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特权论文-唐杰

行政主体特权论文-唐杰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主体特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合同,行政主体,特权,控制

行政主体特权论文文献综述

唐杰[1](2017)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合同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在行政合同中包含行政性与合同性双重属性,同时合同双发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存有矛盾冲突。行政合同本质是保障公共利益,多数国家采用在行政合同中赋予行政主体特权,以保障公共利益不受私人利益侵害。但行政主体特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具有天然侵略性,需要通过建立相关制度对权力进行控制。我国目前社会实践中行政合同是普遍现象,急需结合中国国情,在立法上将权力法律化同时构建完整的权力控制制度。以在行政合同中保障双方利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9期)

郭力玮[2](2014)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控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合同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手段,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存在一定的特权,这使得其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存在较大的差别。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的目的,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行政合同主体特权是有效实现行政合同的关键,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作为行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行政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并优先于合同相对人的权力,行政合同特权又可称为行政合同优益权、行政合同优先权。我国是一个行政关系十分复杂的国家,不仅行政级别设置复杂,而且管理程序也比较繁杂,行政合同对于实现行政主体管理社会事务的目标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行政合同特权有存在的必然性。目前为止我国对于行政合同主体特权并未建立统一的行政合同法进行规范,对于行政合同的管理存在不足,导致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也存在诸多问题,特权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如果没有法律或者其他的监督力量对行政主体的特权进行限制,则会产生行政主体滥用特权或者消极行使特权现象的产生,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损害行政合同效果的发挥。为了更好的规范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行为,本研究以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行政合同主体特权的涵义、特征、性质及内容进行界定,分析行政合同主体特权存在的合理性,阐释行政合同主体特权在维护公共利益上的重要作用。本研究通过对比国外发达国家行政合同特权的配置模式,对其进行总结概括的基础上得出相应的启示,为我国行政合同特权的的配置完善提供借鉴。在相关理论与国外经验借鉴的基础上,本研究通过分析我国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存在的现实困境,从立法、程序、司法救济等叁个方面对我国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进而从立法、程序与司法救济上提出完善的对策,如在立法上通过制定系统的行政合同特权法律法规,使行政特权的行使有法可依,程序上加强控制,防止特权的滥用,司法救济上建立协商、仲裁与行政复议等多种救济渠道,利于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4-04-01)

徐亚龙[3](2011)在《责任契约化:行政主体特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特权责任是行政合同中由行政主体单方承担的责任,是行政责任的契约化形态转换。契约因素的渗入使特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形式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责任和普通私法合同责任的特殊内涵。契约化的特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责任主体、主观方面(心理状态)、客观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若干方面,而行政主体特权责任承担形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补偿金、违约金等形式。特权责任追究适用意思自治的契约准则。(本文来源于《广东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2期)

徐亚龙[4](2011)在《契约行政之行政主体特权责任论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合同特权责任是行政主体在契约行政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合同特权而引起的兼具行政属性与契约内涵的特殊行政责任形式。其基本构成要件为责任主体、主观过错、客观行为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责任形态在行政合同的缔结阶段、履行阶段以及后契约阶段均可存在。其主要责任形式为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补偿金以及作为特殊补充责任形式的违约金,但违约金责任的适用应作严格规则控制。(本文来源于《陕西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1期)

杨洁,曹姬[5](2008)在《行政契约中的行政主体特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的履行过程中,享有一定的特权。行政主体一般享有中止履行权、指导与监督权、单方变更权、相对人违约的单方解除权、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单方解除权、情势变更情况下的变更解除权以及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履行权等特权。对于行政主体的特权,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予以控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半月)》期刊2008年03期)

张微[6](2007)在《论对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特权的控制——从《德国行政法》得到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柔性”的行政方式,在我国的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运用,但由于传统理论上的缺陷导致现有立法也产生偏差,行政合同制度设立之初的目的没能得到实现。笔者通过对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以及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学习,深受启发,建议我国将来有关行政合同的立法应借鉴德国的严格规则控制模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7年04期)

魏家旺[7](2007)在《论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的特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国家事务的方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主体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享有特权,但是为了避免行政主体滥用权力应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规范,强化行政主体应遵守的法律原则,严格设定程序增强监督机制、制裁措施,完善补救途径等方面对行政主体的行为进行控制。(本文来源于《湖北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3期)

付治国,韩兆柱,颜廷旭[8](2006)在《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特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特权源于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与公益性,本质在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本文从探求行政合同特权产生的根源——天然性与必然性入手,对德、法的行政合同特权理论模式进行考量,对我国的行政特权制度与控权制度进行设计;同时,强调加强行政人员的伦理、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4期)

莫先武[9](2005)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的法律控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合同是一种新兴的行政行为方式,其核心是行政主体的特权问题。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是指在行政合同中,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行政主体单方面享有的以“公权力为基础的强制性的特权”,其本质是强制性行政权,是强制性行政权在行政合同中的具体表现。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的特权主要包括:合同选择权,对方当事人选择权,指导、监督权,制裁权,变更、解除权以及合同解释权等。 一切权力都需要控制,否则就会被滥用,行政合同中作为强制性公权力的行政主体特权同样需要得到有效的控制。法律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有事前事中的行政程序控制和事后的司法控制,要有效控制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也应当从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两个方面入手构筑控权模式。 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的法律控制,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是通过设计正当行政程序来控权。在行政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需要制定专门的行政程序或制度,来保证行政主体特权的充分行使、有效行使,既防止行政特权的滥用,又防止行政特权的消极行使,以保证行政目的的实现,并保证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具体说来,这些行政程序和制度有:公开制度、参与保留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听证与听取当事人陈述制度、通知与说明理由制度以及回避与不单方接触制度等。 但是,无论赋予相对人什么样的程序权利,都无法真正达到与行政权相抗衡的程度。为保证行政程序能够产生公正合理的结果,还必须借助作为第叁人的司法审查进行客观的评价,审查行政主体特权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且,以司法审查作为最后屏障,能够使得行政程序的控权进入良好轨道,在行政程序控权与司法控权之间形成良性循环。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特权的司法审查,主要审查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特(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5-09-01)

李晓光[10](2004)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拥有特权是行政合同制度的最重要特征。行政合同特权在行政合同的成立、运用、救济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发挥行政合同的优越功能和积极作用,必须要规范行政合同,作为行政合同重要内容的行政合同特权制度也必须要建构和完善。 行政合同中公共利益优先与公共利益受阻的矛盾为行政合同特权的存在提供了合理的空间,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行政合同管理目标的实现必须赋予行政主体以特权。当前诸多国家都对行政合同特权作了肯定的规定,但对于特权的具体配置模式不尽相同,多受各国的法律传统、文化背景、民族特色的影响。 我国目前行政合同特权领域现状不容乐观,存在诸多问题,有必要对我国行政合同特权进行制度性建构。行政合同救济问题是行政合同制度中的突出问题,以行政合同特权为切入点,引入行政诉讼制度是解决救济问题的可行之道。 文章从基本理论入手,通过比较、实证等研究方法,对行政合同特权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述。(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4-04-01)

行政主体特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合同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手段,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存在一定的特权,这使得其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存在较大的差别。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的目的,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行政合同主体特权是有效实现行政合同的关键,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作为行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行政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并优先于合同相对人的权力,行政合同特权又可称为行政合同优益权、行政合同优先权。我国是一个行政关系十分复杂的国家,不仅行政级别设置复杂,而且管理程序也比较繁杂,行政合同对于实现行政主体管理社会事务的目标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行政合同特权有存在的必然性。目前为止我国对于行政合同主体特权并未建立统一的行政合同法进行规范,对于行政合同的管理存在不足,导致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也存在诸多问题,特权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如果没有法律或者其他的监督力量对行政主体的特权进行限制,则会产生行政主体滥用特权或者消极行使特权现象的产生,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损害行政合同效果的发挥。为了更好的规范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行为,本研究以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行政合同主体特权的涵义、特征、性质及内容进行界定,分析行政合同主体特权存在的合理性,阐释行政合同主体特权在维护公共利益上的重要作用。本研究通过对比国外发达国家行政合同特权的配置模式,对其进行总结概括的基础上得出相应的启示,为我国行政合同特权的的配置完善提供借鉴。在相关理论与国外经验借鉴的基础上,本研究通过分析我国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存在的现实困境,从立法、程序、司法救济等叁个方面对我国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进而从立法、程序与司法救济上提出完善的对策,如在立法上通过制定系统的行政合同特权法律法规,使行政特权的行使有法可依,程序上加强控制,防止特权的滥用,司法救济上建立协商、仲裁与行政复议等多种救济渠道,利于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主体特权论文参考文献

[1].唐杰.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研究[J].法制博览.2017

[2].郭力玮.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控制研究[D].辽宁大学.2014

[3].徐亚龙.责任契约化:行政主体特权责任[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1

[4].徐亚龙.契约行政之行政主体特权责任论析[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1

[5].杨洁,曹姬.行政契约中的行政主体特权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08

[6].张微.论对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特权的控制——从《德国行政法》得到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2007

[7].魏家旺.论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的特权[J].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7

[8].付治国,韩兆柱,颜廷旭.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特权[J].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6

[9].莫先武.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的法律控制研究[D].苏州大学.2005

[10].李晓光.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研究[D].苏州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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