请外国籍 |
结论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买假索赔应否获得双倍赔偿之我见(论文参考文献)
- [1]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困境及对策研究[D]. 何凯彪.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2]格式化管辖协议研究[D]. 马晓媛. 山东大学, 2020(02)
- [3]职业打假的法律再造[D]. 柴燕婷. 浙江理工大学, 2020(02)
- [4]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D]. 贾凯凯.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2)
- [5]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齐湘泉. 中国政法大学, 2008(09)
- [6]对知假买假是否适用双倍赔偿的再思考[J]. 周伦文,王建平. 新疆社科论坛, 2005(02)
- [7]价值衡量法律思维方法论[D]. 沈仲衡. 吉林大学, 2005(06)
- [8]买假索赔应否获得双倍赔偿之我见[J]. 闫兵.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S4)
- [9]“双倍赔偿”制度之我见[A]. 胡佳,丛中笑. 纪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十周年有奖征文获奖文集, 2004
- [10]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及我国对策的研究[D]. 刘灵芝. 大连海事大学, 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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