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论文-夏睿宏,彭洪真

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论文-夏睿宏,彭洪真

导读:本文包含了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加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行政裁定书,申请行政复议,罚款数额,提起行政诉讼,集体讨论,生态环境

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论文文献综述

夏睿宏,彭洪真[1](2019)在《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能否减免?》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企业逾期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9月,原山东省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依法对辖区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叁同时”制度,未经环保审批验收,主体工程便正式投入热转印膜生产案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企(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报》期刊2019-05-24)

王凯悦[2](2016)在《新《环境保护法》视野下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环境行政主体根据环境行政法律规定,对逾期不履行环境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手段,强迫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作为环境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它进行系统分析,对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导均有重要意义。环境强制执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证环境行政管理目标最终实现,使环境保护法律得到落实和实施,维护社会公正秩序。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最后一步",对于维护环境行政执法威慑力,保证环境行政决定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是环境监管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中几乎都有关于该项制度的相关规定。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之后,环境行政主管机关获得了必要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成为了"有牙齿的老虎"。就环境法学界而言,针对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之后的情形,研究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显然具有了特别的意义,研究的重点在于构建合理的程序规则以防止这些权力的滥用。正是在此意义上,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之后,研究环境行政强制执行问题依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作用。学界对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尚没有准确的定义,本文首先阐述了它的两个上位概念—行政强制执行和环境行政执法,进而提出环境行政强制的概念界定。并对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相较于其他行政强制执行的特殊之处进行概括总结,论述了环境强制执行的制度价值。第二部分从主体和权限分配、适用条件和程序、种类和手段叁方面归纳我国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现状并对我国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进行分析。第叁部分论述了我国目前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优势,尤其是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积极影响,并且提出这一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强制执行主体权限划分不明,法院负担过重,执行效率低、执行周期长,以及缺乏监督救济措施。最后一部分从叁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构想。第一,完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丰富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将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更多赋予环境行政主管机关。第二,构建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监督体系。第叁,加强法院和环境行政主管机关的沟通协调。(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6-05-01)

潘玉蛟[3](2014)在《环境行政强制执行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环境行政机关为了保护民众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申请法院对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因环境行政决定而产生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是解决我国环境行政问题的常规手段,在环境执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在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方面采用的是申请法院执行的模式。但这一模式弊端颇多,不仅严重影响行政效率,法院和环境行政机关权限划分不清也不利于环境执法行为的权责统一。如果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实质上是放纵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由于学界对于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也没有准确的定义,所以本文首先从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上位概念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概念出发,在之前学者的研究基础上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先进行考察,找出学界定义行政强制执行的争议点并加以分析。同时,挖掘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相较于其他种类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特殊之处,从而定义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其次,借鉴英美国家以及德国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经验,以期对我国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改革带来启示。再次,对我国《行政强制法》和环境法律法规中关于环境强制执行的主体、类型、手段、程序的规定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并且提出现行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最后,根据前文提出的问题,从四个角度提出完善建议:第一,规范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确立行政机关为主的执行模式并尝试建立专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机构;第二,丰富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内容,可将其划分为一般情况下的执行权和特殊情况下的执行权,分情况适用不同执行方式;第叁,完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保障机制,为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机构分配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第四,加强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监督,内部健全执法人员的责任机制,外部保证相当程度的公众监督。(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期刊2014-05-22)

叶智[4](2013)在《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作为强制执行制度的一种,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环境义务,环境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并且出于对维护生态平衡等因素的考虑,环境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环境行政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我国所采取的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主的模式,该模式不利于行政权的完整性,并且严重影响到行政效率。面对目前强制执行所存在的困境,我国应尝试对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进行分权,并提出把执行罚或滞纳金赋予给环境行政主管机关来行使。同时提出建立环境行政强制委托执行制度,当法院裁定强制执行之后结合实际情况把适合于环境行政主管机关行使的强制执行委托给其具体实施。接着设计完善的执行程序和监督制度,以此来切实保障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效果和力度,防止滥用强制执行权的情况出现。并且指出环境行政强制委托执行制度在保证公正价值的同时,提高了执行的效率。(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3-05-27)

张馨元[5](2011)在《我国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环境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完善的环境行政强制措施制度对于规范环境行政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目前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本文在分析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应当赋予环境行政执法主体自行强制执行权,制定严格的环境行政执法制度,同时完善执法责任制,确保强制权不滥用等构想,以期望我国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得到更好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32期)

侯兆晓[6](2008)在《何时不再面对执行尴尬?》一文中研究指出当行政权力用到极限时,环境污染问题仍然得不到切实解决。不但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也削弱了环境法律的严肃性,影响到政府为民办事的诚信。 经历了近半年的等待与忍耐,2008年3月,浙江省乐清市环保局向乐清市人大提交了“关于要求协(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报》期刊2008-11-13)

刘细艳[7](2008)在《论我国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问题与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主要是在相对人拒不履行环境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的环境行政行为的情况下,为确保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政行为达到效果,或者出于维护生态平衡或人与自然和谐的需要,环境行政主体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活动。由于环境领域的特殊性,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具有风险预防原则的影响、价值追求的特殊性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等特殊之处。我国现行的环境行政执行权分配模式是一种把执行权主要赋予给法院,环境行政机关没有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模式。这一模式以环境行政机关存在权力滥用的可能这一并不能成立的理由拒绝赋予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职权,没有考虑到环境行政领域的技术性和专业性。通过考查国外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我们发现,行政机关主导的模式有利于保障行政权的完整进而促进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在采取司法机关主导模式的国家里,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制度背景和法律文化背景都是中国目前所不具备的。而且在两种模式下,环境行政机关都或多或少的享有一定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而我国目前的以法院执行为主的制度.无论是在执行主体和权限、种类和手段,程序以及救济和保障方面,都无法厘清执行的性质、无法保证执行效率、无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因此,我国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应当是在保障基本人权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的指导下,赋予环境行政机关以充分和全面的强制执行权,法院只在非紧急情况下对相对人人身进行强制和对相对人重大财产进行不可逆转的情况下才介入执行。为保障环境行政机关充分行使强制执行权,必须确保必须的人员、资金、设备等的到位。同时建立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并设计专门的执行程序,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来促使环境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切实保障环境执法的效果和力度。(本文来源于《北京林业大学》期刊2008-05-01)

周山[8](2001)在《关于环境行政强制自行执行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赋予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部分行政强制自行执行权,这种自行强制执行权既不同于行政强制措施,也不同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叁者在执行的条件、程序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自行强制执行权时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合理掌握期限,坚持适用原则,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环境导报》期刊2001年02期)

朴光洙[9](2001)在《论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正确运用和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推进环保工作法制化、实现“十五”环保工作目标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论述了环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程序、注意的问题以及完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1年01期)

葛勇德[10](1997)在《关于环境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分为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两者在执行的条件、程序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同。由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必须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环境行政处罚实际上的停止执行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因此建议适当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本文来源于《环境导报》期刊1997年05期)

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环境行政主体根据环境行政法律规定,对逾期不履行环境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手段,强迫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作为环境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它进行系统分析,对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导均有重要意义。环境强制执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证环境行政管理目标最终实现,使环境保护法律得到落实和实施,维护社会公正秩序。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最后一步",对于维护环境行政执法威慑力,保证环境行政决定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是环境监管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中几乎都有关于该项制度的相关规定。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之后,环境行政主管机关获得了必要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成为了"有牙齿的老虎"。就环境法学界而言,针对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之后的情形,研究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显然具有了特别的意义,研究的重点在于构建合理的程序规则以防止这些权力的滥用。正是在此意义上,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之后,研究环境行政强制执行问题依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作用。学界对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尚没有准确的定义,本文首先阐述了它的两个上位概念—行政强制执行和环境行政执法,进而提出环境行政强制的概念界定。并对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相较于其他行政强制执行的特殊之处进行概括总结,论述了环境强制执行的制度价值。第二部分从主体和权限分配、适用条件和程序、种类和手段叁方面归纳我国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现状并对我国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进行分析。第叁部分论述了我国目前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优势,尤其是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积极影响,并且提出这一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强制执行主体权限划分不明,法院负担过重,执行效率低、执行周期长,以及缺乏监督救济措施。最后一部分从叁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构想。第一,完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丰富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将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更多赋予环境行政主管机关。第二,构建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监督体系。第叁,加强法院和环境行政主管机关的沟通协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论文参考文献

[1].夏睿宏,彭洪真.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能否减免?[N].中国环境报.2019

[2].王凯悦.新《环境保护法》视野下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6

[3].潘玉蛟.环境行政强制执行问题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4

[4].叶智.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研究[D].南昌大学.2013

[5].张馨元.我国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1

[6].侯兆晓.何时不再面对执行尴尬?[N].中国环境报.2008

[7].刘细艳.论我国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问题与对策[D].北京林业大学.2008

[8].周山.关于环境行政强制自行执行权[J].环境导报.2001

[9].朴光洙.论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程序[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

[10].葛勇德.关于环境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J].环境导报.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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