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除论文-王如源

任意解除论文-王如源

导读:本文包含了任意解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合同法,任意解除权,应用范围,法律限制

任意解除论文文献综述

王如源[1](2019)在《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对保护公民权利、营造公平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任意解除权赋予了我国公民在一定条件下自主选择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可实现有效止损。然而,任意解除权在不同合同中所发挥的约束力量与法律效果千差万别,文章阐释了任意解除权的内涵与特征,分析了其应用范围与法律约束,并提出了行使任意解除权应注意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8期)

万富强[2](2019)在《清算程序中合同任意解除权问题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出现了解散的法定事由后,股东之间可以组织自行清算,在股东内部无法自行清算或者无法就清算有关事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股东一方或者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清算。从事清算实务的管理人由于法条资源的不足,在强制清算中遇到的问题时,往往在实务操作中找不到妥善的解决方法。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破产管理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强制清算在本质上属于解散清算,是在股东无法自行清算的情况下启动的。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是基于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强制清算的步骤和程序都应该由明文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强制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并不享有破产法规定的合同任意解除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7期)

张洪[3](2019)在《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赔偿仅限于实际损失》一文中研究指出任意解除权是委托合同所独有的特征,是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赋予委托合同双方的一种法定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8-29)

高旭男,王长炜[4](2019)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基础理论的对比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体现合同的无偿性与特殊信赖关系,梳理基础理论知识有利于理解限制任意解除权等争论问题。委托合同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双方的主观性和任意性使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加之任意解除权中存在有偿与无偿、民事与商事委托相互交织情况。在借鉴德国、法国、日本及意大利等国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立法经验基础之上,得出有偿委托时适当限制任意解除权、双方处于共同利益或风险时可适当放弃任意解除权之观点。(本文来源于《经济师》期刊2019年08期)

高旭男[5](2019)在《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委托合同以当事人的信任关系为基础,双方的主观性和任意性使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学界与实务界对任意解除权行使后的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存有争议。思索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中有偿与无偿相互交织的现状,得出损害赔偿范围应区别考虑有偿与无偿委托、委托人与受托人主张任意解除权等情形之观点。为有效规范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赔偿范围需要分为已履行与未履行两层次判断标准。针对完全未履行的委托合同,任何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赔偿应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部分履行之委托合同,由提出解除权一方赔偿已履行部分的利益,并赔偿尚未履行部分的可得利益损失。(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9年08期)

王艺玶[6](2018)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赔偿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任意解除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合同严守原则的背离,它的存在使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处于一种极度不稳定的状态。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势必会使合同一方当事人遭受不利益,依据公平原则,应对合同当事人因对方行使任意解除权所遭受的损失予以合理赔偿。我国《合同法》第410条明文规定了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对于赔偿范围的规定太过笼统,致使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范围存在较大争议。任意解除委托合同所获的赔偿应该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予以确定。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应考虑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本文来源于《湘江青年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于海英[7](2019)在《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主要是指主体对自由和效率追求的法理理念,在《合同法》的第410条规定,合同的任何一方的当事人都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委托合同的解除,这条条例规定合同当事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也规定了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合同法中对赔偿的范围以及赔偿的金额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任意解除使用范围以及赔偿范围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笔者根据自身相关从业经验并结合广泛的社会实践调查研究,就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展开了相关思考,具体如下。(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9期)

陈雨晴[8](2019)在《委托合同排除任意解除之特约效力与损害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委托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排除《合同法》第410条的任意解除权,无论委托合同有偿与否,均应承认该特约的效力。在无偿委托场合系出于对信赖关系破裂的尊重,在有偿委托中还包括对交易效率的考量。但应当考虑有偿委托双方作出排除特约时拘束对方、确保合同履行的真实意思,可以通过适当加重解除方的赔偿责任予以实现,使该特约的法律效力体现于违反者要负担相比于无此特约时更重的赔偿责任。此外,在赔偿范围上应明确无偿委托中任意解除人仅对"因不利时期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而有偿委托中的赔偿范围不限于直接损失或信赖利益,必须将履行利益纳入考量。(本文来源于《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郑永胜[9](2019)在《服务合同之任意解除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服务合同涉及范围广泛,种类繁多,在日常的文化、生活等民商事交易中高频率使用。虽然在我国现阶段属于无名合同,但是学理上不乏大量的学者为之抛墨,俨然已成为独立的一类。本文通过研究司法实践中服务合同能否享有任意解除权制度相关典型案例,解读了实务中任意解除权制度在服务合同中的适用上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内在原因,并以之为后文理论研究的重心。首先,界定服务合同的概念和范围。服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其涵盖的范围包括了任何形式上的劳务提供。其次,通过类型化分析探究出委托合同以及承揽合同可以作为服务合同的基础类型,法律适用方面可以参照委托合同以及承揽合同这两类合同法律规范进行适用。再次,通过任意解除权制度的探究以及类推适用的路径探讨解决任意解除权制度在服务合同中的适用问题。最后,明确类推适用委托、承揽合同的范围以此廓清服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适用的边界。本文认为,服务合同类推适用委托、承揽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制度仍需谨慎。考量服务合同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制度具体路径如下:服务合同系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第124条,类推适用委托、承揽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服务合同不能简单的适用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的规则,需要对法律关系分析后针对特定情况进行限制。若无名服务合同系包含多种要素的混合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基础便不仅仅是信赖关系,而存在其他维系双方合同关系的要素,故要排除任意解除权的适用方能实现公正合理。(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9-06-05)

俞彦韬[10](2019)在《合同法分则涵摄的“隐性失灵”及其应对——基于委托任意解除的实例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将《合同法》分则各章的先导条款看作立法定义并通过涵摄推论确定系争合同法效果的做法,在系争合同整体利益格局已部分偏离立法者设想之典型状况时,可能造成个别条文援用的不适当。面对这种概念涵摄"隐性失灵"的案件,应回归分则的类型构造,承认分则规范本质上是对制定法命令所指向之规范类型的描述与评价,并在此基础上获取疑问条文背后规范类型的整体形象,顺次对系争合同展开归列判断与相似性判断,最终确定是否援用该条文。(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任意解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司出现了解散的法定事由后,股东之间可以组织自行清算,在股东内部无法自行清算或者无法就清算有关事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股东一方或者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清算。从事清算实务的管理人由于法条资源的不足,在强制清算中遇到的问题时,往往在实务操作中找不到妥善的解决方法。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破产管理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强制清算在本质上属于解散清算,是在股东无法自行清算的情况下启动的。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是基于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强制清算的步骤和程序都应该由明文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强制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并不享有破产法规定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任意解除论文参考文献

[1].王如源.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9

[2].万富强.清算程序中合同任意解除权问题浅析[J].法制博览.2019

[3].张洪.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赔偿仅限于实际损失[N].中国商报.2019

[4].高旭男,王长炜.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基础理论的对比研究[J].经济师.2019

[5].高旭男.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J].学理论.2019

[6].王艺玶.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赔偿范围[J].湘江青年法学.2018

[7].于海英.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9

[8].陈雨晴.委托合同排除任意解除之特约效力与损害赔偿[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9].郑永胜.服务合同之任意解除权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2019

[10].俞彦韬.合同法分则涵摄的“隐性失灵”及其应对——基于委托任意解除的实例考察[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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