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中心主义论文-张力

刑事审判中心主义论文-张力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审判中心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监察证据,证据衔接,调查程序,审判中心主义

刑事审判中心主义论文文献综述

张力[1](2019)在《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衔接问题探析——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监察制度改革后,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转而为监察机关的调查权。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化,监察证据如何与刑事诉讼相衔接的问题在规范层面存在一定的空白。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中,法院审判同样是整个办案流程的中心。为使监察证据经得起审判的检验,监察机关收集、运用证据应满足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检察机关应对监察调查过程予以监督,并严把证据关、事实关;法院应树立司法权威,按照证据裁判原则定罪量刑,切实掌握裁判权。(本文来源于《福建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夏剑峰[2](2019)在《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律师刑事辩护的机遇和挑战》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以"审判中心主义"为导向的司法制度改革,它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中重大改革任务,有效地维护着司法的公正与权威,而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而对于刑事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它对犯罪嫌疑人、对被告人等起着保护的作用,维护着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它起着促进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作用。基于新的时代背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相关的诉讼职能及结构,司法制度都提出了新历史要求,也是审判中心得以实现的本质。而这种情况下,也为律师的辩护在新的司法改革中带来了职能、需求、空间等更大的机遇,为公检法律重塑、庭审新标准的制定、辩护风险等方面带来了严峻挑战,而对新的机遇与挑战,律师更应该坚持司法的公正,维护实质化、专业化原则,坚持做到有效辩护,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本文就从审判中心的概念入手,分析审判中心导向下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从而提出对策研究,以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0期)

刘春双[3](2019)在《审判中心主义下的刑事控诉证据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日趋完善,但仍不能完全避免冤假错案发生,如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等案件。这些案件之所以成为错案,究其实质在于证据审查不到位。传统上,司法机关审查案件采用“重口供轻客观性证据、重实体结论性判断轻程序合法性审查”、“以侦查为中心、以书面审查为重点、重互相配合轻监督制约”等模式,导致证据审查不到位,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弊端逐渐显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以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被明确提出,自此,“以审判为中心”纳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之内。“以审判为中心”这一格局的终极目的就是保障进入庭审的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提高司法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一诉讼格局也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要求,公诉等刑检部门应当深刻认识到这种调整与变化的核心是将控辩式庭审制真正确立为刑事案件审理的运行方式并实质化,使在案证据审查升格为“定案的依据”的条件更加严格。为此,检察机关应该顺应司法改革发展方向,围绕这一核心变化精心构建刑事指控的证据审查体系,以保证案件经得起推敲和检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落实人权的司法保护,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王芳[4](2019)在《审判中心主义趋向中的刑事侦查权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审判中心主义趋向的推进,属刑事司法活动结构重整、人权保障导向强势贯彻的必然结果。在这一变革背景下,侦查中心主义已经成为一种悖逆,相应的刑事侦查权理论与制度已严重滞后,必须着手重构。在理论重构层面,应将刑事侦查权界定为司法权,区分为启动权、行动权及结果处置权,并充分强调审判权对刑事侦查权的控制;在制度重构层面,应在立法中将审判中心主义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将刑事侦查权明确划分为启动权、行动权及结果处置权叁类,完善与加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在司法中全面树立审判中心主义司法理念,探索确立审判机关刑事案件侦查预审制度,配套更新其他刑事司法操作规则,应在法律监督中全面建立"公诉指导侦查"相关机制。(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战线》期刊2019年06期)

马开洪,伏治云[5](2019)在《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刑事检察权之定位与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围绕重新塑造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控侦、控审和控辩关系,结合检察权在我国司法体制中的职权定位与应有内涵,检察机关需对刑事检察权力运行机制进行结构调整和对刑事检察监督予以功能转型。在结构调整上,需构建更为民主、透明的办案参与机制,让更多的诉讼主体有效表达诉求,并适度引入动态的案件调查机制,提升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司法属性。在功能转型上,需完善律师意见听取和有关投诉处理机制,以突出亲历性更强的动态性监督,实现内部与外部监督的对接,强化监督效果,提升刑事检察监督的公信力。(本文来源于《中国西部》期刊2019年03期)

任加顺[6](2019)在《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海上刑事执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的方式明确海警海上刑事执法权,海警机关行使刑事执法权有了明确法律授权。但由于当前海上刑事执法工作面临着海警刑事执法队伍建设缓慢、海上犯罪侦查取证难、海警与相关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尚未建立等困境,需要通过完善海上刑事执法程序、提升海警刑事执法能力、建立海警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海警刑事执法保障等方式,共同促进海上刑事执法工作的提升,以适应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要求,实现海上刑事法治。(本文来源于《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期刊2019年01期)

唐雪莲[7](2018)在《论我国刑事见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完善刑事见证人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从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出发,刑事见证人出庭制度在规范证据收集、监督侦查权力运行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价值意蕴。针对目前我国刑事见证人出庭制度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应在明确刑事见证人出庭义务、规范见证人出庭行为及程序、建立见证人出庭保障机制等方面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施鹏鹏,谢文[8](2018)在《审判中心主义的源与流——以日本刑事诉讼为背景的制度谱系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审判中心"是中国刑诉学界时下最热衷探讨的显命题,但这一概念并非中国原创,而是源自于日本。日本的"审判中心主义"最早源自于《大正刑事诉讼法》时期,原意是作为制约预审的原则。二战后,美国的法律殖民化输出推动了"审判中心主义"在日本的全新发展及深入贯彻。总体而言,日本"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刑事诉讼的核心应是一审庭审,庭审奉行公开、言辞及直接原则;另一方面,涉及定罪、量刑的实体性事实,应由庭审予以确定,庭审外的程序不产生定罪效力。"审判中心主义"在日本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日本刑事诉讼依然呈现精密化及职权化特征。中国时下欲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首先明白"以审判为中心"的确切涵义,即确定庭审在事实认定及定罪量刑中的唯一核心地位。但中国刑事诉讼时下所面临的最大症结却是刑事司法职权的配置不合理,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确立法庭在事实认定上的终极权威地位。故"审判中心"无力解决中国刑事诉讼最核心的问题,而与日本相仿,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质化改革或许可以成为突破口。(本文来源于《江苏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5期)

孔文飞[9](2018)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整个刑事诉讼运行程序中,刑事案卷移送作为其中一项细微的制度,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案卷移送存在于诉讼的全过程中,是指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案卷材料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间的传递过程;狭义的刑事案卷移送仅仅指的是公诉机关向审判机关的案卷移送。刑事案卷的移送制度设计以及运行的好坏直接影响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基于其重要性,我国自建国以来历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均对刑事案卷移送制度作了相应改动,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刑事案卷移送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促进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序运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其目的就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如何确立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案卷移送又有何种联系?本文就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大背景下,通过浅析我国历次刑事案卷移送制度修改后所体现出的利与弊,结合当前刑事诉法中全案移送方式的回归,来探究这种回归究竟是立法的倒退还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是对我国司法改革的有力地促进还是背道而驰?最后,在分析不同刑事案卷移送方式的利弊,简要介绍域外刑事案卷移送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大背景,试图提出一些保障现行全案移送制度有效运行的简单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首先是对一些基本概念的厘清;然后通过分析我国历次刑事案卷移送制度修改后的实践效果,寻找出产生弊端的根源;随后通过简要介绍域外国家对于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规定,从中汲取一些有利部分;最后为我国当下的刑事案卷全案移送制度提出一些保障其合理运行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8-04-01)

胡兵涛[10](2018)在《刑事审判中心主义与检察官角色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决策,在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我国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面临重大挑战,检察人员不能像以前一样掌握和预测审判结果,审判结果有着明显的改变。检察机关应探求如何根据现代司法理念作出相应调整,适应诉讼制度改革的形势。(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6期)

刑事审判中心主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于以"审判中心主义"为导向的司法制度改革,它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中重大改革任务,有效地维护着司法的公正与权威,而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而对于刑事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它对犯罪嫌疑人、对被告人等起着保护的作用,维护着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它起着促进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作用。基于新的时代背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相关的诉讼职能及结构,司法制度都提出了新历史要求,也是审判中心得以实现的本质。而这种情况下,也为律师的辩护在新的司法改革中带来了职能、需求、空间等更大的机遇,为公检法律重塑、庭审新标准的制定、辩护风险等方面带来了严峻挑战,而对新的机遇与挑战,律师更应该坚持司法的公正,维护实质化、专业化原则,坚持做到有效辩护,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本文就从审判中心的概念入手,分析审判中心导向下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从而提出对策研究,以供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审判中心主义论文参考文献

[1].张力.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衔接问题探析——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

[2].夏剑峰.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律师刑事辩护的机遇和挑战[J].法制与社会.2019

[3].刘春双.审判中心主义下的刑事控诉证据审查[D].烟台大学.2019

[4].王芳.审判中心主义趋向中的刑事侦查权重构[J].社会科学战线.2019

[5].马开洪,伏治云.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刑事检察权之定位与行使[J].中国西部.2019

[6].任加顺.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海上刑事执法研究[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9

[7].唐雪莲.论我国刑事见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8

[8].施鹏鹏,谢文.审判中心主义的源与流——以日本刑事诉讼为背景的制度谱系考[J].江苏社会科学.2018

[9].孔文飞.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完善研究[D].兰州大学.2018

[10].胡兵涛.刑事审判中心主义与检察官角色定位[J].法制与社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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