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政府采购实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政府采购范围,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主体,工程采购,事业单位,采购资金,资金分配法
政府采购实体论文文献综述
汪泳[1](2019)在《论政府采购实体和政府采购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采购实体和政府采购范围”是阻碍我国GPA谈判进程的焦点问题之一,尤其是国有企业采购和工程采购问题。此前,我国历次出价清单中,均未将国有企业与政府实体名单共同排列,纳入谈判范围。为顺应国际规则,体现谈判诚意,第六份出价清单首次列入大学、医院和国有企业(本文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期刊2019-02-19)
王奕聪[2](2018)在《WTO《政府采购协定》采购实体范围研究及中国之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采购协定》是WTO的发达国家为打开世界政府采购经济市场、达成国际贸易自由化而制定的政府采购国际规范准则。该协定作为WTO的诸边协议,在成员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国际上最为重要的政府采购国际法规之一。我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便承诺尽快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并于2007年底正式启动谈判。我国参与《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重心涉及两个方面,其一是国内法律的调整,其二是本国市场的开放范围。其中,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范围通过各参加国以出价清单的方式作出承诺。出价清单包含7份附件(含一份总备注),对承诺开放的中央实体、地方实体、其他实体、采购门槛价、采购项目开放清单、采购例外情形等内容作出明确。我国至今共提交六份出价清单,其中在采购实体方面不断扩大范围,将各省级政府部门、大学、医院、部分国有企业等实体纷纷列入出价清单之中。在《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各成员方都是充分考虑本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在对各方面的利益及风险进行衡量之后作出谨慎的选择及承诺,以最大程度的保护本国利益。从谈判策略的宏观角度来看,我国在谈判过程中应采用多边谈判的方式,充分利用我国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协定》规定的例外条款。从出价清单采购实体承诺的具体问题来看,我国在中央实体中的立法及司法机构、次中央实体中的经济欠发达省份以及其他实体中的国有企业等实体方面应谨慎出价,在充分考虑我国各实体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对我国的影响后,作出有利于我国政府采购经济市场的合理出价。(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8-12-30)
张海芳[3](2017)在《市政府采购开启“实体+网购”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从过去只能到实体店采购,到如今“指尖轻点”就顺畅完成整个采购行为,眼下,包头市政府采购已进入“实体+网购”新模式。从包头市政府采购办获悉,目前包头市正全面推行“实体商城+网上商城”二合一网上采购系统,网上商城引入京东、苏宁等6家主流电商,公开(本文来源于《包头日报》期刊2017-05-14)
崔卫卫[4](2017)在《政府采购应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彩电的未来看中国,而中国彩电的未来看海信。海信电视已连续13年保持市场第一,连续2年稳居全球彩电自主品牌前叁强,且经营质量和服务水平也位居行业前列。2017年1月,海信正式发布全世界首台双色4K激光电视,亮度和色域两个核心指标的巨大进步,标(本文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报》期刊2017-03-20)
刘李琨[5](2016)在《《政府采购协议》附件3“其他实体”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07年年底开始,中国就已经启动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框架的长期而艰难的谈判,并且递交了第一份依据《政府采购协议》要求的出价清单。鉴于《政府采购协议》属于世界贸易组织现行有效的诸边条约之一,其仅可对缔约方产生约束力,政府采购领域的开放程度由此受到极大限制。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条约一样,《政府采购协议》自开始拟定到后续的谈判过程中,本身就是各方利益博弈与平衡的结果,又由于政府采购领域事关缔约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利益分配,可能触及政府机构、采购代理人、供应商等多方利益,因此缔约方和正在进行加入谈判的国家、地区对此始终持谨慎态度。采取出价清单模式的开放领域,一方面可以提高潜在缔约方的积极性,给予各方更多的决定权,保护本国产业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在一轮又一轮的谈判中各方利益妥协的。附件3“其他实体”开放清单是符合《政府采购协议》推进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降低成员之间歧视待遇的宗旨的存在。对于中国而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同时签订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明确包含中国需承担未来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义务。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与世界贸易组织倡导的其他贸易领域的开放有明显不同:政府采购的开放是“有条件的互惠”,即一方对另一方开放附件中的所列采购实体的前提是另一缔约方也开放相应的采购实体,并且各方也确可以再附件的“通用注释”中写明该条限制。这就意味着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必须通过谈判方式,双方都需要进行博弈和妥协。然而现在中国面临着缔约方(如美国、欧盟)方面施加的巨大压力,如果不能通过谈判确定最终的出价清单,中国就一日不能正式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框架。尽管《政府采购协议》的缔约方数量和开放深度有限,但是其仍然是政府采购领域最具影响力的条约,后续签订的许多区域性条约、双边条约或自由贸易协议的政府采购章节从形式和内容上都借鉴了《政府采购协议》:缔约方应当在附录1的若干附件中列明具体开放范围、门槛价和注释(如有),附件3中列明适用的“其他实体”,以区别于附件1“中央实体”和附件2“次中央实体”。然而,《政府采购协议》(包括后续签订的各类条约)中未对采购实体问题的具体范围进行强制性规定,协议条文语言本身即存在模糊性;开放范围实际是由缔约方根据本国实际情况选择性开放相关产业、机构,确定最终清单的。受政府控制的企业、机构并不必然等同于其他实体开放清单,同时国有企业也并不必然应当包含在开放清单的附件3中。因此就不难理解,各国政府处于多方考虑(如坚持政府采购市场涉及一国政策调控、国家安全、国内中小企业发展等)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存有顾虑,迄今为止开放的范围非常有限。综合《政府采购协议》缔约方的附件3“其他实体”清单内容不难看出:缔约方大多有选择性将本国公共服务或者与政府活动相关但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的机构列入附件3,并且设定相应的门槛价,通常附件3的门槛价会略高于附件1和附件2。针对其他实体范围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受政府控制的企业是否应当属于开放范围和国有企业的地位。从美国诉韩国仁川国际机场案的(DS163)专家组报告中,专家组针对“政府控制”进行了论证,认为政府对于如负责仁川机场建设的新设机构所进行的“控制”是必要而且普遍存在的,两者之间的联系并不必然导致新设机构应当属于韩国出价清单覆盖的范围。其次,针对西方国家要求中国在附件3加入国有企业的要求,实质而言中西方的国有企业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也正是因为体制、政策、经营目的等方面的差异,中国应当结合本国国情确定自身的出价清单,从西方国家的出价清单附件3所包含的实体内容上总结出价经验;同时在国内立法和法律施行上将相应采购实体纳入,为日后加入协议框架做好准备,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对中国的作用是双刃剑:一方面中国的企业可以进入其他缔约方政府采购领域参与竞争、获得更多商业机遇,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下,政府采购的作用就更加凸显;另一方面,进入他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前提是中国需要开放相对应的市场范围,西方国家中资金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企业必定会对本国产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造成影响,同时鉴于中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不完备,无论是采购过程透明度或者救济程序上都存在较多不足,中国是否能够应对开放后国外企业进入中国政府采购市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尚存在风险。中国现阶段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覆盖面尚有限,并且法律体系的更新速度也尚不能与政府采购的发展齐头并进。从法律效力的层面上看,中国政府采购的诸多文件都是以地方政策的形式颁布并实施。在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之后此种方式存在遭到其他缔约方的挑战,透明度不够的可能。中国在其他许多贸易开放领域曾经发生过多次由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判定中国国内政策实际并不足以支持中国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提出的论点而导致中国最终败诉,并且承担实质性的败诉后果。《政府采购协议》相关的争端数现在来看尚非常少,能够用来总结和揣摩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的文件也着实有限;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启动加入谈判,日后必定会有更多的国家和地区成为协议的缔约方,贸易摩擦在可预期未来时间内应当会继续增加。中国应当也必须做到未雨绸缪,否则在日后完成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再进行国内法律体系改进的成本会更加高昂。综合各种能够搜集到的众多资料和中国现行的法律系统,中国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改善:一方面需要始终对其他缔约方提出的要求提高警惕性,始终坚持发展中国家待遇,同时;另一方面,中国也应当保持与时俱进的积极态度,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框架对本国产业而言也不失为一个“走出去”的机遇,中国的产业升级需要竞争性的环境,淘汰效益低、污染高的劣势行业,进行产业整合,最终也将会有利于中国国内本身的产业发展。(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5)
毛行标,柳晶晶[6](2015)在《法治背景下政府采购制度实体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形势下,作为处于探索阶段的政府采购工作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的一些问题,阻碍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文章首先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现状入手,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出现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剖析,在借鉴西方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从构建法律体系框架、推行政府采购体制改革、健全监督机制等方面,试图提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期刊2015年01期)
栾志伟[7](2013)在《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采购实体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采购协定》是为了追求国际贸易自由化而制定的政府采购国际规则,该协定建立起一个成员之间关于政府采购体制的权利义务的基本框架,是当前最重要的政府采购国际法规。《政府采购协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下辖的诸边协议之一,在当今的国际政府采购制度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会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也可以使我国企业进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促进我国经济更好的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已于2007年正式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到目前为止已经列出四份出价清单,我国纳入协定的采购实体范围一直是加入GPA谈判的首要难题,而其中的焦点问题就是我国次中央政府实体的开放范围以及我国出价是否应纳入国有企业。《政府采购协定》适用的采购实体范围由成员方以附录的形式作出承诺,协定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只适用于成员方在附录一中所承诺的采购实体,各加入国通过谈判可以确定不同的承诺范围,该承诺范围决定了GPA成员方受该协定约束的范围,是成员方实施GPA的基础。过往《政府采购协定》成员方在对采购实体进行承诺时,都从本国的经济实力出发,在衡量各种利益后作出谨慎的取舍,充分利用适用例外的规定,尽量保护本国的利益。各成员方对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国有企业根据本国情况适用了不同的承诺模式,各成员方关于采购实体的承诺策略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在采购实体出价上应借鉴现有成员方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国情,采取渐进式的市场开放战略,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条款和例外条款,确定合理的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国有企业的开放范围,作出既满足成员国预期又符合我国利益的出价。对于次中央政府实体,其开放范围应定位为省级政府,借鉴其他成员国经验采用适当的开放模式,并结合我国各省的具体情况,作出符合各省情况的具体出价。对于国有企业,鉴于将国有企业纳入采购实体范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可以在充分考虑企业的性质及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的基础上,将部分国有企业纳入开放范围。(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3-04-15)
李喜洲,李琛[8](2012)在《以政府采购扶持弱势经济实体》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政策功能内涵,其调节作用关乎企业的生命和发展。政府将政策取向渗透到经济发展各领域,强调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是改革和完善财政支出管理方式,提高财政政策宏观调控重要地位的需要,也是建立科学发展型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如何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扶持弱势经济实体发展,促进就业以及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期刊2012年08期)
[9](2011)在《完善实体内容 细化程序规定 实现政府采购法制阳光、透明、民主》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前,北京律协第八届招投标及拍卖专业委员会及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了关于政府采购法律实践中难点热点问题的研讨会。会议召开的目的是让专委会的律师们能够更多的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发现问题,彰显法律尊严,最终推进政府采购法制建设。(本文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期刊2011年08期)
肖北庚[10](2011)在《《政府采购协定》成员国次级中央实体出价规律与我国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谈判进程的推进,开出次级中央实体清单已是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核心话题。过往《政府采购协定》成员方在次级中央实体出价上已形成不同的模式,且采取高门槛起点价和符合本国经济实力的公共政策例外规定。我国在次级中央实体出价上应借鉴现有成员方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国情作出符合协议义务的出价:次级中央实体应定位于省级,具体承诺内容应据省情差异作不同出价,谈判方式上应采取"复边"谈判和分步走策略。(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1年01期)
政府采购实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政府采购协定》是WTO的发达国家为打开世界政府采购经济市场、达成国际贸易自由化而制定的政府采购国际规范准则。该协定作为WTO的诸边协议,在成员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国际上最为重要的政府采购国际法规之一。我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便承诺尽快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并于2007年底正式启动谈判。我国参与《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重心涉及两个方面,其一是国内法律的调整,其二是本国市场的开放范围。其中,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范围通过各参加国以出价清单的方式作出承诺。出价清单包含7份附件(含一份总备注),对承诺开放的中央实体、地方实体、其他实体、采购门槛价、采购项目开放清单、采购例外情形等内容作出明确。我国至今共提交六份出价清单,其中在采购实体方面不断扩大范围,将各省级政府部门、大学、医院、部分国有企业等实体纷纷列入出价清单之中。在《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各成员方都是充分考虑本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在对各方面的利益及风险进行衡量之后作出谨慎的选择及承诺,以最大程度的保护本国利益。从谈判策略的宏观角度来看,我国在谈判过程中应采用多边谈判的方式,充分利用我国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协定》规定的例外条款。从出价清单采购实体承诺的具体问题来看,我国在中央实体中的立法及司法机构、次中央实体中的经济欠发达省份以及其他实体中的国有企业等实体方面应谨慎出价,在充分考虑我国各实体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对我国的影响后,作出有利于我国政府采购经济市场的合理出价。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政府采购实体论文参考文献
[1].汪泳.论政府采购实体和政府采购范围[N].中国政府采购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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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毛行标,柳晶晶.法治背景下政府采购制度实体问题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5
[7].栾志伟.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采购实体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8].李喜洲,李琛.以政府采购扶持弱势经济实体[J].中国政府采购.2012
[9]..完善实体内容细化程序规定实现政府采购法制阳光、透明、民主[J].中国政府采购.2011
[10].肖北庚.《政府采购协定》成员国次级中央实体出价规律与我国对策[J].政治与法律.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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