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监护制度,监护人,行为能力人,无过错责任,精神病人,婚姻身份,成年人,财产分割,离婚诉讼,婚姻法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鲁海军,戚寿猛[1](2018)在《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以精神病人为代表的欠缺行为能力人产生的恶性事件,频频引发社会关注,其暴露出监护人存在监护缺位、社会管控不健全等问题,使得我国现行的以亲属监护为主的监护制度无法满足群众和社会实际状况的需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以精神病人离婚诉讼案件为样本展开调(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8-02-06)
关兆曦[2](2017)在《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代位监护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现行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代位监护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状况并未达到立法的预期,完善代位监护制度立法十分必要。本文以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代位监护制度的补充性原则、责任分担原则、尊重自主决定权原则和最佳利益原则等基本原则为出发点,借鉴域外监护立法改革的实践经验,对代位监护制度的启动条件、监护主体、监护形式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17年07期)
夏盼盼[3](2016)在《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国际社会成年监护领域大力提倡“尊重自我决定权”与“维护本人生活正常化”这两大先进的人权理念。维护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残余行为能力越来越得到各国的重视,体现在对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改革上,具体包括放弃对行为能力欠缺的简单类型划分,越来越重视行为能力欠缺的判定标准及判定程序的规范化,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相应的监护措施。当前,我国已逐渐步入老龄化时代,人口老龄化形势相当严峻,越来越多的成年人因为精神疾病、年老等原因而丧失部分或全部行为能力,而我国在行为能力欠缺这方面的制度层面(包括判定标准、判定程序)却很不完善,未能充分体现出尊重行为能力欠缺者尚余行为能力的理念。本文旨在对行为能力欠缺的定义、历史沿革、行为能力欠缺的判定标准以及行为能力欠缺的救济等制度的介绍,分析我国不足之处,提出策略以重建我国行为能力欠缺制度,并完善我国的成年监护立法。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概述,包括行为能力欠缺的概念、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与成年监护的关系、行为能力欠缺的划分。第二部分: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历史沿革,也即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发展历史,从最早的萌芽到近现代到当代的发展变化,对我国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第叁部分:详细介绍行为能力欠缺的判定模式,主要包括:状态模式;结果模式;医学判定模式;决策能力模式;神经心理学模式;功能性模式。第四部分:详述了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程序救济,介绍了国际人权法及其他国家的一般原则性及具体的程序规定,以及我国在此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第五部分:提出了我国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完善路径,通过分析我国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立法现状,结合前文所述我国在行为能力欠缺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行为能力欠缺制度及监护立法的路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21)
程小勇[4](2013)在《我国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窘境及突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将成年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划归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两个层级的立法例,不仅未体现出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成年人给予应有保护,反而因无民事行为能力层级的设置使得该类成年人的人格自由和合法权益往往被该制度本身"所伤"。我国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制度可适用主体的范围较窄,不能完全涵盖对意思能力欠缺之人的保护;对该类成年人的确认所采取的宣告特别程序,既未与民事诉讼审理程序的衔接达到便捷、顺畅的效果,又未顾及被宣告人的隐私。上述缺陷和不足应在借鉴相关国家的立法实践基础上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3年01期)
冯莉,矫帅[5](2011)在《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保护制度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对于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保护问题已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而我国现行的相关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需求。本文从完善欠缺行为能力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入手,介绍了国外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制度的现状并进行了比较,分析了我国现有的关于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1年05期)
孙海涛[6](2009)在《美国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培训制度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监护人培训制度是通过法律规定赋予特定民事主体一项权利,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其在成年监护制度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美国监护人培训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已形成一整套相当具体、完备的规则,作为美国成年监护制度中的一个亮点,其也是许多国家效仿的范本。在现代成年监护制度中,监护人培训制度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其在改革中的发展趋势,可以为我国亟待完善的成年监护制度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借鉴作用。(本文来源于《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2期)
孙海涛[7](2009)在《美国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公共监护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成年监护制度,基于社会本位的思想,热衷于保障结果平等的体制设计,尤其是福利国家的构建。为国民造福,是国家运行的最终目的,对幼弱病残者的保护已非纯属个人之责,国家和社会亦责无旁贷,因此成年监护制度必然走向社会化、公法化。我国成年监护事务委由亲属自治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趋势,继之以公权力干涉为势所必然,我国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公共监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已迫在眉睫,而美国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公共监护制度的建立、发展与完善,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2期)
李霞[8](2008)在《论我国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法律制度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对意思能力欠缺的成年人,在行为能力的类型划分上过于简单,在补充方式上僵化,在法律行为之效力的规定上没有实现制度目的。未来民法典应取消成年无行为能力人,保留限制行为能力人一级。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以意思能力残余的程度为标准,又分为限制大部分法律行为、限制部分法律行为、限制特定法律行为,并设立与之相适应的监护人、保佐人、辅助人予以能力补充。在法律行为的效力上,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受限制范围内的法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代理,否则可以撤销,其他法律行为可以单独实施。同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08年09期)
姚立国[9](2008)在《由罗马法浪费人制度引发的若干思考——兼谈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浪费人制度,是罗马法关于成年人行为能力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浪费人、浪费人家族和其法定继承的利益有着重要意义。依罗马法,即使浪费人已经成年,但由于其心智不健全,则可导致其行为能力欠缺的发生。对罗马浪费人制度的立法背景及大陆法系各国禁治产制度的演变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浪费人行为能力的特殊性,对于我国浪人规制及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提出有关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19期)
张继承[10](2007)在《成年人监护与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关系谈》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民法强调行为能力欠缺宣告是成年人监护得以设置的必经程序,该制度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剥夺和限制了行为能力欠缺者在民事活动领域的行为自由,这不利于成年人监护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实际上,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监护对象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与监护对象有无行为能力并无必然联系,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不应成为成年人监护设置的前提。(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07年06期)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由于我国现行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代位监护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状况并未达到立法的预期,完善代位监护制度立法十分必要。本文以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代位监护制度的补充性原则、责任分担原则、尊重自主决定权原则和最佳利益原则等基本原则为出发点,借鉴域外监护立法改革的实践经验,对代位监护制度的启动条件、监护主体、监护形式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鲁海军,戚寿猛.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问题及对策[N].江苏法制报.2018
[2].关兆曦.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代位监护制度的完善[J].山东社会科学.2017
[3].夏盼盼.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4].程小勇.我国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窘境及突围[J].西部法学评论.2013
[5].冯莉,矫帅.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保护制度探究[J].行政与法.2011
[6].孙海涛.美国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培训制度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7].孙海涛.美国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公共监护制度的构建[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8].李霞.论我国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法律制度重构[J].政治与法律.2008
[9].姚立国.由罗马法浪费人制度引发的若干思考——兼谈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8
[10].张继承.成年人监护与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关系谈[J].政法论丛.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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