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裁量权制约论文-杨静雪

不起诉裁量权制约论文-杨静雪

导读:本文包含了不起诉裁量权制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

不起诉裁量权制约论文文献综述

杨静雪[1](2015)在《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作为监督和约束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制度、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既是酌定不起诉的监督机制又是保障机制。在酌定不起诉适用的过程中,其一方面需要监督和约束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需要发挥保障功能,促进酌定不起诉应有功能的有效发挥,保证约束的适度性,防止过度抑制酌定不起诉的状况发生。然而在现行制约机制的作用下,酌定不起诉似乎成为“正常的法律规范,反常的司法实践”。虽然其产生于目的刑理论得到一定发展,刑事犯罪数量与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日益突显的社会背景下,但长久以来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畸低、发展迟缓。本文针对酌定不起诉适用较低的问题,展开对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研究,通过全面考察其运行现状,客观分析其对酌定不起诉的影响和作用,探究现行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基本内涵。该部分主要通过介绍酌定不起诉的理论基础、实践意义以及适用风险,明确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保障的价值以及防范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概念,通过明确其含义、分类和意义界定其内涵,明确本论文研究对象以及研究范围。第二部分,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的核心部分,主要通过实地调研,全面考察和分析了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的现状;通过调研获得的数据资料,客观评价了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对酌定不起诉的作用和影响。第叁部分,现行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主要是在综合分析第二部分制约机制现状的基础上,对其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汇总、梳理,分析现行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不足。第四部分,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完善。针对现行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11-26)

肖建华,吴勇圭[2](2015)在《韩国以制度制约检察官起诉裁量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韩国检察权有双重性质。一方面,以实现国家刑罚权为目的,本质上属于行政权,如检察厅本身隶属于法务部。另一方面,因为提起并支持公诉的机能与裁判密切相关,其同时具有司法的性质,所以检察厅亦可被称为准司法机关。本文在介绍韩国检察官(在韩国,检察官称为“检事”)职(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5-04-28)

李应敏,潘建超[3](2014)在《对不起诉裁量权既监督也制约》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基础上,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使检察机关不起诉权构成了完整的结构体系,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对不起诉裁量权应从内外两个方面加强监督。 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规范(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4-12-17)

孙卫新[4](2013)在《论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不起诉裁量权的制约机制是保障不起诉裁量权良好运行的关键。当前我国对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制约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完善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研究,以期对我国不起诉裁量权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24期)

宋宏图[5](2013)在《我国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把我国早日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根据近年来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和趋势,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此次修正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并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任务中。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在很多方面进步意义重大,但不起诉制度的相关条款大量继承了旧法中的不足,没有明确和建立不起诉裁量权的制约机制。由于不起诉制度的核心是公诉机关对公诉案件裁量后行使不起诉权力,它的行使不仅可以导致刑事诉讼活动的终止,而且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以及司法权威的维护,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直接意义。因此,不起诉制度中的监督制约必须围绕着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来进行,使之既遵循“依法治国”普遍原则的基本要求,也符合“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法理基础。笔者从探讨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理论基础着手,从实证主义的角度对上述不起诉裁量权监督制约途径的实际运作进行分析,探求裁量权行使中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在考察和吸收国外相关有益作法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除引言外,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理论问题的探讨,主要包括定义、理论基础和价值分析。第二部分以德国、日本、法国大陆法系典型国家为例,对于这些国家不起诉裁量权制约进行介绍。第叁部分从我国的检察制度、审判制度和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现行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进行反思。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构建的设计,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大叁机关出发,分别设计不同的制约机制从而形成法院、检察院、人大“叁位一体”的科学、严密、有效制约机制。(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3-05-01)

秦莉芸[6](2013)在《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的制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在大多数国家都建立起由国家机关(检察机关)依职权提起公诉的制度,即检察机关在对某些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时,可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本着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既可以提起公诉又可以不提起公诉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以及强调被追诉者的诉讼主体地位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检察机关公诉成为最常见的刑事诉讼形式之后,人们发现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怠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检察官明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仍旧提起公诉;一些检察官抱着“先诉至法院,判不了在撤诉”的侥幸心态,将证据不足的案件起诉至法院;甚至还有一些检察官将起诉裁量权作为报复公民、打击政治异己、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的行为严重地挑战了司法权威。我国司法实践中曝光的一系列冤假错案,致使我国检察机关遭受到空前的信任危机,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问题日渐引起人民的关注。怎样建立相应的制约保障机制来有效地防止起诉裁量权被滥用成为我国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本文研究的目的正是出于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被滥用的严峻事实及制约其滥用的迫切性。笔者希望通过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的一个缩影---吴文军案,为出发点探究我国的起诉裁量权滥用的含义、认定、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的表现形式、原因及解决途径。论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的概念。吴文军案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广德县检察机关两次起诉,两次撤诉,致使案件历时21个月之久而结束。以此案为出发点叙述了,检察机关的滥用起诉裁量权的含义,从检察机关违背合法性要求、有违独立性要求、未能符合恰当裁量要求叁方面认定起诉裁量权的滥用。最后介绍了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在案中的表现:恶意报复起诉、犯罪嫌疑不充分而提起公诉、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第二部分剖析了我国检察机关滥用起诉权的原因。本文以吴文军案为出发点,探寻我国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的原因。首先,究其思想根源,我国色彩浓厚的职权主义及国家追诉主义思想致使控辩双方力量严重失衡。此外,检察机关籍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名义,滥用起诉裁量权;其次,从我国现有制约制度出发寻找不足;最后,找出我国现有监督机制之缺陷。第叁部分阐述了我国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制约措施的完善。首先,确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需要确立权力制约理念,人权保障理念。进而提出完善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制约的举措,外部监督设立预审制度,同时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最后完善检察机关的内部考核机制。(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20)

孙春雨[7](2012)在《不起诉裁量权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对不起诉裁量权的监督制约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公安机关、被害人、被不起诉人、人民法院的制约以及人民监督员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有必要通过建立不起诉听证制度,增强不起诉裁量权适用的公开民主性;明确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效力,防止公诉机关再行起诉;建立书面化指令机制,规范上级检察官的监督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启动方式;构建法院对不起诉决定的审查机制;限制被害人滥用自诉权,维护不起诉决定的稳定性;确保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独立性,增强监督的效力等途径和方式进行制度完善。(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2年16期)

于增尊[8](2011)在《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困境及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权的配置要以司法规律为圭臬,以权力制约、程序实体相统一等原则为指导,从具体制度上适当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针对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设置了一系列的监督制约机制,以期能收到制衡之效。但这些制衡措施在实效性方面存在缺陷,有的也存在理论合理性方面的瑕疵。因此,需要在调整指导理念的基础上,对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进行重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监视"和"督正"的统一。在现行法中,检察院应当和可以采用纠正违法意见和其他法定方式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督正"。新时期广大群众对司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民权益的诉求十分强烈。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延伸检察职能,构建以群众利益诉求为中心的矛盾化解机制。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公共环境利益,针对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成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当然主体,但是基于立法的缺陷,各地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不一,程序多元。有必要对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进行重新解读,从而建立一种统一的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模式。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形式。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其立法化问题一样,应当区分为诉讼监督类与非诉讼监督类两种情形分别进行研究,不同类型的检察建议配置不同的制度规范。(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1年05期)

阳继宁[9](2010)在《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张与制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官在不起诉决定中的自由裁量权之适用范围规定得很窄。起诉法定主义并不符合刑罚上的教育改造目的,也不利于罪犯改过自新,且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起诉便宜主义之适用乃历史趋势。我国应通过立法对检察官的不起诉自由裁量权予以扩张,同时规定检察官决定不起诉时应满足的条件和应考量的相关因素,并改革公诉转自诉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从而保证对检察官该项权力的有效制约。(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0年01期)

周亮[10](2009)在《不起诉裁量权之制约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终止诉讼的活动。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不但彰显了法律权威,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权保障和人文主义精神。然而,不起诉权毕竟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检察机关行使裁量权进行自由心证(本文来源于《珠海特区报》期刊2009-05-31)

不起诉裁量权制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韩国检察权有双重性质。一方面,以实现国家刑罚权为目的,本质上属于行政权,如检察厅本身隶属于法务部。另一方面,因为提起并支持公诉的机能与裁判密切相关,其同时具有司法的性质,所以检察厅亦可被称为准司法机关。本文在介绍韩国检察官(在韩国,检察官称为“检事”)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起诉裁量权制约论文参考文献

[1].杨静雪.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实证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2].肖建华,吴勇圭.韩国以制度制约检察官起诉裁量权[N].检察日报.2015

[3].李应敏,潘建超.对不起诉裁量权既监督也制约[N].检察日报.2014

[4].孙卫新.论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3

[5].宋宏图.我国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完善[D].辽宁大学.2013

[6].秦莉芸.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的制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7].孙春雨.不起诉裁量权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探讨[J].人民检察.2012

[8].于增尊.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困境及重构[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1

[9].阳继宁.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张与制约[J].法学评论.2010

[10].周亮.不起诉裁量权之制约机制研究[N].珠海特区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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