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电子资金划拨论文-侯珂

消费者电子资金划拨论文-侯珂

导读:本文包含了消费者电子资金划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格式合同,消费者保护

消费者电子资金划拨论文文献综述

侯珂[1](2006)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资金划拨的出现源于计算机运用于银行业务,其经历了由低级向高级的五个阶段:1第一阶段是银行利用计算机处理银行之间的货币汇划业务,办理汇划结算;第二阶段是银行计算机与其他机构计算机之间资金的汇划;第叁阶段是利用网络终端向客户提供各项银行服务,如客户在自动柜员机(ATM)进行存、取款等;第四阶段是利用银行销售点终端(POS)向客户提供自动的扣款服务;第五阶段是最新发展阶段,电子货币可以随时随地通过INTERNER进行转账结算,这将成为未来主要的金融支付方式。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包括传统的利用ATM、POS等进行的划拨,也包括新兴的利用INTERNET为平台的网上划拨。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各参与方法律关系中最关键的是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关系。而调整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律制度的根本和核心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本文在比较了世界上较成熟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美国、澳大利亚该领域立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并提出应借鉴两国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国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平衡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失衡的地位。本文共叁万余字,除前言和结论外在内容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分析电子资金划拨入手,指出了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涵义,同时介绍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两种主要方式,即非INTERNET环境下的划拨和INTERNET环境下的划拨,并对每种划拨方式进行了详细介绍。第二部分,以POS、SET和网上第叁方支付的划拨为例介绍了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各当事方的法律关系,从而指出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是最为关键的,并以此为基础阐述了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必要性。第叁部分,对国外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介绍。主要分析了立法经验较成熟的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对消费者保护的内容,具体包括信息披露、未授权划拨责任承担、错误处理程序、信用卡抗辩切断条款的限制、划拨设备与系统出现故障的责任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在阐述我国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指出我(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6-04-01)

王梅[2](2006)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信息化、电子化之后,大量的现金、票据交易被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所取代。电子资金划拨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是主要为消费者服务的新型的支付和结算手段。由于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日益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普遍运用的资金支付与结算方式,因而如何运用法律来解决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产生的矛盾与纠纷,特别是保护其中的消费者一方的权益问题,就显得非常迫切而现实。 从市场规制法的角度出发,调整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制度的根本和核心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因为由于消费者相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的弱势地位和格式合同的存在,其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需要国家在立法上加以规制。目前国际上对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模式主要以美国的成文法保护和英国的行业管理规制为代表。美国早在1978年就制定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联邦电子资金划拨法》,并强调披露原则。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的《E条例》和《Z条例》更是对消费者的责任限制、错误更正、信息披露、金融机构的责任和格式合同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英国对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管制方面,同时依赖银行业的自律,1992年由英国银家协会等民间团体共同公布的《银行业惯例守则》对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起了较大的作用。 我国目前对于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并不完善,现有的涉及这一领域的规定都散见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中,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而我国目前在电子商务上的突飞猛进,激励着电子资金划拨业务的迅速发展。到2006年,我国已经形成了大额电子支付系统和小额电子支付系统两种相互独立的电子划拨体系,这两类系统的分离,必将促进电子资金划拨业务的规范化和高效率。但是,遗憾的是,尽管金融体制的建设发展迅速,但是配套的法律的进展仍相对滞后。而法律的滞后必将影响我国电子商务、电子金融的发展,因此亟待通过吸收国外先进立法,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相关的法制建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06-03-01)

胡黎莉[3](2004)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是伴随着金融电子化出现的一种资金转移方式。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由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和格式合同的存在,消费者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我国虽然于1999年3月颁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专门对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进行调整,但由于一些主客观原因,使得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极其有限。鉴于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借鉴外国成功的立法的实际操作的宝贵经验,尤其是美国和英国在这方面的采取的措施。美国早在1978年就制定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联邦电子资金移动法》,并强调披露原则。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的《E条例》和《Z条例》更是对消费者的责任限制、错误更正、信息披露、金融机构的责任和格式合同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英国没有像美国一样的专门调整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规范,它对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管制方面,同时依赖银行业的自律,1992年由英国银行家协会等民间团体共同公布的《银行业惯例守则》对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起了较大的作用。为了发展电子商务,增强消费者进行网上支付的信心,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制度已显得非常重要,也是刻不容缓。对于我国来说,不仅要借鉴美国现行的调整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单行法规和相关法律,也要重视英国在制定法、判例法及行业惯例中对格式合同的管制。取两者之所长,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形成自己的电子资金划拨立法模式。这一模式的基本思路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把制定单行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与完善和制定相关法律结合起来。二是把银行业的自律性管理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结合起来。在指导思想上,应贯彻叁项原则,即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平衡消费者和银行的利益、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04-05-01)

喻玲[4](2004)在《我国消费者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消费者电子资金划拨(Consumer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Consumer EFT)也称小额电子资金划拨、零售电子资金划拨(Retail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Retail EFT),指消费者(主体)通过电子终端、电话工具或计算机或磁带等命令、指令、或授权金融机构(发动工具),借记或贷记消费者帐户(行为方式),使资金在消费者、银行以及特约商户之间流通(行为结果)。它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资金划拨发动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通过电子终端启动的划拨,如有些由借记卡交易导致的划拨。常见的Consumer EFT方式有POS、ATM、Home Banking、ACH。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是通过一组合同群来调整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共同完成一项消费的支付与结算。在我国现有的Consumer EFT体系的合同群中,其各方当事人之间都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由于持卡人(消费者)与发卡人(发卡银行)是这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最终承受者,并且在他们二者之间,发卡人常常利用其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削弱消费者地位,其明显处于优势地位。为了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促进Consumer EFT业务的健康发展,保护Consumer EFT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变得非常必要。之所以要对Consumer EFT中消费者予以特别保护,其根本原因在于ConsumerEFT业务的特殊性。这种特别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在保护模式上,西方国家普遍制定专门的调整Consumer EFT的法律,通过专门法规定Consumer EFT中各当事方的权利义务:而英国则注重商业惯例的使用。(2) 在保护的内容上,美国1978年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及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颁布的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对消费者的权力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包括: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消费者对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额、错误的处理程序、资金划拨的不可撤销性、消费者义务中止的权利以及对《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的强制执行。在赋予消费者各种权利的同时,法律也课予消费者一定的义务,以防止其滥诉。另一方面,发卡人也享有两种权利:自己改正错误进行补救的权利和一定的免责权。(3) 在保护的手段上,各国都抓住了治理发卡人的根本--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规范是一个运用多种手段、协调发挥多种功能的系统工程,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等的通力协作和良性互动。(4) 在承担责任形式方面,Consumer EFT所涉及的责任不仅拘泥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也已经引入了仅见Consumer EFT的责任体系。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已经成为Consumer EFT业务发展的重要保证。(5) 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各国均规定,由Consumer EFT业务导致的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由银行承担。 近年来,我国的Consurner EFT业务无论在网络建设、支付系统建设、金融管理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还是在“金卡”工程的业务方面都有了飞速发展。然而,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规范的缺乏,当事人面对由于Consulner EFT业务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只能持无奈和观望的态度。 要改善这一空白状况,一方面,应该在充分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尽快制定中国的Consulner EFT法,其中重点应该关注未经授权的资金划拨责任划分、消费者的责任限额与义务的中止、银行的责任范围和免责范围、因第叁方过错造成的终极法律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另一方面,要学习英国银行业惯例对Consumer EFT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加强行业管理,切实保护Consulner EFT中消费者权益。加强行业管理的制度设计主要集中在:建设严格、高效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加强业务监管和建立Consulner EFT业务银行责任保险制度叁方面。 在对消费者和发卡银行之间权利义务的配置过程中,适度性的规定左右着立法、行业规范对Cons~:EFT业务的调整效果,因为:如果课以消费者过重的义务,消费者将放弃这种业务的先进性、便利性对其吸引力:如果课以发卡银行过重的义务,发卡银行处于经济目的的考虑放弃这个业务。对这个“度”的衡量,法学的一些分析方法似乎都变得力有不逮。所以,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对二者之间的权义份额进行明确界定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理想出路。(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04-04-20)

刘颖[5](2002)在《英国对消费者电子资金划拨不公平合同条款的管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资金划拨是计算机技术和电子网络技术发展的结果。在消费者电子资金划中 ,由于作为消费者的客户与作为服务提供者的银行之间在经济、技术上的不平衡性 ,银行往往利用标准合同条款将使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资金划拨所带来的风险与不利后果转嫁给客户 ,对其进行管制以成为现实的法律需要。了解英国电子资金划拨标准合同类型及其管制方式 ,从而对我国消费者电子资金划拨得以借鉴(本文来源于《商业研究》期刊2002年24期)

龙新华[6](2000)在《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消费者保护——英美法的借鉴与中国相关法制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作为电子资金划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要为消费者服务的新型的支付和结算手段,即将成为数字化社会最重要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作者认为,小额电子资金划拨各参与方的法律关系中最关键的是作为发卡人的金融机构与作为持卡人的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调整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制度的根本和核心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本文在比较目前世界上较成熟的有关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美国立法对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者的保护,提出应充分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尽快制定中国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法,保护消费者利益,并对此作了立法建议和设计,以期完善中国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法律制度,促进中国金融零售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00-05-01)

消费者电子资金划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金融信息化、电子化之后,大量的现金、票据交易被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所取代。电子资金划拨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是主要为消费者服务的新型的支付和结算手段。由于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日益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普遍运用的资金支付与结算方式,因而如何运用法律来解决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产生的矛盾与纠纷,特别是保护其中的消费者一方的权益问题,就显得非常迫切而现实。 从市场规制法的角度出发,调整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制度的根本和核心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因为由于消费者相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的弱势地位和格式合同的存在,其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需要国家在立法上加以规制。目前国际上对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模式主要以美国的成文法保护和英国的行业管理规制为代表。美国早在1978年就制定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联邦电子资金划拨法》,并强调披露原则。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的《E条例》和《Z条例》更是对消费者的责任限制、错误更正、信息披露、金融机构的责任和格式合同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英国对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管制方面,同时依赖银行业的自律,1992年由英国银家协会等民间团体共同公布的《银行业惯例守则》对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起了较大的作用。 我国目前对于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并不完善,现有的涉及这一领域的规定都散见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中,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而我国目前在电子商务上的突飞猛进,激励着电子资金划拨业务的迅速发展。到2006年,我国已经形成了大额电子支付系统和小额电子支付系统两种相互独立的电子划拨体系,这两类系统的分离,必将促进电子资金划拨业务的规范化和高效率。但是,遗憾的是,尽管金融体制的建设发展迅速,但是配套的法律的进展仍相对滞后。而法律的滞后必将影响我国电子商务、电子金融的发展,因此亟待通过吸收国外先进立法,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相关的法制建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消费者电子资金划拨论文参考文献

[1].侯珂.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6

[2].王梅.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

[3].胡黎莉.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D].华中科技大学.2004

[4].喻玲.我国消费者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04

[5].刘颖.英国对消费者电子资金划拨不公平合同条款的管制[J].商业研究.2002

[6].龙新华.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消费者保护——英美法的借鉴与中国相关法制的完善[D].暨南大学.2000

标签:;  ;  ;  

消费者电子资金划拨论文-侯珂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