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犯罪所得收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犯罪所得收益论文文献综述
赵欣[1](2019)在《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实践中有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言,一是因为本罪的特性是罪小刑轻,法律制裁缺少较大的强度,难以体现显着的震慑性,二是因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基于利益驱动影响下,一些犯罪者往往存在相应的侥幸心理。鉴于此,立法者不断修正关于本罪的量刑情节、犯罪行为、主体资格等。随着司法解释的不断颁布和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关于本罪的定罪量刑又一次形成新问题和新改变,为此,需要积极探究和完善其不足之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4期)
庄绪龙[2](2019)在《“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追缴的影响因素与判断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所得投资收益"是行为人将经由犯罪取得的赃款赃物通过置业、理财或者创业等投资手段获取的经济利益,在本质上是一种资产增值。理论上,"犯罪所得投资收益"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存在"违法所得说"与"合法财产说"的学说争议,二者虽各有道理,但却均属"片面的深刻"。事实上,"犯罪所得投资收益"是"非法与合法"耦合的结果,对其法律评价存在复杂的影响因素,需要全面分析并综合把控。司法机关在"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追缴的问题上,应综合考量以下叁个因素:其一,"投资收益"的获取途径,对于纯粹资本主导的"资本投机"收益与"资本+生产要素"共同主导的"组合投资"收益应予以实质区分;其二,行为人先前获利的犯罪行为是否可以评价为"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及其属性的判断以及行为方式是否违背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伦理禁忌;其叁,坚持利益衡量原则,综合考量"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追缴与民营企业稳定发展的关系,坚持惩罚犯罪与人权(产权)保障以及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有机平衡。(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9年05期)
杨向华[3](2019)在《论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犯罪行为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是犯罪所得,通过犯罪行为原始制造的非法财物,也是犯罪所得。掩饰、隐瞒行为人,对他人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进行投资等处理后,所产生的新的收益,也是犯罪所得收益。如果行为人对新产生的收益又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新收益的数额也应认定为其掩饰、隐瞒的犯罪数额。将犯罪所得财物进行投资等处理,所获得的利益不应当扣除其投入的合法因素。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的区分,关键在于界定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如果处理行为可以界定为上游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处理所得仍然是犯罪所得,否则就是犯罪所得收益。(本文来源于《科教导刊(上旬刊)》期刊2019年05期)
王伟波[4](2018)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实务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伴随盗窃罪的常见下游罪名,实务中对该罪名的认定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从该罪成立前提、犯罪数额的认定、主观故意的认定以及是否与上游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司法实务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6期)
张伟[5](2018)在《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修订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该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与主要上游犯罪的对应数额标准存在高低失衡的问题,导致在司法适用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刑罚轻重失衡的严重问题,不利于司法案件的公正处理。本文拟从实务的角度出发,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案例,着重分析和阐述上述问题及其成因,并就此提出相关解决路径和立法建议,以期为立法和司法实务提供一些帮助。(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8期)
刘晓虎[6](2018)在《在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中发现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何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最近,在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涉案财产中,除了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财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具有大量其他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对该部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分歧。这里的“其他犯罪”,是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4-25)
陈啸天,王超,吴琦倩[7](2018)在《居间介绍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既未遂标准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居间介绍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既未遂标准,实践中多有争议。文章通过对既未遂标准与四种犯罪类型进行比较分析,认为居间介绍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行为犯,其既遂标准应当以居间介绍达到一定程度,方可认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3期)
李田田[8](2018)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描述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规定了“犯罪情节轻微标准”;“犯罪情节严重标准”;“犯罪数额计算方法”;“与上游犯罪是否成立的关系”;“事前同谋行为的定罪标准等”。同时也要对本罪的定性问题要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本文围绕当前已有的司法文件以及学术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展开论述,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研究。本文围绕着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具有典型代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难点。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本罪的犯罪对象进行理解。对犯罪对象中的“赃物”进行分析,明确赃物的评价标准。分析了赃物加工之后定性问题等。第二部分:对本罪的主观要件的证明困境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历年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关于“应当知道”的规定的研究剖析,深入理解关于“明知”的界定。并分析了能否用推定的方式认定“明知”。第叁部分:对本罪的客观方面疑难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介绍了赃物犯罪客观行为方式,对犯罪量刑情节轻重标准进行了分析。关于“查证属实”的认定,则结合了当前学术研究成果以及个人理解,提出了一点个人见解。第四部分:分析了本罪与其他赃物犯罪关系,主要分析本罪与洗钱罪的关联性,本罪与窝藏、包庇罪之间的关系、本罪与盗窃罪的关系等,并且对不能构成本罪或者免除处罚的特殊情形进行了分析。(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8-01-01)
胥嘉平[9](2017)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赃物犯罪,因其妨害司法、助长上游犯罪的特点,历来是立法者重点打击的对象。但在实践过程中,一方面由于本罪罪小刑轻的特点,法律制裁强度有限,无法明显起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利益驱动下,部分犯罪分子心存侥幸,仍然铤而走险实施犯罪,在上述两个原因的作用之下,本罪在实践中始终处于高发态势。进入新世纪后,随着共享经济、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掩饰、隐瞒犯罪行为、手段更出现了新变化、新趋势,对立法者、司法者提出了新的挑战与要求。在此背景下,立法者以颁布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体资格、犯罪行为、量刑情节等进行了多次修正,司法机关也于2015年发布了首个关于本罪一般适用的司法解释。随着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实务中对本罪的定罪量刑再次出现了新变化、新问题,在此有必要进行认真思考,对本罪的犯罪性质、构成要件、危害后果等方面重新认识。本文分叁个章节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分析。第一部分对本罪的犯罪性质进行了论述。首先通过借鉴国内外学界的相关理论,结合司法实践,辨析本罪的犯罪性质,得出本罪的犯罪性质为妨害查处上游犯罪的结论。随后以理论结合案例的形式,从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等方面对窝藏、包庇罪、洗钱罪等容易出现混淆的相近罪名进行了区分,对《机动车司法解释》、《计算机安全司法解释》等特殊司法解释进行了梳理,并就因适用不同司法解释而出现的量刑不均衡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对本罪的基本原理进行了论述。首先通过分析本罪犯罪构成,论述了本罪的主体资格、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并且就在理论与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如单位犯罪、主观明知、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等进行了分析。随后通过分析2015年新司法解释,论述了本罪在实务中的定罪、量刑标准、情节,及宽严相济政策的把握,同时对新司法解释中的不合理之处提出自己的观点。第叁部分对本罪实务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区分。首先对新司法解释中部分定罪量刑情节表述不明确、上下游犯罪之间量刑衔接不均衡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提出自己的建议。随后对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的共同犯罪问题、特殊行业规范问题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提出自己的对策。(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10-13)
李静[10](2017)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实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致使侵财犯罪数量迅猛增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作为下游犯罪,也逐年递增,各种形式、手段也不断翻新。1997年刑法第叁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该罪,先后经过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两次修改,罪名也相应地做了两次更改。最高人民法院又在2015年6月1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本罪的立法演变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窥探到我国刑法典在立法、司法解释技术方面的日趋成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但是由于法律自身与生俱来的特点,对于在法律颁布之后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超出客观认识规律的提前预测,出现法律适用困难、混乱,不同的裁判者会根据自身对法律的理解作出不同的裁判,结果无法统一,轻者出现量刑畸轻畸重,性质严重时出现罪与非罪性质完全不同的裁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历,提出一些疑惑、思考,希望能够有所裨益。本文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客观方面司法认定。主要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对本罪涉及到的犯罪对象进行分类;探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四种掩饰、隐瞒客观行为,结合2015年本罪专门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归纳概括出八种掩饰、隐瞒的“其他方法”;在明确本罪的数额、数量、情节等入罪标准的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况,以及收赃自用,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等可以不按犯罪处理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也进行深入完整分析;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常见有争议的“多次数额累计计算”问题提出自身思考观点。第二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观方面司法认定。溯源刑法故意犯罪理论,围绕刑法总则主观故意“明知”与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中“明知”的内涵与区别,从本罪“明知”的含义,“明知”的程度以及“明知”的判断标准叁个方面展开分析。在司法解释中称“知道”,或者是称“应当知道”。司法实践中通常借助于推定来判断“应当知道”。第叁章“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的实务适用。明确在实体上犯罪要求同时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在程序上原则上要求上游犯罪已依法作出裁判;只有在少数特殊情况下,上游犯罪已经经过确凿充分的证据证实,但由于某种原因没有裁判,可以对下游行为定罪判处刑罚;除此之外,对于上游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却没有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也可以对下游的行为定罪判处刑罚。第四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对比洗钱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再分析持有型犯罪、其他上游犯罪的界限,通过分析来明确各个犯罪的界限。(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7-10-01)
犯罪所得收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犯罪所得投资收益"是行为人将经由犯罪取得的赃款赃物通过置业、理财或者创业等投资手段获取的经济利益,在本质上是一种资产增值。理论上,"犯罪所得投资收益"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存在"违法所得说"与"合法财产说"的学说争议,二者虽各有道理,但却均属"片面的深刻"。事实上,"犯罪所得投资收益"是"非法与合法"耦合的结果,对其法律评价存在复杂的影响因素,需要全面分析并综合把控。司法机关在"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追缴的问题上,应综合考量以下叁个因素:其一,"投资收益"的获取途径,对于纯粹资本主导的"资本投机"收益与"资本+生产要素"共同主导的"组合投资"收益应予以实质区分;其二,行为人先前获利的犯罪行为是否可以评价为"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及其属性的判断以及行为方式是否违背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伦理禁忌;其叁,坚持利益衡量原则,综合考量"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追缴与民营企业稳定发展的关系,坚持惩罚犯罪与人权(产权)保障以及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有机平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犯罪所得收益论文参考文献
[1].赵欣.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探析[J].法制博览.2019
[2].庄绪龙.“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追缴的影响因素与判断规则[J].中国法学.2019
[3].杨向华.论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J].科教导刊(上旬刊).2019
[4].王伟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实务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8
[5].张伟.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修订研究[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8
[6].刘晓虎.在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中发现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何处理[N].人民法院报.2018
[7].陈啸天,王超,吴琦倩.居间介绍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既未遂标准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8
[8].李田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研究[D].安徽大学.2018
[9].胥嘉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10].李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实务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