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预告登记性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预告登记,性质,法律效益
预告登记性质论文文献综述
梁鹏[1](2017)在《预告登记性质、法律效力及运用中几个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房地产事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有关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其中预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基础部分,是物权法发展完善的新成果,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交易安全,同时对市场信用机制的建立也有着重要的作用。文章通过对预告登记的性质进行分析,并且探究预告登记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和具体应用。(本文来源于《住宅与房地产》期刊2017年12期)
李江涛[2](2014)在《论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认为通常情形下所说的预告登记的性质实际上是指的预告登记所保全请求权的法律性质。本文比较分析德国法上的相关规定和我国学者的诸多学说,认为应当将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定性为债权内容和物权效力的结合体,本质上仍为债权,仅仅是由于进行了登记而从立法技术上赋予了其某些物权性的效力。(本文来源于《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雷秋玉,周显卓[3](2013)在《论预告登记债权的性质与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公示行为。它为保护买受人利益给债权披上了一件物权绝对效力的外衣,并通过前置效力性排除劣后之处分;但不可因此将预告登记债权等同于物权,预告登记仅使债权得以"物权化"而非使之成为物权。我国债权预告登记的效力模式应为前置性相对无效,而非后置性相对无效。(本文来源于《民商法争鸣》期刊2013年02期)
黄海珍[4](2010)在《预告登记的性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物权法最新成果的重要体现,在保障当事人权利、保护交易安全、建立市场信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分析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入手,进一步分析预告登记的性质,分析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从而从理论上论证预告登记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手段,债权请求权物权化是预告登记后权利的性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32期)
方帅[5](2009)在《论预告登记之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对预告登记性质的探讨涉及两个层面,一是预告登记本身的性质即形式意义上的性质,二是经预告登记后权利的性质即实质意义上的性质。经预告登记后产生的法律上之力与预告登记所担保的债权请求权的效力不同,它是一项形成权。(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5期)
吴鹏[6](2009)在《也论“预告登记的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对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简单的规定,奠定了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基础。预告登记的相关问题早在我国学界就有所研究,其中对预告登记的性质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而我国颁布的《物权法》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本文以新的角度分析认为之前学界对"预告登记性质"的称法存在误区,从关于"预告登记性质"理论的论述中可分析出,所谓"预告登记的性质"其实质研究的应该是"预告登记后的权利"的性质,本文从不同的角度论证这一权利的性质为债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刊)》期刊2009年02期)
张竹平,朱海波[7](2008)在《论预告登记的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预告登记的性质分为形式意义的性质与实质意义的性质。前者是指预告登记制度本身的性质,没有特别探讨的必要,后者指经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的性质,其决定着预告登记的效力。本文重点讨论了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的性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36期)
金莉娟[8](2007)在《预告登记的期待权性质解说》一文中研究指出预告登记从权利效力上说对于其债权或者物权性质难以界定,因为在具有债权请求权本质的同时,它也有物权的排他效力。从权利发展阶段出发,把预告登记所享有的权利定性为期待权,因为相对于将来的完全物权具有合理期待利益,而且这种期待利益为法律所肯认。如此解说,也并不否认预告登记在物权和债权方面具有的效力。(本文来源于《内蒙古电大学刊》期刊2007年12期)
金可可[9](2007)在《预告登记之性质——从德国法的有关规定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预告登记所保障的是针对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经保障后的此项债权请求权则被赋予了一定的物权效力。这种物权效力在此体现为物权的绝对效力,具体包括权利人所享有的处分或继受保护、诉讼保护以及对抗破产及强制执行的能力。但由于支配性之缺乏及其从属性,预告登记始终保持着债权性。预告登记属于“债权物权化”现象之一种类型。(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07年07期)
万孝红[10](2007)在《预告登记的性质、法律效力及运用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预告登记制度的设立原因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被一些国家所采纳原因在于:在房产转让的过程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有相当长的时间间隔。若在此(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期刊2007年03期)
预告登记性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认为通常情形下所说的预告登记的性质实际上是指的预告登记所保全请求权的法律性质。本文比较分析德国法上的相关规定和我国学者的诸多学说,认为应当将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定性为债权内容和物权效力的结合体,本质上仍为债权,仅仅是由于进行了登记而从立法技术上赋予了其某些物权性的效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预告登记性质论文参考文献
[1].梁鹏.预告登记性质、法律效力及运用中几个问题的思考[J].住宅与房地产.2017
[2].李江涛.论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
[3].雷秋玉,周显卓.论预告登记债权的性质与效力[J].民商法争鸣.2013
[4].黄海珍.预告登记的性质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
[5].方帅.论预告登记之性质[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
[6].吴鹏.也论“预告登记的性质”[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09
[7].张竹平,朱海波.论预告登记的性质[J].法制与社会.2008
[8].金莉娟.预告登记的期待权性质解说[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7
[9].金可可.预告登记之性质——从德国法的有关规定说起[J].法学.2007
[10].万孝红.预告登记的性质、法律效力及运用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房地产.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