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公约实施机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禁止酷刑公约》,缔约国报告制度,个人来文制度
公约实施机制论文文献综述
张林郁[1](2016)在《《禁止酷刑公约》的实施监督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1984年联合国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禁止酷刑公约》)(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这是一个对酷刑问题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专门性的国际文件,是世界禁止酷刑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标志着世界反酷刑运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禁止酷刑公约》颁布以来,已经有158个国家加入该公约。一个国家在某个人权条约对其生效以后,即负有遵守和履行的法律义务。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总能够自愿实际履行。因此现代人权理念的内容之一,就是在人权条约中设置相应的国际实施监督机制对缔约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实施监督机构和实施监督制度。本文主要研究了《禁止酷刑公约》的实施监督机制,系统阐述了禁止酷刑委员会、缔约国报告制度和个人来文制度,并结合《禁止酷刑公约》对我国酷刑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指出我国在执行公约时存在的问题,以达到修改我国现行法律与履行《禁止酷刑公约》完美契合的目的。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禁止酷刑公约》的基本问题”。本章对《禁止酷刑公约》的实施监督机制作了一个简单概括。第一节简要说明酷刑不管在中国历史上还是西方历史上,都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并且被规定在历代刑法典中,作为惩治犯罪的合法手段。随着历史的进步、文明的演进,反酷刑的声音越来越大。特别是二战时法西斯对人权的摧残,更使人们将人权问题放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越来越多的禁止酷刑规定在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中得到体现,全球性和区域性的禁止酷刑规则相继建立,《禁止酷刑公约》就是这一时期的产物。第二节分析了《禁止酷刑公约》的基本内容,包括“酷刑”含义的界定、《禁止酷刑公约》的实施监督机构——禁止酷刑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和职权、《禁止酷刑公约》的实施监督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个人来文制度、调查制度、缔约国报告制度。第二章“《禁止酷刑公约》的缔约国报告制度”。缔约国报告制度在《禁止酷刑公约》中是一项强制性规定。相比较调查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和个人来文制度,其实施性最高且利用率广泛。缔约国报告制度的实施监督程序可以概括为提交报告、审议报告、提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叁个方面。在分析了解《禁止酷刑公约》缔约国报告制度运行程序的基础上,将其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欧洲防止酷刑公约》中的缔约国报告制度进行比较,发现《禁止酷刑公约》缔约国报告制度的优点和不足,从而更好地完善其实施监督机制。必须指出的是,现行的缔约国报告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包括:报告迟延和积压问题、报告内容质量不高、禁止酷刑委员会成员有限且素质偏低、报告审理意见的弱制裁性、后续跟踪程序不完善等缺陷,都严重制约了缔约国报告制度的顺利实施。在此基础上,笔者对《禁止酷刑公约》的缔约国报告制度提出了以下几点改革建议:1、统一和整合人权监督机构内部;2、制定多样化的报告准则;3、增加无报告审议和答复清单报告制度;4、进一步明确审理意见的性质。第叁章“《禁止酷刑公约》的个人来文制度”。本章从整体上讨论并研究了个人来文制度。设立个人来文制度的目的是为受害者对抗侵害其权利的政府提供一个国际救济途径。个人来文制度的工作程序包含个人来文的受理、个人来文的审理以及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个人来文制度在监督人权实施和促进人权发展方面,有着其他制度不可比拟的优势。但个人来文意见并不是完美的,它也有许多不足,包括: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仍存在争议、个人来文的法律适用问题、禁止酷刑委员会缺乏查找事实的手段、委员会审理意见存在诸多不足、后续行动程序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等缺陷。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1、促进《禁止酷刑公约》个人来文制度的普遍批准;2、改革个人来文机制的审理程序;3、增强审理意见的约束力和强制性;4、提高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审案效率;5、通过其他机构扩大审理意见的影响力。第四章“中国与《禁止酷刑公约》实施监督机制”。本章总结分析了中国政府对《禁止酷刑公约》的态度和中国国内法关于禁止酷刑的规定和实施机制。同时分析了中国对《禁止酷刑公约》实施监督制度的履行情况,并对中国是否要撤销对调查制度的保留、是否明确声明接受个人来文制度和国家间指控制度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6-05-01)
李敬,高媛[2](2014)在《《残疾人权利公约》国家实施和监测机制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33条规定了"国家实施与监测"机制。该机制对缔约国应如何在国内层面落实《公约》作出了实体性规定,体现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与进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委托人权高专办就如何实施和监测《公约》进行了专门研究,人权高专办的《专题研究》可被视为联合国内部关于《公约》第33条的"官方"指南。不少国家的人权机构、民间组织和学者也开始着手研究《公约》的实施和监督条款以推动国内落实。中国在保障残疾人权利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在独立监测机制方面与《公约》第33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国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行政组织安排调整,考虑设立相关的独立监督实体,鼓励残障社群的多层次、多方面的参与。(本文来源于《国际法研究》期刊2014年04期)
敖菁萍,罗曲[3](2013)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国内实施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签订以来,由于条约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使得社会权利的保护问题一直无法落到实处,2008年12月10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在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已于2013年5月5日正式生效,使这一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然而,由于国际人权环境和议定书固有的一些特点的影响,议定书的实施仍然存在一些不如人意之处。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国内实施机制,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中的缔约国报告程序、个人来文程序、国家来文程序、调查程序等一系列救济程序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对个人社会权的国际保护,完善国际人权法体系,从而推动国际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3年08期)
孙萌[4](2013)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机制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被视为逐步实现的、积极的、纲领性的、需要大量资源投入的、不可诉的人权,因此,在国际层面,始终缺乏相关的国际标准及能够受理个人和国家申诉的实施机制,造成国家所负有的保障这类权利的实体(本文来源于《人权》期刊2013年03期)
林漓[5](2013)在《国际儿童诱拐公约实施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社会交往的逐渐频繁、跨国婚姻及离异事件的不断增多以及出入境手续的日益简化,“儿童诱拐”(child abduction)的现象也日渐增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为一个全球性的政府问国际组织,其所制定的海牙儿童诱拐公约的履行情况良好与否密切关系着在实践中儿童的切身利益是否真正有效地得到了保护。1980年《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而的公约》与1996年《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确立的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机制、各中央机关合作机制和主管机关合作机制等一系列实施机制不仅是国际儿童诱拐现状规范的需要,也是“公约”得以运行的主要途径。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机制是各国在民商事领域加强司法与行政合作的具体体现,在解决儿童诱拐问题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中央机关合作模式的优点则在于能运用国家机关的力量帮助申请人尽快地解决儿童诱拐问题,能够运用足够的资源保障国际儿童诱拐问题的解决;主管机关之问进行合作,则在于能够及时了解儿童诱拐问题的最近动态,各个机关互相配合,才能更加有效的解决问题,促进公约目标的实现。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为确保公约在本国的顺利实施,加拿大、德国、美国等均从本国实际出发,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对策。中国目前尚未加入该公约,但儿童的成长对一个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中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做法,以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为指导,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并建立配套的实施机制。同时,应在国际儿童保护领域加强同其他国家的司法与行政合作,使被诱拐的儿童得以迅速返回,尽可能地减少儿童因成长环境变化而受到的伤害,更好地维护儿童的利益。(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3-05-01)
刘丽[6](2011)在《《欧洲人权公约》实施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历了惨绝人寰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整个国际社会认识到对人权的保护不能仅限于国内层面,人权的国际保护亦非常重要。相较于全球性的人权保护的进展缓慢,区域性人权保护取得了更为显着的效果,特别是欧洲人权保护机制是世界区域性人权保护的典范。1950年11月4日《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即《欧洲人权公约》获得通过,以此为基础建立了欧洲人权保护机制。《欧洲人权公约》实施机制的核心欧洲人权法院建立之后至今,针对产生的问题,进行多次改革,不断地改善其运转体制,以便更高效的保护欧洲人权。本文拟对《欧洲人权公约》实施机制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探讨亚洲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建立的可能性,以及《欧洲人权公约》实施机制对亚洲及中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启示。本论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论文选题的理由及意义、国内外对《欧洲人权公约》实施机制的研究现状及论文的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文章正文部分共分六章。论文第一章回顾了《欧洲人权公约》实施机构的演变历程,并对其多次改革进行原因分析。《欧洲人权公约》实施机构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以《欧洲人权公约第11议定书》为分界线。在第11议定书生效以前,公约的实施机构由欧洲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叁驾马车式”的机构组成,这叁驾马车分别通过行使准司法性职能、司法职能和监督执行职能,推动公约机制的运转。在运转过程中,公约实施机制产生了许多问题,“叁驾马车式”机制导致公约实施机制程序复杂、欧洲人权法院的非全时性、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具有行使司法权等缺陷日益凸显,1998年11月1日,《欧洲人权公约第11议定书》生效,建立了全职的欧洲人权法院,取代了之前的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但是,在《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数量逐渐增加的背景下,新欧洲人权法院面临效率低下,案件负担加重的问题。文章第叁节介绍并剖析了《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的曲折生效过程,并对欧洲人权法院的最新改革的内容进行评析。第二章在前文探讨了《欧洲人权公约》实施机构的基础上,评述公约的实施程序。公约的实施程序包括两个部分,即国家间指控程序和个人申诉程序。国家间指控程序经《欧洲人权公约第11议定书》修改之后,其强制性表现得更为突出,新设立的常设欧洲人权法院对国家间指控的管辖具有强制管辖权。《欧洲人权公约》下的个人申诉机制亦经历了一个从非强制性到强制性的发展过程。在《欧洲人权公约第11议定书》生效之前,个人不得向欧洲人权法院直接提起申诉,并且欧洲人权委员会对个人申诉的管辖要得到相关缔约国的事先承认。经过第11议定书之后,欧洲人权法院对个人申诉具有强制管辖权。鉴于欧洲人权法院面临大量的个人申诉案件,法院创设了引导性判决程序,并于2004年首次开始适用。本章最后一部分对引导性判决程序加以评析,肯定该程序的适用有助于彻底解决某一国内的特定人权侵害问题,减轻欧洲人权法院负担,同时讨论了该程序在某种程度上与个人申诉权之间的关系,并对该程序与第14议定书规定的合议庭的新权限进行了比较分析。文章第叁章分析了《欧洲人权公约》实施机制的实施效果,第一节在总结国家间指控案件的基础上,认为国家间指控程序形同虚设,主要原因在于国际人权条约的非对应性及各国处于政治的考虑。第二节根据欧洲理事会提供的数据,认为个人申诉程序较为成功,并对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的国内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其中重点分析了涉案最多的俄罗斯对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实施情况,亦通过布尔多夫诉俄罗斯案分析了引导性判决程序的国内实施效果。引导性判决程序的适用,可以促使被告国采取一般措施,解决国内的体制性问题,数以百计的相似案件可以通过这一程序获得一次性解决,大大减轻了法院的负担。第四章在前文的基础上总结《欧洲人权公约》实施机制本身存在的问题,《欧洲人权公约》实施机制在某种程度上不具有稳定性,欧洲人权法院的宪法化进程是导致法院进入一个尴尬的困境,而部长委员会对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国内实施的监督缺乏强制性,导致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国内执行情况不尽理想。文章第五章和第六章落脚在亚洲与中国的现实。第五章阐述了亚洲人权保护现状,并分析亚洲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缺失的原因,再次基础上探讨亚洲建立区域性保护机制的可行性。在本章第叁部分通过分析参照欧洲建立的美洲人权保护机制和非洲人权保护机制,认为欧洲区域性人权保护模式并不适用于其它地区,并得出区域性人权保障机制的建立在亚洲不具有可行性的结论。但鉴于亚洲的人权保护现状,应该在亚洲推动专门性和次区域性人权保护。第六章主要是讨论公约实施机制对中国人权的国内保护的启示。通过分析中国国内人权救济现状和中国对国际人权司法机构的态度,认定中国政府在短期内不会接受超国家的人权司法机构的管辖,而更愿意完善国内人权救济。而公约的个人申诉程序对中国改革信访制度,将其改造成专门的人权机构具有借鉴意义,并且欧洲人权法院的独任法官庭和引导性判决程序对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论文的结语部分,对《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特别是欧洲人权法院的未来走向进行展望,并得出在亚洲建立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是不可行的结论,强调中国应采取措施完善国内人权立法,提高国内人权保护水平。(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1-05-01)
刘淑娟,汤静[7](2010)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主要实施机制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作者深入研究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内容,总结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四大主要的实施机制,以期给该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提供参考和借鉴。(本文来源于《价值工程》期刊2010年16期)
孙树垒,路晓伟[8](2010)在《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约束机制与实施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业自律是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监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自律公约的成效如何,取决于自律约束机制作用的发挥。通过构建保险公司违规经营博弈,阐述了违规经营市场竞争"囚徒困境"问题的产生机理;通过构建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博弈,分析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约束机制;最后提出了有效实施行业自律的具体对策。(本文来源于《保险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1期)
陈武祥[9](2009)在《《燃油公约》的实施对建立和完善我国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的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迅猛发展,海上船舶活动密度迅速增加,船舶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也随之增加,导致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压力增大。文中通过《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生效实施对我国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的作用分析,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的意见和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事》期刊2009年11期)
汪金兰[10](2008)在《1980年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及其实施机制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频繁发展和出入境手续的日益简化,跨国婚姻在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但随之而来的离婚案件也在不断增多。在实际生活中,当跨国婚姻关系破裂后,父母一方把子女带回自己的国家(国籍国或住所地国)或者乘子女来访之机将他们滞留而使其脱离合法监护人的事件经常发生。这种非法跨国转移或滞留儿童的现象,被公(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08年02期)
公约实施机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33条规定了"国家实施与监测"机制。该机制对缔约国应如何在国内层面落实《公约》作出了实体性规定,体现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与进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委托人权高专办就如何实施和监测《公约》进行了专门研究,人权高专办的《专题研究》可被视为联合国内部关于《公约》第33条的"官方"指南。不少国家的人权机构、民间组织和学者也开始着手研究《公约》的实施和监督条款以推动国内落实。中国在保障残疾人权利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在独立监测机制方面与《公约》第33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国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行政组织安排调整,考虑设立相关的独立监督实体,鼓励残障社群的多层次、多方面的参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约实施机制论文参考文献
[1].张林郁.《禁止酷刑公约》的实施监督机制研究[D].郑州大学.2016
[2].李敬,高媛.《残疾人权利公约》国家实施和监测机制初探[J].国际法研究.2014
[3].敖菁萍,罗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国内实施机制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3
[4].孙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机制解析[J].人权.2013
[5].林漓.国际儿童诱拐公约实施机制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3
[6].刘丽.《欧洲人权公约》实施机制[D].武汉大学.2011
[7].刘淑娟,汤静.《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主要实施机制之研究[J].价值工程.2010
[8].孙树垒,路晓伟.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约束机制与实施对策[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0
[9].陈武祥.《燃油公约》的实施对建立和完善我国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的作用[J].中国海事.2009
[10].汪金兰.1980年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及其实施机制评析[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