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形式理性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形式理性法,法治中国,适用必要性
形式理性法论文文献综述
王明亮[1](2019)在《试析形式理性法及其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马克思·韦伯的社会学角度出发,尝试理清马克思·韦伯运用其独创的社会学分析方法——"理想类型"方法所构建出的"法律理想类型",阐释其构建该"模型"依据的标准,介绍不同的法律理想类型。其中重点分析了韦伯极其看重的"形式理性法",总结其特征,并分析相关争论,最后指出形式理性法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市场周刊》期刊2019年07期)
徐洁,张继成[2](2019)在《韦伯形式理性法的发生学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形式理性法在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是韦伯考察西方近代以来社会逐渐理性化的关键。一方面,这一范畴暗含了西方法律对个体自由的保障;另一方面,它又适应了西方世界袪魅之后日益抽象化的社会。形式理性法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从法律的内部视角来看,罗马法在中世纪的复兴与继受、西方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兴起以及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典化运动皆对法律的形式理性化起了推动作用;从外部视角来看,经济、政治与宗教等因素自身的理性化与法律的形式理性化有着亲和性。韦伯形式理性法思想承载着现代性最基本的意涵,中国法治建设应当遵守这一底线,并从制度上加以保障。(本文来源于《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陈缘缘[3](2019)在《论反恐法制理性主义因素——以韦伯“形式理性”法理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理性、理性主义、形式理性是叁个不同的概念,理性注重可预测性,理性主义注重主体性,形式理性则是一种逻辑化的思维模式。反恐法制作为所有反恐法律的总和具有形式理性,但其理性是片面且自负的,片面在于对宗教、道德、实践与传统智慧的忽视,自负在于其并不能保证法律自身的实质合法性和正当性,缺乏自我审视,过分敌对恐怖主义。因此应倡导一种全面充分的理性,以此来构建合法合理的中国反恐法制。(本文来源于《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杨慧[4](2013)在《形式理性法的两张面孔——韦伯《法律社会学》核心思想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韦伯和他的"形式理性法"具有的两副面孔:一张针对的是其认为"非理性"的非西方世界的法律文化,论证只有西方才具有这种法律形式,也因为拥有了这种法律形式,才使得现代资本主义诞生于西方;一张是针对西方形式理性法律中固有缺陷,批评概念法学等法律实证主义者盲目迷恋法律形式逻辑、使得现实法律日益陷入正当性危机。(本文来源于《青年文学家》期刊2013年09期)
程苗[5](2011)在《韦伯形式理性法理论之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形式理性法理论是韦伯法律分析中的核心,是其最具代表性的法社会学主张。韦伯认为形式理性法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所独有的特色,并对西方资本主义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韦伯在法律理想类型的分析中提出形式理性法概念,并论述了经济、政治、宗教及法律自身的因素对形式理性法的形成与发展的促进作用。在韦伯的分析中,形式理性法最本质的特性在于对一个严密的规则体系进行符合逻辑的含义分析。这种法律类型是一个由普遍规则引导的规则体系,具有可计算性并以形式裁判为取向,而且形式理性法在有意识地创造过程中不考虑伦理道德等实质性的因素,它源自学校中理性的法律教育,与现代资本主义并存。韦伯的形式理性法概念和理论具有深刻的思想性,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实践依据,但也存在诸多局限性。正确认识与评判韦伯形式理性法理论的合理性及其局限,有助于我国建构充分理性的中国法。充分理性不仅要求在理论层面上提倡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并重发展,更重要的是在实践层面上实现立法和司法领域中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和谐统一。(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1-12-01)
高江瑜,唐诗[6](2011)在《论形式理性法与官僚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理性化是贯穿马克斯·韦伯思想的主线,西方法制现代化是日益形式理性化的过程,理性化的官僚制度也是当代世界最普遍的管理和统治方式。本文拟从法律的含义、统治的合法性原则及统治的类型、形式理性法与理想官僚制度的构建这几个方面对韦伯的法社会学思想进行阐释,并论述其思想对我国当代法治国家建设的重大意义。(本文来源于《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2期)
贺利云,任映绮[7](2007)在《形式理性法内涵及其形成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形式理性法是指具有高度预测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可以用于任何调整目的。官僚型的政治统治类型、主体权利不断扩大、叁权分立及相互制约、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以及法学思维的更新是其形成的政治条件。中国法治需处理好传统、现代、后现代叁种思潮关系,只有在公权力受到制约,人民权利得到保障,法律职业家团体成熟的背景下才可能实现。(本文来源于《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6期)
形式理性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形式理性法在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是韦伯考察西方近代以来社会逐渐理性化的关键。一方面,这一范畴暗含了西方法律对个体自由的保障;另一方面,它又适应了西方世界袪魅之后日益抽象化的社会。形式理性法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从法律的内部视角来看,罗马法在中世纪的复兴与继受、西方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兴起以及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典化运动皆对法律的形式理性化起了推动作用;从外部视角来看,经济、政治与宗教等因素自身的理性化与法律的形式理性化有着亲和性。韦伯形式理性法思想承载着现代性最基本的意涵,中国法治建设应当遵守这一底线,并从制度上加以保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形式理性法论文参考文献
[1].王明亮.试析形式理性法及其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J].市场周刊.2019
[2].徐洁,张继成.韦伯形式理性法的发生学考察[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陈缘缘.论反恐法制理性主义因素——以韦伯“形式理性”法理论为视角[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杨慧.形式理性法的两张面孔——韦伯《法律社会学》核心思想初探[J].青年文学家.2013
[5].程苗.韦伯形式理性法理论之评析[D].吉林大学.2011
[6].高江瑜,唐诗.论形式理性法与官僚制[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
[7].贺利云,任映绮.形式理性法内涵及其形成条件[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