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广播条约草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广播组织权,转播权,网络广播,流媒体
广播条约草案论文文献综述
陆梦仙[1](2018)在《论数字时代下广播组织转播权的扩张》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现行有效对广播组织者权利加以规制的国际条约主要为1964年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条约》(简称《罗马公约》)、1974年的《关于播送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简称《卫星公约》)以及199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议》)。其中《罗马公约》是以第四次信息传播革命的技术条件为背景制定的,反映了当时的技术要求,基本适应了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广播组织权利保护的需要,《卫星公约》则主要规定了广播组织之间或类似组织与有线广播者之间传输载有节目的卫星信号的保护问题,并不直接保护任何版权或邻接权,只是要求成员国承担义务,防止本国广播组织或个人非法转播通过卫星发出、但并非给组织(或该人)做转播之用的节目信号。而《TRIPS协议》关于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基本上沿袭了《罗马公约》的保护,并未顾及新技术发展的背景。随着数字时代到来,广播技术出现了新的变革,流媒体技术在广播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成为了广播节目传输中运用的主要技术手段。与此同时,利用新技术盗播广播节目信号的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其中较为常见的是如下叁种盗播行为:利用计算机短暂地录制、复制广播信号;在对广播节目进行录制后将其刻成光盘用以销售;以互联网为手段传播录制的广播节目信号。如此猖獗的广播节目信号盗播行为,极大地威胁了广播组织的利益,备受威胁的广播组织开始积极主张要求提高立法对其权利的保护水平。“转播权”是广播组织者所享有的叁项权利中最为核心的权利,因而在提升广播组织权保护水平的讨论中,人们对广播组织转播权保护水平的提升也更为关注。但对于为何应扩张广播组织转播权以及应如何扩张广播组织转播权,学者们却是说法不一。通过对有关广播组织转播权文献的阅读,笔者发现多数有关该话题的文章,都是从广播组织权侵权现状切入并结合国际社会有关完善广播组织转播权的讨论,主张应扩张广播组织转播权。但在讨论广播组织转播权扩张时,除了应考虑权利的侵权现状,还应将国际上广播组织转播权保护讨论的最新进展以及影响我国广播组织转播权扩张范围的因素纳入考虑。据此,笔者便以上述两点为突破口,全文分叁章对数字时代下广播组织转播权的扩张进行了论述。本文第一章首先从广播组织权制度的缘起谈起,对广播组织权的国际国内制度演变历程进行了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对现阶段广播组织转播权制度面临的一系列挑战进行了列明。本文第二章对国际社会展开了较为广泛讨论的《WIPO保护广播组织条约(草案)》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重点分析了该《草案》中有关转播权立法建议的部分及各国有关该建议的主要争议,以期通过对该《草案》的深入研究分析,获取完善我国广播组织转播权的灵感。在本文的第叁部分,笔者结合在广播组织转播权扩张中应考量的若干因素,提出了自己对于广播组织转播权扩张的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5-08)
刘义军[2](2008)在《广播组织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及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人类社会已进入了以数字式电子传播为特征的第五次信息传播革命时期,这给广播组织权利的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以《罗马公约》为基础的邻接权保护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在此背景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拟定了保护广播组织权利的新条约草案,提高了对广播组织权利的保护水平,但该草案也遭到了来自发展中国家及一些发达国家相关利益团体的强烈批评。笔者以为,我国应当密切关注广播组织权利保护的最新国际动向,对我国着作权法做相应的修改,在保护广播组织权利时要注意维护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考虑到《广播条约草案》将可能于近期通过,笔者试图在本文中做如下尝试:从保持广播组织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以解读和评析该条约草案为契机,系统、全面地审视和探讨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并以此为指导来客观评析我国着作权法中关于广播组织权的相关规定,以期为构建既适应当代技术发展需要,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广播组织权制度尽菲薄之力。而这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文在结构上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广播组织权的概述。从概念入手,评析了叁种不同定义的优劣,阐述了广播组织权的性质,并从其与表演者权及录制者权关系的视角从两个层面分析了广播组织权研究在当前的现实意义;以历史为线,介绍了广播组织权在国际上产生发展的历程;同时,揭示了《广播条约草案》起草的立法背景。第二部分为广播组织权主体的扩张。以解读新的广播条约草案为契机,结合《罗马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详细阐述(与广播组织权相关的)四组关键概念的真实含义;从理论和技术层面论证了当前技术形势下广播组织权的真正主体范围。第叁部分为广播组织权客体的辨析及其现实意义。围绕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展开论述,先阐述了广播组织权客体的正确含义,澄清了一些传统误解;继而揭示了对广播组织权客体正确认识的重大现实意义。第四部分为广播组织权内容的更新。在分析信息技术环境下广播组织权利内容更新必要性的基础上,详细解读了《广播条约草案》关于权利内容的相关规定。第五部分是对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制度更新的反思。在承认广播组织权利扩张必要性和必然性的前提下,基于公共利益考量,从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两个层面论证了《广播条约草案》权利保护水平是否过高及其可能带来的危害;继而,主张对广播组织权利的扩张依法予以适当限制。第六部分为关于我国广播组织权制度如何完善的思考。在前述解读及反思的基础上,该部分从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范围、权利内容、权利保护的技术措施及权利限制等四个层面,详细论述了应当如何完善我国着作权法中的广播组织权保护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03-01)
许春明,张军[3](2007)在《解读新“INTERNET条约”——《WIPO保护广播组织条约草案》述评》一文中研究指出《WIPO保护广播组织条约草案》反映了现代传播技术发展背景下广播组织的时代需要,它扩大了广播组织主体的范围,增加了广播组织的权利内容,强化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并在均衡广播组织与广大公众之间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权利的例外与限制。《WIPO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的即将出台,将和WIPO的另两个条约WCT和WPPT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INTERNET条约"体系,对我国着作权法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07年07期)
广播条约草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网络及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人类社会已进入了以数字式电子传播为特征的第五次信息传播革命时期,这给广播组织权利的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以《罗马公约》为基础的邻接权保护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在此背景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拟定了保护广播组织权利的新条约草案,提高了对广播组织权利的保护水平,但该草案也遭到了来自发展中国家及一些发达国家相关利益团体的强烈批评。笔者以为,我国应当密切关注广播组织权利保护的最新国际动向,对我国着作权法做相应的修改,在保护广播组织权利时要注意维护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考虑到《广播条约草案》将可能于近期通过,笔者试图在本文中做如下尝试:从保持广播组织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以解读和评析该条约草案为契机,系统、全面地审视和探讨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并以此为指导来客观评析我国着作权法中关于广播组织权的相关规定,以期为构建既适应当代技术发展需要,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广播组织权制度尽菲薄之力。而这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文在结构上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广播组织权的概述。从概念入手,评析了叁种不同定义的优劣,阐述了广播组织权的性质,并从其与表演者权及录制者权关系的视角从两个层面分析了广播组织权研究在当前的现实意义;以历史为线,介绍了广播组织权在国际上产生发展的历程;同时,揭示了《广播条约草案》起草的立法背景。第二部分为广播组织权主体的扩张。以解读新的广播条约草案为契机,结合《罗马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详细阐述(与广播组织权相关的)四组关键概念的真实含义;从理论和技术层面论证了当前技术形势下广播组织权的真正主体范围。第叁部分为广播组织权客体的辨析及其现实意义。围绕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展开论述,先阐述了广播组织权客体的正确含义,澄清了一些传统误解;继而揭示了对广播组织权客体正确认识的重大现实意义。第四部分为广播组织权内容的更新。在分析信息技术环境下广播组织权利内容更新必要性的基础上,详细解读了《广播条约草案》关于权利内容的相关规定。第五部分是对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制度更新的反思。在承认广播组织权利扩张必要性和必然性的前提下,基于公共利益考量,从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两个层面论证了《广播条约草案》权利保护水平是否过高及其可能带来的危害;继而,主张对广播组织权利的扩张依法予以适当限制。第六部分为关于我国广播组织权制度如何完善的思考。在前述解读及反思的基础上,该部分从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范围、权利内容、权利保护的技术措施及权利限制等四个层面,详细论述了应当如何完善我国着作权法中的广播组织权保护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广播条约草案论文参考文献
[1].陆梦仙.论数字时代下广播组织转播权的扩张[D].华东政法大学.2018
[2].刘义军.广播组织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
[3].许春明,张军.解读新“INTERNET条约”——《WIPO保护广播组织条约草案》述评[J].电子知识产权.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