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信托论文-吕晓阳

遗产信托论文-吕晓阳

导读:本文包含了遗产信托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遗产信托,遗嘱,遗产处分,制度构建

遗产信托论文文献综述

吕晓阳[1](2019)在《论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遗产信托制度已经是现代社会遗产处理重要组成方式之一。委托人设立信托契约或设立遗嘱是设立遗产信托的主要方式,委托人将其遗产交由受托人管理,通过遗产的保值、增值以实现委托人的遗产分配的意愿,使各受益人都能够依照委托人意愿享受到遗产利益。相对于发展之初的遗产信托制度,现代遗产信托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遗产信托财产日趋丰富,从最初的以土地所有权为单一的信托财产,发展到如今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都能够作为遗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其背后原因在于土地不再是单一的财富象征,各类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都可以被作为财富地位的象征,因此遗产信托财产也随之产生变化。第二,遗产信托的受托人从单纯的进行土地管理的自然人发展为现如今具有专业能力的信托机构,起初的受托人往往是委托人的亲属或是日常好友,对其管理能力并不了解,所以容易出现管理不善的情况,而如今专业的信托管理机构利用其专业能力对财产进行管理,不仅仅能降低财产损失的风险还能够通过信托机构的公开信息和信用评级提高遗产信托的安全性。第叁,信托管理模式的变化。遗产信托制度发展之初受托人仅仅是名义土地所有权人,但现如今受托人已不再是消极的名义上的所有权人,而变为一个积极的财产投资管理者。随着土地的财产地位逐渐被金融资产等逐渐取代,委托人的愿望也从土地逐渐演变为多元化的理财需求。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在财富传承、遗产处理方面显露出相关制度的空缺或不完善的现实问题。作为财产传承的手段之一,遗产信托在遗产继承方面的存在十分必要。不过遗产信托在我国起步较晚,2012年平安信托推出了第一单家族信托,为期五十年,并在其中约定了委托人去世后这一信托转为遗产信托,此后遗产信托业务规模逐渐发展扩大,但是法律关于遗产信托的规定目前仅仅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寥寥几个条文。考虑到遗产信托中委托人的特殊性,遗产信托不具备普通信托中委托人健全的权利义务规定,因此遗产信托格外需要制度的规定来尽可能减少其中的风险,以保障财富的稳定传承。可以预见的是,随着遗产信托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由于缺乏遗产信托制度的具体规定,导致遗产信托发生纠纷时往往只能参照《信托法》以及民法上的一般规定,这样显然不利于遗产信托产业的良性发展,因此遗产信托制度亟待构建。(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5)

钱凯[2](2017)在《构建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遗产信托是一种继承和信托相结合的遗产处理方式,与其他遗产处理方式相比具有显着优势:一是具有单方意志性,有助于充分实现被继承人关于遗产处分的意愿;二是由专业机构、人士管理和处分遗产,有助于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及其传承和发展;叁是有助于保护弱势继承人的利益;四是有助于避免继承纠纷、降低继承成本。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已经具备必要的法律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和专业基础,但也面临着一些制度性障碍,具体表现在:遗产信托的"双层所有权"特征与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的法律原则相冲突,遗嘱与遗产信托成立生效要件存在冲突,信托强制登记制度与遗嘱自由原则存在冲突,遗产信托的受托人资格受限。为此,建议对《继承法》《信托法》《物权法》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遗产信托的受托人和受益人分别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设定遗产信托的登记豁免条款,适当扩大遗产信托的受托人范围,在《继承法》中明确规定遗产信托的有关内容。(本文来源于《南方金融》期刊2017年12期)

肖辉[3](2017)在《家人遗产信托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罗马两千多年的历史当中,罗马人的法律瑰宝遗泽后世,形成了当今的大陆法系。罗马人的法律史见证了罗马的历史,从罗马法当中,我们通过一个个法律制度可以还原当时的罗马人的生活场景。这些法律制度不仅仅在罗马,在现代同样展现着它们的光芒,比如家人遗产信托制度。现代国家的家人遗产信托在制度设计上发生了变化,形成了如今的——信托替补制度和后继承制度,它的目的也从维护家庭财产的稳定、发挥家庭财产的生产性变成了现今的诸多不同的目的。这些变化一方面是因为遗嘱继承制度的巨大变化,另一方面是因为现代各国各自不同的社会经济情况和法律发展的历史沿革。本文大致的思路如下:第一章,通过罗马原始文献中的相关法言分析并探究罗马时期的家人遗产信托制度的产生及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对家人遗产信托制度的功能、特点进行概述。第二章,在前述基础之上,通过具体的法言,对家人遗产信托制度的框架、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第叁章,通过对现代各国的家人遗产信托制度的条文解析,对比罗马人的家人遗产信托制度,找寻它们与罗马人的家人遗产信托制度的不同点和发生变化的原因。第四章,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探讨我国构建家人遗产信托制度的可能性。通过上述分析,结合我国的情况,本文试图为构建我国的家人遗产信托制度提供一些宏微观的意见。(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7-06-30)

朱晔[4](2016)在《英格兰遗产信托年度报告(2015~2016年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英格兰遗产信托负责超过400处历史古迹、建筑和遗产地,从世界着名的史前遗址到大型中世纪古堡,从帝国边界的罗马防御工事到冷战时期的掩体。通过这些历史古迹,每年我们向超过1000万的观众生动地展现英国的故事。一、关于2015~2016年度的思考2015~2016年度对英格兰遗产信托而言是关键的一年。我们成为慈善团(本文来源于《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论坛文集》期刊2016-11-03)

罗西贝贝[5](2015)在《遗产信托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遗产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其作为一种遗产处理方式已经被各个国家广泛运用。然而,我国却迟迟没有引入遗产信托制度。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高净值人群的数量显着提升,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单纯的遗产分配已不能满足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处理遗产的需求。现正值我国现行《继承法》修改在即,笔者拟结合国外的制度经验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分四个部分对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建构进行详细分析。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除引言外共约3万字。第一部分,遗产信托制度概述。该部分从制度起源、内容、与现有遗嘱制度区、功能四个方面介绍了遗产信托制度的基本理论。其中,关于信托制度的起源从英国远十字军东征时产生的土地用益制度开始论述,介绍信托制度及遗产信托的起源与发展;遗产信托的主要内容介绍了遗产信托的主体、客体及运作过程;与遗嘱的区别主要从叁个方面加以论述,拟得出遗产信托制度与遗嘱制度存在差异,遗产信托制度能发挥现有制度所不能发挥的功能的结论;遗产信托制度的功能部分论述了四个方面的功能,拟论证遗产信托制度存在的价值。第二部分,遗产信托制度主要内容之考察。该部分论述了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构建,分别从遗产信托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遗产信托的标的、遗产信托的设立、遗产信托的变更、遗产信托的终止五个方面全方位的对遗产信托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了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本土化遇到的障碍与解决办法。第叁部分,我国设立遗产信托制度的基础。该部分从价值、社会、立法叁个方面分析了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基础,以此来论证我国设立遗产信托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首先,自由、安全、效率是遗产信托制度的价值基础,能够为社会发展带来正面效应;其次,遗产信托制度的设立具有较强的社会经济基础,文章用客观的数据论证了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状况与高净值人群的现状,以此论证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最后,遗产信托制度的设立具有立法基础,我国《继承法》与《信托法》均面临修改,为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的设立奠定了立法基础。第四部分,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构想。该部分在前文分析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文章对我国建立遗产信托制度的构想,提出以在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单列一章的形式建立我国的遗产信托制度,并提出了相应的法条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18)

龚晓星[6](2014)在《罗马遗产信托中信托观念的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制度虽为衡平法下的产物,却也越来越多的被大陆法系国家所运用与发展。一般认为现代信托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USE制度,然而信托观念的雏形却可以追溯及罗马的遗产信托。相比较现代信托规则而言,罗马法中所内涵的信托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然而不可否认的是遗产信托对我国信托的发展仍有所启迪。本文首先从遗产信托的产生和制度简析两个个方面对遗产信托进行基本面的了解,为遗产信托的信托观念探究奠定基础。其次,将遗产信托与现代信托制度进行比对,分析其差异性所在。最后,虽然罗马遗产信托未形成完整的信托制度,但是遗产信托中已经孕育出了信托观念,并且其信托观念对当下中国发展信托业也有所启迪。(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28期)

黄海洲[7](2014)在《我国遗产信托法律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遗产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这一制度如此久远的历史渊源甚至早于契约法的创设。在英美法语境下遗产信托法律制度是指,财产持有人通过遗产信托契约将财产分离移转给其信赖的受托人进行管理、处分,并将财产收益和财产最终归属权移转给指定的受益人的一种财富管理、移转的法律制度。遗产信托制度的雏形是12世纪的英国用益制度,旨在解决战时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后来逐渐发展为规避封建限制继承的主要工具,直到16世纪初《用益规范法》的颁布才宣告遗产信托制度真正的从民间走上法制被法律所认可。现代英美遗产信托制度主要被用于财富的投资管理和家族传承,并兼具规避遗嘱认证程序、隐匿私有财产、合理避税等特殊功能。遗产信托制度有很多突出的制度优势。相较于传统的遗嘱继承制度、财产遗赠制度、委托合同制度、股份公司制度等其他类似的现有制度,其具有不可比拟的制度优越性,它最为突出的特点就在于可以充分尊重财产持有人的意愿、贯彻委托人的个人自由意志并保证所托财产可以有序的传承到指定受益人手中而不被挥霍或消耗殆尽,因此遗产信托制度已经成为了现今英美等发达国家最为重要且普世的财富管理和传承工具。遗产信托制度设置如此精妙并可以为遗嘱继承和遗产分配制度提供完善的补充,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本土化”研究理应势在必行。同时,在现实社会需求方面,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强大,国民手中的个人资本不断提升,市场对于如何将这笔财产有效的传承和维持下去具有极大的渴望和需求,国家也不希望这笔好不容易积攒下来的国民财富被无端挥霍流失,遗产信托制度的“本土化”设计必将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打破“富不过叁代”的魔咒提供解题之匙。但是回观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不难看出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遗产信托制度,甚至于对信托制度的定位也存在畸形的认知。在实务运作方面,自信托制度在我国初设以来已界叁十载有余,虽然随着我国经济腾飞信托业实控资本剧增,但是我国信托业仍然只是发挥了其融资功能而一直在为商业资本累积提供帮助。在理论层面,信托法也只是在2002年初次颁布,其具体条文构建还有很多疏漏和不足,再加之周边其他法律和国家政策对信托法的支持和适配不足,如此稚嫩的理论基础也不足以维持遗产信托法律制度的移植。遗产信托制度的具体制度内容、规则架构主要包涵设立、运行和终止叁个阶段。在遗产信托的设立阶段,遗产信托的设立方式分为依信托契约设立和依遗嘱设立。不像遗嘱制订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遗产信托的设立只需要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达成设立遗产信托关系的契约合意,相对来讲要简便的多。但是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依信托契约设立的遗产信托的生效要件要求必须伴随信托财产分离转移的要物行为;依遗嘱设立的遗产信托的生效要件要求遗嘱的有效成立。总而言之遗产信托关系的有效设立离不开当事人合意的诺成行为以及财产转移的要物行为。在遗产信托的运行阶段,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采用了平衡利益的中间道路取向,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保护的侧重点并不相同。委托人的个人自由意志被极度放大,使其不仅在生前设立遗产信托时可以指示财产用途和最终受益人,而且在其死后其意愿也将伴随遗产信托而被始终贯彻执行,委托人的“死亡之手”也成为了遗产信托制度的标签。由于信托财产之上的双层所有权结构,受托人持名义上的所有权对于信托财产进行的管理和处分是遗产信托制度着重进行监督限制的部分。受托人必须严格执行各项信托义务运作信托财产为受益人服务,任何违背义务的行为都会被受益人和信托本身问责。最终遗产信托的运行不会脱离信托目的的最初设定——财产的移转传承,所以受益人的权益保护才是这一制度的中心。为此,遗产信托制度为受益人及信托财产的保护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首先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它分离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个人固有财产而单独管理,其债权人不得强制追索。其次是受益人不仅具有信托利益的受益权,而且还依据信托财产之上的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拥有排除妨害权和侵害救济权。不仅可以要求侵害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对其造成的损害赔偿,而且还可以否定违背信托义务的行为予以撤销。在遗产信托的终止阶段,除了对引发信托关系终止原因的规定外,遗产信托最为关心的还是财产的最终归属。因此发生终止事由后,受托人首先需要对信托事务进行结算并制作报告给受益人,然后将信托财产移交给最终权利归属人。其中信托财产最终归属的时间和效力是遗产信托终止阶段的核心问题,即区分不同物权产生不同的物权变动时间以及对信托终止对债权人和受托人发生的法律效力。这些具体规则的设置都体现出了遗产信托制度在追求个人意志自由、经济自由的同时限缩了责任承担,在自由和责任之间需要做出平衡的价值取向。综上,本文将以英美法语境下的遗产信托制度实然状态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通过历史演进法、比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和法经济学价值分析法结合我国现有国情获得适合我国社会和立法需要的遗产信托制度,将实现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化”应然状态作为最终的研究目标,希冀为我国遗产信托法律制度研究勇敢的迈出第一步,为我国《继承法》的修改与完善提供些许补充和帮助。(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4-04-01)

马新彦,黄海洲[8](2014)在《英美法遗产信托制度研究——兼论我国遗产继承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制度是英美法为世界法律体系作出的最为突出的贡献。它发源于十六世纪的土地用益制度,以规避嫡长子继承制度、实现土地的自由处分为目的。因此,最原始意义上的信托制度实际上是遗产信托。现今,美国的遗产信托因为能够有效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确保企业的传承和发展而较之遗嘱继承制度有其卓越的制度优势。我国叁十余年经济改革的最显着成果是一批民营企业的成长和壮大。当企业的第一代创始人进入花甲之年时,传承企业便成为关乎家族事业乃至国家事业的大问题。借鉴美国的遗产信托制度,合理架构继承法与信托法、合理衔接遗产信托制度与遗嘱执行人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求是学刊》期刊2014年01期)

林海容[9](2012)在《遗产信托制度对我国继承法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的用益制度,遗产信托是通过遗嘱设立的信托,是委托人生前设立、在去世时生效的信托。该项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良好发展,大陆法系许多国家也根据本国国情引入了该制度。中国大陆关于遗产信托的法律条文很少,引入并完善该制度,将有利于促进我国大陆《继承法》的发展,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并弥补现有法律体系的缺失。(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2年00期)

陈维峰[10](2012)在《浅析罗马法的遗产信托》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遗产信托的法律涵义及法律渊源信托是起源于古罗马的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信托的种类有二:一为特定物信托,一为遗产信托。特定物信托是只以特定物嘱托其继承人或受遗人转给于他人。①二为遗产信托(fideicommissarius hereditatis),遗产信托是指遗嘱人以遗产的全部、一部或特定物委托其继承人(即受托人),在他死后转移所指定的第叁人(受益人)。②遗产信托有叁方当事人,即遗嘱(本文来源于《神州》期刊2012年33期)

遗产信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遗产信托是一种继承和信托相结合的遗产处理方式,与其他遗产处理方式相比具有显着优势:一是具有单方意志性,有助于充分实现被继承人关于遗产处分的意愿;二是由专业机构、人士管理和处分遗产,有助于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及其传承和发展;叁是有助于保护弱势继承人的利益;四是有助于避免继承纠纷、降低继承成本。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已经具备必要的法律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和专业基础,但也面临着一些制度性障碍,具体表现在:遗产信托的"双层所有权"特征与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的法律原则相冲突,遗嘱与遗产信托成立生效要件存在冲突,信托强制登记制度与遗嘱自由原则存在冲突,遗产信托的受托人资格受限。为此,建议对《继承法》《信托法》《物权法》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遗产信托的受托人和受益人分别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设定遗产信托的登记豁免条款,适当扩大遗产信托的受托人范围,在《继承法》中明确规定遗产信托的有关内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遗产信托论文参考文献

[1].吕晓阳.论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构建[D].山东大学.2019

[2].钱凯.构建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J].南方金融.2017

[3].肖辉.家人遗产信托制度研究[D].厦门大学.2017

[4].朱晔.英格兰遗产信托年度报告(2015~2016年度)[C].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论坛文集.2016

[5].罗西贝贝.遗产信托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6].龚晓星.罗马遗产信托中信托观念的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4

[7].黄海洲.我国遗产信托法律制度构建[D].吉林大学.2014

[8].马新彦,黄海洲.英美法遗产信托制度研究——兼论我国遗产继承制度的完善[J].求是学刊.2014

[9].林海容.遗产信托制度对我国继承法的启示[J].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12

[10].陈维峰.浅析罗马法的遗产信托[J].神州.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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