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交易型受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受贿,变相受贿,交易型受贿
交易型受贿论文文献综述
马莉[1](2018)在《浅析交易型受贿犯罪》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我国腐败犯罪也呈现上升趋势,各种变相受贿犯罪层出不穷,给反腐工作增加了打击的难度,本文对新型受贿犯罪中交易型受贿犯罪的概念、类型和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相关理论疑难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交易型受贿犯罪立法略尽绵力。(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8期)
金劲松,凌霄[2](2018)在《交易型受贿的特征》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受贿人进行非正常的经营活动,与市场交易无关,不符合交易型受贿的特征,纯粹是为了掩盖其收取贿赂的目的,其获取的卖酒价款全部是其职务行为的对价,均应计算为受贿数额。此外,交易型受贿与传统受贿一样,也存在着索贿情形。应在厘清索贿特征的基础上,从交易型受贿的客观表现形式出发,以受贿人是否针对交易价格主动提出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来判断受贿人是否具有索贿情节。(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6期)
汪浩[3](2018)在《房产交易型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如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甲,中共党员,某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2004年12月,甲伙同其下属乙,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出借国有资金给某房产企业。事后,房产企业负责人丙为表示感谢,邀请甲、乙购买其公司开发的别墅,并表示可以优惠,售价为人民币8000元/平方米;(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8-08-08)
赵庆鑫[4](2017)在《交易型受贿犯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交易型受贿犯罪的概念是从《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的,但《意见》自身的效力就存在争议,能否以《意见》直接处理受贿犯罪存疑。再者,《意见》规定交易型受贿犯罪的主要类型不够全面,笔者对其进行了补充。另外,《意见》的规范性用语较多,诸如"优惠价格"、"市场价格"、"交易时"等概念需要准确定义。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交易型受贿犯罪的概念、《意见》的效力进行说明,并对交易型受贿犯罪主要类型进行补充。第二部分是以张宏伟案为切入点,列出在认定构成交易型受贿犯罪时易出现的争议点。第叁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分为两章。第一章着重于争议点中的价格因素,另一章着重于争议点中的其他重要因素。第四部分是笔者对交易型受贿犯罪补充的类型的分析,指出认定构成犯罪的疑难点。(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7-05-20)
徐冰飞[5](2017)在《交易型受贿犯罪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交易型受贿犯罪具有隐蔽性更强、复杂性更高的特点,在查办和司法认定中存在诸多困难。司法解释对交易型受贿犯罪的概念、基本特征和司法认定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一些细节上的问题未做进一步解释规定,造成了认定标准不一、量刑尺度不同的问题。文章从司法实践中已判决的不同种类交易型受贿案例入手,对交易型受贿定罪量刑的关键性问题深入分析并提出对策,分四方面进行论述,期待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第一,分别列举了高忠宝受贿案、朱冬生受贿案、凌吉敏受贿案等叁个交易型受贿典型案例,并归纳焦点问题。第二,从交易型受贿犯罪的基本理论、发展现状及有关立法入手,对交易型受贿犯罪进行理论归纳。第叁,由案例中的争议点,引发了对交易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中两方面关键问题的分析:一方面分析有关受贿数额的认定,包括市场价格的认定、明显低价和明显高价的认定、交易时间的认定以及物品自然升值部分的认定;另一方面分析交易形式外衣下特殊情节的认定,包括优惠促销情形的认定、倾向性合同条款的认定、故意增设交易环节的认定等。第四,以上述论述为基础,对交易型受贿犯罪的提出立法司法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7-03-20)
王庆旭[6](2017)在《交易型受贿犯罪相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2007年7月8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在《意见》中我国最高检和最高法对什么是交易型受贿犯罪作出了相关规定。本文就从什么是交易型受贿、交易型受贿的特点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交易型受贿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本文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从法学理论基础的角度论证了交易型受贿的内涵及本质特征,并得出了其钱权交易的实质内涵结论。同时,从交易型受贿犯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的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既有其和普通犯罪的共同特征,也有其独特的特点。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交易型受贿的特征和行为模式。特征主要表现在交易物品的价值不对等性;在交易过程中呈现出合法性,但是究其实质存在着不合法性;交易的对象并不是进行贿赂的对象等行为。交易型受贿的行为模式主要分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入房屋或者其他大件贵重物品""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很多的价格卖出大件贵重物品的"和"其他交易形式"等叁种模式。第叁部分着重分析的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交易型受贿犯罪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这也是进行交易型受贿犯罪研究的重点。本文从实践操作、案件解析等角度进行研究,明确了以市场价格作为受贿数额认定的基准,并确定了 "交易时"的节点。并判断在"交易中"交易的价格是明显高于还是低于市场均价为判断标准。综合考虑交易价格的差额占据的比例以及房屋地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在判定优惠购物是否属于交易型受贿罪时,我们应该把握住两个基本点:第一,判断该优惠购物是否是事先准备的,第二,必须是不针对特定的人。在判断犯罪是否完成时,我们应该按照受贿方是否真实占有受贿物为判断标准。第四个部分主要通过指出在实践过程中《意见》的不适合指出,并提出一定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包括立法方面的建议,可以将交易型受贿中交易物的认定范围进行扩大,并且在追缴中,对于如何追缴进行规章制度的规定。司法解释建议中包括目前规定的"明显高于和明显低于"这两个判断标准的规定。在优惠购物中增加"不针对特定对象"这一规定条件,对没有办理所有权转让的交易行为,认定为未遂,同时对于受贿金额的认定、计算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7-03-10)
李辰[7](2016)在《交易型受贿相关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交易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或者通过其他交易形式与请托人进行交易,变相收受请托人贿赂的行为。司法解释对此类受贿犯罪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争议,需要进一步探讨。$(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07-17)
陈骜[8](2015)在《藩篱与突破:交易型受贿的数额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列举了十大新型贿赂犯罪,首当其冲就是交易型受贿。《意见》将目光对准了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交易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获取交易“差价”的行为,并且规定了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然而,《意见》规定的内容相对模糊,自出台之日即伴随着各种解读与批评。这些不同的观点并没有相互吸收和包容升华成为决定性的结论,实践中反而使人们在难以认定交易型受贿数额的藩篱中越陷越深。本文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介绍并分析交易型受贿的数额认定中有争议的叁个重要问题,寻求如何将认定交易型受贿数额的标准与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相契合的方法,以求突破藩篱。本文尝试通过以下方面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介绍交易型受贿数额认定的叁个重要的争议问题:交易型受贿数额认定基准的争议,是以市场价格作为认定基准,还是以成本价格作为认定基准;还有关于交易时市场价格的争议,“交易时”的市场价格如何认定以及何为“交易时”;此外,对于《意见》关于“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认定,目前理论与实践界有绝对数额说、比例说、比例加总额说、主观判断标准说、成本说等争议。笔者将逐一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对交易型受贿数额认定有争议的这叁个重要问题进行分析:分析交易型受贿数额认定基准的问题;分析交易时市场价格的认定以及市场价格时间点问题;对“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各观点的分析以及思考。第叁部分,笔者对交易型受贿的数额认定基准的标准、交易型受贿数额的时间点认定标准以及交易型受贿数额的判断标准进行选择,并探讨如何在实践中具体适用,以求突破司法实践中的藩篱。(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10-21)
于蔚明[9](2015)在《交易型受贿犯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交易形式受贿犯罪是新时期受贿犯罪的一种形式。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交易形式受贿犯罪,在当下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明确了交易形式受贿行为属于受贿犯罪。这在一定程度弥补了刑法条文对受贿犯罪规定的模糊性,统一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不同认识。在《意见》出台之前,各地在实践中很少对交易形式受贿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即使有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各地判例也不尽相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意见》的精神,笔者从实际案件出发,针对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本文将从《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交易形式受贿的类型和犯罪构成,交易形式受贿在司法认定中的判断标准等叁个方面分析交易形式受贿犯罪。第一部分首先对我国新形势下受贿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说明受贿犯罪的主体多元化,且受贿犯罪的手段越来隐蔽。这种有别于传统的直接收受财物的行为我们称为新型受贿。为加大打击新型受贿力度,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出台《意见》,使得法网得以严密,执法得以规范。第二部分首先阐述交易形式受贿犯罪叁种类型,即低价购买型、高价出售型以及其他类型。针对此叁种类型,再进一步分析交易形式受贿犯罪的犯罪构成。在符合受贿犯罪构成的基础中,从交易的客观性、不公平性、刑事违法性着重分析交易行为,辨析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与交易形式受贿犯罪中的交易行为。第叁部分首先从交易形式受贿犯罪中的交易行为与普通消费者在市场中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行为的区分出发,再根据理论界对《意见》中的“明显”的多种判断标准进行分析,最后笔者根据自己的实际办案经验,结合理论界对交易形式受贿犯罪的观点,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5-10-01)
曾兆辉,朱桐云[10](2015)在《交易型受贿犯罪如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否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意见》)第一条规定了以交易形式受贿的性质认定与数额计算规则,可以说,“两高”《意见》第一条的本意非常明确,就是针对司法实践中日益复杂、隐蔽的交易型受贿(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5-03-19)
交易型受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裁判要旨】受贿人进行非正常的经营活动,与市场交易无关,不符合交易型受贿的特征,纯粹是为了掩盖其收取贿赂的目的,其获取的卖酒价款全部是其职务行为的对价,均应计算为受贿数额。此外,交易型受贿与传统受贿一样,也存在着索贿情形。应在厘清索贿特征的基础上,从交易型受贿的客观表现形式出发,以受贿人是否针对交易价格主动提出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来判断受贿人是否具有索贿情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交易型受贿论文参考文献
[1].马莉.浅析交易型受贿犯罪[J].法制博览.2018
[2].金劲松,凌霄.交易型受贿的特征[J].人民司法(案例).2018
[3].汪浩.房产交易型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如何认定?[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
[4].赵庆鑫.交易型受贿犯罪研究[D].浙江大学.2017
[5].徐冰飞.交易型受贿犯罪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7
[6].王庆旭.交易型受贿犯罪相关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7
[7].李辰.交易型受贿相关问题探析[N].检察日报.2016
[8].陈骜.藩篱与突破:交易型受贿的数额认定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9].于蔚明.交易型受贿犯罪研究[D].安徽大学.2015
[10].曾兆辉,朱桐云.交易型受贿犯罪如何认定[N].江苏法制报.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