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以物抵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以物抵债,债务清偿,债务人,买卖合同,合同效力,释明,优先受偿,债权人,变更诉讼,意思自治
以物抵债论文文献综述
谢胜文[1](2019)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前约定,当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时,以债务人或第叁人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用于抵充债务。如抵充债务财产(下称抵债物)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尚未交付于债权人,如何认定其效力。目前司法实务主要有“(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12-26)
戴维[2](2019)在《以物抵债的效力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11月22日,董某向法院起诉赵某,要求赵某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017年2月16日,经法院组织调解,赵某共归还董某110000元,于2017年6月15日前给付董某50000元,于2018年1月1日前给付60000元。2017年1月4日(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10-23)
万理智[3](2019)在《债权人强行以物抵债不产生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1996年,湖南道县某局在梅花镇梅花圩牛市场新建两层房屋一栋。1996年梅花圩牛市房屋竣工后,盘某某、陈某某未经道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强行占用房屋。2001年,道县某局将房屋和市场全部移交给道县某中心。道县某中心于2003年申领国有(本文来源于《建筑时报》期刊2019-09-23)
景光强[4](2019)在《以物抵债中请求原定给付的若干实务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达成之时,债务履行多已陷于迟延,债权人利益有予以特殊保护的必要,应赋予债权人特定条件下请求原定给付的权利。关于债权人请求原定给付的条件,可类推适用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同时适度克减合同解除事由的严厉程度,确保债权人在新给付履行出现障碍时及时从原定给付受偿。债权人请求原定给付不以解除以物抵债协议为前提。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债的关系不失同一性,原债的担保不因此而消灭,但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债权人请求原定给付的,其所受领的有瑕疵的新给付标的物应予返还,此种返还不同于不当得利返还及合同解除恢复原状之返还,可从《合同法》第111条关于更换之规定寻求请求权基础。(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黄俊,曹映平[5](2019)在《银行通过以物抵债实现债权涉税问题及风险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银行在以物抵债实现债权方式下,收取和二次处置资产行为可能涉及两次纳税,对商业银行产生较大的涉税风险。从银行通过以物抵债实现债权的目的、银行在以物抵债实现债权过程中的法律地位、现行税法对以物抵债行为没有作出特别纳税豁免的规定等方面分析涉税风险,并对风险应对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胡应兵,刘俊[6](2019)在《法院能否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柳某拖欠胡某60万元借款不还。在执行过程中,柳某与胡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柳某承诺如果逾期不偿还借款,自愿将其位于某小区的房屋抵债给胡某,后柳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请问,胡某向法院申请,法院能否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柳某房(本文来源于《中国妇女报》期刊2019-07-17)
王静,刘海全[7](2019)在《法院不能就执行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程序中,法院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时,要遵循拍卖优先原则,未经拍卖变卖,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的,法院不仅要征得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同意,更要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他债权人及涉及公共利益等情况。未查明其他债权人,或明知有其他债权人存在的情况下,依某一或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裁定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以物抵债给某一或部分申请执行人的,因侵害了其他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该以物抵债裁定应当予以撤销。(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20期)
郑妲[8](2019)在《以物抵债的“物”“债”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受物权法定原则的制约,司法实践中对以物抵债的性质认定争议颇大。以物抵债,究其本质,宜认定为担保物权行为,为《物权法》所认可。同时也应根据以物抵债的不同分类标准和类型,认识到以物抵债协议与一般合同的在合同生效和法律效果产生时间上的区别,为物权变动寻得法律后果,从而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与安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0期)
金殿军,张丽利[9](2019)在《网拍一拍流拍后以物抵债的正当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之提出:从一则执行案例谈起2013年1月22日,鲍某与戴某、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戴某向鲍某借款人民币350万元,置业公司以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129号××室等五套商铺房产设定抵押。该合同经公证后赋予强制(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7-11)
刘佳薇[10](2019)在《以物抵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未明确规定以物抵债制度,但是在实践先行的情况下大量以物抵债案件在司法裁判出现“同案不同判”以及“同类不同判”的现象,不仅增大审判成本而且有损于司法权威,因此对于以物抵债进行规制是必要的。并且考虑到我国民法典正在编撰的重大立法背景下,通过立法的途径对以物抵债进行规制也存在可行性。故为了统一司法裁判,更好的发挥以物抵债在民商事活动中的价值,本文认为可以考虑将以物抵债制度规定在我国民法典中,应最少包含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规定。故本文从以物抵债的概念入手,分析其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的差异,从而企图在立法层面对以物抵债制度的构建给予一定建议。本文认为以物抵债是一个不同于代物清偿、流质契约等概念的独立概念,是根据有效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一种特殊的债的消灭方式。在审判实务中以物抵债存在着效力及性质认定不一、与原债关系不清等问题。对于以物抵债的制度构建,首先将其定位为原债消灭的替代方式;构成识别方面将以物抵债契约及其履行予以区分,同时需要明确他种给付的现实地履行并非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要件,而是以物抵债产生消灭原债之效力的要件。进而明确以物抵债的构成要件如下:(1)存在基础性的原债;(2)有效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3)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并符合法律规定;(4)他种给付的现实履行。此外,以物抵债的完全履行可以产生消灭原债的后果;如果他种给付履行瑕疵,则债务人是否履行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应依原债是否为有偿契约而定。从而为在民法典中构建以物抵债制度提供思路。(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9-06-30)
以物抵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6年11月22日,董某向法院起诉赵某,要求赵某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017年2月16日,经法院组织调解,赵某共归还董某110000元,于2017年6月15日前给付董某50000元,于2018年1月1日前给付60000元。2017年1月4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以物抵债论文参考文献
[1].谢胜文.债务清偿期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2].戴维.以物抵债的效力认定[N].江苏经济报.2019
[3].万理智.债权人强行以物抵债不产生法律效力[N].建筑时报.2019
[4].景光强.以物抵债中请求原定给付的若干实务问题研究[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
[5].黄俊,曹映平.银行通过以物抵债实现债权涉税问题及风险应对[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
[6].胡应兵,刘俊.法院能否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N].中国妇女报.2019
[7].王静,刘海全.法院不能就执行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J].人民司法.2019
[8].郑妲.以物抵债的“物”“债”分析[J].法制博览.2019
[9].金殿军,张丽利.网拍一拍流拍后以物抵债的正当性[N].人民法院报.2019
[10].刘佳薇.以物抵债研究[D].新疆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