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益立法论文-张振安,张丽娟

效益立法论文-张振安,张丽娟

导读:本文包含了效益立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成本效益,立法评估,评估制度,规制影响

效益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张振安,张丽娟[1](2019)在《论成本效益分析法在立法评估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立法评估的作用,且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评估体系。经济学中成本效益分析法作为立法评估的主要手段,既存在理论基础,又有积极的实践效果。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从制度设计、技术运用能力、公众参与度等方面完善立法评估中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9年14期)

周迪[2](2018)在《论提高环境立法效益的可行路径:中央与地方环境立法事项合理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我国环境立法"繁荣"与效益不彰的怪象,现有提升环境立法效益的路径已表现出种种局限,需要同时从立法体系结构和立法实质内容出发,探索新的路径。从适法性角度分析立法效益问题的症结可以发现,立法事项分配对立法效益的影响不容忽视。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权,这为中央与地方环境立法权在事项内容上进行结构性调整提供了契机。环境立法事项分配即是指环境立法事项在不同立法主体和立法层级之间的分配,几乎囊括了解决环境立法效益问题的现有思路难以涵盖的种种要素,考察不同国家的环境立法实践也不难发现,中央与地方环境立法事项分配不仅存在,更呈现出一定的规律。在这一新背景下,本文提出以央地环境立法事项的合理分配作为提高我国环境立法效益的可能路径,并结合我国环境立法实践论证这一路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来源于《地方立法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谭宇生[3](2018)在《地方开发项目环境与社会效益评判指标探究——基于地方立法的维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地方立法应关注有关开发项目的环境与社会效益,并在遵循上位法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在条文中予以规范和调整。通过借鉴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绩效标准,建立地方开发项目环境与社会效益评判指标,包括实体性指标和程序性指标,对提升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8年03期)

刘宁[4](2018)在《论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发展及改进》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通过为立法的成本与收益设定相应的指标进而量化,计算立法成果的净收益,以此来考虑是否制定或修改法律,其将效率这一价值确切地贯彻在立法过程中。文章主要探讨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对象范围、价值理念、立法成本效益的实质,通过引入正义和立法的本质关系,探究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如何确保正义贯彻于立法活动中。分析其理论基础,以及通过对各国的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建构和运行模式进行研究,来分析该制度的局限性。再根据其局限性,结合中国的经济制度、政治理念、价值的优位与选择,尤其是结合大数据技术的运用,进行数据挖掘,整合立法空间与立法资源,提出相应的补充改进之法,借用大数据等方法来完善立法项目的精细化管理。希望立法的成本效益评估制度能够更进一步地发展,在我国立法实践过程中,尤其是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得到更多的运用,减少不必要或者低效率的立法活动。(本文来源于《地方立法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陆颖[5](2017)在《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国外经验》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投入与产出效益优化要求出发,核算成本、降低成本,不断提高人大工作产出效益,是人大工作微创新应该也能够施展作用的一个重要领域。立法是人大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人大工作效益的提升必然依托于立法领域的控成本、提效益;而"控""提"的前提,就是要对立法的成本、效益"心中有数",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或评估。发达国家在立法方面的(本文来源于《上海人大月刊》期刊2017年06期)

高敏[6](2017)在《环境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环境立法法案起草阶段与立法实施后均应开展成本效益评估,立法后评估是对立法前评估的事后审查。考量成本效益评估自身成本,设置定量与定性标准限制其适用范围。我国成本效益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可适当放宽评估标准,重点引导环境立法决策者树立成本效益理念。为提高成本效益评估质量与透明度,应建立行政审查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审查主体除审查评估要素与方法是否符合标准,还应审查立法法案的社会成本是否合理,并依据成本效益评估结果安排环境立法项目顺序。(本文来源于《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2期)

王晓文,韦伟,张目华,李建亮,崔言顺[7](2017)在《国内外动物福利立法情况与经济效益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1世纪以来,动物福利在动物业发展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尤其现代养殖业迅速发展,动物福利的保障对养殖生产力的提高和公共卫生安全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种研究也发现,改善动物福利有助于降低应激反应,增强动物基体免疫力,提高繁殖性能及产品品质,对养殖效益的提高有着巨大的帮助。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把动物福利作为动物产品进口的新标准,从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动物福利贸易壁垒。但同(本文来源于《山东畜牧兽医》期刊2017年03期)

刘旭[8](2016)在《立法成本效益量化评估制度指标体系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成本效益量化评估指标体系是立法成本效益量化评估制度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立法后评估的一种分析方法和测评工具,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具体指标,计算立法效益评估立法的实施效果,为修改法律法规提供客观真实的数据。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法律、法规的质量决定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建,亦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建设。目前我国法律数量只增不减,质量参差不齐,各地方法规内容相互借鉴,但是法律执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法律法规造成的社会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法律法规明确的事项,没有得到贯彻实施,立法成本同比增高,但是立法效益却并没有同比例增长。正因如此我们更要重视法律的实施情况,而立法成本效益评量化估指标体系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实际社会效果。立法成本效益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基于两个理论前提,一个是立法成本与立法收益的量化评估模型CBA即净效益=总收益-总成本;另一个是福利最大化理论,即将“福利”金钱化、货币化,并以此作为衡量指标的标准。在设计立法成本与立法收益的指标时,分析影响量化评估模型的相关因素,根据影响立法成本、立法收益的几个方面设计指标体系。立法成本影响因子主要是立法投入、行政机关执法、公民守法、法院司法;立法收益的影响因子主要是立法对于社会生活产生的积极作用,包括一项法律实施后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环境质量、完善法律体系等。立法成本效益量化评估指标体系,首先应该确定设计的基本原则,并吸取其他成本效益量化评估指标体系的优势方面,以此确定该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及计算方式。立法成本效益指标体系的最终目的还是要与实践相结合,所设计的具体指标应当可获取、易计算,能够得出立法效益的有效数据,为法律法规的修改提供客观依据。因此以《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作为实证研究对象,评估该项法规的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益,反馈立法成本效益指标体系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指标体系的科学性、有效性、实践性。美国是最早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国家,对于行政监管行为都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欧盟则通过《规制影响分析》优化监管措施,其中明确规定了详细的指标,计算监管措施对社会、经济、环境产生的影响。在2000年年底,OECD有28个成员国全面采用了监管影响分析计划(RIA, Regulatory Impact Analysis)另外6个国家部分适用了该分析方法,并且被用于越来越多的基本立法中。海南作为我国第一个实施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省份,却没有收集到具体的评估报告,实践性有待考证。立法成本效益指标体系的研究,通过归纳演绎、对比分析、系统综合以及实证调查等分析方法的综合运用,总结指标体系从创立到成熟的发展规律和客观历史进程。针对我国目前法律法规数量多、质量不一的现象,确定可操作性强、科学性高的指标体系。对比多个指标体系,挖掘其中的本质,对比不同法律法规的指标使用方式和量化计算方式,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指标体系。并且,将指标体系与具体法律法规相结合,论证其实践的可行性。2004年国务院要求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另外,《立法法(修正案)》要求对于某些法律案可以针对可行性、出台时机、社会效果等方面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总而言之,无论是法律的要求还是我国目前的法治现实,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立法成本效益量化评估的指标体系,势在必行。这不仅有利于反映我国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更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节约立法资源,不断提高立法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6-05-20)

赵树伟[9](2016)在《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法规是政府监管权限的依据和来源,法规的质量直接决定着政府监管的实效性,科学的引进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可以有效的提高法规的质量。但随着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的适用,其自身固有的缺陷逐渐显露,在部分立法领域出现适用不可行、不必要的情形,理论与实务界逐渐开始关注该方法的适用范围问题。科学的界定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简称适用范围)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可以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立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也可以证明一项立法颁布的正当性。因此,研究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适用范围的中国化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这一概念来源于政策评估的“可评估性理论”(Evaluation Theory),其构建标准也主要是在借鉴政策评估和国外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主要包括有效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标准。即该方法应当对符合一定条件确有必要的立法进行成本效益评估,且通过评估能够实现提高立法质量,合理分配立法资源,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效果。实践中,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最早出现在卡特签署的12044号行政命令《改善政府管制》中,其基本内涵是规范成本效益评估方法在立法中的适用,使其着重适用于对经济、社会、环境以及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制行为中,避免在不可行与不必要立法领域的适用,更好的发挥其在界定权利、分配正义、衡量绩效、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等方面的功能和优势。目前,美国、加拿大、欧盟、OECD等国家和组织,或从中央层面或经实践总结,都对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国家或组织大都仿效美国的“重大监管行为”,通过肯定性范围与否定性排除的方式确定本国或本组织的适用范围,而欧盟则由各成员国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来确定。我国的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实践是从政府立法后评估开始的,而对于该评估方法适用范围的构建多来自于实践经验的总结,其中海南省、山东省和广东省有对该方法适用范围的制度性规定。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在我国正遵循从上而下、由点到面的原则逐渐形成,其着重于适用于对民生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立法、和对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立法。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适用范围的构建应当遵循既贴近社会生活、关注社会公众利益,又兼顾评估成本;既考虑立法过程和立法目的,又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关注度、公平正义、资源配置等因素,科学准确的构建该方法的适用范围。本文从立法程序和法律部门两个维度出发构建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将立法程序与成本效益评估相结合分为立法预评估、伴随性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叁个阶段,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范围,增强立法的正当性;将法律部门调整的法律关系及其影响力状况作为法律部门“质”和“量”两个考量维度,对于既符合“质”又符合“量”的立法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符合“质”达不到“量”要求的立法进行定性分析,对于不符合“质”要求的立法排除适用,以增强我国的立法质量。在考量立法程序与法律部门两个维度的前提下,还需要参考数量规定、资源配置影响、财政支出以及是否是新的政策法律问题等因素,通过国家与社会联动的路径构建我国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文章最后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状况,提出我国应从肯定性适用与否定性排除两个方面构建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肯定性适用范围主要包括重大经济立法项目;对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社会立法;由于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需要进行修改的,或引发新的法规或政策问题的立法;预算成本较高的立法;公权力比较集中的立法五个方面。否定性范围则包括绝对否定与相对否定两个方面。绝对否定性范围包括关于国家安全、外交方面的立法;关于军事方面的立法;界定机构、人员事务管理方面的立法;适用成本效益评估有较大量化困难的立法;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形式排除成本效益评估方法适用的五个方面。相对否定性范围包括程序性、执行性立法;社会保障性立法;没有立法成本或成本微不足道的立法。在理论与实践中探寻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适用范围构建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在制度层面构建中国化的适用范围,是本文力求达到的研究目的。(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6-05-20)

黄兰松,汪全胜[10](2016)在《论我国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应对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是经济学方法在法律中的运用,就是对立法方案的成本与收益进行比较,所获得的净收益的大小决定了立法方案是否可以实施以及实施后对其是否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制度。我国目前正在探索建立与实施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但现实中存在诸多困境:认识论上的误区、顶层设计的缺失、具体规制设计不具有可操作性、人员素质不够等。因此,我国应在观念转变、完善成本效益的制度设计、加强人员培训、建立专业评估机构等方面采取一些可行的措施来保障该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本文来源于《湖北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02期)

效益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面对我国环境立法"繁荣"与效益不彰的怪象,现有提升环境立法效益的路径已表现出种种局限,需要同时从立法体系结构和立法实质内容出发,探索新的路径。从适法性角度分析立法效益问题的症结可以发现,立法事项分配对立法效益的影响不容忽视。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权,这为中央与地方环境立法权在事项内容上进行结构性调整提供了契机。环境立法事项分配即是指环境立法事项在不同立法主体和立法层级之间的分配,几乎囊括了解决环境立法效益问题的现有思路难以涵盖的种种要素,考察不同国家的环境立法实践也不难发现,中央与地方环境立法事项分配不仅存在,更呈现出一定的规律。在这一新背景下,本文提出以央地环境立法事项的合理分配作为提高我国环境立法效益的可能路径,并结合我国环境立法实践论证这一路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效益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1].张振安,张丽娟.论成本效益分析法在立法评估中的应用[J].经济研究导刊.2019

[2].周迪.论提高环境立法效益的可行路径:中央与地方环境立法事项合理分配[J].地方立法研究.2018

[3].谭宇生.地方开发项目环境与社会效益评判指标探究——基于地方立法的维度[J].政法学刊.2018

[4].刘宁.论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发展及改进[J].地方立法研究.2018

[5].陆颖.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国外经验[J].上海人大月刊.2017

[6].高敏.环境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刍议[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7].王晓文,韦伟,张目华,李建亮,崔言顺.国内外动物福利立法情况与经济效益比较分析[J].山东畜牧兽医.2017

[8].刘旭.立法成本效益量化评估制度指标体系的研究[D].山东大学.2016

[9].赵树伟.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D].山东大学.2016

[10].黄兰松,汪全胜.论我国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应对措施[J].湖北社会科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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