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票支付款项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兼与李利军、李艳丽二位学者商榷(论文文献综述)
夏伟[1](2019)在《在程序与实体之间: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刑法与民法固然有着各自的立法旨趣与规范构造,但近年来随着财产犯罪的高发,理论与实践不约而同地聚焦于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上。目前,学界对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程序方面,实体方面虽稍有涉及,但始终缺乏应有的关注。然而,实体方面是财产犯罪中刑民交叉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在不仅凸显这一主题自身的特殊性,也体现出该主题项下程序维度与实体维度双向互动的特质。鉴于此,本论文以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为主题,按照从程序到实体再反思程序的基本逻辑,将具体的问题类型化为概念框定、违法判断、规范衔接、程序反思等方面,并分别予以探讨。首先,刑民交叉本质上是一个实体性问题,程序的选择是为解决实体问题而服务的。从实体问题出发,可以将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归纳为两类,分别是“先决关系型”与“冲突关系型”。根据实体问题的处理是否受程序先后的影响,可以将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分为“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和“刑民分立”三种。其中,前两种模式对应的是实体问题处理受程序先后影响的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第三种模式对应的是实体问题处理不受程序先后影响的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程序与实体是双向互动的关系,实体问题的处理效果能反映程序安排是否合理,透过程序之争也可以引申出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具体的实体问题。其次,以民法中的财产概念为基础,确立财产概念的“相对一元标准”,是解决刑民交叉中财产概念分歧的理想之道。在民法中的财产概念之外,根据刑法自身的特点来构建一个新的财产概念体系,既无必要也不现实。构建财产概念“二元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入罪,即以保护财产法益的名义实现犯罪圈的扩张。但其难以克服两个根本性的弊端,即赋予非法占有行为以正当化根据会对整体法秩序形成永久性创伤以及通过司法途径扩张犯罪圈会消融法益概念的外部控制机能。部门法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任何法体系下都是不可避免的,将民法作为确定刑法中的财产概念范围的依据,并不是要给刑法套上枷锁,而是在遵循整体法秩序的基础上,允许刑法发挥适当的独立评价作用,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使得刑法与民法在财产概念方面达成共识而不是产生冲突。再次,财产犯罪边界之划定,不能仅从刑法自我谦抑的角度寻找根据,还要在前置规范中寻找理由。违法性判断的“一元”与“多元”之争的理论精髓是,要在坚持法秩序统一性的基础上,确立前置规范的法律地位,即刑事违法性判断具有双重性,违反前置规范是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前提。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划分的意义在于,自然犯的违法性实质是法益侵犯性,其自体恶天然具备了违法性的实质,但法定犯之禁止恶是对法规范的违反,必须借助其所对应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据此,自然犯与法定犯就具有了不同的违法性结构,即在自然犯中,违反前置规范是其构成要件前提事实,是在构成要件判断之前必须确定的,在法定犯中,违反前置规范是其构成要件要素,是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的内容。从而,划分自然型财产犯罪边界的方法是,通过对财产犯法益内容的实质认定来防止其不当扩张;划分法定刑财产犯罪边界的方法是,从反思“先刑后民”模式开始,通过对作为其构成要件要素的前置规范的严格解释来避免其沦为“口袋罪”。复次,填补财产犯罪中的刑民规范漏洞的路径有两种:一种是从教义学的视角建构填补刑民规范漏洞的处理规则,从而为类型化解决问题提供依据;另一种是从经验主义的视角总结填补刑民规范漏洞的裁判经验,从而为个别化解决个案分歧提供具体参照。这两种路径适用的情境有所不同,具有互补性。处理好财产犯罪中的刑民规范漏洞,应当从漏洞的产生原因着手。据此,可分为基于立法原因的刑民规范漏洞以及源于司法解释原因的刑民规范漏洞,进而形成两种对应的解决方式:对于基于立法原因的刑民规范漏洞的填补,教义学的路径只能够缓和漏洞而不能够完全填补,理想的方式是对立法规定的内容作出必要的调整。对于基于司法解释原因的刑民规范漏洞的填补,应转变司法解释作为“副法”的现实定位,降低司法实践对司法解释的依赖度,禁止司法解释以填补漏洞的名义突破法定规定的界限。最后,刑诉法不是“损害填补法”,法益保护也并非必然要偏向受害人的利益,厘清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基本关系,是从程序上处理好刑民交叉案件的关键所在。借助公权力固然能够更有效地保障私财产权救济,但通过透支附带诉讼以及颠倒裁判逻辑等方式实现的救济,无疑会对实质法治国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前者造成附带诉讼自成体系,使得业已建构的民事诉讼制度瓦解;后者导致受害人利益的地位被过度拔高,使得国家求刑权正当化的理念在刑事诉讼中被权衡掉。正确厘定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关系,就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民事诉讼以矫正正义为基础与刑事诉讼以分配正义为底色的核心区别,将刑民交叉案件中国家与犯罪人、加害人与被害人这两组关系的价值权衡分别锁定在各自的语境之下,确立刑事诉讼主要解决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基本理念,打开“先决关系型”刑民交叉案件的缺口,避免将“先决关系”与“先刑后民”划等号。
张光润[2](2018)在《袁同礼研究(1895-1949)》文中提出袁同礼,字守和,祖籍直隶安肃,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生于北京南横街本宅,1965年病逝于美国华盛顿。在他出生之年,造就“同治中兴”的洋务运动,已在甲午海战中幻为泡影,一系列深刻影响中国近代变迁的大事件已是山雨欲来。中国近代图书馆运动“发轫”于三年后的戊戌维新。他在这场巨变中养成了新知和旧学,并以发展图书馆事业回应了那个时代,成就了自己在近代中国图书馆事业中的先驱地位。1949年初旅美定居之前,他不仅领导全国最大的国立图书馆,并将它带向了世界,深度参与了近代社会的变迁。有关袁同礼的研究,近三十年来逐渐受图书馆界关注,相关专题论述层出不穷,至今仍是方兴未艾,但由于资料和视野所限,历史学界有关他在近代社会变迁上的讨论,尚不多觏。有鉴于此,本文在借镜图书馆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选择他学问和事业中的若干大事件作深入研究,着重强调其在近代变迁中的独特意义,并力图通过这些研究进一步拓展、丰富和深化袁同礼研究应有的内涵。全文除绪论、结语和所附《袁同礼先生年谱初编(1895-1965)》外,主体部分由四个专题研究组成,分别从家世、成学、学问和事业方面作系统论述。第一章论述袁同礼家世及成长的时代,分析袁家由农村迁居城市的近代意义,及袁同礼童年成学时的新旧知识比重。第二章研究袁同礼近代知识结构的形成,既详论北大预科的成学背景及成绩,也重视在清华学校的第一份图书馆职业,及游学欧美对近代图书馆学新知的养成。清华学校部分,也简单梳理了近代图书馆史的发展特征;游学美欧部分,则着重讨论他在近代群学意义上广泛参与各种学术组织,及以近代目录学为中心的图书馆学新知的养成。第三章学问篇以《永乐大典》的访求和研究为例,结合他在中华图书馆协会和北平图书馆的任职经历,系统研究他的15篇研究成果,详述其中的编目方法的近代转变,典籍观念的新旧变迁,以及由此带来的《永乐大典》由流散史到阅读史的转变。第四章事业篇则以他去国之前精力所萃的国立北平图书馆为研究对象,从他宣示中外的三条立馆宗旨出发,分节论述他带领北平图书馆走向世界的近代化进程,以及这一进程所具有的近代意义。文末所附《袁同礼先生年谱初编(1895-1965)》,是撰写本文的资料长编,也是对正文的有益补充,为研究袁同礼在近代巨变中的独特地位提供了相对翔实的背景。
罗玮[3](2015)在《社会信用:从理性信任到良性经济》文中认为本文写作的目的是对“信任促进经济发展”这个说法进行质疑与分析,并在这个过程中重新对信任的定义、内容与影响因素进行界定,扩展信任在经济生活与人类发展中的意义,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理性信任”的呼吁,并认为“理性信任”是创造“良性经济”的重要前提。我们首先回答“什么是信任”这个问题,认为信任是当施信方预期受信方将在友好动机下完成有益结果时,而主动对受信方作出的一定量的资源和权力的让渡。在对信任的更深入的分析中,区分了信任与信用等概念,着重提出了“信用抵押”的概念。在这个基础上,利用数理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提出了一种信任的表达式,并提出“理性信任”的概念,认为理性信任是一种在信任过程中,最大限度利用信用抵押与监管的作用,同时兼顾信任安全与信任收益的信任类型。在这个过程中,提出了理性信任产生的五个基本条件:收益最大化条件、道德保障条件、信任无差别条件、信任的抵押等级条件与宏观中的信任均衡条件。在这些条件达实现后,理性信任才能够产生。继而,我们回答信任“如何”促进经济发展的问题,通过对市场结构的深入分析,我们发现信任通过交易、合作与借贷行为在微观层次上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债券、股票与货币在宏观层次上促进经济发展。在这个基础上归纳信任的经济功能,认为信任是一种创造财富的能力。在这个分析的过程中,我们认为,理性信任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的持续、稳定与进取,我们将这种状态的经济发展概括为“良性经济”,从而得到我们的核心观点:理性信任促进良性经济。最终,如何引导理性信任促进“良性经济”的发展呢?我们认为重点在于提倡一种结构合理、行之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并通过制度的力量实现理性信任的产生。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具体结果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将之归纳为征信制度、抵押制度、奖惩与监管制度。从而,我们的核心论点是: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推动理性信任的形成,促进良性经济的产生。本文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总起全文,提出本文的研究目的。第二章,进行文献综述,分析了信任研究的历史脉络与主要取向。第三章, 正式提出信任的定义,区分信任、诚信与信用等概念。第四章,通过数理社会学的分析,得到信任的数理表达式,并提出“理性信任”的概念,以及实现理性信任的五个主要方法。第五章,从具体的经济结构的角度来分析信任影响经济发展的途径,认为信任通过微观环境下的交易、合作与借贷行为,宏观环境下的债券、股票与货币行为等影响经济的发展,产生良性经济。在这个基础上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步建议。第六章,总结全文,并对未来研究进行展望。
曹心宝[4](2014)在《徐树铮与皖系兴亡研究》文中提出1901年,徐树铮到山东投奔袁世凯不成,巧遇段祺瑞,并深得其赏识,成为段的“军师”,“灵魂”,从此开始了徐、段之间长达二十五年的密切交往。深受儒家忠孝节义思想熏陶的徐树铮抱着“士为知己者死”的心态,忠心耿耿极力辅佐段祺瑞,段祺瑞则怀抱“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的原则,对徐几乎言听计从,给徐树铮以充分施展才华的机会和舞台,这就决定了徐树铮在段派即皖系的兴衰成败中必然起决定性作用。辛亥革命中,徐树铮替段出谋划策暗杀了吴禄贞,稳定了北方局势,为袁世凯安心对付清廷和南方革命党提供了前提条件。接着徐“运筹帷幄,促成段氏领衔之北洋军人共和请愿,”迫使清廷乖乖和平交权,为段赢得“一造共和”的美誉,并深得袁世凯的信任,为皖系崛起奠基。面对袁世凯的帝制活动,徐树铮极力鼓动段祺瑞不附和,不支持,进行抵制,段遂照此计行事。及至袁世凯在四面楚歌中死后,由于段祺瑞对帝制的抵制,为其赢得了“二造共和”的美誉,成为国内各方可以接受的人物。段也由此得以组阁,成为国务总理,并掌握实权,皖系统治得以建立。袁世凯死后,继任大总统黎元洪,与国务总理段祺瑞展开了争权夺利的府院之争,徐树铮代表段祺瑞冲锋在前,替段排挤北京政府中的非北洋派,为段揽权。最终黎段双方在是否对德参战问题上,矛盾激化。黎元洪不但和国会中的国民党势力联手阻挠段祺瑞的参战案通过,而且悍然免除段祺瑞的国务总理之职。为复段职,徐树铮在张勋主持召开的徐州会议上设圈套替段策动了利用张勋解散国会、赶走黎元洪的“张勋复辟”事件。接着又策划了讨伐张勋的“讨逆军”行动。不但为段赢得了“三造共和”的美誉,而且使段得以重回权力舞台,又任国务总理。张勋复辟后,直系首领冯国璋继任总统。总统冯国璋和总理段祺瑞之间围绕怎样对付孙中山和西南军阀在南方的另立政权,又出现了第二次府院之争。段祺瑞、徐树铮极力主张武力统一,冯国璋为了利用南方对付皖系,主张和平统一。由于直系的阻挠,导致皖系推行的武力统一政策失利,段祺瑞被迫辞职。为了恢复段祺瑞内阁,推行武力统一政策,皖系在徐树铮的策划奔波下对直系主和派进行了一系列反击,其中重大事件主要有二:一是徐树铮通过召开天津会议鼓动督军团反冯;一是徐树铮引张作霖的奉军入关反直。最终迫使直系主和派屈服,段祺瑞得以东山再起,再任国务总理,皖系的武力统一政策复活。由于在地盘和权力分配等方面的复杂尖锐矛盾,虽然徐树铮风尘仆仆,筹划对南战事,但负责对南作战的直系曹锟、吴佩孚并不配合,曹锟从前线返回天津,吴佩孚在湘南和南方签订停战协定。入关的奉军也不肯冲到前线,充当炮灰。皖系的武力统一政策推行不下去。徐树铮认识到为了推行皖系武力统一政策,实现皖系的一统天下,总统冯国璋、直军和奉军是靠不住的,只有积极加强皖系自身政治、军事实力才是上策。为此,徐树铮进行了一系列努力,并取得巨大成效。政治上,徐树铮组织起皖系自己的政党-安福系,并通过安福系包办国会选举,建立起安福系占多数的安福国会,继而通过安福国会不但把主和派总统直系首领冯国璋赶下台,而且操纵国务院的内阁人事安排;军事上,在徐树铮建议下,皖系练成了自己的嫡系部队参战军三个师,徐树铮自己亲自编练起皖系的另一支嫡系部队-西北边防军,后来两支部队合并为西北边防军,徐树铮任总司令。地盘上,徐树铮收复了外蒙,控制了热河、察哈尔、绥远、内外蒙等广大地区,为皖系开辟了一块根据地。由此以来,皖系在徐树铮的努力之下,势力空前强大,进入鼎盛时期。由于皖系的独大,其它各派系感到前所未有的威胁,它们以直系为首联合起来,共同对付皖系。这样,直皖战争爆发。结果以反皖同盟的胜利,皖系的失败而告终。徐树铮苦心经营的西北边防军灰飞烟灭,安福系也被解散。这样,皖系衰落,沦为配角,再也无力与直、奉两系抗衡。虽然遭此重大挫折,但徐树铮并不甘心失败,积极为复兴皖系而努力。徐树铮和孙中山方面联合,在福建延平,成立建国军政制置府,企图以福建作为皖系的复兴基地,最后以失败而告终。面对直皖战争后,直奉矛盾的恶化,为了打倒直系,徐树铮建议结成段祺瑞、孙中山、张作霖反直“三角同盟”,并在推动孙、段同盟建立中,徐树铮起了关键性作用。在反直“三角同盟”的联合打击下,加上直系内部冯玉祥的倒戈,第二直奉战争以直系失败反直“三角同盟”的胜利而告终。皖系首领段祺瑞被推戴为中华民国的临时执政。徐树铮认为段祺瑞在冯玉祥、张作霖两大势力的钳制下,有名无实,根本不可能真正执政。因此,他以“全权特使”的名义考察欧美日本,以争取西方列强对段祺瑞政府的支持。同时,徐树铮开始谋划北洋派大联合,反冯玉祥国民军,拥戴段祺瑞为总统的计划。于是,徐考察回国后,到杭州联络直系后起之秀孙传芳。徐树铮的计划如果得逞,对冯玉祥来说,毫无疑问,将是沉重打击。冯玉祥当然心知肚明,于是命令自己部下将皖系“灵魂”徐树铮枪杀于廊坊。徐树铮的死,对皖系首领段祺瑞来说,无疑是致命一击。由于没有徐树铮的辅佐,段祺瑞寸步难行,于是“决定引退”,皖系灭亡。总之,由于徐树铮的重要作用,皖系得以兴起、强大,并进入鼎盛时期。由于皖系的强大,其它派系感到严重威胁,它们结成同盟共同倒皖,最终导致直皖战争爆发。皖系失败,皖系衰落。由此可见,传统的所谓皖系“成也徐树铮,败也徐树铮”的观点,在很大程度是不成立的。不但如此,我还要说,假如没有徐树铮的忠心辅佐,皖系首领段祺瑞很难占据民初政坛中心位置十数年。
吴价宝[5](2013)在《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训政与禁烟新政研究 ——以1929年前后的江安轮运土案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二次北伐告竣,全国基本统一,军政结束,训政开始。“以党治国”“以党统政”“以党统军”的原则确立后,党政军机关次第成立。党权凸显是训政新制的特征之一,打破了原有的政治格局。新政府试图有所作为,树威立信,遂取径禁烟,缘于其见效快、得民心,总理遗愿言犹在耳,1929年国际禁烟会议召开在即。民国以降,禁烟政策迭变,因烟土为财政、军费重要来源,利润颇丰,遂各方均有插手,以致烟患久除不去。其中,党政军要员吸烟、运烟、贩烟饱受诟病。1928年11月,全国禁烟会议在南京召开,党国要员、社会贤达纷纷表态,以示禁烟决心。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的禁烟言论成为推动禁烟新政的关键。会上,调验军政要员吸烟、运烟成为焦点,陈调元、杨树庄、赵丕廉等被检举,蒋力主查办。作为查缉烟毒的主力,军警宣称厉行禁烟,以附和公意。然而,新制新规之下,军警的私运私贩行为则需综合考量。全国禁烟会议结束后第11天,轮船招商局江安轮携烟土2万两,由汉至沪。军警缉查过程中,发生争执。该案持续发酵,牵连众多党政军机关、人员,其涉及的武装运土、劫土邀功、扣押新闻、沪市公安局长停职、张之江请辞等问题反映了中央与地方之间、党政军之间的权益之争。面对此案,训政体制下的党国要员噤若寒蝉,沪市党政军机关反应不一,舆论媒介、社会团体持续聚焦,纷请严办。因缘重重阻碍,国府调查及司法审判不了了之,沪土案变成“糊涂案”。此案之后,长安轮、江大轮运土案接踵而至。禁烟新政推行以来,全国禁烟形势依然严峻。研治此案与新制新规的关联,应从整体着手,打破固有观念,关注中央与地方之间、党政军之间的博弈互动,深入时境,前后左右仔细剖析,以洞察训政与禁烟新政之间的微妙因缘。
佟德元[6](2012)在《转型、博弈与政治空间诉求:1928-1933年奉系地方政权研究》文中指出在北洋各大派系中,唯有奉系横跨北洋和国民党两个时期。因此将以体制转型为时代背景的张学良时期的奉系地方政权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在本文中,笔者以大量档案史料为基础,进行实证,并辅以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力求从隐没在故纸堆中的一个个历史碎片中去探寻和还原前人所未曾发现的一些历史面相。在东北易帜前后,企图控制东北的主要有三股政治力量。除了实际控制东北的奉系外,还有试图控制东北的国民党及国民政府,和已经在东北拥有巨大权益的以日苏两国为代表的外国势力。因此在易帜后的东北,实际形成了“国民党、国民政府——奉系——日、苏”这样一个中央与地方、中国与外国的三方关系。在这个三方关系框架下,笔者主要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张学良时期奉系地方政权的运作机制及与东北地方政府的关系。皇姑屯事件后奉系建立了一个以张学良为核心的标榜“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原则,而实际上行“以军代政”、“以军管政”的东北保安政权。易帜后,东北政委会成立,奉系地方政权虽然经历了体制转型,但实际实行的仍是军人专政。而且东北政委会对东北地方政府的控制仍沿用着张作霖时期既有的传统手段,其统治基础并没有松动的迹象。可见奉系仍旧残留着诸多旧军阀的传统与因子,而这种传承的根深蒂固的特性又势必将使国民党的党治体制难于顺利地在东北建立起来。二是奉系地方政权与国民党和国民政府的关系。易帜后的奉系与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在统一的前提下,维持着“分治合作”的格局。在行政上,即除了形式上的统一外,东北及中原大战后成为奉系地盘的冀察平津等省市仍为奉系实际控制着。在党务上,国奉双方在党权上进行了争夺,使得国民党在东北出现“官党”和“秘党”的双重面相。与此同时,奉系也积极调整与国民党及国民政府的关系,如尽量按照国民政府的法律法规对东北进行改革,以完成去北洋化。三是奉系地方政权的外交权问题及其对日苏外交政策与影响。与东北内政问题始终交织着国民党和日苏等外国势力两方面因素一样,东北外交问题也同样存在国民党、奉系、日苏三方双边关系的矛盾交织。国民政府虽然在为统一外交权而努力,但奉系地方政权始终拥有实际外交权。由于受到国民政府的掣肘,以及在对日和对苏外交问题上所面临的情况不同,使得奉系在是否与何时使用实际外交权的问题上出现摇摆和失误,导致对外关系处理不当,并最终导致奉系苦心经营多年的东北完全丧失,而奉系也开始走向末路。四是“政治分会——政务委员会”制度的形成、发展及其影响。政治分会制度和政务委员会制度均发端于国民党北伐期间,而以东北易帜为契机,政治分会制度被赋予新的生命,与原政务委员会制度融合,形成新的政务委员会制度。至此,“政治分会——政务委员会”制度形成。在北洋时代向国民党时代转变过程中,在国民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过程中,这一地方政治制度对于国民党稳定地方实力派,建立国民党的正统地位,实现统一和应付华北危局均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发现面对时代转变和体制转型,面对国民党、国民政府以及日苏对东北的不同利益要求,奉系及其地方政权有着强烈的生存空间和政治空间的双重诉求,并在这种要求与诉求的较量与博弈中,奉系及其地方政权不断演变、蜕变,直至走向解体和消亡;而面对国家统一与整合的时代要求,国民党则将政务委员会这一临时性、过渡性的制度最终升格为正式性、常设性的制度,使得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国始终维持着统一的局面。
于靖文[7](2010)在《代物清偿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对代物清偿相关问题存在诸多的争议。解决此争议的关键在于界定代物清偿的法律性质以及效力。显然,代物清偿的成立与结果应予区别:代物清偿可以由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后者存在一项单纯的代物清偿合意——代物清偿契约(协议)。该协议是区别于代物清偿结果的独立的债法上的合同类型,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无名合同”的规定。该协议因为双方当事人就提出他种给付以消灭原债务关系的目的达成合意而成立,代物清偿人据此负担提出他种给付的义务,而原债权人暂时不予追究在原合同下产生的合同责任,但该协议的效力并不直接导致代物清偿结果的发生,所以代物清偿协议是一种诺成、单务以及无偿性质的无名合同。在协议成立后,原债务关系并未消灭,亦没有对原债务的标的进行变更。若当事人违反该协议,须结合违约的形态,如履行不能、迟延履行、瑕疵履行或根本未履行而适用合同法关于无名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代物清偿人按约定履行完毕,即发生清偿的结果——因替代物的物权变动而使代物清偿完成。尽管替代物的物权变动是由于独立于代物清偿协议效力的物权行为而发生,但该协议并非与代物清偿的结果完全无关,而是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其成为替代物所有权发生变化的要件之一,从而使代物清偿成为“内容有因”的物权行为。由此,代物清偿便在体系上与一般的清偿保持一致,仅是对清偿客体的变态,属于清偿的态样之一,从而与原债的效力维持同一性。尽管,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并没有代物清偿的法律概念,但司法实务界的做法已经肯认代物清偿的价值。目前,我国正在推进《民法典》制定工作的进程,以此为契机,得使代物清偿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有所体现,为市场交易及司法实践提供法律规范的指导。
薛念文[8](2004)在《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研究(1915-1937)》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简称上海银行)是中国近代商业银行中的奇迹,其起点资本微小,但是在经营中注意稳健推进,并开展多样化经营,很快在建行初期就实现快速发展,以往学术界与相关方面对其不无兴趣,但到目前还没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着作,本文主要选取从建行到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1915—1937)的上海银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纵向梳理其发展脉络和对其主要经营活动进行专题考察的方式进行研究,以揭示其经营活动特色。通过研究我发现上海银行经营活动有如下特点: 第一、上海银行建行22年实现了资本和业务的飞速增长,与同时期其他商业银行相比,其发展速度比较快,业务呈现多元化,经营稳健,虽然也不无危机,但有惊无险,是一个富有理想的商业银行。 第二、通过对主要业务进行个案考察,揭示上海银行经营中特别注意服务社会、辅助工商,以细致周到的服务逐渐取得社会的信任。 第三、上海银行与政府关系并不密切,虽然处于当时的社会背景之下,在战前10年它不可能脱离政府的影响,而且其领导层为银行顺利开展经营也试图适当接近政府,但是总体而言,上海银行的“押宝”行动并不成功,与政府的密切接触并不能给上海银行带来可靠的商业利益,相反还可能给上海银行的正常经营带来风险,所以在经营中上海银行与政府保持了相当距离。 中国近代部分银行发展与政府财政有密切关系,但是上海银行基本上是以商业化经营取胜的。
彭熠军,陈晓景[9](2001)在《支票支付款项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兼与李利军、李艳丽二位学者商榷》文中提出本文从一定金合同纠纷作为楔入点 ,从三个不同视角对支票支付款项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透视。笔者认为 ,支票的交付、移转占有 ,仅是票据债权的移转 ,而非支票所载款额的移转 ;支票从定金支付之债的债务人移转到债权人手中 ,已完成定金合同的代物清偿 ;票据债权的移转已使定金之原因债权归于消灭
二、支票支付款项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兼与李利军、李艳丽二位学者商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支票支付款项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兼与李利军、李艳丽二位学者商榷(论文提纲范文)
(1)在程序与实体之间: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主要学术创新 |
第一章 财产犯罪刑民交叉的基本样态:从程序到实体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分析思路的初步建构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二、源起于理论与实践的刑民程序先后之争 |
三、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化 |
第二节 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探索:以分类归集假设和Amos结构方程模型的验证性分析为核心 |
一、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基本面貌 |
二、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实证展开 |
三、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分类归集 |
第三节 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之争的表象与实质 |
一、“法即程序”VS“法即规则”:都是“法即正义” |
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延拓 |
三、发现财产犯罪刑民交叉背后的实体问题 |
小结:要警惕刑民交叉的形骸化 |
第二章 概念框定:财产概念的刑法误区与民法辨正 |
第一节 财产概念分歧引发的权属之争及其表现 |
一、私人财产抑或公共财产 |
二、个人财产抑或公司财产 |
三、自己财产抑或他人财产 |
第二节 财产概念的“二元标准”及其辩驳 |
一、财产概念标准二元化的路径之一:“内涵式”扩张 |
二、财产概念标准二元化的路径之二:“外延式”扩张 |
三、财产概念标准二元化的目的:入罪化 |
第三节 财产概念“相对一元标准”的提倡及适用 |
一、确定财产概念范围的基本立场:“相对一元标准” |
二、财产概念“相对一元标准”的司法适用 |
小结:在民法的基础上实现财产概念的一元化 |
第三章 违法判断:刑事双重违法性判断标准与财产犯罪的边界 |
第一节 违法性判断中的“一元论”与“多元论”:刑民交叉的“二阶观察” |
一、“一元论”与“多元论”的理论对立及其实质 |
二、违法判断中前置规范的法律地位 |
三、重拾违法性判断的理论精髓 |
第二节 自然型与法定型财产犯罪中的双重违法性判断 |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形式二分及其实质意义 |
二、自然型财产犯罪中的双重违法性判断 |
三、法定型财产犯罪中的双重违法性判断 |
第三节 划定财产犯罪边界的逻辑与方法 |
一、从刑法谦抑到前置约束 |
二、刑法的道德界限:自然型财产犯罪的刑民边界 |
三、公权的介入程度:法定型财产犯罪的刑行边界 |
小结:要防止民事纠纷的刑事化 |
第四章 规范衔接:规范漏洞与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的漏洞填补 |
第一节 财产犯罪中的刑民规范漏洞及其表现 |
一、基于立法原因的规范漏洞 |
二、基于解释原因的规范漏洞 |
第二节 填补财产犯罪中刑民规范漏洞的方法论选择 |
一、填补财产犯罪中刑民规范漏洞的理论方法 |
二、理性与经验的方法论融汇 |
第三节 填补财产犯罪中刑民规范漏洞的具体路径 |
一、立法漏洞的填补:“立”与“释” |
二、解释漏洞的填补:“改”与“废” |
小结:漏洞填补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界限 |
第五章 程序反思:权衡法则与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的程序选择 |
第一节 作为价值判断方法的权衡及其司法适用 |
一、权衡法则的基本逻辑 |
二、权衡法则的适用限制 |
三、权衡法则司法适用的两个维度:刑民交叉案件司法裁判的展开 |
第二节 权衡法则与被权衡的民事程序 |
一、被透支的附带诉讼 |
二、被颠倒的裁判逻辑 |
第三节 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的程序权衡与选择 |
一、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程序权衡的基底:以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的分野为依据 |
二、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程序权衡的方法 |
三、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程序选择的路径 |
小结:要避免刑诉法沦为“损害填补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mos结构方程建模的样本案例索引 |
博士在读期间学术科研情况 |
致谢 |
(2)袁同礼研究(1895-1949)(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对象 |
二 研究综述 |
三 主要史料和章节安排 |
第一章 家世与童年(1895-1913) |
第一节 家世考 |
一 曾祖移居京师 |
二 祖父定居京师 |
第二节 童年 |
第二章 成学之路(1913-1924) |
第一节 北大预科 |
一 入学前的北大预科 |
二 入学后的预科调整 |
三 预科成学 |
第二节 以图书馆为志业(1916-1924) |
一 水木清华四寒暑 |
二 游学美欧 |
第一节 缘起 |
一 《永乐大典》的编纂和流传 |
二 全祖望和缪荃孙的研究 |
第二节 袁同礼的调查与研究 |
二 系列调查研究及影响 |
第四章 主持国立北平图书馆(1929-1948) |
第一节 作中国文化之宝库 |
一 访购中西书籍 |
二 使受学之士观摩有所 |
第二节 通中外图书之邮 |
一 出版品交换 |
二 善本寄美保存 |
第三节 树长治久安之基 |
结语 |
附录一 :袁同礼先生年谱初编(1895-1965)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3)社会信用:从理性信任到良性经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写作目标 |
1.3 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
1.4 关键概念界定 |
1.5 本文篇章结构 |
2 文献综述 |
2.1 社会学信任研究的源流主线与主要领域 |
2.2 信任研究的三大相关领域 |
2.3 文献评述:主要经验与思考 |
3 什么是信任:概念与思索 |
3.1 再论信任定义 |
3.1.1 信任定义的再次思考 |
3.1.2 区分信任与其他类似概念 |
3.2 信任、信用与诚信 |
4 从信任到理性信任 |
4.1 信任表达式的得出 |
4.2 理性前提下的信任 |
4.2.1 理性前提下对信任表达式的修正 |
4.2.2 理性条件下信用抵押的细分 |
4.2.3 信用抵押不足时的信任类型 |
4.3 理性信任的提出 |
4.3.1 信任的五个理性条件 |
4.3.2 理性信任 |
5 从理性信任到良性经济 |
5.1 微观中的信任与经济:交易、合作与借贷 |
5.1.1 信任参与下的交易行为 |
5.1.2 信任参与下的合作行为 |
5.1.3 信任与借贷行为 |
5.2 宏观中的信任与经济:债券、股票与货币 |
5.2.1 信任与债券行为 |
5.2.2 信任与股票行为 |
5.2.3 信任与货币 |
5.3 理性信任与良性经济 |
5.4 社会信用体系与理性信任 |
6 总结 |
6.1 对前文的总结 |
6.2 未来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徐树铮与皖系兴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1 1949年前徐树铮的研究情况 |
1.2.2 1949-1980年徐树铮的研究情况 |
1.2.3 1980年至今徐树铮的研究情况 |
1.3 研究意义、创新之处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意义 |
1.3.2 创新之处 |
1.3.3 研究方法 |
第2章 青少年时代与投袁遇段 |
2.1 家世与早年时代 |
2.2 投袁遇段得赏识 |
2.2.1 投袁遇段 |
2.2.2 随段军中辅佐 |
2.2.3 得段支持留学东瀛 |
第3章 徐树铮与皖系的崛起 |
3.1 辛亥革命中徐树铮助段一造共和,为皖系崛起奠基 |
3.1.1 暗杀吴禄贞,稳定北方局势 |
3.1.2 助段一造共和,为皖系崛起奠基 |
3.2 反袁称帝助段二造共和,皖系统治建立 |
3.2.1 供职陆军部与袁、段矛盾的开始 |
3.2.2 反袁称帝,助段二造共和及皖系统治建立 |
第4章 徐树铮与黎、段府院之争 |
4.1 徐树铮与府院权限之争 |
4.2 徐树铮利用张勋复辟,助段三造共和 |
4.2.1 徐树铮与参战问题之争 |
4.2.2 徐树铮与张勋复辟,助段三造共和 |
第5章 徐树铮与皖系武力统一政策 |
5.1 冯国璋就任总统与皖系武力统一政策的推行与受挫 |
5.2 徐树铮为推行武力统一政策进行打击主和派的努力 |
5.2.1 徐树铮与天津督军团会议 |
5.2.2 徐树铮与奉军入关 |
5.3 武力统一政策继续进行与失败 |
5.3.1 干段组阁,安顿后院 |
5.3.2 武力统一的继续和失败 |
第6章 徐树铮与皖系政治、军事势力的扩张 |
6.1 徐树铮排斥研究系与新国会的成立 |
6.1.1 徐树铮排斥研究系入阁 |
6.1.2 徐树铮与临时参议院的成立 |
6.1.3 徐树铮与安福系的组建 |
6.1.4 徐树铮与新国会选举 |
6.1.5 徐树铮与总统、副总统选举 |
6.2 徐树铮与皖系嫡系军队西北边防军的编练 |
6.2.1 西北边防军的来历 |
6.2.2 西北边防军之训练及对军纪、公文形式的改革 |
6.3 徐树铮收复和治理外蒙,为皖系开辟地盘 |
6.3.1 徐树铮主张西北筹边的历史考察 |
6.3.2 陈毅的撤治交涉及失败 |
6.3.3 徐树铮成功实现外蒙撤治 |
6.3.4 徐树铮治蒙 |
第7章 徐树铮与直皖战争,皖系衰落 |
7.1 直皖战争的酝酿 |
7.1.1 全国范围内反皖同盟形成 |
7.1.2 吴佩孚衡阳撤防北归与徐树铮倒靳云鹏内阁 |
7.1.3 张作霖之虚伪调停和徐树铮、吴佩孚先后被免职 |
7.2 直皖战争爆发与直胜皖败,皖系衰落 |
7.2.1 直皖战争经过与直胜皖败 |
7.2.2 直胜皖败的原因 |
第8章 徐树铮为皖系东山再起而奋斗与皖系灭亡 |
8.1 徐树铮与建国军政制置府的建立 |
8.1.1 徐树铮建立建国军政制置府的历史背景及原因 |
8.1.2 建国军政制置府的建立及失败 |
8.2 徐树铮与孙、段联盟的建立 |
8.2.1 直皖战争前与孙中山的联系 |
8.2.2 直皖战争后与孙中山的联络 |
8.3 谋划孙传芳、张作霖、段祺瑞反冯联盟和皖系灭亡 |
8.3.1 海外活动和谋划 |
8.3.2 联络孙传芳及张謇 |
8.3.3 廊坊被害与皖系灭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5)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训政与禁烟新政研究 ——以1929年前后的江安轮运土案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新制新规与运土案纠纷 |
第一节 训政肇始 |
一、 军事北伐与政治南伐 |
二、 “党国”体制与五院制 |
第二节 禁烟新政 |
一、 从“寓禁于征”到“断禁” |
二、 全国禁烟会议 |
三、 禁烟自党政军人员始 |
四、 上行下效 |
第三节 江安轮运土案 |
一、 武装运土与劫土邀功 |
二、 新闻扣押问题 |
第二章 运土案后的各方因应 |
第一节 中央机关及党政要员的反应 |
一、 中央党部 |
二、 蒋介石与国府要员 |
三、 全国禁烟委员会 |
四、 轮船招商局 |
第二节 上海特别市党政军机关介入 |
一、 上海特别市党务指导委员会及支部 |
二、 上海特别市政府 |
三、 上海特别市公安局 |
四、 淞沪警备司令部 |
第三节 沪市内部的权益调和及纠葛 |
一、 上海特别市党政军联席会议 |
二、 江安轮运土案调查委员会 |
三、 “赛马税”纠纷 |
第四节 舆论聚焦 |
一、 国内媒介 |
二、 国际舆论 |
三、 社会团体及其他机构 |
第三章 国府调查与司法审判 |
第一节 戴石浮“停职”风波 |
一、 突令停职 |
二、 新官到任 |
三、 市长坚辞 |
第二节 国府调查及结果 |
一、 审讯沪上军警人员 |
二、 审讯江安轮役员 |
三、 调查结果 |
四、 张之江请辞 |
第三节 司法审判及结果 |
一、 主审法院的变更 |
二、 久审不决 |
三、 判小鬼而不判阎王 |
第四章 冲突再起与烟禁形势 |
第一节 蒋介石访沪前后 |
一、 军方质疑与蒋介石访沪 |
二、 熊式辉与张之江函诘 |
三、 长安轮、江大轮运土 |
第二节 运土案后的烟禁形势 |
一、 禁烟法案之更新 |
二、 国联禁烟顾问委员会会议 |
三、 烟禁乱局 |
四、 禁烟之窒碍 |
结语 |
征引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后记 |
(6)转型、博弈与政治空间诉求:1928-1933年奉系地方政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核心概念的界定及相关说明 |
四、资料来源、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缘起:历史传承与制度融合 |
一、张作霖时期奉系地方政权的演变及对北京政府的控制 |
二、政治分会制度——易帜后奉系地方政权的制度来源 |
三、结语 |
第二章 嬗变:从北洋旧政权到国民党新政权 |
一、皇姑屯事件后奉系地方政权的重建 |
二、国奉双方易帜谈判——以东北政治分会为中心 |
三、东北政务委员会的成立——北洋旧制向国民党新制的转变 |
四、结语 |
第三章 蛰伏:奉系地方政权的架构与国、奉权力博弈 |
一、东北政务委员会的内部结构及运作机制考察 |
二、东北政务委员会与东北地方政府的关系 |
三、东北政务委员会政治空间的定位与动态平衡 |
四、结语 |
第四章 扩张:再次入主华北与民国政治版图变动 |
一、中原大战与奉系的抉择 |
二、东北政务委员会政治空间的膨胀 |
三、盛极而衰:东北政务委员会政治空间的终结 |
四、结语 |
第五章 “官党”与“秘党”:党权之争与奉系国民党化 |
一、奉系对国民党东北党务公开化的因应 |
二、奉系的国民党化 |
三、国民党“秘党务”的受挫 |
四、结语 |
第六章 内政与经济:奉系地方政权延续因素考察 |
一、从被动到主导:奉系对东北地方政治制度的重塑 |
二、奉系对东北经济资源的保护 |
三、结语 |
第七章 外交:奉系地方政权蜕变因素考察 |
一、外交权的虚与实——以中东路事件前后交涉为例 |
二、奉系对日外交的演变与九一八事变 |
三、结语 |
第八章 走向解体:华北政权的流变与东北军的“国军化” |
一、蜕变的开始:九一八事变后奉系根基的丧失 |
二、奉系地方政权的残存:北平政务委员会的成立 |
三、奉系的解体:华北政权的去奉系化与东北军的“国军化” |
四、结语 |
结论 |
一、军阀政治与党派政治的隔阂——以东北政务委员会合法性危机的应对为视角 |
二、“政治分会——政务委员会”制度的形成及其作用 |
附表:民国时期东北各县历任长官职官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7)代物清偿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代物清偿理论剖析 |
1.1 代物清偿的传统理论 |
1.2 对代物清偿的传统理论的反思 |
1.2.1 清偿本体之我见 |
1.2.2 代物清偿:清偿的态样之一 |
1.2.3 代物清偿契约 |
1.3 代物清偿法律制度构建 |
1.3.1 代物清偿定义之我见 |
1.3.2 代物清偿法律性质明析 |
1.3.3 代物清偿要件解构 |
第2章 透视代物清偿与原债之关系 |
2.1 问题的提出 |
2.2 物权行为独立性问题的再探讨 |
2.3 揭开代物清偿结果得以发生的原因的面纱 |
2.3.1 财产利益移转之"要因"与法律行为的"有因"、"无因" |
2.3.2 揭示代物清偿与原债之关系 |
第3章 代物清偿契约责任论 |
3.1 代物清偿契约无效 |
3.2 替代物的风险归属 |
3.3 迟延履行 |
3.4 他种给付的瑕疵 |
3.4.1 替代物发生物的瑕疵的处理原则 |
3.4.2 替代物发生权利瑕疵的处理原则 |
3.5 未履行他种给付 |
第4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研究(1915-1937)(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导论 |
一、 选题缘起与学术史回顾 |
二、 本文的研究主题 |
三、 本文思路和主要观点 |
四、 研究方法及意义 |
第一章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初期发展(1915、4-1926、12) |
第一节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设立 |
第二节 倡导创新积极开展业务 |
第三节 同业间合作与建行初期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继续发展(1927、1-1937、6) |
第一节 收缩观望阶段的抉择(1927、1-1928、5) |
第二节 恢复发展与提存风潮(1928,6-1931,12) |
第三节 曲折中快速发展(1932-1937、6)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领券与储蓄存款 |
第一节 领券 |
第二节 储蓄存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放款 |
第一节 工商放款 |
第二节 农业放款 |
第三节 放款收回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投资 |
第一节 公债考察 |
第二节 东方旅行社 |
第三节 其他投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大事记 |
参考资料 |
(9)支票支付款项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兼与李利军、李艳丽二位学者商榷(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例及判决摘要 |
二、李利军、李艳丽同志的观点 |
三、笔者的观点 |
四、笔者的分析 |
(一) 票据及票据权利基本性质分析 |
(二) 定金之债的三种清偿方式 |
(三) 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的关系 |
五、结论 |
四、支票支付款项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兼与李利军、李艳丽二位学者商榷(论文参考文献)
- [1]在程序与实体之间: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D]. 夏伟. 东南大学, 2019(05)
- [2]袁同礼研究(1895-1949)[D]. 张光润. 华东师范大学, 2018(07)
- [3]社会信用:从理性信任到良性经济[D]. 罗玮. 武汉大学, 2015(07)
- [4]徐树铮与皖系兴亡研究[D]. 曹心宝. 陕西师范大学, 2014(12)
- [5]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训政与禁烟新政研究 ——以1929年前后的江安轮运土案为中心[D]. 吴价宝. 暨南大学, 2013(01)
- [6]转型、博弈与政治空间诉求:1928-1933年奉系地方政权研究[D]. 佟德元. 南京大学, 2012(06)
- [7]代物清偿法律问题研究[D]. 于靖文. 大连海事大学, 2010(08)
- [8]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研究(1915-1937)[D]. 薛念文. 复旦大学, 2004(01)
- [9]支票支付款项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兼与李利军、李艳丽二位学者商榷[J]. 彭熠军,陈晓景.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