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反垄断民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诉讼原告,原告认定标准,购买者,竞争者
反垄断民事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王明泽[1](2019)在《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反垄断实践以公共执行为主,私人执行较少。但是随着近年来私主体进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增多,私人实施也变得活跃起来,而私主体进行民事诉讼首要明确的便是原告资格。目前,我国尚未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需要明确实践中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同时对直接购买者、间接购买者、竞争者的原告诉讼资格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最终建立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明确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李国海[2](2019)在《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之检讨——以典型案例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告胜诉率极低,其根本原因在于原告举证困难。这与我国目前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处理直接相关。反垄断民事诉讼较为特殊,不能适用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法则,而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将本应由原告承担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司法解释》对此有所考量,但仍显保守,对减轻原告举证责任效果有限。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案及锐邦涌和公司诉强生公司垄断纠纷案也表明,我国法院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分配给原告的举证责任过重,不利于实现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目标。(本文来源于《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3](2019)在《最高法发布2008-2018年中国法院垄断民事诉讼十大案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纪念《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介绍了人民法院实施反垄断法十年基本情况,并公布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据悉,反垄断法实施十年来,新收垄断民事案件年均增长率达到35.6%。反垄断法颁布之初,人民法院新收垄断(本文来源于《中国专利与商标》期刊2019年01期)
杜涛[4](2019)在《论反垄断跨国民事诉讼中域外管辖权和域外适用问题的区分——以中美新近案例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中美企业之间相互利用反垄断法来对对方企业发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引发了对反垄断法域外效力问题的关注。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境外发生的垄断行为对境内产生影响的,也可适用该法。该条文与美国《对外贸易反托拉斯促进法》第1条如出一辙。然而,美国《对外贸易反托拉斯促进法》第1条长期以来被美国法院解释为一项管辖权条款,用于确定法院的事务管辖权。只要境外发生的垄断行为对美国产生影响,美国法院就拥有事务管辖权。这样一来,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问题就演变成了美国法院的域外管辖权问题。我国学术界在引进美国相关概念和制度的时候,未能对这一问题给予充分关注,从而导致我国学者在理解《反垄断法》第2条时产生概念上和逻辑上的混乱局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理的华为诉美国IDC公司反垄断纠纷案为我们重新理解《反垄断法》第2条的含义提供了新的契机。通过中美反垄断法执行机制的对比研究可以发现,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的理解应当区分公法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机制。由于我国《反垄断法》主要是一项经济公法,该法第2条是为我国行政机关进行域外反垄断调查提供管辖权依据。而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法院的管辖权需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律适用问题应依照《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9年01期)
[5](2018)在《2008-2018年中国法院反垄断民事诉讼十大典型案件》一文中研究指出1.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叁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案情摘要】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1-17)
韩亮,徐明妍[6](2018)在《欧盟发布《有关成员国法院评估转嫁给间接购买者的垄断高价的指南》(草案)——兼评如何解决间接购买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难点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反垄断诉讼司法解释》")出台以来,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完结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已达到162件。反垄断民事诉讼已经和反垄断行政执法调查并行成为我国实施《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有效武器。然而,有关反垄断民事诉讼,仍有许多难点问(本文来源于《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期刊2018年10期)
韩亮,徐明妍[7](2018)在《欧盟发布《有关成员国法院评估转嫁给间接购买者的垄断高价的指南》(草案)评析——兼评如何解决间接购买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难点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垄断高价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层层转嫁将由最终消费者来承担。然而,从直接购买者到最终消费者,要准确计算垄断高价给位于供应链各环节的受害人造成的损失,需要经过异常复杂的数据收集和经济学分析。为解决上述难题,欧盟委员会于近期公开《有关成员国法院评估转嫁给间接购买者的垄断高价的指南》(草案)。鉴于我国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也已赋予了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且相比其他法域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与欧盟竞争法更为接近,该《指南》提供的法律框架和计量方法不仅将推动欧盟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也将对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间接购买者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研究》期刊2018年09期)
冯博[8](2018)在《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反垄断领域的民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反垄断私人实施逐渐成为贯彻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主要手段。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也赋予了竞争者、直接购买者、间接购买者作为原告的资格,但扩大原告范围虽然有利于公平,却会减损效率,造成多重原告之间诉求矛盾,组织成本过高等诸多问题。为了以最有效率的方式促进公平,实现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激励相容,应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不同原告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找到使用最低的诉讼成本实现最大的司法效益的"最佳原告",成为反垄断法实施的最佳执行人。(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8年05期)
周波明[9](2018)在《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竞争文化的进一步普及,私人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业已成为司法常态。相较于不断飙升的反垄断案件数量,原告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胜诉的案件却屈指可数。作为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方式,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进展与预期中的相差甚远,这与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不完善有着重要关系。反垄断民事诉讼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诉讼,其具有举证主体力量对比悬殊,举证内容专业程度高,证据分布不均匀等特点。举证责任作为“诉讼之脊梁”,其具体规则的设计不但要考虑程序法上的基本原则,还需要考虑反垄断法立法目标的实现及其自身的特殊性。我国虽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作了特别规定,但这些规定有着很强的保守性与模糊性,无法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提供明确指引。法院在当前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往往机械适用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原告需要承担沉重的举证负担。通过对两类主要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存有同类案件适用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一,举证责任转移机制不清晰,垄断行为认定思路不明确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减损了反垄断案件判决结果的合理性,更严重阻碍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进一步发展。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解决应注重合理的制度构建。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立法。在总结我国近十年来的反垄断法实施经验基础上,明晰不同垄断协议适用的违法分析模式类型,进而构建与之相匹配的举证责任规则;结合当前反垄断法理论与实务的最新成果,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优化。其次,应完善现有的证据制度。可通过引入执法机构支持和证据开示制度,来消解反垄断诉讼原告在取证能力上的贫弱。最后,应允许法官综合各方面因素来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法官运用裁量权时要充分考虑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公平正义原则以及经济学上公认的经验法则,并在判决书中对其推理进行详细论述,以避免该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5-30)
薛思先[10](2018)在《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方式,而原告资格的确定是反垄断民事诉讼开启的前提和基础,它的确定不仅有助于高效解决反垄断民事纠纷,而且能够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反垄断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原告资格的规定较模糊,导致反垄断民事诉讼实施仍存有不足。文中首先介绍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然后以广东粤超体育公司垄断纠纷案和田军伟诉北京家乐福垄断纠纷案为切入点,从而引出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问题,接下来对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相关理论进行了阐述,然后指出我国应以“诉之利益说”为判定标准,并就当前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问题进行逐一分析。文章考察了域外立法实践经验,并指出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还须遵循相对“合理的确定性标准”,参鉴域外经验建立群体诉讼模式,并针对间接购买者和竞争者的原告资格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还需立足我国基本国情,以期原告资格的确定能对《反垄断法》的实施有所助益。(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03-28)
反垄断民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告胜诉率极低,其根本原因在于原告举证困难。这与我国目前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处理直接相关。反垄断民事诉讼较为特殊,不能适用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法则,而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将本应由原告承担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司法解释》对此有所考量,但仍显保守,对减轻原告举证责任效果有限。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案及锐邦涌和公司诉强生公司垄断纠纷案也表明,我国法院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分配给原告的举证责任过重,不利于实现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目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反垄断民事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王明泽.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李国海.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之检讨——以典型案例为样本[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最高法发布2008-2018年中国法院垄断民事诉讼十大案件[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9
[4].杜涛.论反垄断跨国民事诉讼中域外管辖权和域外适用问题的区分——以中美新近案例为视角[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9
[5]..2008-2018年中国法院反垄断民事诉讼十大典型案件[N].人民法院报.2018
[6].韩亮,徐明妍.欧盟发布《有关成员国法院评估转嫁给间接购买者的垄断高价的指南》(草案)——兼评如何解决间接购买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难点问题[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8
[7].韩亮,徐明妍.欧盟发布《有关成员国法院评估转嫁给间接购买者的垄断高价的指南》(草案)评析——兼评如何解决间接购买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难点问题[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8
[8].冯博.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2018
[9].周波明.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D].湘潭大学.2018
[10].薛思先.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