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家庭型共同受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家属,身份犯,受贿罪,共犯
家庭型共同受贿论文文献综述
赵晓艳[1](2015)在《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家属参与官员受贿呈高发态势,成为导致腐败的不可小觑的力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久前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增加规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可见,家属参与受贿已经引起了立法者的充分注意。据统计:在官员受贿案中,有四成是通过亲属间接收受贿赂的,在特大贪污贿赂案中,家属参与受贿的比例更是高达87.5%。家庭成员特殊关系的先在性、亲缘性,利益一致性等使得他们在面对法律追究是表现出更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成为司法难题。家属参与受贿犯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不可收买性,阻碍了我国的法治进程,而且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另外,司法实务中处理家属参与受贿案件十分混乱,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研究家属参与受贿具有紧迫、现实的意义。文章的目的在于厘清家属参与受贿的行为性质,分析其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搜集证据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和证明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切实有效的参考。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部分,约3.2万字。第一部分系统主要介绍了家庭性受贿犯罪的概况,包括受贿共犯条款的沿革、“家属”的界定、特点以及家属成立受贿共犯的法律依据,并指出贪污共犯条款系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文章提出应该综根据亲缘关系的远近,而非共同生活状态或共同财产关系来界定家属的范围。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家属参与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从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主观上“明知”的程度和客观上家属参与受贿实行行为的认定两个角度阐述的“家庭型””共同受贿的犯罪构成。鉴于家属不具有公职身份,而家庭成员之间互帮互助是经常发生的。因此,文章认为在遵守法理的要同时兼顾情理,在主观受贿故意“明知”的认定上,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家属采取不同的标准: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故意要求“知道”即可,而家属的主观故意限定于“积极的犯意沟通”。受贿罪虽然为身份犯罪,但从客观方面来讲,受贿实行行为具有复合性,没有特殊身份的家属可以参与到受贿罪的部分实行行为之中,而且有可能成为受贿罪的正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不出面,向行贿人许诺利益并指使家属收受贿赂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罪,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第叁部分主要论述了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具体情形区分受贿财物和“亲友馈赠”,要注意查明是否具有亲友关系,日常往来情况如何,所送财物价值等综合判断。第四部分主要讲述了家庭式共同受贿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证明受贿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少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主要证据难题。受贿案中,物证、书证较少,言词证据地位突出。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特别注意言词证据的固化,全面收集证据,使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20)
李轩甫[2](2010)在《家庭合谋腐败淹没幸福港湾》一文中研究指出4月2日,对于海南省地税局原副局长陈谟林而言,是一个刻骨铭心、痛心泣血的日子。这一天,陈谟林因犯受贿罪被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其妻严雪兰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他的妻弟严建海因犯(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0-05-11)
张树引[3](2008)在《论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是当前共同受贿犯罪的一个显着特点,它比单独受贿犯罪更具有复杂性和社会危害性。“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除具备一般共同犯罪的共性之外,还具有其个性和特征,使得其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更加富有挑战性。为严惩这种腐败现象,更好地防治贪污受贿犯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研究贿赂犯罪中的“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问题,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本文围绕在理论上有争议的共同受贿犯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借鉴及吸收成熟和有影响力的观点系统论证了共同受贿犯罪认定的法律依据和理论观点,在一定层次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本文首先通过云南省省长李嘉廷之子李勃受贿案引出全文,探讨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理论观点。“家庭性”共同受贿犯罪涉及共同犯罪理论与身份犯理论,笔者通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问题的探讨,肯定了家属可以构成受贿罪共犯,论述了“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概念及家属构成受贿罪共犯的认定;其次依据家属在“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中的行为方式,把“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分为教唆型、实行型、帮助型和组织型,着重对“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各种类型及其刑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最后对“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进行了论述。关于“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若干问题,许多学者均作过精辟的论述,本文试图在归纳各方观点的基础上,从“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司法认定的角度进行探讨和论证,希冀对司法事务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08-04-01)
陈铭铿,王叶峰[4](2007)在《论“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由于犯罪主体关系的特殊性,它比普通的共同受贿犯罪更具复杂性,特别是在实践中对刑法有关条款的理解和对共同犯罪理论的具体应用尚存争议,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具有共同受贿行为和共同受贿故意,已成为当前困惑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本文来源于《浙江万里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3期)
刘微[5](2007)在《“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案件近年来呈高发趋势,加之法律适用上的非明确性,使得司法部门对该类型的犯罪案件难以规制和处罚。本文通过对“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主观故意的分析,认为应在家庭成员共同受贿主观故意的认定中适用推定原则;由于受贿罪是典型的身份犯,基于共同犯罪和身份犯的相关理论,无身份的家庭成员是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客观要件更为合理,并且只要有许诺就可以成立,进而得出受贿罪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收受、索取财物行为可以分离的复行为犯,亲属可以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实行犯;受贿罪的“财物”应理解为财产和财产性利益,对于家庭成员受贿的数额应以其共同受贿的总额进行认定,而不能以分别所得的数额定罪和量刑。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能够完善相关的理论,从而能够更好的指导实践,有效的打击该类犯罪。(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7-04-04)
张忠国[6](2006)在《论“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若干疑难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家庭成员共同受贿是当前受贿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较多争议,论文在考察“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理论的基础上,对“家庭型”共同受贿的形式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探讨共同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06年02期)
张忠国[7](2005)在《论“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若干疑难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家庭成员共同受贿是当前受贿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存在较多争议,文章在考察“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理论基础上,对“家庭型”共同受贿的形式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探讨共同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本文来源于《学术论坛》期刊2005年12期)
张忠国[8](2005)在《论“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若干疑难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成立的理论基础是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但应注意这种共犯是有条件的,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共同受贿的不同形态进行定性分析。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每个共同犯罪人要对共同受贿的所得数额承担责任,而不能以个人分赃的数额量刑定罚。(本文来源于《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5年06期)
魏昌东[9](2005)在《“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类型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受贿作为典型受贿的一种修正形态 ,有其自身的内在要求 ,这种内在要求一方面来自于单独受贿罪的身份犯特征 ,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成立、形式和范围 ,历来是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理论中颇具争论性的问题 ;另一方面来自于对单独受贿罪基本构成要件的理解 ,单独受贿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认识分歧 ,必然导致共同受贿犯罪主体范围和类型的争议。“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呈高发趋势 ,其衍生蔓延已为刑法理论界所重视 ,加强对其类型化的分析研究既是司法实践之所需 ,也是理论研究之归宿。在共同受贿犯罪类型化理论论证的基础上 ,本文将“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区分为合作型和利用型两种 ,并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本文来源于《江海学刊》期刊2005年01期)
张健[10](2002)在《“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透视现已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件,“家庭型”共同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受贿犯罪的一个新动向,特别是在高级干部受贿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由于犯罪主体关系(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2-01-11)
家庭型共同受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4月2日,对于海南省地税局原副局长陈谟林而言,是一个刻骨铭心、痛心泣血的日子。这一天,陈谟林因犯受贿罪被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其妻严雪兰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他的妻弟严建海因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家庭型共同受贿论文参考文献
[1].赵晓艳.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D].西南政法大学.2015
[2].李轩甫.家庭合谋腐败淹没幸福港湾[N].检察日报.2010
[3].张树引.论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D].兰州大学.2008
[4].陈铭铿,王叶峰.论“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7
[5].刘微.“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研究[D].吉林大学.2007
[6].张忠国.论“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若干疑难问题[J].法学论坛.2006
[7].张忠国.论“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若干疑难问题[J].学术论坛.2005
[8].张忠国.论“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若干疑难问题[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
[9].魏昌东.“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类型化研究[J].江海学刊.2005
[10].张健.“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N].检察日报.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