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穷竭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权利穷竭原则,区块链,数字出版物
穷竭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王清,聂欣妍[1](2019)在《基于区块链技术探讨权利穷竭原则对数字出版物的适用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穷竭原则规定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经由首次销售后,着作权人就无权干涉该作品在市场上的后续流通。然而新媒体时代下数字出版物的涌现对该原则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权利穷竭原则是否适用于数字出版物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各国的司法机关。本文认为,区块链技术及其特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数字作品着作权保护与现实使用相冲突的困境,着作权人能够利用区块链的特性监控其作品的流通,同时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本文来源于《出版参考》期刊2019年06期)
孟莹[2](2019)在《发行权穷竭原则在网络环境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传统版权法时代,当着作权人的发行权不断延伸的时候,就会和物化的作品的物权相冲突,发行权穷竭原则因此而产生。发行权穷竭原则为传统作品二手市场的建立与发展提供了合法的依据,通过对发行权的限制使着作权人与公共利益处于一个相对均衡稳定的状态。适用发行权穷竭原则在着作权的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但科技发展的速度总是超过知识产权法能够跟上的速度,网络环境中数字作品的形成与发展已然给传统版权理论与实践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版权作品开始不再完全依靠有形载体而转化为数字作品,通过网络传输的方式进行销售。数字作品价格较为低廉,且经过转让的数字作品与原始作品复制件的品质无差异,因此数字作品的二手市场潜力非常之大。但由于有形载体的缺失,对于是否允许数字作品的转售以及如何认定该转售行为等不同观点,都使得网络环境中发行权穷竭原则的适用困难重重。因此有必要对发行权穷竭原则在网络环境中的适用进行深入研究。本文除了绪论与结语,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首先探讨了发行权穷竭原则的基本理论,然后分析美国的ReDigi案,通过分析该案案情、裁判结果并归纳出该案的争议焦点,由此引出当前发行权穷竭原则在网络环境的适用中遇到的困境。第二章对发行权穷竭原则在网络环境中的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分别对数字销售与实体销售的区别对待问题、认定发行行为满足的条件问题、对网络环境下作品“原件及复制件”的认定问题、网络发行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限不清晰这四个适用中的争议点进行阐述,并将国际社会的不同观点简要说明。这一章主要是为了将本文中论证的关键点引出,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分析。第叁章是对发行权穷竭原则在网络环境中适用合理性进行的分析。该章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该原则在网络环境中适用的可行性,一方面是该原则在网络环境中适用的必要性。同时在这一章对第二章提出的争议点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第四章是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发行权穷竭原则的完善建议。首先从我国发行权穷竭原则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入手,明确应该在《着作权法》中加入发行权穷竭原则。然后是建议允许在网络环境下准用发行权穷竭原则,并对在第二章提出的争议问题给出笔者的解决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4-01)
程洁[3](2018)在《数字环境下发行权穷竭原则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数字环境下,作品传播既可依靠实体形式发行,也可以通过网络销售数字作品。与传统作品不同的是,数字作品销售不再必然地依托于有形形式的物质载体,而是通过网络合法下载并取得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作品复制件。那么,针对该数字作品的合法复制件,用户能否依照发行权穷竭原则,不经着作权人许可而转让该作品复制件。通过对美国Redigi案与欧盟Usedsoft案两个案件进行对比分析,进而深入探讨数字环境下的发行权、发行权的理论变迁以及目前所产生的适用争议问题,从而对我国现行着作权法提出相应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杜桂华[4](2018)在《电子书传播与权利穷竭原则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穷竭"是版权法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图书馆等公共文化部门开展信息服务的重要法律依据。然而,当权利穷竭原则适用于电子书的传播与利用时却遇到了复制权、无形载体以及作品所有权等方面的法律障碍,从而对图书馆的服务构成负面影响。为此,我国应重构基于数字信息传播利用的权利穷竭原则,促进电子书流通,基本措施包括:在我国法律中明确权利穷竭原则的地位、制度设计侧重于保护公共利益、建立电子书传播利用的技术规则等。(本文来源于《河南图书馆学刊》期刊2018年07期)
张雅琦[5](2018)在《由权利穷竭原则看我国平行进口现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中国为推动知识产权法律的发展,为更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其他主要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国际法律标准,虽然已经做出很多努力,但中国在许多知识产权问题上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其中包括权利穷竭原则和平行进口现象。商标平行进口在各国一直都存在不小的争议。本文首先由“维多利亚的秘密”侵权案的具体案件信息入手,结合案情,明确分析了权利穷竭原则与平行进口现象的基本法理基础与案情适用情况。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探讨权利穷竭原则与平行进口现象之间的关系;在其中的权利穷竭原则的类型划分中,明确各不同划分领域所带来的特殊性。并通过讨论权利穷竭原则的理论之争,明确权利穷竭原则地域说与普遍说的差异及各自范围内的影响。此外,探讨了平行进口现象的定义与发生原因。根据前文所划分的权利穷竭原则的不同理论学说为依据,分别讨论其与平行进口的关系。进一步明确权利穷竭原则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实务影响。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平行进口现象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其中主要讨论了我国允许推行平行进口现象所产生的法律问题,针对此类问题,提出了对于我国平行进口现象的几点立法建议,以求探究出一套可行性高、系统完整的平行进口现象的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8-05-17)
马玲[6](2017)在《图书馆应对网络环境中权利穷竭原则限制的策略》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传统版权制度中,权利穷竭原则在维系图书馆领域的利益平衡、为图书馆服务提供法律支撑、保障图书馆对重要资源的获取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在网络技术条件下,权利穷竭原则在图书馆的适用遇到了法理障碍、协议约缚、技术锁定等现实问题。图书馆应积极呼吁为权利穷竭原则立法、与权利人展开充分有效的谈判、运用先进技术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图书馆学刊》期刊2017年11期)
刘文琦,李晓光[7](2018)在《从商标功能审视商标权利穷竭原则适用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在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与钱海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1])被告钱海良未经原告(商标权人)许可,将原告已投放市场的糖果产品重新包装并出售,并在新包装中使用原告持有的商标。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擅自变更商品包装盒且该包装与权利人要求存在明显差异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所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权侵权行为。该案引发的思考是,被告是否可以适用商标权利穷竭原则进行抗辩,以及法院(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8年02期)
杨依锦,和育东[8](2017)在《美国专利权穷竭原则的新进展--LexmarkInternational,Inc.v.ImpressionProducts,Inc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就专利权穷竭原则能否适用于"售后限制"类销售以及合法的海外销售,根据普通法原则"拒绝对动产转让施加限制"全面推翻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和先例,明确了专利产品经销售将导致专利权绝对穷竭的态度,即存在"售后限制"协议的专利产品销售不能豁免于专利权穷竭,经专利权人授权的许可销售及合法的专利产品海外销售也将导致专利权穷竭,该判决影响深远。(本文来源于《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4期)
史竹玲[9](2016)在《论数字网络环境中发行权穷竭原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技日新月异地迅速发展,互联网和通讯技术的结合将世界带入数字网络时代,数字网络技术影响和改变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也对传统版权法在数字网络时代的适用提出了新挑战。网络技术的应用使许多种类的作品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无需借助纸张等有形载体介质,可以电磁、电波、数字或代码等无形载体形式呈现。这一革命性的改变,深刻影响了版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一方面,数字作品无形载体的特性降低了复制件存储、复制和传播的成本,扩展了作品的受众范围,加快市场流通,使其他公众更有机会接触并使用作品,推动了社会整体的进步。另一方面,高效便捷而又成本低廉的存储、复制和传播模式使权利人几乎无法控制数字作品的网络流转,无数量限制的复制件和无地域限制的传播范围极大地损害了版权人的切身利益。长此以往,不仅会严重打击作者创作的积极性,使文化市场趋于萎缩凋零,更将阻碍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如何有效地在利用数字网络技术成果的同时,解决其带来的弊端,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是当今版权法面临的重要课题。国际立法层面对此问题莫衷一是,各国国内立法态度不一、各有倾向,欧盟和美国代表性的司法实践与法律解释对我国解决此类问题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特别是欧盟方面承认发行权穷竭原则可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这对平衡权利各方利益和建立完整发行权穷竭原则体系有重要作用。鉴于此,本文将对发行权穷竭原则在数字网络环境中的适用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和浅显讨论。本文由五部分组成,结构如下:第一部分,版权变革与科技发展。版权法的产生和进步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有密切的关系,科技推动着版权法不断调整、日趋完善。从第一部版权保护法《安妮法》问世至今,版权法保护对象和权能随着科技发展而不断扩张。版权的发展历程一般划分为叁个阶段,即“印刷版权时代”、“电子版权时代”和“数字版权时代”。我们正处于数字网络时代,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各种无形载体作品形式层出不穷,版权作品无需借助有形介质而可以独立存在。陈旧的版权法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网络临时复制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又该由哪方控制?数字网络技术也改变了传统发行权穷竭原则的适用基础,即有形载体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转移。数字作品的发行和传输以无形方式存在,是否能适用发行权穷竭原则?数字作品复制件数量急剧增长,数字作品一手买卖已成为常态,数字作品二手交易平台则方兴未艾。亚马逊公司、苹果公司纷纷就此申请专利,由于目前学界对数字作品版权方面仍有争议,且缺乏法律的认可和指导,因此技术专利的成功申请并不意味着数字作品二手交易平台会立刻投入运营。第二部分,发行权穷竭原则理论剖析。发行权穷竭原则的实质是:通过限制版权人的发行权权能以实现版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共赢状态。该部分从两个方面探讨发行权穷竭原则的理论基础,以法理学视角看,发行权穷竭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利益平衡,也是为了防止版权人滥用权利;以经济学视角看,发行权穷竭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利益回报,同时体现知识产权法自身宗旨和目标。无形载体数字作品能否适用该原则,传统理念从发行权穷竭原则设立的本质和目的出发,结合数字作品自身复制特点和地域性特点,认为不能适用发行权穷竭原则,对于数字作品的传播问题,主张用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调整。创新思维则认为发行权穷竭原则在数字网络环境的适用乃大势所趋,我国着作权法并未将发行权对象限制为有形载体作品,可将发行权理解为以版权作品复制件所有权的转让为核心的版权人权利,网络发行可以成为权利人的发行行为,应当适用发行权穷竭原则。如果排除该原则在数字网络环境中的适用,可能导致版权人对其作品控制的强化,挤压他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空间,造成版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失衡。第叁部分,发行权穷竭原则的域外实践。国际立法对此问题莫衷一是,相关的国际条约和部分国家的立法、司法实践没有否定这种扩大适用的可能性。trips协议、《wipo版权条约》和《伯尔尼公约》均规定:允许各成员国自行定义发行权并自由规定发行权穷竭的条件。各国国内立法各有倾向,欧盟和美国的相关立法规定、司法实践和法官解释颇具代表性。欧盟usedsoft案的判决承认发行权穷竭原则可有条件的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规定:计算机程序复制件在欧共体内由权利人或经权利人同意而首次合法销售后,该复制件的发行权在欧共体范围内穷竭。美国redigi案否认发行权穷竭原则在数字网络环境中的适用,法院从发行权含义中“特定复制件”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传输过程中产生的新复制件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而非发行权,因而不能适用发行权穷竭原则。判决书中还明确发行权穷竭原则只适用于有形载体的作品,不适用于无形载体的数字作品。版权保护具有地域性特点,相同的案件,由于管辖法院和准据法的不同,可能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对此本文不作深入研究。第四部分,发行权穷竭原则的探索思考。准确定义发行行为是讨论发行权和发行权穷竭原则的前提,发行行为的核心特征是“作品复制件所有权的转让”,数字网络环境下发行并不以有形载体的转移为要件。区分发行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没有转让作品复制件的意思表示,而发行行为必然有转让作品复制件的意思表示。我们还要面对数字作品转售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如何避免数字作品二手交易过程中特定作品复制件数量的增加。欧盟UsedSoft案和美国Redigi案中均提到了“转发并删除”这一技术措施的使用可以有效限制数字作品复制件数量,亚马逊和苹果公司申请的相关专利中也有对此类技术措施的描述,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在网络环境中,数字作品二手交易平台采用技术措施规避转售缺陷的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可行性。另外,本文从发行权穷竭原则的创设动因、经济利益获取和着作权法保护对象等方面进行讨论,认为发行权在数字网络环境中最终应当穷竭,即发行权穷竭原则在数字网络环境中的适用具有正当性。第五部分,我国发行权穷竭原则的体系构建。法律明确定义发行权穷竭原则是建立该制度的基础,规定该原则对有形载体作品和无形载体作品均可适用。对发行权穷竭原则的制度模式,提出了平行适用式和有限穷竭式两种构想,另外还需考虑设置一定的技术保护措施。最后提出有限穷竭式的立法建议,即数字发行权有限穷竭原则,即指附有合法有效技术措施的数字作品复制件,经着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所有权后,主要根据作品类型的不同,着作权人对复制件享有不同程度的控制权,直至发行权最终穷竭。该原则的特别之处在于,强调根据不同类型数字作品的特性来分别确定发行权穷竭原则的适用条件,这一构想相对科学地平衡了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也赋予了发行权穷竭原则新的时代生命力,是对数字网络环境中适用发行权穷竭原则的大胆尝试。(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28)
薛潇[10](2016)在《美国专利权穷竭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发明创造是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实际的使用价值。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了更有效地鼓励发明人进行科技创新,国家通过建立专利制度,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使发明创造者成为专利权人。通过该制度,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有权对未经许可的有关活动起诉和要求赔偿。结合该权利这种“排他性”的特点,我们又不难发现,这种权利在有效期内是具有垄断性质的,这种垄断更是以牺牲社会公众对技术自由使用为代价的,有时则会限制创新技术的普及与应用、阻碍贸易交流,不利于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因此,专利权穷竭原则应运而生,该原则在专利制度中的创设,有效地平衡了上述矛盾。本文主要运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以美国专利权穷竭原则经典案例为主线,将专利权原则划分为“绝对穷竭”和“相对穷竭”两个研究方面,同时,通过研究影响法院判决结果对“绝对穷竭”和“相对穷竭”之间不同倾向的两个因素:“经济因素”和“产业因素”,构成了对美国专利权穷竭原则的立体研究,最终进一步与我国相比较,提出适合我国专利权穷竭原则发展的建议,本文共由五章组成:第一章是对专利权穷竭原则基本概念的介绍,同时简要介绍了专利权穷竭原则的历史发展概况,为进一步对美国专利权穷竭原则进行研究埋下伏笔。第二章是对美国专利权穷竭原则基本理论的概述。在这一章中介绍了美国专利权穷竭原则的法律基础及其在美国专利制度中确立的过程,并介绍了美国专利权穷竭原则的发展特点,简要梳理了不同时期经典案例中对该原则所体现出的不同论断。最终结合前面两个方面,本文又站在宏观的角度,分别论述了该原则的发展进程与美国在不同时期经济发展因素以及产业发展因素之间的关系,为下文详细分析该原则在美国的经典判例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第叁章详细介绍了美国专利权穷竭原则的适用。美国对于专利权穷竭原则的规定是通过一系列法院的判例建立并完善的。笔者进一步详细介绍并分析第一章中提到的经典案例,结合这些判例及前述理论知识、影响因素,归纳出了美国专利权穷竭原则在相关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的过程及其特点,为第叁章与我国相关制度及司法实践相比较做下了铺垫。第四章对我国专利权穷竭原则发展现状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进行了介绍,并与美国相关情况作比较,得出了美国专利权穷竭原则发展对我国的启示。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本章中,笔者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及法治现状,在借鉴美国做法的基础上,对我国专利权穷竭原则在相关制度建设方面及司法实践方面提出了建议。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通过对美国相关制度建设的分析和研究,对我国专利权穷竭原则的发展提出建议,目的在于使专利权穷竭原则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实现专利权人和社会大众之间的双赢,进一步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的特点,更大程度上地发挥专利制度的价值。(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6-03-12)
穷竭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传统版权法时代,当着作权人的发行权不断延伸的时候,就会和物化的作品的物权相冲突,发行权穷竭原则因此而产生。发行权穷竭原则为传统作品二手市场的建立与发展提供了合法的依据,通过对发行权的限制使着作权人与公共利益处于一个相对均衡稳定的状态。适用发行权穷竭原则在着作权的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但科技发展的速度总是超过知识产权法能够跟上的速度,网络环境中数字作品的形成与发展已然给传统版权理论与实践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版权作品开始不再完全依靠有形载体而转化为数字作品,通过网络传输的方式进行销售。数字作品价格较为低廉,且经过转让的数字作品与原始作品复制件的品质无差异,因此数字作品的二手市场潜力非常之大。但由于有形载体的缺失,对于是否允许数字作品的转售以及如何认定该转售行为等不同观点,都使得网络环境中发行权穷竭原则的适用困难重重。因此有必要对发行权穷竭原则在网络环境中的适用进行深入研究。本文除了绪论与结语,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首先探讨了发行权穷竭原则的基本理论,然后分析美国的ReDigi案,通过分析该案案情、裁判结果并归纳出该案的争议焦点,由此引出当前发行权穷竭原则在网络环境的适用中遇到的困境。第二章对发行权穷竭原则在网络环境中的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分别对数字销售与实体销售的区别对待问题、认定发行行为满足的条件问题、对网络环境下作品“原件及复制件”的认定问题、网络发行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限不清晰这四个适用中的争议点进行阐述,并将国际社会的不同观点简要说明。这一章主要是为了将本文中论证的关键点引出,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分析。第叁章是对发行权穷竭原则在网络环境中适用合理性进行的分析。该章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该原则在网络环境中适用的可行性,一方面是该原则在网络环境中适用的必要性。同时在这一章对第二章提出的争议点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第四章是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发行权穷竭原则的完善建议。首先从我国发行权穷竭原则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入手,明确应该在《着作权法》中加入发行权穷竭原则。然后是建议允许在网络环境下准用发行权穷竭原则,并对在第二章提出的争议问题给出笔者的解决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穷竭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王清,聂欣妍.基于区块链技术探讨权利穷竭原则对数字出版物的适用性[J].出版参考.2019
[2].孟莹.发行权穷竭原则在网络环境中的适用[D].上海师范大学.2019
[3].程洁.数字环境下发行权穷竭原则探讨[J].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2018
[4].杜桂华.电子书传播与权利穷竭原则的重构[J].河南图书馆学刊.2018
[5].张雅琦.由权利穷竭原则看我国平行进口现象[D].青岛大学.2018
[6].马玲.图书馆应对网络环境中权利穷竭原则限制的策略[J].图书馆学刊.2017
[7].刘文琦,李晓光.从商标功能审视商标权利穷竭原则适用的限制[J].中华商标.2018
[8].杨依锦,和育东.美国专利权穷竭原则的新进展--LexmarkInternational,Inc.v.ImpressionProducts,Inc案评析[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9].史竹玲.论数字网络环境中发行权穷竭原则的适用[D].西南政法大学.2016
[10].薛潇.美国专利权穷竭原则研究[D].山东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