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验资机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验资报告,企业年检,会计做账,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机构论文文献综述
郭倩倩[1](2014)在《取消验资和年检 河南涉“事”机构众生相》一文中研究指出“取消验资和年检,公司业务量大幅下降,但好在还规定了个别行业需要验资,不至于一击毙命。”3月5日,走访郑州工商局附近的工商注册公司时,一家专门做验资的公司负责人表示。谈及未来,他显得忧心忡忡。 自3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在河南施行以来,验资(本文来源于《经济视点报》期刊2014-03-13)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贾治国吴小鹏[2](2008)在《金融机构虚假验资责任的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金融机构为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验资证明,导致企业注册资金和偿债能力不足,第叁人基于对该验资证明的合理依赖而与该企业进行交易,并因此遭受损失的,金融机构应承担虚假验资责任。案情 1994年至1995年,陕西省(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8-09-26)
郑晓微[3](2008)在《提供重大遗漏报告 温州验资机构受罚》一文中研究指出浙江省温州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未查明被审验单位股东巨额投资款去向且未检查其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询证函回函的基础上,便向其出具增资款均已到位的验资报告,造成被审验单位虚假出资事实成立。近日,温州市工商局龙湾分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这是该局在新《公司法》出台后查处(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08-07-16)
海南省注协,供稿[4](2008)在《海南多部门“会诊”行业弊端》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引起了有关政府部门的关注。日前,海南省工商局与省财政厅会计处、法规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汇聚一堂,围绕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如何对注(本文来源于《中国财经报》期刊2008-03-21)
许红旗,张瑛[5](2008)在《浅议小事务所的和谐建设》一文中研究指出以人为本铸人和 小事务所作为一个独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同样由具有财务审计、验资、鉴证、评估方面专业知识技能的会计人员及基建工程审核工程技术人员组成。“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其特点是人数不多,业(本文来源于《中国财经报》期刊2008-02-01)
董滨[6](2007)在《论强制验资下验资机构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合理扩张赔偿请求人的范围及对验资机构的责任顺序和责任范围作出更合理的解释,必须从强制验资的特殊性出发重新进行解释。强制验资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区别。验资机构对公司债权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特殊侵权责任,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适用推定过错原则及推定因果关系、对验资机构的责任顺序和范围进行限制几个方面。(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6期)
李欣[7](2007)在《论股东出资瑕疵时验资机构的专家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比较分析了英美法与大陆法的相关理论,讨论验资机构在股东瑕疵出资时对第叁人承担的责任性质,笔者认为将专家责任定性为职业义务责任更为妥当。专家负有较一般人高的注意义务,但并不表明专家应当承担严格责任,专家责任始终为过错责任。(本文来源于《产业与科技论坛》期刊2007年07期)
易华志[8](2007)在《公司设立时验资机构虚假验资的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验资机构因故意或过失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验资报告,从而致使第叁人受到损害,第叁人因此有权向验资机构请求赔偿。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以及学者的论述中,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引起了诸多的争议和困惑。验资机构因虚假验资而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在法律界和会计界都是一个没有争议的结论。但对于验资机构承担责任的基础—即过错的界定、第叁人的损失与验资机构虚假验资之间的因果关系、验资机构的抗辩事由—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验资报告的虚假性认定以及虚假验资诉讼时效却有着诸多的理解和争议。以探讨验资机构虚假验资的民事责任为基点,通过分析我国验资制度的立法诉求探讨验资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不同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在还原验资程序的基础上分析了会计界和法律界对虚假验资认识不一致的原因,认为在验资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方面,必须认识到验资活动本身的特殊性。验资机构承担的是补充过错责任,因此,必须架构委托人、验资机构和第叁人的责任模式,在公平的基础上分配叁者的权利义务。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虚假验资诉讼的相关对策:规定符合验资活动特点的诉讼时效,建立相关的鉴定机构,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赋予独立审计准则相应的法律地位。(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07-04-20)
邱丹,胡田[9](2006)在《验资机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广东省珠海市扬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富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股东甲出资40万元,股东乙出资10万元。2000年9月扬富公司取得位于珠海市某开发区工业园内10007.2平方米厂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2001年8月21日,珠海市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扬富公司的委托为扬富公(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06年07期)
董滨[10](2006)在《验资机构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所确立的验资制度具有强制性。强制验资制度是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以我国的法定资本制为基础,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其制度价值。追究验资机构验资不实的民事责任是实现强制验资制度价值的重要方式。自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明确验资机构的民事责任以来,有关验资机构民事责任的立法、司法及理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问题。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从法律上明确了验资机构民事责任的推定过错原则和有限责任原则,然而有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澄清。本文在澄清“验资不实”的内涵的过程中论述了验资机构民事责任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在对以往验资机构民事责任的立法、司法及理论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论证了问题的症结在于忽略了验资自身的特殊性。因此,笔者在严格区别强制验资与自愿验资、强制验资与一般财务审计以及自愿验资与一般财务审计的前提下,论证了强制验资下验资机构的侵权责任性质、有限责任范围及债权人范围的合理性,同时也对自愿验资下验资机构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探讨。(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6-04-01)
验资机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为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验资证明,导致企业注册资金和偿债能力不足,第叁人基于对该验资证明的合理依赖而与该企业进行交易,并因此遭受损失的,金融机构应承担虚假验资责任。案情 1994年至1995年,陕西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验资机构论文参考文献
[1].郭倩倩.取消验资和年检河南涉“事”机构众生相[N].经济视点报.2014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贾治国吴小鹏.金融机构虚假验资责任的承担[N].人民法院报.2008
[3].郑晓微.提供重大遗漏报告温州验资机构受罚[N].中国工商报.2008
[4].海南省注协,供稿.海南多部门“会诊”行业弊端[N].中国财经报.2008
[5].许红旗,张瑛.浅议小事务所的和谐建设[N].中国财经报.2008
[6].董滨.论强制验资下验资机构的民事责任[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7].李欣.论股东出资瑕疵时验资机构的专家责任[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7
[8].易华志.公司设立时验资机构虚假验资的民事责任研究[D].湖南大学.2007
[9].邱丹,胡田.验资机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民事责任[J].人民司法.2006
[10].董滨.验资机构民事责任研究[D].苏州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