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用户侵权责任论文-朱健

最终用户侵权责任论文-朱健

导读:本文包含了最终用户侵权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商业软件,利益平衡

最终用户侵权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朱健[1](2011)在《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务院2001年公布《计算机软保护条例》,新软件条例对最终用户使用侵权盗版软件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法律责任,即使最终用户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使用的软件是侵权复制品,也要停止使用,销毁软件或者再向软件着作权人支付费用后才能使用。较之其他国家的立法,这种对软件权利人过分保护对最终用户严格究责的情况在我国目前并不发达的软件产业状况下是不合适的,这种超过了国际水平的保护水平,会阻滞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本文在逻辑上分为叁大部分,前叁章为第一部分,对计算机软件和最终用户进行了说明和分类,并列举了相关的理论学说和立法例,然后通过对不同类型最终用户主观状态和客观状态的行为分析,得出应该追究最终用户使用侵权软件法律责任的情形,并对得出这个结论的原因予以诠释。针对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条款过于倾向保护软件权利人,本文第二大部分从利益平衡这一原则的角度进行了阐述,指出盗版侵权软件的存在固然有其负面影响,但在目前我国软件产业并不发达的情况下,若对最终用户的使用限制过于严格势必不利于国内软件产业迅速发展壮大。然后提出在现有立法下软件最终用户会面临一种风险,即软件权利人先使自己被“侵权”然后利用现有严格的保护条款追究最终用户责任来实现其恶意获利的目的这一情形,对此作者提出了保护最终用户利益的立法建议。最后一部分对我国现行的软件保护立法进行了归纳分析,总结了我国软件保护立法的特点和尚待完善的地方,并结合我国国情,对完善我国软件的保护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改进意见。(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3-29)

封爱青[2](2009)在《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人说,中国不是缺少软件技术人才,而是缺乏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长期以来,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盗版现象非常严重。在各地的科技市场,几乎随处可以听到“要软件游戏吗”的声音;想想我们自己和周围的人,大凡使用计算机的,能够使用正版软件特别是经过授权许可的操作系统软件的人寥寥无几。同时,我国的软件业从操作系统到常用办公软件,都形式严峻。WPS公司说过,他们最大的敌人不是微软,而是盗版。大量盗版软件的充斥市场,使得他们巨大的研发投入无法得到应有的回报。因此软件开发商强烈要求使用盗版的软件用户承担责任,其中当然包括软件最终用户。但是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同时,也要注重其传播文化、促进公益的功能。关于我国的软件保护水平,在考虑国际竞争和合作的同时,必须立足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现实,不能忽视我国自身的法律文化传统和道德习惯——有利于中国软件业的发展,具备可操作性,使其“具备中国的个性”。本文从我国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的历史考察入手,在阐述“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概念和特性的基础上,提出了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最后通过比较研究提出了我国软件最终用户立法的不足与完善。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以计算机软件的独有特性为出发点,阐述并分析了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概念和特性,并将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与传统作品最终用户及网络下载用户进行了对比分析,同时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了分类。第二部分主要对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分析。从计算机软件的“功能性使用”入手,提出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当与一般知识产权侵权不同,从而提出“两要件说”。然后从利益平衡原则和法经济学角度对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进行了相关分析。第叁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进行了评析,关于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侵权责任各国的立法保护水平不一,笔者主要分析了美国、欧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这些国家的规定无疑对我国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在对各国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着眼于我国实际国情,指出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立法保护水平不宜过严也不宜过宽,不能处于“超世界水平”,而应当仅仅对部分最终用户的使用行为追究侵权责任。因此笔者主要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的相关立法进行了相关思考。(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9-03-15)

纪晓昕,阎春光[3](2009)在《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行为判定及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是指对软件进行消费的单位和个人,其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构成对软件着作权的侵犯。(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09年04期)

马治国[4](2006)在《软件最终用户侵权的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目前社会上侵权盗版猖獗,法律发挥的效用却很有限的现状,认为最终用户或者称为消费者——一类特殊的侵犯主体,他们在市场中一方面是上帝,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另一方面却是软件侵权的最终完成人;如何处理二者关系,使得软件这种特殊的技术产品的知识产权既得到保护.又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而软件侵权的民事责任问题已经基本清楚,但是由于不足以威慑侵权人,所以追究刑事责任就成为软件业的期望;指出中国大陆目前尚不完全具备对最终用户侵权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只能逐步有条件地过渡到对最终用户承担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5期)

闫文锋[5](2004)在《最终用户侵权责任应当追到哪里》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回放   原告AutoDesk公司就3dsMax3.0、3dsMax4.0、3dsMax5.0、Auto-CAD4.0、AutoCAD2000五种计算机软件在美国进行了版权注册。3dsMax系列软件是一种叁维建模、动画及渲染解决方案软件,Auto(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04-12-28)

郑颖捷[6](2004)在《论软件侵权责任中的最终用户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首先解释了与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有关的几个概念以及在我国立法中的规定,然后从历史的、文化的、经济的角度分析了这一规定的合理性。结论是,追究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是必要的,但是不能脱离我国的国情,在对软件着作权人进行保护的同时应当予以适当的限制,尤其是应当防止知识垄断,以平衡着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以及国家的利益。(本文来源于《网络法律评论》期刊2004年02期)

张晓津[7](2004)在《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问题研究——关于最终用户侵权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下)》一文中研究指出(五)关于最终用户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问题 前文述及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时,曾涉及对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的解(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04年07期)

李茂林[8](2004)在《论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曾一度在法律界和IT商界引出了一场论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判断的依据有两个 :一是软件用户未经授权 ;二是必须是商业使用。(本文来源于《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2期)

张晓津[9](2004)在《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问题研究——关于最终用户侵权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上)》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案件审理情况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是法学界和软件产业界极为关注的焦点问题。2002年1月1日施行的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自2002年底至2003年以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以下简称二中院)接连受理了八起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人起诉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并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的案件,其中包括一审案件6件,二审案件2件;判决结案4件,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的案件4件。(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04年06期)

最终用户侵权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有人说,中国不是缺少软件技术人才,而是缺乏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长期以来,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盗版现象非常严重。在各地的科技市场,几乎随处可以听到“要软件游戏吗”的声音;想想我们自己和周围的人,大凡使用计算机的,能够使用正版软件特别是经过授权许可的操作系统软件的人寥寥无几。同时,我国的软件业从操作系统到常用办公软件,都形式严峻。WPS公司说过,他们最大的敌人不是微软,而是盗版。大量盗版软件的充斥市场,使得他们巨大的研发投入无法得到应有的回报。因此软件开发商强烈要求使用盗版的软件用户承担责任,其中当然包括软件最终用户。但是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同时,也要注重其传播文化、促进公益的功能。关于我国的软件保护水平,在考虑国际竞争和合作的同时,必须立足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现实,不能忽视我国自身的法律文化传统和道德习惯——有利于中国软件业的发展,具备可操作性,使其“具备中国的个性”。本文从我国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的历史考察入手,在阐述“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概念和特性的基础上,提出了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最后通过比较研究提出了我国软件最终用户立法的不足与完善。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以计算机软件的独有特性为出发点,阐述并分析了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概念和特性,并将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与传统作品最终用户及网络下载用户进行了对比分析,同时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了分类。第二部分主要对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分析。从计算机软件的“功能性使用”入手,提出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当与一般知识产权侵权不同,从而提出“两要件说”。然后从利益平衡原则和法经济学角度对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进行了相关分析。第叁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进行了评析,关于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侵权责任各国的立法保护水平不一,笔者主要分析了美国、欧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这些国家的规定无疑对我国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在对各国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着眼于我国实际国情,指出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立法保护水平不宜过严也不宜过宽,不能处于“超世界水平”,而应当仅仅对部分最终用户的使用行为追究侵权责任。因此笔者主要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的相关立法进行了相关思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最终用户侵权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朱健.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2].封爱青.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研究[D].山东大学.2009

[3].纪晓昕,阎春光.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行为判定及责任承担[J].人民司法.2009

[4].马治国.软件最终用户侵权的刑事责任[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5].闫文锋.最终用户侵权责任应当追到哪里[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

[6].郑颖捷.论软件侵权责任中的最终用户责任[J].网络法律评论.2004

[7].张晓津.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问题研究——关于最终用户侵权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下)[J].电子知识产权.2004

[8].李茂林.论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民事责任[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9].张晓津.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问题研究——关于最终用户侵权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上)[J].电子知识产权.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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